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與丈夫之前成立航運公司、騙股東當保證人,不斷向銀行貸款,最後再與丈夫離婚,分得近五千萬元豪宅,全身而退,卻害股東背負四千萬元連帶債務,一輩子無法翻身。股東指控李與前夫生活豪奢,各自擁有近二千萬元的超跑,還將公款拿去開趴,行徑十分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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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保證人脫產 在 [問題] 法律鼓勵債務人脫產? -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A: 債權人
B: 債務人
C: 受買人(債權人 受益人)
起初 B口頭承認有欠A錢但目前無力償還(有電話錄音及確切時間)
之後 B取得軍宅所有權並預約轉賣給C(有法院公證合約書)
軍宅5年內不得移轉 故C在B的軍宅上做預告登記並設定普通抵押權
C已將買賣價金全數給予B(當然B也不可能將該筆錢留在自己的戶頭裡)
之後 A向B提告求償並勝訴(取得執行名義)
在A與B訴訟期間 C又在軍宅上增加設定一筆最高限額抵押權
A於勝訴後有寄存證信函給C告知A為B的債權人且取得執行名義
請問現在A應該如何對B或C求償?
1. 強制執行 可能結果 法拍無實益因已設定高額抵押權
2. 提告撤銷抵押權 可能結果 此為實際買賣幾乎不可能撤銷 頂多撤銷一部分
3. 等待C完成過戶取得軍宅所有權後再依民法244條提告 撤銷過戶行為
但可能因法條解釋法官心證而敗訴
上面的例子看起來
次後發生的債權人(C)反而能夠取得優先受償的權利因為預約買賣時有設定抵押權
先前發生的債權人(A)卻無從取得任何保障 因為當下債務人(B)名下尚無財產
就算債務人取得財產後願意提供先前債權人做設定抵押權
但此擔保舊債權的動作屬於「無償行為」 故次後債權人仍可撤銷該抵押權
況且債務人脫產都來不及了怎麼可能還傻傻的給先前債權人做設定抵押權
次後債權人可以輕易取得「有償行為」的設定抵押權取得優先受償的權利
債務人也可順利脫產並獲取買賣價金
這樣法律似乎在鼓勵次後債權人去跟債務人做交易好完成脫產的行為
況且先前債權人也不可能隨時緊盯債務人名下財產的一舉一動
債權人可能連債務人名下曾經出現過財產並脫產一事都完全不知情
感覺法律好像都在保護債務人的權利
而先前債權人的權利似乎也無從得到任何保障
請問法律上先前債權人(A)還有任何解套的方向嗎?
還有什麼方式可以排除次後債權人(C)的優先受償權利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97.77.104.2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89127692.A.D84.html
的確
各種親情友情愛情信任負責...在法律面前通通是個屁
法律只保護無情無義懂法律的聰明人
※ 編輯: meltice (97.77.104.22), 03/10/2017 17:05:53
剛好本案例中
一開始A就是B的連帶保證人
連帶保證人不僅沒任何好處還需要負連帶保證責任
結果B付不出錢最後連A的財產都被查封拍賣
A後來是透過內部求償對B提告才取得執行名義
總之
A就是阿呆
沒事當人家的連帶保證人幹麼
就算是親朋好友也必須懂得無情無義才能捍衛自己的權利
看看B多聰明
取得軍宅之後馬上脫產給C然後自己吃香喝辣
A還傻傻的以為B有錢之後就會還
A不只是又傻又呆 A根本是智障
※ 編輯: meltice (97.77.104.22), 03/10/2017 19:20:59
親情友情愛情跟法律一樣只給懂得利用的人
至於A徹頭徹尾人家B就只把你當個智障在利用而已
當父母手中握有財產時
子女各個兄友弟恭父慈子孝搶著表達對父母的孝心
當父母兩手空空又老又病時
子女各個把父母當人球踢來踢去最後丟到養老院
這就是所謂的親情
※ 編輯: meltice (97.77.104.22), 03/10/2017 19:30:40
也是
法律就是不講人情不帶感情
所以我就是想問A現在還有什麼比較好的方式可以讓B或C把錢吐出來呢?
即使A現在已經取得執行名義(已經花了不少錢了)
接下來不論是要強制執行或繼續提告
執行費 裁判費 律師費 ... 都是幾萬幾萬的花費
然後A繼續花這些錢但最後可能還是得不到半毛錢
B跟C還是繼續嘲笑A是白癡
這就是法律
※ 編輯: meltice (97.77.104.22), 03/10/2017 20:52:25
沒錯
法庭上B對A說「又沒有人拿刀逼你簽名」
所以現在好像已經廢除連帶保證人了(印象中應該沒錯吧)
反正這個不講信任的時代也找不到人做保了
合法的討債根本是白花錢浪費時間又得不到效果
不知道要去哪裡找不合法的討債也許比較有效果
站在法律的角度
債務人顯而易見的脫產行為卻只能 一切合法 謝謝指教
債權人卻只能繼續花錢在這些法律動作上而很難產生實質效益
最後債權人可能還是一毛錢也拿不到而只拿到一張紙(債權憑證)
然後還得三不五時去國稅局花錢查債務人的財產
問題是有哪個債務人會那麼蠢會把財產放在自己的名下呢
※ 編輯: meltice (97.77.104.22), 03/10/2017 22: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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