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句不好聽的,自願超時加班的會讓服務品質低落。還記得勞基法第一波修法,很多人罵說「不給我加班的權力」,還說「本來的主要收入」就是加班費。
但,您知道嗎?美國的憲法,曾經一度保障「童工合法」,美國大法官說因為他們在自由經濟下,是自願要勞動的!
美國超讚DER!!!!!!!!!!!!
但兒童死亡率不斷提升,後來美國才修法,1938年才拒絕童工!
再說一個好笑的,台灣會有勞基法,也是因為美國為了要增加台灣加工出口的成本,而命令台灣必須要修,所以才有「工廠法」變「勞基法」懂嗎?
自願要加班的,其實就是因為本薪太低,尤其是運輸業,是哪些公司我就不說了。但加班要在合法範圍內(掌嘴)
對不起,這位尤姓司機也是「合法」範圍內加班的喔!然後政府跳出來說「雖然合法但是不合理啦」,我XXX的!法律是最低標準也,政府都說出這句話,不就是擺明這是爛法,臭法,壞法嗎?是要保障誰啊?當作老闆們都吃素的喔?我去!
垃圾雇主我見過很多 但是誰在背後撐?
#勞檢加倍
現在一堆事後「作為」 真覺得生氣
弊案重新開啟調查
勞動違法重新調查
政府有在把該做的事情做好,就不會有今天的傷亡了啦
說個笑話 正義就是「重啟調查」
段宜康多年前早就檢舉 五年前弊案卻沒事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181030inv017/
美國要台灣增加勞基法 301條款
https://www.coolloud.org.tw/node/78569
自願超時加班 在 阿孝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等等,這法官應該是鄉民吧,這樣寫沒問題嗎xdd 好擔心庭長等等就會叫你去庭長室喝咖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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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雖又提出「自願超時加班同意書」(見卷二第61頁),然觀諸該同意書,顯然是被告預先印好的書面,上面又有多達28位勞工簽名,實難相信以被告員工大約130 人規模(見卷二第19頁),竟會同時有至少28名員工自願「超時加班協助生產」,衡諸社會常情,當係被告要求員工加班,為符合法律始由包括原告在內的員工簽立該同意書,以求合法外觀;況勞資雙方為不對等之權力關係,雇主若要求勞工簽立自願加班同意書,勞工實難有拒絕簽立之能力,因此原告會簽立,並不違反經驗法則,本法官非一般鄉民謔稱之恐龍,亦不像行政院賴院長、勞動部林部長昧於基層勞動處境而異於常人地一廂情願輕信勞資協議之談判自由(加班作功德?),尚難單憑該同意書,就相信原告自願於「104 年1 月份在法定工時2 周84小時之外,延長工時達81小時;且1 月4 日至25日連續工作22日」(見卷二第19頁勞檢報告)。是被告自不得以原告是自願加班而免責。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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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標題:欣興傳放無薪「圓夢假」 勞動部說重話:搞奇怪名目也沒有用 違法就罰
※請勿刪減原文標題
原文連結:https://reurl.cc/o0aZLQ
※網址超過一行過長請用縮網址工具
發布時間:2023/05/01
※請以原文網頁/報紙之發布時間為準
記者署名: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
※原文無記載者得留空
原文內容:
五一勞動節驚傳欣興電子(3037)強迫員工休特休、拒給加班費強迫補休、以及休「圓夢
假」等,勞動部勞動條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今(1)日表示,雇主若因景氣因素有困難
,要先跟勞工協商,不要搞一堆奇奇怪怪名目,若查證屬實,就是違反《勞動基準法》,
上市櫃公司還可加重處罰,公布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他建議欣興電子有困難,好好跟勞工協商,爭取勞工的諒解,若需要減班休息(即無薪假
),就通報出來,勞動部的安心就業計畫、充電再出發計畫就可以協助勞工,支持勞工經
濟生活。雇主不通報,最後員工還是會申訴,最後都會有影響,建議雇主依法處理、通報
。
勞動部表示,特休和補休都是由勞工安排,雇主不能強制員工休哪一天;勞工加班拒給加
班費,強迫補休都是違反《勞動基準法》。雇主若有困難要先跟勞工協商,若勞工願意體
諒、配合排特休、改補休才可以。通常有好好協商,勞工多半會接受。
近來全球景氣趨緩,製造業訂單減少,黃維琛表示,雇主有困難,應先跟勞工協商,而不
要想一些奇怪「名目假」影響勞工權益。以欣興電子傳出「圓夢假」為例,「名稱取再好
聽也沒用」,就是違法。
他指出,以前業界有發明「行政假」,有的是勞工加班後拒給加班費,要求改補休;有的
是先放支薪假、要求日後補班等等,不論是「行政假」或是「圓夢假」都不是正確處理的
作法,都已違法。
心得/評論:
大老闆勞動部都出聲說說雇主不能強制員工休哪一天、勞工加班拒給加班費,強迫補休等
都是違反勞基法,欣興真敢對著幹嗎?別到時罰款又罰到歪歪叫
※必需填寫滿30字,無意義者板規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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