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最新大法官解釋及相關法律,整理人民不服行政處分或行政措施的救濟(行政爭訟)途徑:
1、就公務人員而言(重要考點,請注意!)
(1)、不服服務機關、人事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包括記過、記大過丶申誡丶考績評定、有法規依據之書面或口頭警告、有關財產上的加班費、補助費之核定⋯等),依據釋字第785號解釋均改認為行政處分----->復審(考試院保訓會)----->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不服服務機關之工作條件、管理措施(包括主管調任非主管而不影響其官職等及陞遷序列者)----->申訴(向其服務機關)------>再申訴(向保訓會)之救濟。
(3)、不服公務員懲戒法院之懲戒裁判得上訴、抗告(一級二審),不服確定終局判決----->具有法定原因向公務員懲戒法院聲請「再審」。
2、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而言
(1)、律師比較特殊(釋字378號):律師不服司法院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相當高等法院之判決)----->向司法院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起「覆審」(相當最高法院終審判決)
(2)、其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釋字295號):不服各主管行政機關之懲戒(停業、撤照)之行政處分,向懲戒之原主管機關(如會計師向財政部、醫師向衛福部)提起「覆審」之救濟(此覆審乃相當於訴願程序)----->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學生而言
(1)、中、小學生不服退學或類此處分(釋字382號)、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先向學校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2)學生不服學校敎師學業成績之評量(此法律定性並非行政處分)----->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3)大學學生不服行政處分或公權力措施(釋字684號):申訴------>訴願---->行政訴訟,但中小學學生之行政爭訟,仍然適用釋字第382號解釋,僅限於退學、開除、強制長期休學等類此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4)釋字第784號解釋:各級學校之學生不服學校的敎育或管理措施,損害其「權利」,各級學生的學生,均得就相關措施,依行政爭訴法規定,提起相應的救濟,沒有予以限制的必要,於比範圍內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重要考點,請注意!)
4、敎師
(1)公立學校教師不服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行政處分或具體措施(曠職登記、扣薪、留支原薪、敎師評量):釋字736號解釋,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權下列救濟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2)私立學校與教師為私法契約關係,敎師不服該私立學校停聘、解聘、不續聘之私法上意思表示,依敎師法第42(條規定,得自由選擇下列救濟途徑:
A、申訴、再申訴、民事訴訟
B、申訴、民事訴訟
C、民事訴訟
(3)各公立學校不服敎育部再申訴之終局決定,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此乃教師法之特別行政救濟制度(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聯席會議決議)。(重要考點,請注意!)
(4)公立高中以下的敎師:不服學校之「年終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之懲處」即記過、申誡之懲處,影響教師之升遷介聘、財產之權,教師不服得依敎師法之規定,自由選擇以下之救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5、受刑事羈押之被告(釋字720號):準用刑事訴訟法,向裁定羈押之法院提起「準抗告」之救濟。
6、受刑人
(1)、不服法務部否准假釋之決定(釋字691號),依據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依法向監獄機關之上級提出「復審」(相當於訴願)之救濟,不服復審決定後得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受刑人不服監獄之處分或管理措施其影響權益並非輕微者,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提出陳情,並得向其監督機關提出申訴(相當於訴願)之救濟,受刑人不服申訴之決定得於30日內,準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釋字755號)。
7、人民不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政罰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抗告(一級二審)。
8、軍人及役男(釋字第430、459號),不服核定退伍、體位判定之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9、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不服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所發布之都市計畫,認為有權利或一定期間內有權利之損害,不論其都市計畫之性質,均得依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向都市計畫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之救濟。(重要考點,請注意!)
懲戒法院 救濟 在 范雲 FAN, Yun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重建社會對司法的信任
#爭議案件重啟調查特別救濟
#實質從嚴認定不能有533準則
#涉案人員依法從重嚴懲
#職務法庭公開審理以昭公信
去年監察院揭發 #石木欽案外案翁茂鍾案,爆出審、檢、警、調等多名司法人員與翁茂鍾有不當交往、收受贈物,報載甚至說翁茂鍾儼然 #喬事中心,有專用的 #茂鍾用箋,甚至還握有27本 #百官行述 筆記本。
今天早上,司法院、法務部終於相繼公布行政調查報告結果。根據司法院的調查報告,共有 #20名現任或曾任職法官者,與翁茂鍾有不當接觸或受贈物品,其中7人情節重大、有移付司法懲戒的必要。
而根據法務部的調查報告, #共有20名檢調人員受調查,其中3人移送檢察機關分案調查者、1人移送監察院審查是否司法懲戒、16人行政職務監督或行政議處。
這樣的結果讓人震驚又遺憾,大批司法人員有不當行為,重創司法形象。
蘇院長已經指示 #徹查向人民交代,我認為後續相關單位應具體採取作為,重建社會對司法的信任:
#爭議案件重啟調查特別救濟
相關司法人員經手的案件結果,既然已無法受到社會的信任,我認為應依法重啟調查;已經判決確定的案件,更應啟動特別救濟(非常上訴、再審)。
司法權、行政權,面對已經發生的錯誤、有引起社會疑慮之虞的案件結果,應用最高的法律標準協助人民救濟,重新確認結果或修復既有錯誤。
#涉案人員依法從重嚴懲
我知道,有年輕司法官在現場履勘時,連一杯當事人遞上來的白開水都不敢接;與友人聚餐,甚至都約在法院附設的餐廳避嫌,這樣努力在維持法官獨立、廉潔的形象。反觀這次翁茂鍾案,相關單位被報載批評用所謂的 #五件襯衫、 #533準則(受宴飲、衣物、禮品各5次、3次、3次)作為調查標準。
今天早上司法院已經否認有所謂的 #533準則,但因為調查報告還沒完全公布,無從檢視個案認定標準為何。
而看法務部發布的新聞稿,調查參考標準確實白紙黑字寫有 #接受翁茂鍾宴請5次以上者、 #接受翁茂鍾餽贈襯衫5次以上者,被諷刺原來不是533準則而是 #55準則。讓人意外:報載的誇張量化標準居然雖不中亦不遠!
法務部這次的調查名單中,有前監委方萬富在擔任台南地檢署檢察長期間,也是接受過宴請五次、襯衫五件,但購買翁的怡安股票50張!前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曲鴻煜,接受過宴請2次、襯衫6件,購買翁的怡安股票10張!
換言之,這樣寬鬆的量化標準,根本無法真正揪出有不當往來餽贈的司法人員!
不論是司法院、法務部或內政部,都不該用寬鬆的形式標準來調查,而應綜合考量實質認定,出現在翁茂鍾 #百官行述 筆記本中的,就該逐一檢視調查,若有不當,就應依法從重嚴懲。
#鬆掉的政風螺絲應檢討
這次司法院受調查的13人,因情節較輕,且已超過行政懲處(職務監督)的5年行使期間,而無法懲處。
這顯示過往司法院的 #政風螺絲鬆了,是否內部政風監督不嚴或標準不一,導致多年以來都未揪出不當的往來餽贈,也應該啟動對政風的檢討。
#職務法庭公開審理以昭公信
目前相關案件有的已在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中、有的可能即將進入職務法庭審理。但目前懲戒法院對審理司法官懲戒案件的職務法庭,採取 #原則不公開例外公開 的作法。
有鑑於這次事件已經重創司法形象,石木欽更曾任公務員懲戒會委員長,同時也有現任懲戒法院法官被調查。我認為職務法庭除了依法邀請國民參審,也應例外採取公開審理,已昭社會公信。長期來看,司法院也應評估是否修正《法官法》,改為以 #公開審理 為原則。
《法官法》、《公務員懲戒法》在2019年才有過大幅翻修,全面強化公務員、司法官懲戒的相關規定。這次的事件正給我們一次機會教育,檢視現行法制是否還有強化的必要。
我也會在立法院持續監督、檢視相關法規,希望能重建社會對司法的信任!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懲戒法院 救濟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依最新大法官解釋及相關法律,整理人民不服行政處分或行政措施的救濟(行政爭訟)途徑:
1、就公務人員而言
(1)、不服服務機關、人事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包括記過、記大過丶申誡丶考績評定、有法規依據之書面或口頭警告、有關財產上的加班費、補助費之核定⋯等)----->復審(考試院保訓會)----->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不服服務機關之工作條件、管理措施(包括主管調任非主管而不影響其官職等及陞遷序列者)----->申訴(向其服務機關)------>再申訴(向保訓會)之救濟。
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之相關措施,權利受到損害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並不排除於再申訴之後提起行政訴訟之救濟,以符立法保障人民權利的意旨。
(3)、不服公務員懲戒法院之懲戒裁判得上訴、抗告(一級二審),不服確定終局判決----->具有法定原因向公務員懲戒法院聲請「再審」。
2、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而言
(1)、律師比較特殊(釋字378號):律師不服司法院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相當高等法院之判決)----->向司法院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起「覆審」(相當最高法院終審判決)
(2)、其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釋字295號):不服各主管行政機關之懲戒(停業、撤照)之行政處分,向懲戒之原主管機關(如會計師向財政部、醫師向衛福部)提起「覆審」之救濟(此覆審乃相當於訴願程序)----->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學生而言
(1)、中、小學生不服退學或類此處分(釋字382號)、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先向學校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2)學生不服學校敎師學業成績之評量(此法律定性並非行政處分)----->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3)大學學生不服行政處分或公權力措施(釋字684號):申訴------>訴願---->行政訴訟,但中小學學生之行政爭訟,仍然適用釋字第382號解釋,僅限於退學、開除、強制長期休學等類此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4)釋字第784號解釋:各級學校之學生不服學校的敎育或管理措施,損害其「權利」,各級學生的學生,均得就相關措施,依行政爭訴法規定,提起相應的救濟,沒有予以限制的必要,於比範圍內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
4、敎師
(1)公立學校教師不服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行政處分或具體措施(曠職登記、扣薪、留支原薪、敎師評量):釋字736號解釋,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權下列救濟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2)私立學校與教師為私法契約關係,敎師不服該私立學校停聘、解聘、不續聘之私法上意思表示,依敎師法第33條規定,得自由選擇下列救濟途徑:
A、申訴、再申訴、民事訴訟
B、申訴、民事訴訟
C、民事訴訟
(3)各公立學校不服敎育部再申訴之終局決定,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此乃教師法之特別行政救濟制度(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聯席會議決議)。
(4)公立高中以下的敎師:不服學校之「年終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之懲處」即記過、申誡之懲處,影響教師之升遷介聘、財產之權,教師不服得依敎師法之規定,自由選擇以下之救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5、受刑事羈押之被告(釋字720號):準用刑事訴訟法,向裁定羈押之法院提起「準抗告」之救濟。
6、受刑人
(1)、不服法務部否准假釋之決定(釋字691號),依據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依法向監獄機關之上級提出「復審」(相當於訴願)之救濟,不服復審決定後得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受刑人不服監獄之處分或管理措施其影響權益並非輕微者,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提出陳情,並得向其監督機關提出申訴(相當於訴願)之救濟,受刑人不服申訴之決定得於30日內,準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釋字755號)。
7、人民不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政罰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抗告(一級二審)。
8、軍人及役男(釋字第430、459號),不服核定退伍、體位判定之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9、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不服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所發布之都市計畫,認為有權利或一定期間內有權利之損害,不論其都市計畫之性質,均得依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向都市計畫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之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