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就像月經文,時不時要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然走過路過好大的官威,一不小心人民就會被上銬帶走。
前天下午又發生一件警察盤查人民的爭議案件,據網友網友描述( https://reurl.cc/kZzK1x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甚至把她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用手銬銬在路邊7-11的椅子上,然後塞進警車帶回警局(三重警察局中興橋派出所),到了警局甚至腳鐐伺候!
當警察發現這位姐妹是合法的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這位看護只是出來倒垃圾,根本不認得被丟包的地方是哪裡,身上連叫計程車回家的錢都沒有!最後用google map才找到路,一個人哭著回家,而且還很擔心,她被警察帶走的時候,雇主家樓下的門來不及鎖,一直想著要是阿嬤怎麼了,無法跟雇主交代…」
三重分局於當晚連夜調查,確認該員警確有執法違失,並依刑法妨害自由等罪嫌,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關於違法盤查,在幾個月前中壢女老師的案件中( https://reurl.cc/eEr54L ),我就質詢過關於 #盤查、以及 #身份查驗 的相關問題。
🔴什麼時候警察可以查驗身分?
請記住,#人民沒有接受違法盤查的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說: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 #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也把「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查證身分」的條件說得很清楚:犯罪嫌疑或知情、防止生命身體危害、預謀重大犯罪、無停居留許可、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很顯然,下樓倒垃圾和朋友講電話,不符合以上任何要件。
🔴查驗身分有需要現場上銬、帶回警局上腳銬嗎?
就算警察有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1項的要件,也要遵守第7條的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重點來了:「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簡單來說,除非無法現場完成身分查驗,才能帶回警局。
另外,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警察要「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實這很簡單,在上古時代沒辦法在路邊即時查詢人民個人資料。
然而,現在警察早就配有警用行動電腦,並可查詢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應受尿液採驗人、遺失身分證、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大陸人士行方不明、失竊汽機車、戶籍、車、駕籍、統號變更、典當紀錄、前科、國人相片、治安顧慮人口相片、大陸行方不明相片、逃逸外勞相片、脫離兒少、緊急求救、治安資訊頻道、刑案紀錄、失蹤人口影像」等等各種資料。
也就是說,早就有比動輒帶人回派出所三小時還侵害更小的方法。在現場事實上就能查證身分的狀況下,動輒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很難說是符合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的措施。
🔴最後還是談談移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規定: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咦?外國人要隨身攜帶證件。所以移工出門倒垃圾,一定要帶居留證嗎?沒帶就能帶走「查驗身分」嗎?
當然不是。舉個最直接的例子,大家隨時都把身分證帶在身上嗎?
就算戶籍法第56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但這不代表沒帶身分證,就活該被違法盤查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一樣的道理。外籍移工也不能任意盤查,要符合我們前面提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才可以進行身分查驗,
過往,也有不少警察看到外國面孔,就動輒進行盤查所引起的爭議。這就回到前面談的警執法第6條要件的問題。
不過,單純長得像外國人就可以身分查驗的規定,我是從來沒有看到啦。
🔴為什麼警察會被移送?
不是執法人員做什麼都可以。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很清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要依法行事,才能阻卻違法。事實上,有不少執法人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涉嫌違反刑法302條之妨礙自由罪的案件(還會適用刑法134條加重)。
三重分局在案發後馬上調查移送,至於個案作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就有待檢察官深入調查。
然而,還有更深層的問題值得討論:是不是因為績效壓力,讓員警看到移工就想查?
類似的違法盤查案件一再發生,更讓人民質疑,是不是執法文化出了問題?
又或者說,這次的案件,是不是因為被踢爆才有被調查的機會?
又有多少違法盤查的案件,因為人民不想追究最後成為黑數?而移工在台灣受到的系統性歧視,是不是也讓這些弱勢中的弱勢,更容易成為不當執法的被害者?
問題的面向很多很廣,但從今天分局的處理方式到輿論的關注重點,可以看到台灣社會還是往一個更為強調法治的方向發展。
在接下來的會期,我也會努力透過相關提案,努力監督警察職權行使的合法和合理性。
手銬使用規定 在 梁律師的執業日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更新 最新新聞報導中有提供相關監視錄影畫面(參留言處)
一早看到一則令人氣憤的新聞,事發來自於一個網友的貼文,後來整件事情迅速發酵,由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分局長指揮嚴辦該名違法員警👮
1⃣事由:員警疑似執法過當,對合法移工上銬
2⃣關於警方執法措施,我認為有幾件事情值得思考🤔🤔🤔
1.我國執法人員如何認定外籍移工為逃逸外勞,從本次事件中,一名家庭看護員僅是至樓下到垃圾與朋友視訊聊天,就被認定為逃逸外勞,認定標準何在。
2.再者,縱使認定為逃逸外勞,實施檢查手段之必要性為何?
該篇貼文中甚至提到「員警使用手銬將該名移工銬在路邊7-11超商的椅子上,然後用警車帶回派出所並上腳鐐伺候」,為何對於一名手無寸鐵的移工需要動用如此手段拘束人身自由。
3⃣相關法令依據及反思
其實除了對於此案件的疑似逃逸外勞之外,我國警界於使用手銬腳鐐一事似乎早已司空見慣,到底何種情況下才需要使用手銬腳鐐拘束被拘捕者之人身自由,是否仍應依法謹慎為之。根據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20條規定僅在人民有抗拒留置或逮捕、攻擊警察之行為或有自殺之虞時,方得使用警銬或其他戒具,若人都已經身處警局,是否應再檢視有無上開疑慮,再 #警械使用條例 第7條之規定即應立即解除戒具之拘束。
(另外還有查到 #警察機關拘捕留置人犯使用警銬應行注意要點 ,其中第5點人犯留置期間,基於事實需要,以使用手銬為原則,非有必要不得使用腳銬。 不過這邊若是套用到逃逸移工身上,逃逸移工至多僅屬違反行政法規的部分,並非「人犯」,惟舉重以明輕,既然連人犯都需要注意相關拘束措施了,僅屬違反行政法規的逃逸外勞是否更應注意相關拘束措施。)
⚠備註:本則新聞事實認定部份可能須待更多事證加以認定,並非一概認定員警必然違法有誤。
手銬使用規定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我被關進了警局兩晚,不是我做錯了什麼,而是 #警察做錯了什麼?】
最近「#警察搜索程序」的討論很多,在我忙完奧斯卡的工作後,終於有空來分享一下,我一個月前才剛碰到的事情。
我被警察上銬、違法逮捕。
不只是九小時,我在警局關了 #兩個晚上。
就像是你們在電影中看到的那樣,我也算是「開箱」了一個看電影關警局的體驗流程啦。
《#黑暗騎士》中,小丑在監獄時雙手會緊緊銬在一起,不是在沉思計策,是手銬把你銬久了之後,自然手就會維持在上銬的距離。
我那幾天手都會不自覺地呈現這個姿勢。
在這兩天,除了完全沒有自由,不能聯絡工作上的事情,工作受影響,不能好好睡覺(手被銬在鐵條上,都是單手掛在空中睡),不斷地被警察威脅、言語 ㄎㄠ ㄙㄟˋ , 還看到有警察一直在說謊話,試圖恐嚇不懂法律的民眾。
我那天會碰到的事情,#你們也會碰到。
沒有違法的人,也會被違法的警察抓走。
現況就是,這幾天我們看到越來越多人站出來,分享他們的經驗,其中還包括了,理論上最了解警察的「檢察官」 (貼文在這邊:https://link.leftymovie.com/3e2xcq)
連檢察官都站出來分享違法警察的事情。
那我到底為什麼會被關呢?
是不是我做錯了什麼呢?
跟律師再次確認後,我們確定「是警察做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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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子的。
一個月前的晚上,在朋友的酒吧幫忙試新菜、試新酒後,我到了附近的另一間酒吧,跟一組喝多了的朋友打個招呼,然後送他們搭計程車。(為了他們的安全起見)
正在陪他們等 Uber 的時候,一組警察從旁邊經過,他們似乎看到我手上有電子煙,就衝了過來說,「#懷疑那個是大麻」,要把我帶走。
第一時間,#我馬上拿出手機來蒐證。
這個舉動馬上就激怒了他們。
「沒有罪的人幹嘛自保?」
我要強調,這是他們的第一個錯誤觀念,警察有秘錄器蒐證,但是只公布對他們有利的證據,其他就「國防布」,我們這兩天看到「黑衣人衝進警局」的新聞又一次發生。
(阿不然裝車用攝影機的,都是預謀要撞人嗎?)
也幸好這次都有蒐證到,不然我不敢寫這篇文章。
第二,我跟他們說,除非你們有「合理的理由」,不然我「#不同意搜索」。
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有權調查我的身份,但是不能隨意動我的物品、搜索我。
所以我跟警察說,我的電子煙「#完全合法」!連尼古丁都沒有。
你要查證什麼我都願意配合,你要身分證我可以給你,但是你要搜索的話,我不同意,你堅持要搜索可以,但是要給我「臨檢異議單」。
(這是依規定,警察應該帶在身上的,但是警察通常不帶)
警察說: 「好啊! 你來這套,我知道啦! Youtube 看很多就對了。好啊,單子我給你,你讓我搜索,而且我還要抓你去警察局。」(掏出手銬)
我回答:
「可以,都可以。只要你的執法流程是正確的,我都可以配合。」
「你要身分證我也給你了,你要我去警察局我也可以,你要我上銬我也可以。」
「但是,你要跟我說理由是什麼?我犯了什麼法?」
然後我就被上銬帶走了!
當下都沒有講理由喔!
(後來還是沒有給我單子啊!!!!)(根本就沒帶)
到了警局,由於我持續錄影,並且持續問他們,到底你們為什麼可以直接把我上銬帶走,持續問了很久他們才脫口說出,因為「你這個就是大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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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二級毒品現行犯」?
他們的理由如下:
1.依照 #經驗法則,我的電子煙,看起來就是大麻電子煙。
2.警察聞到我 #身上有大麻味。
這超級荒謬的!
1. 所有的電子煙的煙油都是長一樣的,就是淡黃、淡黃色的,我的連尼古丁都沒有,這連「藥事法」、「菸害防制法」都不能抓我,你怎麼確定我的電子煙就一定是大麻煙油?
2.他覺得我身上有大麻味,是超級主觀意識。
(這在今年得奧斯卡最佳短片的《遙遠的陌生人》裡面有同樣的警察誣賴手法。)
而且,不要說我當下根本連電子煙都沒抽了,哪來的大麻味。
酒吧門口就是吸菸區,就算現場他覺得有大麻味,怎麼知道是我發出的?
如果這兩點就可以把我上銬帶走,那未來你們拿著巧克力都可以被抓走。
因為
1.經驗法則,大麻巧克力就是這樣子。(啊就巧克力樣啊)
2.他 #覺得你身上散發大麻味。
這是極端案例啦,我相信一般警察不敢這麼扯。
但是,依照警察上銬我的兩點,你拿著香菸也會被上銬帶走。
因為
1.經驗法則,有大麻煙,大麻煙就長得像你手上的那樣。
2. #他覺得你身上散發大麻味。
所以,我堅決他們不能用這兩個理由把我上銬帶走,這些我都有在現場表示,並且錄影蒐證。
但是,有一個「說謊胖警察」,#直接搶走我的手機,不讓我錄影。
這點當然我也是抗議。
說謊的胖警察這時候拿出他們最常使用的騙術,因為「偵查不公開」,所以你不能錄影了。
在我指責他騙人之後,他們還是把手機還給我了。
(因為臨檢是行政調查,不能阻止人民對執法過程錄影紀錄)
被上銬帶去警局之後,他們才開始「查驗」我的電子煙有沒有含大麻。
第一次驗出來「沒有」,他們不死心,再驗第二次,顯示出來的也不是「紅色」的毒品反應,但是他們就指這個呈現「黃色」的結果說「這就是紅色」。
好! 不管他們為什麼要做兩次,到底有沒有動手腳,或是「指鹿為馬」的荒謬判定。
就法學理論上,警察應該確定我攜帶的是「大麻電子煙」,才能把我上銬帶走。
而不是,先把我上銬帶走,再去查是不是大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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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程序正義」的部分。
大家都聽過「毒樹果實理論」,警察違法所得到的證據,甚至後續的證據,都像是長出來的毒蘋果,不能算證據。
「#毒樹果實理論」,就是為了要讓警察辦案需要照程序走,不然警察為了績效,都違法抓人先,再去補證據就好。
先抓人,再找證據。
他直接闖進你家,看你的電腦有沒有盜版電影。
他可以直接把你上銬帶走,看你手機有沒有奇怪的東西。
更實際的案例,就是先把你抓走,激怒你、讓你生氣,你再罵他,或是抵抗他們逮捕你時發生推擠,就是「#妨礙公務」定罪。(這次新聞的案例 +1)
這就是為什麼大家看法律電影時,故事都在講究「程序正義」,因為就是怕壞警察亂搞。
那台灣的法律跟美國一樣嗎? 台灣也是有的喔!
我在為 ETtoday 寫名家專欄,用影帝安東尼霍普金斯的《#破綻》,教大家「毒樹果實理論」時有提到。(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21120/129430.htm)
寫《破綻》跟寫今天的分享都是一樣的,我想講的是:
「法律不會保護弱勢,法律只會保護懂它的人。」
今天我已經比很多人懂法普知識了,我都被「不遵守法律」的警察惡整、說謊,那更多人是完全不懂法律的,你碰到這種警察只會死得更慘,因為你不知道法律能保護你。
我希望透過這次的風波,大家能更關注「程序正義」。
警察抓壞人確實很辛苦,但是無限制地擴張權力,就會變成「只抓得到好人」,因為壞人有超級貴的律師團隊保護他,#而你沒有。
警察有好的,但是也有壞的,你永遠不知道你碰到的,會是哪個?
這個案件現在已經委託 「#李菁琪律師團隊」來處理,後續再慢慢跟大家分享。
他們也跟我說,2-4月是警方的 #毒品專案,所以很多警察為了績效、#拼業績,開始亂抓了,他們這陣子處理了幾個類似案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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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雖然被關的兩天非常生氣,不過對我來說算是很有趣的一次經驗。電影裡面你看過的那些畫面,我都體驗了! 偵查室、地牢、新聞會出現的地方法院,或是跟其他罪犯關在同一間監獄(廁所在牢房裡面的那種),這些流程我都經歷了,還跟一位愛看電影的警察聊《#哥吉拉》電影聊很開心,跟一位打 #傳說對決 的警察分享打排位的心得。
也看到更多黑暗面,說謊胖警察對我的證據動手腳,對律師謊稱「檢察官要扣留我手機」(但是後來檢察官表示:沒有),還有其他警察「們」聽到我要抗告,各種手法恐嚇我、整我,這些都相當精彩,未來有機會再慢慢寫,這篇只是冰山一角。
至今我的手機,依舊被他們扣留著。
幸好,我透過各種方式已經把證據檔案傳出來了,這也是精彩的救援故事,改天教大家怎麼自保。
警察也是人,我能理解他們在做他們覺得對的事情。
但是,執法的人員,理論上要更遵守法律才對。
只是,惡質警察的陋習,會被「#學長學弟制」給傳承下來,或是長官給施壓下來,就像最近「證據影片被誤刪」的事件一樣。
這六年,有 #兩百多件 警察違法被送辦。
如果沒有更多人在意,那這些事情就會一再發生。
History repeats itself,因為沒有人願意站出來制止他們。
不要每次都等到出人命,才有人大聲齊呼,那都為時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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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看完這篇長文的你,也感謝每一位在當時深夜,對我緊急救援、為我擔心的朋友們。
連律師費、交保金也都是靠朋友們的支援才籌到。
有朋友建議我不要寫出來, 因為你不知道風向會變怎樣,也不知道未來會怎麼被警察針對。
還是一樣這句話:
「法律不會保護弱勢,法律只會保護懂它的人。」
不懂理財的人不會有錢,不懂法律的人不會被保護。
你還沒碰到,不保證你不會碰到。
我會繼續跟大家分享,這些可以保護你的法律常識。
#RightIsRight
#程序正義本來就是你的權利
#法律只會保護懂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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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消息:
【你不知道,不代表他不存在】 https://www.facebook.com/leftymovie/posts/311479847008848
【執法人員,真的不用知道法律嗎?】
https://www.facebook.com/leftymovie/posts/312006220289544
【自救篇】如果再次發生,我會怎麼做? #五件事教你自保
https://www.facebook.com/leftymovie/posts/312824990207667
【結果出爐】 無罪不起訴! 檢察官認證我尿檢藥檢全過
https://www.facebook.com/leftymovie/posts/33011840181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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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載再開!
【警察復仇記:大陣仗直接違法,警察未到記者先到,抹黑戰開始:#說好的偵查不公開 呢?】
https://www.facebook.com/leftymovie/posts/399701008186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