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早上在立院,否決國民黨、民眾黨提出的「修改不在籍投票的臨時會」!
—以下引自柯建銘—
【這樣的臨時會,還要開嗎?】
其實是:假不在籍投票之名,行通訊投票之實。
國民黨在昨天提出臨時會的召集,游錫堃院長今日主持朝野協商,明天早上10:00開臨時會的談話會,決定是否要開臨時會,國民黨所圖為何?猶記6月4日的第一次臨時會處理紓困預算時,國民黨曾倡言三級警戒不宜開臨時會,今卻主動出擊:從6月底朱立倫拜訪其黨團後,到昨天上午至中選會的演出,下午提案,看起來似乎很有謀略及部署,其實在疫情期間,少政治計算,多朝野合作,共同防疫的主旋律下,被看穿時,實難登大雅之堂,可斷言這絕對是「最臨時的臨時會」。抱歉直言!
〈何以言之〉:
一個充滿政治計算的提案: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
國民黨的提案連猶抱琵琶半遮面也不演了,提出美其名為不在籍投票之「公民投票法之部分條文修正案」共22個條文,除第22條、23條二條抄第24條原條文及選罷法66條延期要件,交待了事,其餘20個條文,全都是為「通訊投票」而寫的條文。直球對決通訊投票,圖窮匕見,亮出刀光劍影,一眼望穿,毫不掩飾,易言之就是「假不在籍投票之名,行通訊投票之實」。
〈所圖為何〉:
實乃:國民黨主席選舉,江、朱之爭之內部矛盾外部化,話語權之爭而已。
〈君不見〉:
6/30朱立倫訪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不談防疫卻推不在籍投票之通訊投票,但會後受訪表示:「黨團成員和他都認為,不管是828公投或明年大選等任何時間,都要推不在籍投票之通訊投票」。
「再明示也不過如此!」
以後任何選舉,2022、2024都要通訊投票,這就是對江啟臣的黨中央828公投四項決議別苗頭,不是嗎?都是選舉計算、政治權謀而已。
〈今天〉:
朝野協商時,鄭麗文更直言,台商通訊投票,民進黨反對是怠惰、落後、反動,大喊民進黨「怕什麼」?我倒要反問國民黨你們在「講什麼」?橋接到海外、台商通訊投票之選舉,不會有舞弊、賄選、中共介入問題嗎?遑論憲法問題(後論),台灣人民會接受嗎?這樣就可重返執政?這是民主的展現?或扼殺?
〈民進黨主張〉:
一、我們贊成公投不在籍投票的「移轉投票」,因工作地、就學方便就近之實體投票。
二、訂立「全國性公民不在籍投票法」專法。
三、下會期召開公聽會、委員會好好審、好好討論。
四、相關配套不管技術面、執行面及典章制度,完善之建立,不急就章,2023公投移轉投票較可行,也來得及。
〈為何如此主張〉:
不在籍投票有移轉投票、通訊投票、特定投票所、電子投票、提前投票……等,通訊投票是最不可行的,如假公投、假不在籍之通訊投票,加上朱立倫與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共識橋接到爾後大選,這已不是單純制度選擇或政策選擇的問題了,是台灣民主實踐的百年大計,可如此倒退嗎?
〈最嚴肅的是我們都必須向憲法低頭〉:
一、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註:1994年總統直選修憲時加入此規定)
二、憲法本文第129條: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白話文就是不管公投、選舉投票須在台灣,且秘密投票,如要通訊投票,就須修憲(1994年為1996年總統選舉而修憲,才有爾後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立法)。
〈回顧歷史〉:
1992年4月19日,民進黨推動總統直選運動,上萬群眾走上街頭6天5夜,夜宿台北火車站(我在現場),後被強力水柱及警察暴力驅離,但也促成總統人民直選,1994年為總統直選國大修憲及1996年台灣人選自己的總統,翻起了民主運動歷史上璀璨的一頁。
〈回到立法院〉:
30年來選舉制度的憲法討論及修法,可用臨時會三天委員會討論就表決嗎?
修憲後,從第二屆國會全面改選至今第十屆,有關於移轉投票、通訊投票之爭,歷年來共67個版本,朝野皆有,從未停止過,「在立法院開第一槍」的是第二屆國民黨不分區程建人委員,為政府派駐海外工作人員及眷屬之通訊投票,所提「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正案」,這是歷史的濫觴由來,及後來有丁守中、蘇起、賴士葆、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等人所提之通訊投票案,第八屆國民黨吳育昇委員更提憲法增修條文之修憲。
〈由此可見〉:
通訊投票所碰觸的是憲法問題,否則李登輝、馬英九兩位前總統,在國會過半早就修法完成了,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可用臨時會「拉弓」處理嗎?
回顧30年台灣民主發展近程,3天委員會就能審竣、表決?
〈民進黨重申主張〉:
好好的立「公投法不在籍投票之移轉投票」,才是負責的態度,少政治,多防疫,才是正辦,臨時會就到此為止吧!九月再見!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萬的網紅陳其邁,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抓漏補洞 打擊黑金!】 針對地方賄選頻傳,今日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增列當選人就職後辭職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 2.增列因賄選於法院審理中自行職辭者,其缺額由落選頭遞補。 3.增列當選人於停職期間不得支領薪給、月俸、研究費及其他補助費用。依規定復職者,...
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期間 在 柯建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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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是:假不在籍投票之名,行通訊投票之實。
國民黨在昨天提出臨時會的召集,游錫堃院長今日主持朝野協商,明天早上10:00開臨時會的談話會,決定是否要開臨時會,國民黨所圖為何?猶記6月4日的第一次臨時會處理紓困預算時,國民黨曾倡言三級警戒不宜開臨時會,今卻主動出擊:從6月底朱立倫拜訪其黨團後,到昨天上午至中選會的演出,下午提案,看起來似乎很有謀略及部署,其實在疫情期間,少政治計算,多朝野合作,共同防疫的主旋律下,被看穿時,實難登大雅之堂,可斷言這絕對是「最臨時的臨時會」。抱歉直言!
〈何以言之〉:
一個充滿政治計算的提案: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
國民黨的提案連猶抱琵琶半遮面也不演了,提出美其名為不在籍投票之「公民投票法之部分條文修正案」共22個條文,除第22條、23條二條抄第24條原條文及選罷法66條延期要件,交待了事,其餘20個條文,全都是為「通訊投票」而寫的條文。直球對決通訊投票,圖窮匕見,亮出刀光劍影,一眼望穿,毫不掩飾,易言之就是「假不在籍投票之名,行通訊投票之實」。
〈所圖為何〉:
實乃:國民黨主席選舉,江、朱之爭之內部矛盾外部化,話語權之爭而已。
〈君不見〉:
6/30朱立倫訪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不談防疫卻推不在籍投票之通訊投票,但會後受訪表示:「黨團成員和他都認為,不管是828公投或明年大選等任何時間,都要推不在籍投票之通訊投票」。
「再明示也不過如此!」
以後任何選舉,2022、2024都要通訊投票,這就是對江啟臣的黨中央828公投四項決議別苗頭,不是嗎?都是選舉計算、政治權謀而已。
〈今天〉:
朝野協商時,鄭麗文更直言,台商通訊投票,民進黨反對是怠惰、落後、反動,大喊民進黨「怕什麼」?我倒要反問國民黨你們在「講什麼」?橋接到海外、台商通訊投票之選舉,不會有舞弊、賄選、中共介入問題嗎?遑論憲法問題(後論),台灣人民會接受嗎?這樣就可重返執政?這是民主的展現?或扼殺?
〈民進黨主張〉:
一、我們贊成公投不在籍投票的「移轉投票」,因工作地、就學方便就近之實體投票。
二、訂立「全國性公民不在籍投票法」專法。
三、下會期召開公聽會、委員會好好審、好好討論。
四、相關配套不管技術面、執行面及典章制度,完善之建立,不急就章,2023公投移轉投票較可行,也來得及。
〈為何如此主張〉:
不在籍投票有移轉投票、通訊投票、特定投票所、電子投票、提前投票……等,通訊投票是最不可行的,如假公投、假不在籍之通訊投票,加上朱立倫與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共識橋接到爾後大選,這已不是單純制度選擇或政策選擇的問題了,是台灣民主實踐的百年大計,可如此倒退嗎?
〈最嚴肅的是我們都必須向憲法低頭〉:
一、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註:1994年總統直選修憲時加入此規定)
二、憲法本文第129條: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白話文就是不管公投、選舉投票須在台灣,且秘密投票,如要通訊投票,就須修憲(1994年為1996年總統選舉而修憲,才有爾後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立法)。
〈回顧歷史〉:
1992年4月19日,民進黨推動總統直選運動,上萬群眾走上街頭6天5夜,夜宿台北火車站(我在現場),後被強力水柱及警察暴力驅離,但也促成總統人民直選,1994年為總統直選國大修憲及1996年台灣人選自己的總統,翻起了民主運動歷史上璀璨的一頁。
〈回到立法院〉:
30年來選舉制度的憲法討論及修法,可用臨時會三天委員會討論就表決嗎?
修憲後,從第二屆國會全面改選至今第十屆,有關於移轉投票、通訊投票之爭,歷年來共67個版本,朝野皆有,從未停止過,「在立法院開第一槍」的是第二屆國民黨不分區程建人委員,為政府派駐海外工作人員及眷屬之通訊投票,所提「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正案」,這是歷史的濫觴由來,及後來有丁守中、蘇起、賴士葆、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等人所提之通訊投票案,第八屆國民黨吳育昇委員更提憲法增修條文之修憲。
〈由此可見〉:
通訊投票所碰觸的是憲法問題,否則李登輝、馬英九兩位前總統,在國會過半早就修法完成了,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可用臨時會「拉弓」處理嗎?
回顧30年台灣民主發展近程,3天委員會就能審竣、表決?
〈民進黨重申主張〉:
好好的立「公投法不在籍投票之移轉投票」,才是負責的態度,少政治,多防疫,才是正辦,臨時會就到此為止吧!九月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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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期間 在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0702「敬告中選會:不要變相沒收公投! 民進黨:不在再擋不在籍投票!」記者會 國民團新聞稿
中選會將在今(2)下午召開委員會,審議8月28日四大公投案是否如期舉行。國民黨團今天召開記者會,嚴正敬告中選會、民進黨,公投是民主國家行使直接民權的表現,此次受到疫情衝擊,是否能如期舉辦,變成重大考驗與難題。
國民黨團主張在7月7日到16日召開臨時會,處理《公投法》第25條不在籍投票配套修法,國民黨團呼籲民進黨和1450們,召開臨時會包括委員、公費助理完全沒有增加任何出席費、薪資,不要抹黑臨時會,帶風向抹黑國民黨團,再次敬告中選會請依法行政,積極提出相關配套,讓全國公民針對攸關民生四大公投案順利行使投票權。
總召費鴻泰表示,公投是民主實踐最具體落實方法,民進黨或中選會不要直接或變相沒收公投,剝奪人民直接民主的權益,台灣在新冠肺炎疫情肆虐,人民因缺乏疫苗活在驚恐之下,中選會需考慮人民安全從疫情角度思考,不管是延期舉行或延後投票,民進黨必須慎重思考不在籍投票的實踐。
費鴻泰強調,韓國、新加坡能夠落實不在籍投票,難道台灣不如韓國、新加坡嗎?費鴻泰指出,國民黨團所提出不在籍投票、移轉投票,人在國內,但不在戶籍地,透過不在籍移轉投票,可以避免群聚、減少染疫風險。
費鴻泰表示,利用通訊投票,也可以減少人員移動,縮短投票時間限制,這跟民進黨幹事長劉世芳說的不同,劉世芳說的是電子網路投票,係指公民以網路行使投票權,而國民黨團所主張的不在籍投票,限制在中華民國國境內,包括台澎金馬都可用移轉投票,僑居海外公民目前暫不開放。
費鴻泰表示,無論是如期舉行還是延期舉行公投,針對選務人員國民黨團強烈要求優先施打疫苗,提高選務津貼。其次,學校是所有選舉活動重要的據點,學校成為投開票所後,必須在投票結束連續消毒3天、並且封閉3天。
費鴻泰指出,國民黨團內部已經有方案,3日將召開幹部視訊會議,下周一(5)上午不排除以視訊方式召開黨團大會,最遲會在周一下午提出「第10屆第三會期第二次臨時會」提案, 時間從7月7日到16日,針對《公投法》第25條不在籍投票提出修法。費鴻泰敬告民進黨和1450,不要再說浪費公帑等無知話語 ,立法院除法定會期外,臨時會所有立委都沒有出席費,包括助理薪資都沒有任何更動,呼籲民進黨和1450不要抹黑臨時會,帶風向抹黑國民黨團。
書記長鄭麗文表示,當嚴峻的疫情下,中選會無法依據法令決定公投是否如期舉行時,突顯出當時民進黨完全政治考量,從過去主張公投綁大選,到修《公投法》與大選脫勾,皆是透過多數暴力粗糙修法,只為完成民進黨的一黨之私,粗糙立法延伸出許多問題。現行《公投法》第 23條規定,民進黨寫死在每2年的8月第4個星期六投票,沒有任何轉圜餘地,即便《公投法》第24條準用《公職選罷法》,但《公職選罷法》第66條規定:「當天出現不可抗逆情勢可以改變該選區投開票日期」。現在中選會舉棋不定,證明了當時民進黨只為政治私利修法,已經違害民眾行使公投權利,這樣的《公投法》勢必應該修改。
鄭麗文痛批,民進黨周三通過新增5800萬元特別預算做為公投宣傳費,在全民拿不到紓困之際,民進黨為了阻擋公投權利,讓1450吃到飽、爽歪歪,這5800萬元可以買到近50萬劑疫苗,民進黨寧可去餵養1450扭曲公投權利行使,相當可惡!
鄭麗文指出,若如期舉行公投,國民黨團要求中選會做好相關配套措施,協助人民在安全無虞下充分行使公投權利,而不是利用疫情增加民眾投票疑慮,透過奧步降低投票率、技術卡關,進而沒收公投權利。目前有很多跡象顯示,中選會規畫的行政事務故意打擦邊球,藉此技術性干擾。因此,國民黨團強烈主張、推動,不在籍投票,可避免大規模返鄉投票降低染疫風險,國民黨團敬告中選會儘速完成相關整備,讓台灣在此次公投就可以採不在籍投票,確保公投權利。
首席副書記長陳玉珍表示,國民黨團主張,公投不管是如期或延後舉行,對於相關選務人員,蔡政府務必要保護好選務人員的人身安全,避免染疫,倘若公投案如期舉行,所有選務人員務必在828投票之前,完成施打2劑疫苗。陳玉珍指出,未來即便在7月12日防疫警戒從三級降為二級,為了避免群聚,減少人員移動,國民黨團要求不在籍投票是有其正當性、必要性,避免群聚,亦能行使公民權利。
陳玉珍表示,包括鄰國印尼、菲律賓在母國總統大選期間,都能夠在台灣開設投開票所,印尼在台開設超過40處、菲律賓也有北中南3處投開票所,難道民主實踐上不如菲律賓、印尼嗎?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過去也曾表示,台灣已有完整的戶政系統,只要增加欄位勾稽,即可馬上處理。陳玉珍最後呼籲中選會委員,每位幾乎都是國內政治學知名學者,請拿出學術良心,不要在朝為官後,就將過去的理念和初衷拋棄,請保持中立立場,捍衛、實踐民主的價值。
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期間 在 陳其邁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抓漏補洞 打擊黑金!】
針對地方賄選頻傳,今日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增列當選人就職後辭職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
2.增列因賄選於法院審理中自行職辭者,其缺額由落選頭遞補。
3.增列當選人於停職期間不得支領薪給、月俸、研究費及其他補助費用。依規定復職者,補發停職期間未支領之薪給、月俸、研究費及其他補助費用。
4.增列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任職期間之薪給、月俸、研究費及其他補助費用,由原服務機關予以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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