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8年度 U-start 創新創業計畫/第1階段第1期補助款請撥作業開始辦理】
受補助學校及團隊需於 👉 9月20日(五) 👈 前,備齊文件及檢附紙本公文,辦理第1期補助款請撥作業。
📜 應檢具文件
(1) 公文(受文者: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2) 學校領據(請開立35萬元/隊,受款人應為「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並於領據上註明學校匯款帳戶)
(3) 「第一階段第1期補助款請款文件檢核表」(附件2)
(4) 「請領補助創業團隊名冊」(附件3)
(5)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正本(附件4)
(6) 「創業團隊補助經費支用計畫表」正本(附件5)
(7) 「創業團隊受款帳戶資料」正本(附件6)
(8) 「創業團隊執行計畫切結書」(附件7)
(9) 「獲補助創業團隊進駐育成合約書」影本(附件8)
(10) 如有計畫變更情事,請檢附「計畫變更申請表」(附件9),無則免附
🛎️ 學校應於每月至少召開 2 次以上輔導會議 (須提供會議參與人員簽到表) 及查閱團隊經費使用情形;創業團隊則應每月提供支用憑證正本予學校,不符本計畫要點相關規定者,學校應即報本署,並進行款項追繳。
公告網址 ➡️ https://ustart.yda.gov.tw/files/14-1000-1406,r18-1.php?Lang=zh-tw
#歡迎各學校及團隊來找愛創業幫您辦到好 💪
經費結報檢附文件及憑證表 在 陳美梅 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桃園市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計畫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府青職字第1060032432號函公布
壹、目的: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青年勇於創業,並減輕創業初期貸款利息之負擔,特訂定本計畫。
貳、主辦機關: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以下簡稱青年局)。
參、辦理時間:
自計畫生效日起至107年12月25日止。
依向青年局申請利息補貼先後順序審核補助,至計畫經費用罄截止受理申請。
肆、實施對象:
新創或所營事業負責人、出資人或事業體,如符合下列條件,得依獲貸時之申請人名義(個人或事業體),提出利息補貼申請:
一、申請人年滿20歲至45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以核撥貸款之日期為推算基準)。
二、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之事業體,其原始設立登記或立案未超過五年(以核撥貸款之日期為推算基準)。
三、所經營之事業體,營業地址與稅籍應設於桃園市。若事業體於籌設期間尚未完成合法登記,得以負責人或出資人個人名義提出申請,並承諾事業體籌設階段結束,依法於桃園市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登記與稅籍登記。
四、通過申貸下列貸款方案之一者,可提出利息補貼申請,且溯自104年1月1日起通過核定貸款者:
1、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
2、 桃園市政府辦理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融資貸款。
3、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專案貸款。
4、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企業小頭家貸款。
5、 勞動部微型創業鳳凰貸款。
6、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
7、 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
五、未曾接受中央、本府或其他地方機關創業性質貸款補助或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者。
伍、補助方式:
一、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最高24個月。
二、申請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之貸款金額以新臺幣叁佰萬元為上限,如有續貸或重新辦理貸款之需求,得向青年局重新申請利息補貼,惟每人以1次且合計貸款金額仍以叁佰萬元為上限。
三、共同創業之出資人符合本計畫第肆點各款規定者,得同時申請補助。同一事業體數人同時申請利息補貼,申請人以3人為上限,且利息補貼之總貸款金額以玖佰萬元為上限。
四、補貼利率,係依本計畫第四點第四款各目貸款方案規定之承貸公民營金融機構核貸之貸款利率計算。
陸、申請程序:
一、資格審查:
(一)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1.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2.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應浮貼於申請書。
3. 向金融機構申貸第肆點第一項第三款各目所列貸款時所填寫之貸款計畫書影本1份。
4. 設立登記相關證明文件:商業(公司)設立登記證明文件或工廠登記核准公文影本或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登記證、開業執照或立案證照影本(以合夥或設立公司方式創業者,並應另提出合夥契約書、股東名冊或公司組織章程)。
5. 稅籍登記證影本1份:如國稅局核准稅務登記之函文影本、統一發票購票證、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附其一即可)。
6. 可資證明事業體之合夥人及出資人之文件。
7. 事業籌設許可公函及相關文件(包含設立籌備會議記錄、業務計畫或擴充計畫)。
8. 未曾接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創業性補助或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及承諾事業體於籌設階段結束,將依法於桃園市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與稅籍登記之切結書1份,格式如附件二。
9. 經金融機構核准貸款之貸款證明書1份,格式如附件三。
10. 行政契約書一式2份,格式如附件四。
(二)上開文件如有缺漏,經青年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全案退還。
二、利息補貼:
申請人經青年局核准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按季於每年4月5日、7月5日、10月5日及12月31日前分別檢具下列文件向青年局申請利息補貼,逾期未提出申請者不予補助。
(一) 核准利息補貼函影本,初次請領需檢附。
(二) 申請人個人或事業體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初次請領需檢附。
(三) 每年每季(第1季為1-3月、第2季為4-6月、第3季為7-9月、第4季為10-12月)向貸款之金融機構繳交貸款利息收據正本(所列之金額為正常繳息之金額,不含本金、逾期利息及違約金)及經貸款銀行核章認證之利息繳費清單。
(四) 領據(如附件五)。
上開文件如有缺漏,經青年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視同放棄當期補助,放棄補助之當期自原核准補貼之24個月內扣除。
獲准本計畫之利息補貼者應與青年局訂定行政契約 (如附件四),以規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並同意不履行契約義務時,青年局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柒、注意事項:
一、 申請人每季請領利息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每季請領利息之憑證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二、 青年局得不定期派員查訪申請人之事業經營情形。如有下列情事之ㄧ時,自事實發生日起終止補貼,申請人並應繳回事實發生日起已補貼之利息:
(一) 申請人所經營事業之稅籍遷出桃園市。
(二) 事業體於籌設階段結束,依法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之事業體未設籍桃園市。
(三) 未依原核定之創業計畫執行。但變更創業計畫經青年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 未親自經營所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之事業者。
(五) 與創業計畫不符者。
(六) 經營不善或其它原因致停業或歇業。
(七) 營業行為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八) 所檢具之證明文件係偽造或變造者。
(九) 規避、妨礙或拒絕青年局查訪者。
(十) 其他違反本計畫規定之情形者。
三、 經青年局核准補貼者,如需變更原核准創業計畫之相關事宜時,應先以書面敘明變更事項內容,經青年局同意後始准辦理。
四、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青年局105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五、 本計畫所定書表格式,由青年局另定之。
http://www.tycg.gov.tw/uploaddowndoc?file=hotnews/201702171053310.doc&filedisplay=%E6%A1%83%E5%9C%92%E5%B8%82%E9%9D%92%E5%B9%B4%E5%89%B5%E6%A5%AD%E8%B2%B8%E6%AC%BE%E5%88%A9%E6%81%AF%E8%A3%9C%E8%B2%BC%E8%A8%88%E7%95%AB%E7%94%B3%E8%AB%8B%E6%9B%B8.doc&flag=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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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
106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一、 目的: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於本市廣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型態,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技術,特訂定本計畫。
二、名詞解釋:
(一)、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指利用太陽能電池模板轉換太陽光為電能,並可應用太陽光電之設備;其設置容量計算單位為峰瓩(kWp),為裝設之太陽電池模板於標準狀況(模板溫度攝氏25度、AM1.5、1000W/m2太陽日照強度)下最大發電量。
(二)、設置者:
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之申請人,且應為國內團體或自然人。
(三)、國內團體:
行政法人、公司行號、國內民間團體(含政黨)、本市內依法設立之社區管理委員會、學術團體、文化公益事業機構等。
三、補助方式:
(一)、補助條件:
1.於桃園市轄內非公有之合法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於104年度、105年度或106年度取得能源局同意備案之設置者。
2.於桃園市轄內非公有之既存違章建築依「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23條規定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於104年度、105年度或106年度取得能源局同意備案之設置者。
(二)、補助標準:
1.設置總容量在5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20,000元。
2.設置總容量逾5峰瓩,且在10峰瓩以下者,其5峰瓩以下部分依前款規定補助;逾5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8,000元。
3.設置總容量逾10峰瓩,其10峰瓩以下部分依前2款規定補助;逾10峰瓩至30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6,000元。
(三)、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申請人(設置者)在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時之設備支出,且申請補助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以新品為限。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1.申請人(設置者)應於106年10月31日17時前填妥「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計畫書」(附件一)一式2份向本局申請,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2.申請人(設置者)提送之文件不全或有錯誤,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全者,應予駁回。
(五)、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1.申請補助案依送達時間先後之次序進行審查,本局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審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備及符合補助條件。
2.獲得補助之申請人(設置者)放棄補助時,得依排序遞補。
3.如預算額度餘額不足提供最後一個序位獲得補助之申請人(設置者)補助金額時,該申請人(設置者)得與本局協調取得所剩餘額補助;如該申請人(設置者)放棄補助,上開餘額得依序由下一排序者遞補。
4.本局應將核定結果併同前款內容及本實施計畫必要通知之事項,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設置者)。不符本實施計畫而其情形得補正者,應通知補正。
5.同一案件向本局申請本計畫補助以1次為限,若向2個以上機關或計畫提出申請補助者,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或相關補助計畫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6.本計畫應於本年度預算額度內辦理,本年度預算用罄時,本局得停止補助之申請,停止補助後遇有先前申請人(設置者)放棄補助情形時,所餘補助經費得以公告方式週知民眾申請,並以公文掛件先後為申請順位依據,申請期間至本實施計畫第三條第四項第1款規定時間前或經費用罄為止。
四、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申請人(設置者)應於106年11月30日17時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款,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撥付補助款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但情況特殊經本局核定者,不在此限。
1.補助款核撥申請書(附件二)。
2.補助款領據(附件三)。
3.竣工及完成驗收證明表(附件四)。
4.支付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費用原始憑證(發票或收據)正本【若原始憑證正本有報稅需求,請就補助及非補助部分別開立發票或收據,以利申請】。
5. 實際支用費用明細表(附件五)。【若申請案同時向其他計畫或機關申請補助,應於竣工後向本局提出核銷申請時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6. 撥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7.台電公司核發之完成併聯通知函。【未向台電公司申請併聯者免付】。
8. 經濟部能源局核發之設備登記文件。
9.核定補助公文影本。
10.依其他法規應備之文件。
(二)、申請人(設置者)提送之文件不符規定或有錯誤者,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全者,本局得予駁回,不予補助。
(三)、本局為審查竣工案件或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情形,得派員至現場查驗,申請人(設置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現場查驗與竣工審查表所載不符者,得要求申請人(設置者)說明並限期改善。
(四)、申請人(設置者)有正當理由須展延計畫完成日期,應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方式向本局申請。
(五)、申請人(設置者)依規定申請核撥補助款應列明本局補助項目及金額送本局辦理核銷,如有賸餘款項應即繳回;未依限辦理核銷者,本局得停止撥付,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領取款項。
(六)、受補助經費所支付項目,經本局審核有不合規定支出,或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結果需予以剔除時,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申請人(設置者)得於期限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該支付項目不予核銷。
(七)、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應依本局核定補助內容執行補助計畫,補助款項應專款專用,其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並依各補助作業規範規定期限內將應檢送結算資料併同支出憑證原本,報送本局備查結案。
(八)、若已報請審計機關同意檢附領據及實際支用明細表者,原始憑證留存於受補助機關,並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1至5年。
(九)、受補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五、督導及考核:
(一)、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1年至5年。
(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補助金額總和達公告金額以上,且占採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
(三)、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五)、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電能生產及運轉紀錄表(附件六)請自正式運轉日起2年內記錄每季使用狀況,並請於每年1、4、7、10各月之5日前完成紀錄,並繳交上一季之電能生產及運轉紀錄表。
(六)、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完成後,自正式運轉日起2年內本局如有辦理示範觀摩活動之需要或派員巡察時,申請人(設置者)應予以配合。
(七)、申請人(設置者)倘未配合本局辦理示範觀摩活動、未接受實地抽查或未按時繳交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電能生產及運轉紀錄表,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並要求追還補助款。
(八)、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完成後,自正式運轉日起2年內如向本局申請本計畫補助之設置者發生變更時,原設置者應於變更日起15日內(遇例假日順延1日)提供本計畫規定之相關義務移轉同意書(附件七),經本局備查後,本計畫規定之相關義務將一併移轉予新設置者;若原設置者逾期未提供相關義務移轉同意書,本局將追回全部或部分已領取款項。
六、資訊公開:
本局對補助案件之補助對象、補助事項、補助金額、核准日期及相關事項資訊,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按季公開於網站。
七、本計畫之附件,本局得視執行情形補充或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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