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資入侵高雄港65、66碼頭,投審會及交通部應澈查】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聲明_2021.08.10
上月月底,美國智庫「The Project 2049 Institute」發布「Hostile Harbors: Taiwan’s Ports and PLA Invasion Plan」的研究報告,指出 #中共入侵台灣港口 的重要基礎設施,已嚴重 #威脅台灣國家安全。
高雄港遭中資入侵的議題,再次浮上檯面,而因為內容、人事物關係複雜,今天先講65、66號碼頭部分。
⭕2018年即公開質疑,但主管機關說查無不法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於2018年8月時,時任立法委員黃國昌即公開質疑高雄港65、66號碼頭落入國務院所掌控的「中國遠洋海運集團」的控制之中。
當時,經濟部投審會及交通部都以「#查無中資」、「#一切合法」為由,認定沒有問題。
⭕中共透過層層控制,正經營65、66號碼頭
但實際上,如附圖所示的關係圖可知 #內部關係密切:
(1) 原為港資、香港前特首董建華家族所掌控的「東方海外(國際)有限公司」,透過其全資子公司「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一家在台沒有登記的公司,跟交通部轄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2009年簽約,承租高雄港65、66號碼頭,租約到2024年9月。
(2) 中共國務院透過「中國遠洋海運集團」於2018年8月收購「東方海外(國際)有限公司」75%股權。
(3) 中共國務院透過「絲路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一帶一路政策公司)持有「東方海外(國際)有限公司」6.15%股權。
(4) 一切看似合理的商業行為,但自2018年8月後,等同是「東方海外(國際)有限公司」的 #最終控制權人中共國務院 在租用65、66碼頭。
(5) 而為了掩蓋租約上具「代理、連帶保證人」身分的「台灣東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被發現與中共國務院有所牽連,透過巧妙地安排,將「台灣東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的母公司「百慕達商東方海外(代理)有限公司」(「東方海外(國際)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股權賣給「中國遠洋企業徐定心」。
(6) 而徐定心是誰?他是2011年2月,海協會會長陳雲林來台,和陳雲林、中國遠洋集團總裁魏家福,一起慶祝「中國遠洋集團台北辦事處」成立的「中國遠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徐定心。
⭕投審會及交通部應嚴審此案內部控制關係
除了前述的各種關聯性之外,還有諸多巧合:
(1) 「東方海外(國際)有限公司」和「百慕達商東方海外(代理)有限公司」的百慕達登記資料都在同一個地址。
(2) 「中國遠洋集團台北辦事處」、「東方海外(國際)有限公司台北辦事處」、「中國遠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均在同一地址。
此外,當2018年8月「東方海外(國際)有限公司」被收購之後,其原本所掌控的美國長堤港口設施,就遭美國政府要求應提交信託、甚至售出。但我國高雄港卻仍然在「東方海外(國際)有限公司」2018、2019年的年報上,繼續列為其所經營的重要港口,毫不遮掩。
以上資訊,均為公開資訊,時力黨團認為投審會及交通部均可輕易查到跟驗證,若要放任中共國務院透過商業投資、商業行為,繼續實質掌控我國重要港口關鍵基礎設施,實非國人之福。
時力黨團呼籲投審會及交通部,應用最嚴格的態度面對並審查此一港口租賃案,不該直接認定非「#投資行為」,就讓這荒謬的一切變成「合法『國務院』入台」。
https://www.facebook.com/532547436922744/posts/1864060527104755/?d=n
連帶保證人不成立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大家好,我是周易老師。最近在拜讀學者的文獻時,發現張天一老師的文章裡有提到一個我蠻感興趣,但以前沒有想過的問題:行為人未經持有人同意,拿取該持有人的現金,但目的是為了清償該人對第三人的債務,此時行為人主觀上是否仍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如果欠缺不法所有意圖,就不會構成竊盜罪。
老師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354號刑事判決】當成討論素材,相關內容引述如下:
按刑法竊盜罪之構成要件,除行為人有竊取他人動產之客觀行為外,尚須主觀上係本於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始克當之;是否有被害財產權移動之竊取他人財物之行為,在外觀上顯而易見,但 #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竊盜意圖,#則隱藏於行為者內心之中,#自應從被害者與行為人之關係,#行為人是否有管理事務之職責、#權限及財產權物體移動之原因、#事實,#是否造成被害者財產上實質損害等客觀具體情狀一一檢視詳審細究而判斷之。是被告於上揭時、地自行拿取告訴人藏放在房間天花板夾層之現金200萬元時,其主觀上究否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攸關被告所為是否應評價為竊盜犯行。
然證人李姵瑩於警詢、原審審理時均證稱:被告之前幫告訴人管理公司,因為被告把錢交給外遇對象管理,不拿錢回家繳貸款,被告也幫告訴人繳納位於臺北市中山區農安街住處之房屋貸款;100年間,被告曾告知從告訴人處拿回一筆錢,因為告訴人先前向保險公司辦理保單質押借款,伊與被告討論後,決定先把貸款利息較高之保單質借清償,剩餘拿去清償房屋貸款,有保單借款的清償證明;伊是房屋貸款的連帶保證人,每月要清償10幾萬元,常詢問被告有無足夠金錢繳納房貸,因此知道房屋貸款都是被告在處理等語明確(見原審易字卷第215頁至第216頁、第218頁至第219頁、第222頁);證人李嘉洋於警詢、偵訊、原審審理時均證稱:100年2、3月間,曾與被告一同進入告訴人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310巷40號6樓之4住處,並在房間天花板夾層內發現以透明塑膠袋包裝之現金數百萬元;隔2、3日,被告說她將錢全部拿走,並代為清償其積欠南山人壽公司30幾萬元貸款等語(見偵卷第64頁、第112頁,原審易字卷第134頁至第136頁),且於原審審理時明確證稱:被告確有幫其繳清積欠南山人壽公司欠款等語(見原審易字卷第136頁)。此外,有被告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內頁、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終身壽險保險單暨保單借款專用批註單(被保險人為告訴人、受益人為告訴人及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首頁暨還款收據2份(要保人分係告訴人、李嘉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7日(108)南壽保單字第C1971號函存卷可佐(見偵卷第147頁至第159頁,原審易字卷第75頁)。綜上,足認被告自告訴人住處拿取現金200萬元後,係用於 #清償告訴人及其子李嘉洋積欠之保單借款、#房屋貸款等途,#尚非全供其個人使用;被告固於89年5月30日與告訴人辦理離婚登記,然 #其仍持續為告訴人管理公司、#繳納房屋貸款 等情,已如前述,縱不具夫妻間代理之權限,無法排除被告拿取告訴人款項時,#主觀上係出於維護告訴人之保險契約、#財產(房屋)#利益而代為清償、#繳納欠款之可能,難認被告拿取上開現金200萬元時,主觀上必存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竊盜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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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不法所有意圖係藏於行為人的內心,必須綜合判斷才能知道。但要如何判斷?本判決明確提出了幾個指標:
①被害者與行為人之關係
②行為人是否有管理事務之職責、權限
③財產權物體移動之原因、事實
④是否造成被害者財產上實質損害
本判決在進行涵攝時,認為:被告與告訴人之間曾有婚姻關係(對應前述①);被告仍持續為告訴人管理公司、繳納房屋貸款(對應前述②、③);此外,如果是清償告訴人的欠款,也不會造成告訴人受到實質損害(對應前述④)。因此,二審法院推翻原審法院的見解,改認為被告欠缺不法所有意圖,不成立竊盜罪。
不過,這樣的結論,張天一老師是反對的,因為二審法院是將被告是否基於「為了相對人財產利益的目的」,來當成其主觀上是否具有不法所有意圖的判斷標準。但重點應該是:被告在法律上是否有處分本案告訴人「特定款項」的權限(例如告訴人有委託被告幫他清償某筆欠款),但如果只是被告想說「我為了你好,幫你償還你跟其他人的債務欸~~怎麼會構成竊盜罪?!」,那可能跟刑法上判斷不法所有意圖的要件不太吻合。
同學們可以設想一下:假設你朋友知道你欠別人1,000元,他很好心,在未經你同意的情況下,就擅自從你錢包裡抽出一張1,000元小朋友鈔票,幫你去還錢。你發現之後說:「欸,那1,000元這是我這幾天的伙食費!」,你覺得你朋友會不會構成竊盜罪?雖然你朋友是為了你好,但說真的,竊盜罪「不法所有意圖」這個構成要件是否該當,並不是以為他人還是為自己的目的來區分吧~~我個人比較贊同張天一老師的見解,本案被告涉犯竊盜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均已該當,除非個案存在阻卻違法事由(自助行為?緊急避難?好像看不出來),否則仍構成竊盜罪。不過這一庭的法官是認為本案被告無罪啦~~以後同學們考上律師要處理類似案例時,可以援引這則判決的判斷標準,盡力為當事人爭取無罪判決!!
以上對於判決解說的部分,是參考、改寫自張天一老師這篇文章的內容:張天一,竊盜罪中「不法所有意圖」之認定——擅自向第三人清償債務之類型,2021年5月,頁12-15。這篇文章很值得同學花點時間找出原文來看,相信會有不同的感受!!
周易老師
2021.7.23
連帶保證人不成立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經營公司背負債務,經營者過世後繼承人要不要辦理拋棄繼承?
✨小楊懷抱理想,自行創業,投注大量金錢和心力創辦一家新創公司,但無奈公司營運不善,成立至今公司持續虧損,積欠銀行及其他債權人許多借款,小楊為了成功,更加沒日沒夜投入工作,卻忽略自己的身體健康,突然因病過世。
🙍🏻♀️小楊的太太突然遇到噩耗,除了傷心之外,也擔心小楊在經營公司的過程中可能因擔任連帶保證人或私底下對外借款,可能隱藏有自己不知道的債務,所以趕快尋求律師的專業建議,希望了解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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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林小姐,壽險業務一職,強制扣薪多年,單親,租屋居住,扶育二個就學的子女,照顧年邁的母親,弟弟罹患憂鬱症無工作需長期照顧,95協商不成立,經由本公司專業的協助……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