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 最新新聞報導中有提供相關監視錄影畫面(參留言處)
一早看到一則令人氣憤的新聞,事發來自於一個網友的貼文,後來整件事情迅速發酵,由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分局長指揮嚴辦該名違法員警👮
1⃣事由:員警疑似執法過當,對合法移工上銬
2⃣關於警方執法措施,我認為有幾件事情值得思考🤔🤔🤔
1.我國執法人員如何認定外籍移工為逃逸外勞,從本次事件中,一名家庭看護員僅是至樓下到垃圾與朋友視訊聊天,就被認定為逃逸外勞,認定標準何在。
2.再者,縱使認定為逃逸外勞,實施檢查手段之必要性為何?
該篇貼文中甚至提到「員警使用手銬將該名移工銬在路邊7-11超商的椅子上,然後用警車帶回派出所並上腳鐐伺候」,為何對於一名手無寸鐵的移工需要動用如此手段拘束人身自由。
3⃣相關法令依據及反思
其實除了對於此案件的疑似逃逸外勞之外,我國警界於使用手銬腳鐐一事似乎早已司空見慣,到底何種情況下才需要使用手銬腳鐐拘束被拘捕者之人身自由,是否仍應依法謹慎為之。根據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20條規定僅在人民有抗拒留置或逮捕、攻擊警察之行為或有自殺之虞時,方得使用警銬或其他戒具,若人都已經身處警局,是否應再檢視有無上開疑慮,再 #警械使用條例 第7條之規定即應立即解除戒具之拘束。
(另外還有查到 #警察機關拘捕留置人犯使用警銬應行注意要點 ,其中第5點人犯留置期間,基於事實需要,以使用手銬為原則,非有必要不得使用腳銬。 不過這邊若是套用到逃逸移工身上,逃逸移工至多僅屬違反行政法規的部分,並非「人犯」,惟舉重以明輕,既然連人犯都需要注意相關拘束措施了,僅屬違反行政法規的逃逸外勞是否更應注意相關拘束措施。)
⚠備註:本則新聞事實認定部份可能須待更多事證加以認定,並非一概認定員警必然違法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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