「國民黨團嚴審2兆總預算 為民把關 為所當為」
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高達2兆1615億元,國民黨團今(25)上午召開記者會,說明整體公務總預算在野黨提出統刪新台幣255億元,列舉統刪科目包括:包括通案減列委辦費5%、大陸地區旅費40%、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5%、房屋建築養護費5%、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5%、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5%、軍事裝備及設施3%、政令宣導費20%、設備及投資6%、對國內團體捐助與政府機關間補助5%、對地方政府補助5%、一般事務費刪5%。國民黨團為人民看緊荷包,監督行政部門預算,凍刪減預算是手段,要求行政部門做好相關工作,民進黨過去在野時亦是如此。國民黨團呼籲民進黨請克制網軍攻擊在野黨,監督政府是立法委員的天職,請綠委莫自降為行政院的立法局橡皮圖章,好好為民眾看緊荷包。
總召林為洲表示, 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經過朝野協商之後,統刪225億元是歷年來最高,根據《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規定,立法委員可以刪減預算,不得增加預算,身為最大在野黨,有義務為民眾看緊荷包,這也是身為立法委員的天職。林為洲指出,執政黨基本上不會刪減行政部門預算,民進黨68位立法委員,只提出49案,其中包括10案撤回委員會決議案,超過一半的綠委完全沒有提案,倒是針對國民黨所提出的凍結或刪減案頻頻發動網軍攻擊,令人匪夷所思,不看緊人民荷包也就算了,還自降為行政院的立法局橡皮圖章,反過頭來「監督」國民黨委員提案內容。
林為洲表示,國民黨團統刪的255億元中,羅列了12個項目,凍結或刪減提案內容,包括了國內外疫情嚴峻當下,部會還在編列來台觀光業務調查、出國旅費等項目;內政部數位身分證(eID)換發已經暫緩,卻還在編列8.74億元換發經費;司法院的「石木欽案」到現在還調查不出個所以然來,司法威信已經蕩然無存,現在還要編列1.2億元的「國民參審制宣傳預算」做大內宣。林為洲指出,國民黨團所羅列出的凍結刪減案都是經過通盤考量,有無必要性、正當性、執行力不佳的預算項目,總共可以幫國家省下255億元,可以提供在防疫需求上,包括疫苗購買、振興紓困等等,等同於幫國家預留255億元準備抗疫準備。林為洲表示,統刪255億元同時,國民黨團也提出主決議,在統刪255億元之後,今年不得調漲勞保費用,精準用在民眾身上,讓人民真正有感。
書記長林奕華表示,國民黨團凍結或刪減行政部門預算秉持著5大原則:拒絕萊豬侵台、嚴懲萊豬隊友、捍衛言論自由、杜絕網軍亂象還有減少浮濫浪費。相對於民進黨在野時對總預算刪除項目與幅度的力道之狠,國民黨團已經算是相當溫和,民進黨在野時間也不短,非常明白審查預算的時候,在野黨一定會透過提出預算案來凸顯訴求。例如過去民進黨在野時也曾對外交部的一般事務費、工作維持費建議都曾提出3分之1、3分之2予以凍結;駐美代表駐刪減2億4000多萬元;駐外單位國慶酒會刪減1000多萬元預算等,甚至要求全數刪減、全數凍結。
林奕華指出,身為執政黨的民進黨面對預算審查不提案,反過來監督國民黨的提案,甚至選擇性忘記自己在野時是怎麼提案的。林奕華進一步指出,民進黨團68席立委的提案數量總共49案,其中主決議就佔28案、凍結案11案、撤銷委員會決議案10案、刪減案0案,2兆1615億元這麼大規模的預算數,民進黨刪減數是0案。林奕華質疑,就算是執政黨委員,難道就不需要幫民眾看緊荷包嗎?不監督行政院也就罷了,還當行政院的打手,在野黨提出預算凍結或刪減案,目的在於表達在野黨的立場,要求行政單位正視,並與委員們進行相關溝通,之後也不一定會刪減或凍結到預算,民進黨卻利用民眾對預算審查的不瞭解,發動網軍攻擊在野黨,這樣的心態真的非常不可取。
藍委陳玉珍表示,這次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搞不清楚綠委們是不知道怎樣監督政府?還是存心放水?抑或是又犯了雙標的症頭?陳玉珍舉例,資深綠委管碧玲針對駐印度代表處因為教育部駐外人員不足,希望教育部能夠重視這個問題,儘速補足人員,提出凍結教育部5千萬元預算,補足人員後始可動用。陳玉珍指出,管碧玲作法就是立法委員最常見的手段,要求行政部門必須重視,國民黨團無論提出凍結海軍伙食預算、防檢局執行預算,其目的、手段其實跟管碧玲相同,對外界批評國民黨的綠委、網軍,是不是也該譴責綠委管碧玲呢?請民進黨不要再雙標了!
藍委翁重鈞表示,民進黨利用媒體羞辱國民黨立委提案的做法,相當不以為然,如果身為立法委員連凍結刪減預算都會被羞辱,那乾脆就不要立法委員。翁重鈞指出,在疫情嚴峻的當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國民黨團經過多方考量之下,提出相對通融的凍結刪減項目,預算審查照理應該是在「款、項、目、節」下逐筆審查,經過朝野協商後的通刪預算,雖不滿意,但也會接受。翁重鈞表示,國民黨團審查預算原則,是根據預算的政策性、合法性、適法性、績效性和執行率,是否有包裹在其他預算項目中濫編,這是作為中央民意代表必須嚴格為人民的荷包把關,不容綠委、網軍羞辱。
副書記長葉毓蘭表示,國民黨團凍結勞動部長許銘春機關首長特別費、國發會績效管理業務預算,目的在於去年爆發勞動基金炒股弊案,勞動部、國發會未能針對弊案提出檢討報告、改善精進計畫,相較於蔡內閣動輒砍掉軍公教勞退的「效率」,國民黨團要求相關單位提出檢討報告後解凍相關預算,何錯之有?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3的網紅陳歐珀,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陳歐珀也說,周萬來的作法已嚴重違反行政倫理,現在立法院職員是要服務所有立委,不能以政黨考量、個人考量為主,請王金平依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成立調閱小組。...
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 在 立法委員林為洲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人事同意權該如何審?】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今日邀請立法院各黨團幹部,針對國會改革中,對於人事同意權的行使,是否有更好的方式能更有效地進行審查和監督。
通常民眾想到立法院時,都是想到有關於法律案以及預算案的審查,但其實立法院對於人事同意權的審議,也是十分重要的一環,但我們認為,現在立法院在人事同意權審議的方面中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從第九屆的中選會、促轉會、司法院,到最近的考試、監察委員相關的人事案就可以發現,應該要超越政黨並獨立行使職權的獨立機關,其人事卻充滿爭議,人事案的同意任命演變成政黨間的衝突,民眾也無法安心!
所以,為了要強化監督機制,我們已提案《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完成一讀交付司法法制委員會,此外我們也認為,除了強化監督機制,也能夠更加的嚴苛來執行監督,例如在我們提案的職權行使法中第29條的投票通過規定,為了保障小黨質詢監督之空間,可以修改成通過門檻為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等等,讓在野黨成為關鍵的少數,就有更多的武器可以制衡!
林為洲服務團隊
#敢講肯做林為洲
#人事同意權
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 在 蔡壁如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程序違法不正義
#民進黨一錯再錯
#立院回到戒嚴?
立法院對監察院長提名人陳菊及監委行使同意權,難道民進黨席次多,就可不顧程序正義?就可藐視憲法?難道這就是民進黨的台灣價值?
今天民進黨做的事,正在重現戒嚴時代國民黨做的事!
玩弄立法院這個憲政機構,把國家名器當作民進黨的私人工具。
整個監察委員提名審查程序,立法院游院長一錯再錯:
第一個錯,沒有開始怎麼會有結束?
原定週二開始全院委員會審查監察委員,游院長根本沒有宣告啟動開會程序,卻在週四下午4點半宣讀民進黨團的提案說要終止審議,民進黨憑其多數的輾壓表決,有諸多違法,全國民眾都看到了。
第二個錯,違法決議不能超越憲法程序。
《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第29、30條,規定「全院委員會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審查與詢問,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
民進黨週四提案表決,停止詢答、交付院會投票,實質上沒有做的事,不能用多數暴力的表決,就當作是做完了,這與上位法律相衝突,根本是#無效決議。
這項違法決議,已經超越憲法程序,這是憲政危機。(詳見前大法官許玉秀意見)
請問,全班同學沒有寫作業,可以自己表決說作業寫完了,就算是寫完了嗎?
第三個錯,穩贏的表決,連演都不演。
民眾黨和時代力量今天早上在投票前提出臨時提案,游院長居然在宣讀完後直接宣告「提案不處理,有無異議」,將提案直接不處理。民進黨連穩贏的表決都不做,這種傲慢鴨霸,根本是讓立法院回到萬年國會的戒嚴時代!
第四個錯,黑箱投票躲避陽光。
監察委員投票時,由於國民黨委員的杯葛,民進黨的游院長居然指示將投票軌移到旁邊的小房間進行投票!小房間沒有經過國會頻道即時錄音錄影公開,就是#黑箱投票!
你們以為民眾看不到、聽不到,但陽光正照著你們的一言一行。
今天早上進行的投票,在程序上根本不合法,所以民眾黨五名委員拒絕進場,用行動來捍衛憲法,和國會自主的尊嚴。
看著主席台上被民進黨立委層層包圍的游院長,用肢體暴力保衛民進黨的私利,我感到非常難過,他一錯再錯主持違法、違憲的程序,已經違背他當初議事中立和超越黨派的承諾。
我曾將院長的票投給游錫堃,期待他能凝聚朝野黨派,共同推動修憲,也確實有所進展。但他這幾天的主持失格,已不適任立法院長一職,我認爲,立法院應該依照《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8條,立即#改選立法院長!
【憲法小教室】
許玉秀前大法官説,「從憲法的角度來看,同意權的行使,本身不止是一個議事程序的位階,憲法機關人事結構的決定,和法律案具有相同的法律位階,沒有踐行正當程序的法律決議,就是一個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規範,這樣的規範,包括人事表決過程和結果,都是#違憲的。」
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 在 陳歐珀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陳歐珀也說,周萬來的作法已嚴重違反行政倫理,現在立法院職員是要服務所有立委,不能以政黨考量、個人考量為主,請王金平依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成立調閱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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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院職權行使法§7規定:「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憲法§72規定:「立法院法律案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