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 申請加入CPTPP
林奕華竟要我 #諮詢中國?!
經濟部長王美花、農委會主委陳吉仲今日出席立法院質詢,國民黨立委 #林奕華 質疑,經濟部為何僅針對 #CPTPP 中11個會員國做準備,#中國 卻不在其中,更表示,難道中國工程師、老師來台能算是國安問題嗎?
國民黨立委 #林奕華 在質詢時表達不滿,先是詢問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執行秘書蕭振榮,#認為中國市場自由度比台灣低嗎?蕭振榮回應「就經濟自由化、國際評比來看,台灣確實比對岸高上許多」,也再次重申我們已做足準備。
#林奕華 後又 #質疑經濟部為何僅針對11個會員國進行準備工作,難道台灣會成功加入,中國就不會嗎?對此 #王美花 回應,「#目前要談判的對象是已經成為會員的國家,假設中國也加入,要怎麼談也是雙方彼此的事,台灣將針對經濟、國家安全的政策下去談判。」
#林奕華 表示知道CPTPP有保障國安的條文,但「(中國)工程師來算國家安全嗎?或是(中國)老師來算國家安全嗎?」
民進黨立委蔡易餘感嘆,「聽到幾位國民黨立委的質詢,不知道自己身在何處。到底是希望台灣加入CPTPP,還是要強調中國申請加入CPTPP那麼重要?」
(以上內容摘自放言 Fount Media,完整報導請見:https://reurl.cc/bn2RLl)
我也好感嘆,我們台北市 #大安區 選出的立委 #林奕華(但我沒有選她,我唯一支持 謝佩芬 !!!),究竟是程度太差,不知道 #中國並不是CPTPP會員國,還是 #凡事一定要先上奏請示中國,才知道要怎麼做事呢?#林奕華 究竟是在當 #台灣的立法委員,還是 #中共的代言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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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吳巡龍(最高檢察署訴訟組調辦事檢察官)#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文討論收賄罪的「職務上行為」判斷標準,並聚焦於民意代表關說、遊說、施壓等行為之認定。全文詳盡分析歷來學說見解,就貪汙治罪條例上收賄罪「職務上行為」的不同理論,說明「法定職務說」與「實質影響說」之內容與差異,並指出實務雖採實質影響說,卻仍在民代遊說行為有所游移,惟新近最高法院似有穩固認定民代可實質影響而構成職務上行為之趨勢,與美、日法例及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精神相符,值得肯定。
✏關鍵詞:職務行為、收賄、實質影響說
✏摘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及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賄罪之「職務上之行為」如何判斷,長期困擾臺灣司法實務。例如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訴字第47號判決立法委員林○世案,就「職務上之行為」之判斷採相當限縮之見解,造成輿論譁然。
✏試讀
🟧「職務上之行為」判斷標準之見解歧異
臺灣司法實務對公務員收賄罪「職務上之行為」之認定,從具體職務權限擴張及於一般職務權限,並不以實際上所具體擔負之事務為限;並從「法定職權說」進入「實質影響說」。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78號判決(龍潭購地案)認為:「所謂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祇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聯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78號判決似乎認為需同時符合兩要件:一、與其職務具有關聯性,二、實質上為該收賄公務員職務影響力所及,才該當「職務上之行為」。其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656號判決、100年度台上字第7001號、100年度台上字第2049號、4150號、6482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967號、3799號判決均同此旨,「實質影響說」已成為實務穩定見解。
臺灣公務員收賄罪「職務上之行為」,實務雖採「實質影響說」,但其判斷標準仍然紛歧。對於民意代表若收賄而替特定廠商向受其監督之公務機關關說、施壓,是否屬民意代表之「職務上之行為」?最高法院最近103年度台上字第1327號判決(立法委員高○鵬案)即認為:「且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基於代議民主制度,受託對政府遊說或接受人民遊說,應以立法委員因遊說所從事之特定行為是否屬其職權之行使而判斷立法委員是否行使其職務上之行為,要難率認立法委員之職權包括『遊說』在內。」
然而,晚近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52號判決認為:「而其職務範圍,除公務員之具體職務權限、一般職務權限外,即或雖非法律所明定,但與其職務權限具有密切關聯之行為,亦應認屬職務行為之範疇。至所謂與其職務權限有密切關聯之行為,包括由行政慣例所形成,為習慣上所公認為其擁有之職權或事實上所掌管之職務,以及因自己之法定職務關係或因之所生之必要輔助性權力,經由指揮、監督、干預、或請託之方式,足以形成一定之影響,使特定之公務機關或公務員為職務上積極之行為或消極不為行為之情形。」亦即,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應認屬於「職務影響力所及」,判斷該當「職務上之行為」:一、習慣上所公認為其擁有之職權或事實上所掌管之職務,二、因自己之法定職務關係或必要輔助性權力,足以形成一定之影響。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63號判決(立法委員洪○榮與其子洪○元案)同此見解。
🟧「職務上之行為」之學說
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界限為何?臺灣學者之見解紛歧,其中主要者有「法定職權說」、「實質影響說」二說。主張「法定職權說」者認為:「職務」一詞,無法透過文義、論理解釋乃至歷史解釋,以求其具體的概念形象,必須從法規範目的作目的解釋。而依罪刑主義之要求,目的解釋不能逾越文義解釋與論理解釋範圍,且對於犯罪成罪條件,應採取嚴格的目的限縮解釋。所謂「職務關聯性」、「職務實質影響力」均屬於擴張解釋的產物,故僅限於公務員之法定職務權限才屬於其職務行為。
臺灣學界大多贊成「實質影響說」,例如吳耀宗教授認為:公務員職權範圍,法令很難全部包含在內,仍須與國家機關組織之相關法令連結,否則必然產生重大法律漏洞。賄賂罪法益包括「公務員職務行為之公正性」、「公務員之廉潔性」,只要二者之一受到侵害,即可能成立犯罪,不以影響國家公務行為之公正性為必要。罪刑法定主義係指無論採取何種解釋方法,均禁止超出法條之可能文義範圍,亦即禁止類推適用,並非禁止合理的擴張解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應指公務員本其職位而實際上所從事的各種相關事務之行為,是否法定並非關鍵所在,如此解釋不僅較符合一般國民常識,公務員也瞭解其收賄與職務關聯行為間有對價關係,並無難以預期的問題……
🗒全文請見: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吳巡龍(最高檢察署訴訟組調辦事檢察官),裁判時報第1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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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檢限制人民行動自由必須於法有據
#居檢規定不能憑一通電話一張新聞稿或便條紙亂改
#病毒潛伏期3~5天
#只有3天不能抓出潛伏病毒
今天行政院的專案報告,因為國民黨的杯葛,國會癱瘓!
所以我在這裏向大家報告我的質詢內容:
要知道,政府規定「居家檢疫」是在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必須「於法有據」、「依法辦理」,不能只憑一通電話、一張新聞稿或便條紙亂改;而我們的衛福部就是如此的知法玩法,在全球疫情最嚴重的時候,只憑一紙新聞稿,放寬機組人員的防疫管理,然後我們的行政院長蘇貞昌還大為贊賞如此荒唐的行為。
2020年9月,疫情首先在美國爆發,今年的1到3月是最高峰,每天有20-25萬人確診,傳染力比原始病毒株增加60%的Alpha在全球大流行。
但是當時國內只有11萬劑的az,後續疫苗何時到貨、到貨多少?沒有人知道!當時我們疫苗整體覆蓋率連0.1%都不到!守住邊境是台灣防疫的重中之重,尤其航空機組人員全世界飛來飛去,當時的他們幾乎都沒打過疫苗!是染疫高風險群。
在這種情況下,台灣等於赤手空拳對抗變異病毒,稍有一點防疫常識的人都知道,邊境檢疫只能嚴不能鬆,但CDC竟大鬆綁航空機組人員檢疫規定;從這裡看,3+11是否為破口已不重要,重要的是,防疫形同作戰「料敵必須從寬 」,CDC這項決策「無限」放大了alpha入侵台灣的風險。
蘇院長、陳時中,你們至今不知檢討反省,還拿專案報告唬弄誤導人民,我懷疑你們的專業能力,更強烈質疑你們的專業良心與羞恥心。
新冠確診者從感染到發病,會有一段潛伏期期間因病毒量較少,潛伏期通常3 ~ 5天,最長達14天,這也是一般隔離期為14天的原因,從流行病理學來說,「3天」不能保證抓出潛伏的病毒,連PCR也驗不出來,這些是新冠病毒科普小常識,民眾懂,我相信CDC也懂!
我不懂CDC為何在Alpha全球大爆發之際放寬邊境檢疫,更不懂的,為什麼是3天?不是2天或7天? 居檢3天依據為何?
以公衛角度,在疫苗荒之下,台灣守住邊境才有活路,沒有任何冒險的本錢,陳時中(CDC)竟挺而走險,拿邊境、人民的生命財產開玩笑,還口口聲聲:「我負責」,邊境失守、Alpha病毒長驅直入的風險,陳時中負得起嗎?
本席要問蘇院長,這種置台灣於險地的疫情指揮官,適任嗎?這樣的指揮官該負什麼責?蘇院長要跟他一起負責嗎?
航空機組人員檢疫,包括居檢天數、外站、機艙防疫等主要是依據:「國籍航空公司實施機組人員防疫健康管控措施作業原則」辦理。
這項作業原則是民航局依「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199及284條授權訂定,提報CDC審查核可後定案,實際檢疫措施由航空公司執行,民航局監督管理。
這項作業原則在去年3月18號經CDC核准定案後 ,隨著疫情變化,不管改了多少次,民航局都是依據CDC工作小組「會議決議」、或是「來函」進行修訂,每次的修正都有載明CDC的會議場次、或公文案號,清清楚楚。
唯獨只有「3+11」的這項決定,沒有會議場次、沒有公文案號,只有4月14號CDC的一紙新聞稿就可以辦理。
原來攸關全國2千3百50萬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的邊境檢疫措施,竟然是只憑一張新聞稿,就能隨便更改!CDC指揮中心的權力大到拿一張新聞稿,就能下令民航局修改作業規定!
根本「荒唐、荒謬,濫權」!!
本席要求交通部長回答,這項作業原則屬性為何?是公文書、行政解釋函?還是規章?一紙新聞稿可以取代公文書嗎?
去年3月至今,民航局多次修訂作業原則,都依據CDC會議決議與公文來函辦理,為何只有3+11憑一張新聞稿就改?如果新聞稿就可以改變規定,那麼衛福部一通電話、一張便條紙是不是也可以?
本席認為,時至今日追究3+11是否為破口,社會大眾,民意會給答案。但台灣畢竟是一個法治國家,一切必須依法行政,符合程序正義,就算是防疫也不能濫權,更不容許發生新聞稿防疫這類荒唐至極的事。
我要求徹查新聞稿事件,請衛福部與交通部下周五之前,給我書面報告,也給國人一個交待。
我們要知道是誰寫了或下令、授權寫了這則新聞稿?這其中有無違法違規?濫權?用一紙新聞稿就修改航空機組人員檢疫規定,是誰給的權力,是誰有這麼大的膽子?
再則,民航局看到一則新聞稿,將新聞稿當公文,如同,今天的專案報告,立法委員從新聞看到蘇院長的專案報告,現在是用新聞稿治國嗎?
最後,#我要為一直在第一線打戰的醫護人員請命!
政府拖欠基層診所疫苗接種掛號補助費、以及醫護人員防疫津貼,何時撥款?
第一季醫護防疫津貼,拖到8月底才入帳,第二季津貼何時撥款,難道要等年底?公費疫苗716開打,已至今打了大約1200萬劑(含第一、二劑),但當初說好給基層診所的疫苗掛號補助費,一毛錢沒進帳,許多基層診所快撐不下去了。
政府拖欠醫護津貼不是第一次 ,更不是一天兩天的事,這一年多來,本席接獲非常多醫護的陳情,要求CDC防疫津貼快一點撥下去,但相關單位總是以「行政程序」、「行政流程」回應,直到今天還在「拖欠」中。
CDC撥付基層醫護、基層診所補助款聲聲慢,「行政程序」宂長得看不到盡頭。
CDC採購高端、聯亞疫苗,則採取「預付訂金制」,在疫苗能否量產都未知的情況下,火速撥款,之後的「行政程序」更是一路綠燈。
這場仗還在打,醫護是第一線上戰場打仗的軍隊
為什麼「高端」產品都還沒產出,錢就給得這麼快?「基層醫護」都已經打了半年的戰了,還沒拿到糧餉?差別待遇這麼明顯,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本席希望CDC不要再拿「行政程序」敷衍小護士與小診所了,該改的、該簡化的程序,儘速改進, 儘速撥款,不要讓醫護們餓肚子上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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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歐洲議會外委會通過報告,建議將歐盟駐台機構,更名為歐盟駐台辦事處,立法委員今天召開記者會,呼籲外交部盡速外館處更名工作小組,積極推動我國駐外機構統一更名為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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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 #受刑人包五倍券 所以可以優先打疫苗?而且受刑人沒有辦法拒絕包五倍券工作的話,那不就是強制勞動的血汗五倍券嗎?今天當局又來急轉彎了,竟然說 #BNT 上面標 #復必泰 沒有關係了因為政府忍辱負重?
根據聯合報的報導:【台北市議員徐巧芯在臉書指出,她也收到來自監獄的陳情。去年台北監獄負責三倍券分裝,因為「長官們」認為受刑人是最低廉的人力,但受刑人意願不高,最後只好加裝冷氣、三餐再加宵夜,才能讓他們晚上、假日無止盡加班。
經濟部昨澄清,五倍券將比照去年三倍券包裝模式,由監所收容人協助包裝,公務人員、國營事業人員從旁監督確認相關作業。官員表示,去年三倍券包裝作業就徵詢自願的經濟部標檢局、台電、中油員工到監所監督,今年因防疫措施,「手工包裝生產線」距離拉長,需要更多監督人員,因此經濟部水利署員工也一起「出公差」。
官員指出,矯正署表示監所收容人防疫控制得當,到目前為止都是零確診,因此嚴格要求監督五倍券包裝作業的公務人員一定要打過疫苗;經濟部考量「不能強硬要求員工施打任何一個品牌的疫苗」,而部分員工施打過第一劑疫苗,皆在高端開放之前、全都是AZ或莫德納,且未施打過疫苗的員工沒有意願施打高端疫苗,公文中的疫苗廠牌才會僅列出AZ和莫德納。】
屁咧,聽經濟部在那邊唬爛,那怎麼不優先派打過疫苗的人去監督五倍券?而且受刑人能夠拒絕政府交辦這種提高傳染群聚可能的工作嗎?不行?那犯罪者的人權到哪裡去了?怎麼幫你包五倍券就不需要在乎人權啦?
而且這封公文裡面很直接透漏這就是屎缺,一做做一個月,每天進監獄都要收手機,而且很有可能會加班,而且住宿都是由當地【安排】,我有個朋友直接就講,這等於可以外宿的妨害風化罪,直接就是關進監獄三十天嘛!
最棒的就是這個預算立法委員都監督不了,因為每天額外加的四百元歸類在差旅費,住宿由當地單位安排(應該不是住監獄),之後還有獎金甚麼的,都編在正常預算中間啊!然後你抽調台電中油員工,又一方面跟我們說電力安全很重要,所以國營企業有很多出差一個月都沒有關係的人嗎?
還有我們又轉到老媒體人周玉蔻的臉書,【《獨家內幕》接受外包裝簡體字BNT,小英又一記右勾拳打倒藍營了!
BNT九月初要運抵台灣了,郭台銘與藍營都沒有料到,蔡英文會接受有「簡體字」的原廠、原裝、直送貨!
這就是小英厲害的地方:快、狠、準!🌶️
同一時間她還催來了逾一百萬劑的AZ加莫德納!
這跟郭台銘當初逼宮要見總統,小英順勢约來台積電一起開會一樣,高明!務實!超越低層政治!】笑死人,連個獨家都是錯的,台積電是郭台銘找來的啦!還在那邊吹甚麼簡體字竟然接受?當初六月就是你們台派跟政府運作不接受簡體字包裝啊,結果兩批被新加坡搶走,當時台灣疫情最嚴重,可以少死多少人?這一拳是打在你那張老臉上吧,到底有沒有廉恥心啦!連個新聞都跑錯,是幼稚園新聞系實習嗎?
這次BNT在歐洲搶到也是郭台銘叫台積電趕快去問問蔡英文意見,有簡體標籤可不可以進,畢竟總統你民調都快不行了不要亂來啊(後一句我自己加的)
最後附上一篇經典的認知作戰文章,內文寫的就是半真半假,誰都知道是中央要求標籤要重印才會延遲,結果現在發的新聞變成都是政府英明神武同意可以用簡體字,屁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25)日表示,日前接獲台積電主動告知,鴻海永齡亦提供相關訊息表示,有另一批上海復星代理的BNT原廠疫苗,將於8月下旬出廠,而這批疫苗比捐贈單位預定的首批供應期程還要早,許多國家都在積極爭取,若臺灣不爭取,這批疫苗可能將送往其他國家。
指揮中心表示,基於BNT疫苗可以施打12-18歲的青少年學生族群,而9月又即將開學,只要這批疫苗能夠確認是原廠出貨,而且經過安全檢驗,政府當然願意爭取這批疫苗,而疫苗早一天進來,讓學生能早日施打,家長、老師、學生都可以早一天安心。
指揮中心指出,這批復星公司另案代理本要銷往他處的疫苗,在外盒包裝印有復必泰的品名,瓶身上則有復星醫藥等中文字樣,雖然這與原約定的標示方式不同,但政府仍願意積極爭取這批可以提早到來的疫苗,而且這批疫苗仍然是原廠製造、包裝並直送臺灣,只要確保疫苗品質安全無虞,當可在標示方式上給予彈性,所以政府接受可以照原來印的標示供貨,以利爭取這批疫苗早日供應國人使用。
指揮中心表示,政府很感謝台積電的協助,也很感謝鴻海創辦人郭台銘先生,人在歐洲的這段期間也努力幫忙爭取,後續相關進度會再跟大家報告。從洽購疫苗,到爭取首批BNT的疫苗提早到貨,這都是官民合作的成果,對於包括鴻海永齡、台積電、慈濟三個企業和民間團體的協助,政府要再次表達由衷的感謝。
指揮中心強調,防疫是政府唯一的考量,重要的是這個疫苗的內容物是安全有效的,輸入臺灣之後,仍要經過食藥署的檢驗封緘,確實有達到標準、安全無虞,才會開放讓民眾接種。】
謝謝你的放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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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大綱:
00:00 開播
16:00 談待用餐救弱勢-翁先生.咕咚羹老闆
36:00 受刑人包五倍券
01:14:00 朱立倫9/2上朱大廣播洩題-不分區會不會找練家子?
01:39:00 BNT上面標復必泰入台 繞過陳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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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質詢、請邱國正部長答詢》
《針對F-5e戰機狀況、四年期國防總檢討狀況》
1) 今天上午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舉行國防部四年期國防總檢討專案報告,會前全場針對週一失事的兩架F-5E戰機及不幸殉職的飛官默哀一分鐘。適應對於國家痛失英才感到悲痛,願逝者安息、生者節哀,對於仍然失蹤的飛官,請全民一同祈禱,也請搜救人員務必注意安全。
目前搜救工作持續進行,後續會有飛安調查,現階段請外界避免過度臆測。
2) 針對F-5E型機彈射座椅,各單位已開始進行更新工作,我會持續督促,務必使各項作業在最短時間內如質完成。
3) 針對國防部依國防法第31條提交的四年期國防總檢討,在與日本、英國版本相較後,適應認為不論就篇幅或內容來說,都還有進步空間;尤其國防法規定的定期報告包含中共軍力報告書、中華民國五年兵力整建及施政計畫報告、四年期國防總檢討、國防報告書等等,種類很多,彼此間劃分不明確,我特別請部長研究是否未來有整併可能。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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