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自己實在太忙了,花了一些時間,跟朋友了解事情經過
我再來寫下這一篇關於 根本超出 醫療暴力,而是 #醫殺 的事件
這是誰都不能容忍的事情
其實大部分病人在快速分艙分流的動線下
進入隔離病房住院
常常連自己的藥都忘了帶、甚至衣服與日用品都帶不齊
除非蓄意
可以傷害人的工具幾乎沒機會可以帶進去的
你當初可以選擇不要帶兇器進去
但是你沒有這樣做
如果你心情低落、恐懼、絕望
你有可以尋求護理師的幫忙的權利
醫院經過這一段時間整備,也有組織溝通團隊(通常是精神科與安寧經驗的醫療單位),可以來接應這些心理需求
但是永遠沒有選擇拉別人一起下黃泉的權利
所以這我是相信法律上沒什麼好說的了
這已經不是以往在急診等等病人情緒失控之類的等級了
而到時主管單位勢必
要給予這些受重創的醫護補償和身心傷痛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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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我們討論醫療場域的暴力
主要是急診有些病人因為酒醉失控、或是本來情緒就有問題
所以在急診的同仁常常工作上就有風險
病人量越大,管理越不易,溝通時間越分割與急迫
急診的同仁就越危險
急診醫病比越少,越有空間做好傷害事件的逃離路線和抵制暴力
不要覺得 #戰地急診 很光榮
你如果覺得醫護人員是寶,你要保護他,你要做到實質暴力0容忍
你就應該要讓急診病人量減到適當可以負荷的量
其實很多地方急診平時就會很忙碌忙亂,這是很危險的
這是為何我主張實質重症外轉
橫向整合全國醫院網分擔區域大量病人
從八仙塵暴經過這麼多年
一直到新冠疫情大量確診者帶給北部醫療單位壓力
其實我都感覺沒什麼明顯的進步
真的有改善的系統
效能在事情一來時,立馬就會彰顯出來
是改善自SARS經驗,一開始疫情來時的應變醫院網
讓境外移入至本土感染的轉換率一直都是0
還有部桃院內感染事件時的漸進性疏散措施
但是內部真的有大量病患需要橫向分擔時
就相對反應不是這麼快了,還陷入某種程度紛擾
疫情還會持續,那我們就還是要改善,要面對
既然醫護人員是在疫情中非常重要的人物
這才是對我們整體醫療人員的安全負責
--
其實這種事情在國外是完全不允許的
英國也有醫護被病人施暴,馬上就被關起來,並被控訴言語暴力與犯罪破壞
(而且你要想到英國待診的時間比我們更長,但是他們阻嚇暴力更積極)
套用精神科業界內有常講的一句話
"#讓他為他自己的行為負責"
我們常常在講病人安全,是我們基於醫學倫理所學,是我們的責任
但是醫療人員安全
或說任何緊急救護、消防、醫療第一線人員的安全
其實是 #全民的責任,這是要強調的
任何施予在他們身上的行為與語言暴力,其實都是在傷害國家資產
要知道這是要負比自己想像中還要更大的責任的
精神科暴力護理措施 在 3Q 陳柏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司法精神醫學體系改革2:司法鑑定的漏洞比想像還多!】
首先,感謝各方專家前輩紛紛賜教,讓我深深覺得用功還不夠,且這個領域要改革的項目實在太多,我們團隊會盡快將這些精闢意見整理,以作為我們推動修法與監督行政單位的依據。事實上,精神醫療的最大洞,是在社區預防與復健項目,這涉及錢在哪裡?資源如何分配?跨領域如何整合?等問題,我們會繼續來推動這條漫長改革的路。
今天的系列二,我們會稍微聚焦到法律問題上,先來探討在昨天「系統化攔截模型」中「攔截點3」從法庭與監獄的問題,這也是民眾最關心的,可不可以讓精神犯罪者得到適切的處遇。在勇警李承翰殉職事件一審判決後,許多民眾對精神醫學鑑定,以及法官判決感到失望,我這邊還是要來快速帶大家看一下精神犯罪者的鑑定重點為何,而哪邊應以專家意見為主,哪邊法官又需做定奪?
首先,幾乎世界所有國家,都需要有責任能力才能受刑罰,舉一個很極端的例子,上個月美國有個五歲男童開休旅車想「去買藍寶堅尼」。假設此男童在路上失控撞死路人,那他要負過失殺人罪刑入獄嗎? 而若是他朝向路人衝撞,那要判死刑嗎?想當然,在此狀況下,監護人須負起民事賠償責任或可能的兒福法令刑責,然而,我們卻無法將五歲兒定罪。
因此,各國的法律制度經過兩個世紀的演變,大多把犯人(以下以精神障礙犯罪者為例)分為「完全責任能力」(依法判刑),「部分責任能力」(酌減其刑+保護治療),「無責任能力」(只需保護治療)三類,而判別準則經過演變,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20世紀下半後,不論是美國的模範刑法典或1975年德國刑法,都走向「犯罪時要有精神疾病」+「因此辨識能力&控制能力有問題」的雙重檢定法則。
但問題來了,司法鑑定,不是只有「責任能力鑑定」,在犯罪者被司法體系攔截時,為了與醫療體系互相配合,我們需要的是「三重能力鑑定」:
1. #受審能力鑑定:所謂受審能力,是指「幫助審判進行」以及「幫自己做重大決定」的能力。犯罪者必須知道自己是被告、知道被告什麼罪、知道刑事法庭是「檢察官起訴被告,律師辯護,再由法官判決」這個過程,最後要能有幫自己做決定(例如要不要上訴、認罪協商等等)的能力。
你可能覺得,管他受審能力,人抓來審就對了。然而,沒有受審能力的混亂病人,最大問題可能是無法釐清犯罪真相,導致判決不準確,譬如其實是別人殺的但堅持相信是自己殺的等等怪異思考。當然,為了個人的尊嚴與其權益,也需要他神智清楚的就審。舉個非精神疾病的例子比較好瞭解,日本「京阿尼縱火案」的犯人,由於縱火燒到自己難以言語,因而是把他醫到一定程度後再正式抓上法庭審判的。
而精神病患很多發病時,充滿幻覺、妄想,言談缺乏連結與邏輯,在法庭上根本不知道在幹嘛。因此這時就要先強制治療一段時間,評估穩定後再去審判。這也能減少「裝病脫罪」的機會,因為抓到以後先送進精神科病房治療,失去自由以外,24小時接受三班護理觀察,每天會談,還要做各種檢查,藥物治療,如果再裝就關久一點,一般人根本不可能維持24小時戒備好幾週到能騙過專業團隊的。
2.#責任能力鑑定:《刑法》19條在2005年修法時,修法理由中提到,關於責任能力多「認以生理學及心理學之混合立法體例為優」,「生理原因」指的是「有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為準」,「實務即可依醫學專家之鑑定結果為據」,而「心理原因」則是「行為人之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是否屬不能、欠缺或顯著減低。」這部分「由法官就心理結果部分判斷」。
也就是,犯罪時有精神疾病並不能「脫罪」,而是要看他是否處於「無法辨識行為違法」,或「無法依其辨識控制行為」,要達到如此混亂的程度,其實是不多見的。就算符合刑法19-1,我們應視為「有罪但有心智疾病」(guilty but mentally ill, GBMI),亦即「無刑事責任」(Not criminally responsible, NCR),仍須根據刑法87條監護處分。
3. #再犯風險鑑定:判斷病人的責任能力後,對於責任能力下降或失去,需要監護處分的病人,其實還需要判斷其「危險性」與「再犯風險」,來覺得後續處遇的位置,例如,「高暴力、高再犯風險」,就需要到戒備森嚴的「司法精神病院」去,若治療效果不佳,可能要長期拘留於此。而「中度風險」,則一般送到精神專科醫院的「司法精神醫學病房」。一些犯下輕罪,同時「低度風險」的患者,則是在一般精神科住院甚至社區服務治療,譬如我就聽過我們團隊的醫學顧問講過,有一個失智症的阿婆偷拿一塊豬肉被監護處分六個月;或是從小智障+聾啞人士,被拐騙去搬漂流木,結果違反森林法監護處分一年,同夥都放出來了他還在住院,這類的患者或許接受有強制力的社區治療還對他們比較有幫助。
至於風險鑑定的工具,大致分為非結構臨床分析,精算風險分析(ARA)和結構性專家判斷(SPJ)。其中,非結構分析較為主觀的,預測能力較差;而精算風險分析則是納入一系列的風險因子,根據統計提供一個數據化的預後估計值,來預測未來暴力的可能性;結構性專家判斷則納入部分專家專家彈性調整整體的風險程度。大體上,ARA和SPJ有相同的預測準確性。但某些證據累積較多的領域,ARA的預測力比SPJ好,但SPJ對於治療後的追蹤預測效果較好。
我們來看看實務層面的例子,以我國為例:
1. #受審能力:
我們的法律其實有受審能力的概念,這是來自《刑事訴訟法》第 294 條:「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問題在於,刑法已在2005年修正時拋棄「心神喪失」的傳統責任能力概念,但刑事訴訟法第294條卻未一併進行修正、仍保留半世紀前「心神喪失」的文字,因此,大概只有「對外界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的患者(如昏迷、嚴重譫妄、嚴重失智症)才符合。對於精神病極度發作,認為自已是有八隻腳和100個眼睛的外星使者的患者,並不能符合這條,使得刑訴294很難運用。
因此,實務層面我們會發現很多沒有受審能力的個案仍然被審判、被判刑,例如北投殺童案主嫌,在法院上堅持自己沒病,辯護律師主張精神異常抗辯,是國家機器派來迫害他,誣賴他有病的壞蛋,這種混亂狀態,除了讓法庭增加喜感,並不利釐清真相,追究責任。把他醫到穩定再來審,並非讓他脫罪,而是讓他能神智清楚的知道,自己必須誠懇的面對受害者與司法,無法逃避!
2. #責任能力:
我們上面講過,根據修法意旨,生理原因由醫師鑑定,而心裡原因則有法官充分根據各方證據判斷後判定,然而,實務上法官也常把後者丟給醫師,導致完全由醫師決定審判的過程,和立法精神明顯不符。
再者,許多輿論認為鑑定過程過於草率,其實一部分是沒有足夠鑑定時間與資源,或是在病患急性發作期,就趕著要求做出結論。給予鑑定團隊充分的時間,足夠的法律授權,提升刑事案例之鑑定費用,都是實務上需要的措施。反倒在同一審中找不同團隊多鑑定幾次,並不是最急迫的需求。
最後,對於「有罪但有心智疾病」的個案,目前修法方向朝向打開《刑法》87條的監護處分時間天花板,這點我也贊成。但須注意,過去立法時會設監護處分五年,是根據一些證據顯示(白話的說)「五年醫不好大概也很難好了」,問題是,延長監護處分後,對於高再犯風險個案,或是部分合併人格疾患,在精神症狀改善後,犯罪風險仍難以降低個案的長期拘禁場所如何規劃? 在長期監護處份期間,是否能隨著病情調整治療模式? 監護處份結束後,如何在社區追蹤(目前沒有具有約束力的機制)?這些配套措施,是延長年限以外,需要規劃的!
3.#再犯風險:
我們上面講了很多專業的風險評估方式,但是台灣實務上的鑑定報告會不會寫呢?答案一般來說是:沒有!
唯一和再犯風險評估較有關的法條是《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6條:「因有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條之情形,而受監護處分者,檢察官應按其情形,指定精神病院、醫院、慈善團體及其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處所。 」也就是說,決定風險高低的,竟然不是專家而是檢察官自己決定! 各位可曾看過法官判監護處分,而檢查官送去慈善團體執行的? 答案當然沒有,因此每個人都是送到地檢署簽約的醫院去,那就沒有所謂風險分級了。
這個目前或許還不是問題,但未來建立「司法精神病院」,或是監護處分年限可無限延長,病人病情改善,但仍有部分風險時,是否都仍需要昂貴的特殊單位住院治療? 或是可以移轉到低強度的病房或社區治療?這就需要建立風險分級的制度!
所以大家就知道了,要改善我們的精神疾病犯罪鑑定過程,並讓病犯得到該有的刑罰,同時接受治療,這需要很完整的配套,除了《刑法》外,還要修《刑事訴訟法》、《保安處分執行法》以及其他配套法令,這也是我們要在國會繼續追蹤的!
明天,我們團隊會再跟大家報告英國、日本的風險分級方式,以及世界各國的司法精神病院狀況,還有台灣成立司法精神病院會面臨的實務層面問題,請大家繼續指教~
精神科暴力護理措施 在 陳信諭 醫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高雄人或多或少都聽過龍發堂,
到底這個宗教機構怎麼來的?
看完之後,才驚覺背後勢力還蠻龐大的呀
#打狗故事第二集
#超長文慎入
【把你送去龍發堂】😱
-台灣精神醫療史上一個難以分類的篇章
文/ 陳信諭 醫師
從去年底龍發堂爆發結核病等群聚感染開始,龍發堂的存廢再度被提上檯面討論。在堂眾被陸續移出,以及司法單位陸續展開調查堂眾「非自然死亡原因」之際,龍發堂突然於2018年1月3日宣布全面暫停精障照顧,希望政府加速安置332名堂眾(雖然3天後堂方就反悔改口)。這樣的「反撲」,也讓衛生主管機關戒慎恐懼,地方中央已展開緊急應變。
「把你送去龍發堂」是筆者年幼時,有些長輩恐嚇不聽教訓小孩的話語。而「龍發堂跑出來的」,則是國小學童用來「互相霸凌」之語。
到底這個充滿著神秘色彩、令人畏懼的地方,到底為什麼成為精神疾病患者收容機構的代名詞?
■ 從草寮到全台最大民間精神病患安置處
龍發堂官方版本的創立史,帶著點鄉野傳奇的色彩。創堂住持釋開豐俗名李焜泰,僅國小畢業,原在祖先留下路竹農地上務農養豬。
但1971年,李焜泰40歲時,不知為何佛性頓開,便在農地上搭起草寮修行佛法。有位友人之子是精神病患,想拜他為師,但這個案連大小便都無法自理,這時,已是釋開豐的住持,用草繩將兩人綁在一起,「為他講解道理,教他如何做人,並領他從事些簡單的勞動工作。」根據官方說法,僅僅幾天,這位弟子就變得非常配合,脫胎換骨。口耳相傳後,他所創的小佛堂龍發堂不斷有病人家屬將病人帶來託付,堂史記載「出於同情和憐憫,大師又只好把他們收容下來照顧。」
不久之後,龍發堂就發展成數百多人規模的病患收容所,還有養殖場、製衣場等,雖然堂方強調「自由活動、不強調藥物、重視社會功能訓練」。但最為人知的管理方式,恐怕還是釋開豐發明的「感情鍊」。堂方讓功能好的病人和自我照顧能力差的病人腰際繫在一起,互相照顧,但不僅引起爭議,還曾經發生過暴力攻擊事件,讓堂眾暴露在風險中。
1982年,大學畢業的釋心賢拜釋開豐為師出家,並主管龍發堂行政事務和對外發言,讓龍發堂逐漸朝組織化發展,收容的病患曾逾千人,至近年也維持在六百人左右。
民間普遍傳聞,不堪長期照顧患者負荷的家屬,只要付出1~200萬「功德金」,龍發堂就會照顧患者終生,但家屬若中途要帶走患者,堂方卻以這是捐獻為由拒絕返還。雖然堂方多次公開否認「買斷」等說法,表示是採「隨喜捐獻」,但平日刻意管制不公開的「居住區」、獨特的照顧模式、龐大的堂眾群體,加上宗教色彩,也讓龍發堂爭議越來越多。
■ 存在的就是合理的?
龍發堂出現時,台灣精神醫療到底是怎麼樣的呢?
1970當時,省立高雄療養院成立不到十年,仍是四合院的建築,主治醫師編制只有四人。台北市立療養院才成立一年,剛開辦60床的住院病床。台灣兩大城市都如此,可見精神醫療設施仍相當貧乏。
和歐美相比,台灣精神醫療的起步相當慢,再加上社會的恐懼與污名化,對精神醫學知識與制度的引進,也遠遜於其他醫學學科。
現在西方醫學的引進始於傳教士時代,但精神醫學的引進則要回溯到日治時代,1918年台灣第一所精神病院台北仁濟院成立,1934年第一所公立精神病院養神院在松山成立(後來的錫口療養院,1970年代遷移到桃園成為桃園療養院),當時尚無抗精神病藥物,也沒有足夠接受精神醫學乃至各類心理治療訓練之醫事人員,這些醫院較多以「人道安置」為主。就算1936年殖民政府公佈「精神病監法及精神病院法」,其中社會管束的意義都比較大。
這或許會讓人想到法國哲學家傅柯所研究的《古典時代瘋狂史》中的大禁錮時代;傅柯在書中提到,關禁閉是十七世紀才全新創造的制度,是作為一種經濟和防範措施,將「貧困」、「沒有工作能力」、「無法融入群體的人」隔離。
古典時代的人們從社會角度來認識瘋癲,選擇了放逐,理智獲得了勝利。
相對於傅柯筆下的法國,國家主導的衛生服務在台灣要等日本殖民時期才出現。而從前現代時期一直到現代化開始,台灣人普遍仍以宗教解釋瘋癲之原因,現代國家治理的角色被家庭、社會互助和宗教團體所取代。許多患者被家屬禁錮,或由廟宇等組織收容。
日本殖民政府未竟的現代化治理機器,戰後,由中國殖民政權完成。在日治時期之末,臺北帝大已經成立神經精神科,開始引進「理性的力量」,嘗試將精神病「醫學化」。然而,戰後初期整體的公衛政策,「社會角度」仍重於「醫學角度」。
1957年,第一家大型精神病院玉里榮民醫院成立,而後西部許多找不到去處病患被送到玉里收容,除了一般熟知的慢性精神病患者,尚包含了「政治不正確的反動者」在內,人數多達5000人以上。這些病患除了不用繳納費用,更可領有少許零用金,會由工作人員帶領「購物大隊」到鎮上消費,接觸社會。
當然,除了購物大隊外,投票也是集體出動。據媒體報導,玉里醫院中為了訓練精神病患投票,曾在病房內貼出選舉公報,並反覆使用「行為制約」、「社會模擬」等模式訓練患者。玉里榮民醫院院內過去甚至曾經成立中國國民黨黃復興黨部支部,因而特定政黨得票率,居然比眷村還要高。
二戰後數十年間,在中央政府的衛生主管單位,竟也沒有心理健康專責部門或預算。公衛學者陳瑞容和八里療養院的彭英傑便提到:
「1980年以前,精神醫療是完全歸屬於社會救助,其實只是救助病患、容病患、補助病患生活照顧,解決社會的問題而已,負責的單位是內政部、社會處、社會局等,在1980年以後才由衛生署主導,將精神醫療當作醫療來看。」
這樣的情況,當時的精神醫療從業人員也更有深刻感受。1980年代初期,台北市立療養院的葉英堃院長和陳永興醫師申請研考會經費進行了全國八十間精神醫療設施和人力調查,結果讓陳永興永難忘懷,他寫道:
「這個研究做完後,對我產生很大的衝擊,我覺得市療簡直像天堂一樣,沒有走出去根本不知人間和地獄的長相,我們在教學醫院內每天穿得整潔亮麗,早上看門診,中午就是讀書會、討論會,下午看住院病人,大家忙著準備寫報告升等、升主任、做教授,差不多都是過著這種生活。幾乎每家醫學院的學生都走同樣的路,根本不知道我們每天所看到的病人,是全台灣運氣最好的病人,當時會將病患送到醫學中心住院、看門診的,不是家庭教育程度高,就是家庭經濟很好的,那時候還沒有健保,能送來這裡的都是家庭經濟能負擔得起的人。我們繞了台灣一圈才知道,全台灣的天堂真的沒幾間,八十間精神科院所,真正好的才五、六間,剩下的都是長期收容的院所,不見天日、黑暗淒慘的地方很多。沒實地見識過的人,完全不會知道世間有多黑暗。 」
當我們往回推到1970年代,一般精神病患的處境和家屬的負擔可想而知。在龍發堂病人家屬的訪談紀錄中,便可以見到,許多家屬並非否認現代精神醫學,也並不相信龍發堂的宗教神威,但在長期求醫與進出各類機構的過程中,弄得精疲力盡,最後才找上龍發堂。
甚至連經過台灣一流精神醫學訓練的醫師,也認為:對於無法取得現代醫療資源的精神病患及其家屬而言,龍發堂提供一個比起醫療機構更容易負擔、更妥適的居住空間。寫下這樣話語的,正是第一位進入龍發堂調查的精神科醫師。
■ 現代社會與精神醫學視角下的龍發堂
1982年,台大訓練出身,剛到高醫不久的文榮光醫師,獲得堂方同意帶隊進入龍發堂調查,並在國科會的支持下展開這個台灣特有的醫療行為與民間信仰,以及精神醫療體制的研究。文醫師雖以現代醫學的角度切入,但對於龍發堂的存在的社會功能,仍抱持開放心胸看待其角色。
他也認為,雖然龍發堂所採用的民俗療法,療效上當然比不上現代化的精神醫療院所。不過:
「該堂卻遠勝部分私人收容性的機構。因為龍發堂不會把病人當作呆人擺在像倉庫一樣狹小的空間內置之不理,或以類似人間地獄、惡魔島等不人道的待遇相待(聯合報,1984.05.01) 」
此外,龍發堂採用的民俗療法也並非完全無效:
「在龍發堂,鐘聲就等於住持開豐,鐘聲的權威已凌駕一切,患者因而有『制約』行為。…在現代精神醫療中有職能治療,即教一些手藝,讓病人由工作中得到安寧及訓練專心......養豬、養雞、成衣加工完全符合職能治療的原則(聯合報,1984.04.09)」
雖然龍發堂做出一些努力,但文榮光醫師也同時指出,有6成堂眾皮膚有異狀、4成內科理學檢查異常、3成神經學檢查異常,另有相當高比例堂眾死於感染,這些都是在醫學協助下可以避免的。換言之,堂方若沒有讓堂眾接觸到充分的醫療資源,當然有其責任。
文榮光醫師的研究引起了社會注意,而其他專業人員,例如東海大學社工系教授趙庸生也曾帶領學生前往參觀。龍發堂利用禁錮方式的管理也隨著曝光率爭加引發爭議。尤其在1984年更發生一起備受注目事件:有病患戴手銬逃出,周邊居民以為是逃犯報警,警方出動霹靂小組圍捕,引起廣泛關注和再次的輿論抨擊。
龍發堂爭議,加上多起精神病患社會案件,也促使政府加速研擬「精神衛生法」。同時,也加速發展精神醫療體系以及擴建精神醫療設施,在制度方面,1986年推動精神醫療網、隔年精神醫學會與神經科分割、1989年開始精神專科醫師考試認證制度化。硬體方面,推動大型療養院新設和擴建,例如省立桃療八里分院(現八里療養院)、設立500床的嘉南療養院、玉里榮民醫院整建、省立玉里醫院設精神科1200床(現衛福部玉里醫院溪口復健園區)、北市療(現北市聯醫松德院區)復健醫療大樓、凱旋醫院綜合大樓等,合計總經費達32億元,並陸續於1990年代至2000年代初完工啟用。
■ 「宣告非法」之下的政治角力
當然,對於精神衛生法的立法,龍發堂大力反對。1989年時,支持精神衛生法立法的高縣立委黃河清,因反對龍發堂合法化,釋開豐便率領病患組成的樂隊,前往黃河清服務處吹奏「西所米」等出殯音樂。不料黃河清數週後居然後在沐浴時死亡,不但民間繪聲繪影,釋開豐還公開表示,黃河清的過世,是因為「連神明都看不過去。」。而另一位支持精神衛生法的醫師立委洪奇昌,也曾被兩百多名龍發堂家屬包圍服務處抗議。
相形之下,當時自封「民主戰艦」,作風爭議的朱高正,卻在立法院發言相挺龍發堂。由於精神衛生法草案29條規定,精神醫療機構非為醫療、復健之目的或防範緊急暴力意外事件,不得拘禁病人。朱高正就表示:
「是否於本條定一些客觀標準,在施行細則中明定,在我們尚未有足夠的精神病院、精神醫師之前,對這些機構是否做一妥善處理,以免造成社會問題。」
而路竹本地出身的立委 #王金平 則表示:
「有許多龍發堂病患家屬曾來本院請願,.......大家聽了家屬的陳述後,認為很有道理,同時希望能再了解,類似龍發堂等精神收容機構後,再審本法。因為大家認為,龍發堂的存在有其功能......在政府沒有能力照顧這些病人之前,對類似龍發堂的機構亦必需慎重妥善處理。」
但不論是龍發堂家屬團體,或是反對立委,均未能影響立法內容,另一方面,康復之友協會等對立法持正面態度的團體和其他病友、家屬,其意見以及復健需求等面向,也沒有在立法過程中充分凸顯。因此亦有學者批評為「國家官僚獨大,缺乏市民參與」的精神衛生法。而從配套建設脈絡來看,1980年代末的精神衛生改革,更多的是重視社會安全,而較少社區化復健醫療的投資。因而在歐美以去機構化與社區醫療為主流已積極發展多年時,台灣則仍持續進行醫院急慢性床數擴增。
而對現代精神醫學持懷疑態度者,更援引龍發堂為例。如中時記者劉揮斌於1990年一篇名為<回首來時路,龍發堂為何能存在二十年>的文章中,便寫道:
「現實上,藥物治療對嚴重精神病患完全無效,這也是龍發堂能夠受到病患家屬支持及存在二十年的原因,但醫界卻拒絕省思,以事實成就來證明他們的理論,反而要借助賦予本身的權源,透過刑法的力量來肯定自我,這種勝利未必光榮。」
不過,朱高正協助龍發堂「走向國際」,幫助龍發堂大樂隊、宋江陣到東南亞、中國等國演出,以及牽線讓釋開豐到中國推廣龍發堂療法等服務。也讓龍發堂倍感窩心,甚至成為朱高正的超級助選員。而堂眾與家屬的票源,也成為各級選舉的一大票倉。
而在1990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精神衛生法」後,龍發堂存廢引發各界激烈爭論,在家屬說明會中,釋心賢便指出:
「精神衛生法草案經總統公佈實施後,不但是龍發堂,連所有病患家屬,一個都跑不掉,如果未依法送醫治療,都要罰款;因而致死,還要判徒刑,對家屬而言,可說是沒完沒了。」
釋開豐為抗議這項政策,竟使出「解散龍發堂」絕招,龐大堂眾安置問題果然引發軒然大波,最後不了了之。而龍發堂也因此一直被衛生單位視為燙手山芋。
■ 進入21世紀的龍發堂
之後,處於違法身份的龍發堂,爭議絲毫未減。
2000年2月,有病患及家屬向立委余政道陳情,指控釋開豐自稱是元光神佛下凡,製造合成分身照片誇顯神力,還自塑金身供病患和家屬膜拜,並強迫信徒購買30-50萬元不等的金身等物件。同時病患指控釋開豐和釋心賢收容病患每人索價250萬元,並長期凌虐病患,從事無償勞役。余政道當時曾招開記者會批評龍發堂斂財及凌虐病患,但釋開豐對指控一概否認。
2000年6月,監察委員至龍發堂視察,發現該堂確實有結核病患,因而指示高雄縣府輔導合法化,讓病患獲得更好的照顧。衛生署及高縣衛生局介入後,對龍發堂「堂眾」完成身心評估,後續有部分病情嚴重的病人被移出照顧。而政府也規劃將該堂改設康復之家及精神護理之家,輔導合法化。
2004年,住持釋開豐病逝,但他晚年因糖尿病併發症、中風等原因,堂務早已委由釋心賢與第二代住持釋心善處理,營運並不受影響
然而,雖然衛生署核准龍發堂籌設康復之家,高縣府社會局也核准籌設康復之家附設身心障礙教養院,但因土地變更等問題,遲遲未合法立案。而雖嘉南療養院的精神科醫師每周三會到龍發堂進行巡迴醫療,堂眾也服用精神藥物,但也有消息指出,龍發堂內給藥完全不經管理,堂眾難稱有接受治療。而龍發堂內大量病患,也沒有像是合法的康復之家和精神護理之家有足夠的專業人力、復健活動。
縣市合併後,高市府也曾有意輔導龍發堂就地合法化,以「向日葵康復之家」提出申請,但2013年堂方向市府申辦非都市計畫土地變更作為宗教使用專案輔導合作案,但因「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原則不得變更使用」而被駁回。在龍發堂並未積極配合解決合法化相關作業下,衛生福利部已於2016年3月31日廢止其康復之家150床許可。
而到了2017年,龍發堂更爆發嚴重疫情。從7月開始,阿米巴痢疾及肺結核發生群聚感染,累計確診阿米巴痢疾個案32例,肺結核6例,在衛生局屢次稽查後,衛生與防疫措施並無顯著改善。而衛生局預估龍發堂之潛伏結核感染陽性率(IGRA陽性率)將達40%,也就是多達200人必須移出。因而衛生局於2017年12月21日公告龍發堂為傳染病疫情流行地點後,並要求堂方確實落實「移動管制 只出不進」措施,逐漸移出病人。
12月18日,龍發堂仍有503名堂眾,在持續移出下,至1月已經降低到332人。而衛生局介入查核後,赫然發現近8年共死亡97人,對部分死因與病歷記載有落差,移送檢調調查。
然而,龍發堂移出的病人還是一大問題,這些移出的病患大多屬於第五第六類病人,卻有許多安置在綜合醫院或療養院急性病床,不但可能佔用急性醫療容量,也會對需要病床病人產生排擠效應。就算之後逐步安置,也仍需要龐大經費。經衛生局調查後,龍發堂收容許多患者領有補助,但這些補助金去向,或是之前所傳家屬支付堂方的安置費用,去向都不甚清楚,有待進一步釐清。
此外,在衛生局移出行動中,若遇到不符合精神衛生法定義之嚴重病人,或就算符合,但沒有「自傷傷人之虞」,無法啟動緊急安置的病人要如何處理?社政與其他資源如何轉介連結?突然被改變安置地點的老病患,會不會出現遷移壓力症候群(relocation stress syndrome)?這些都是大問題。
儘管龍發堂爆發疫情後,的確需要即時的動員處理,但龍發堂在台灣精神醫學史上的角色是否就此「蓋棺論定」,尚難定論。
以龍發堂在精神衛生治理下形象作為碩論主題的湯家碩便指出:
「從龍發堂案例來反思今日我們對於精神疾病的認識與想像,可以發現精神疾病不僅僅是醫療問題,同時也是一個歷史/社會問題,因此也自然無法化約為一種從個人生理跳躍到社會的解決模式。」
當然,當今的精神醫療強調生物-心理-社會三元模式,已不再用單一的向度詮釋疾病,而社會精神醫學也更強調康復(Recovery)的概念,協助病人重建功能與積極生活,尊重病人自主的居住與職業選擇,並以個案管理和團隊服務概念,提供重返社會之協助資源。
但本次的事件,能否跳脫過去精神醫學-龍發堂的對立或背後政治勢力衝突的「二元對立」,而能真正以病患之福祉為本,並喚起大眾對精神醫療社區照護資源的重視,才會是龍發堂半世紀紛擾下一個理想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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