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替代役男趙介佑可以在外趴趴走?
今天找了役政署和相關單位來釐清,替代役男趙介佑的逃兵事件。整個事件是這樣的:
2018年7月,趙介佑在澎湖服矯正役,因恐嚇管理人員、擅離職役。之後,判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隨後核定「因案停役」。
2019年9月,趙繳交罰金執行完畢。
過沒幾天,趙再度因他案遭到羈押,直到2020年2月25日交保。
至此,展開他身具役男身分、卻又未回役的 #等待回役生涯。
根據台北市政府兵役局的說法,區公所每一兩個月皆清查役男服役狀況,但因趙累案(組織犯罪、強盜、恐嚇取財、毀損)在身,希望等案件告一段落,再讓他回役。
7個月之間,北市府在等待案件告一段落,#趙男持續等待回役。
2020年9月25日,終於到了 #役政署一年一度的役男清查。役政署發函請各縣市政府清查「因案停役役男回役」。
2020年10月27日,北市府兵役局回函役政署清查情形,趙男也在其中。
2020年底,趙家舉辦壽宴,等待回役的趙男與徐國勇部長開心合照。
2021年1月4日,北市府函報回役審查作業,終於要結束趙男的 #等待回役。
4天後的1月8日,役政署核定趙介佑回役於2月22日生效。
往後的發展大家都知道了,趙男短暫的回役生涯,再度擅離職守達7日,再度因案停止。
事實釐清了,#有沒有需要檢討的地方?
當然有。
1⃣北市兵役局等待案件告一段落,再辦理回役的做法,是造成趙介佑逃兵在外開心拍照的主因。這樣的做法,並不恰當。
2⃣役政署也坦承,針對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鄉鎮市公所「每年辦理一次」的役男清查核對頻率,會加以調整提高密度。對於因案停役的替代役男,未來會專案列管,追蹤其後續回役狀況。
3⃣過去因交保、緩起訴、服刑完畢後的停役役男役政機關並沒有辦法及時得知,進而通知回役,這也是應該檢討改進的地方。
在台灣,#平均每兩個人就一個人要服役,不管是常備役還是替代役,請政府一視同仁,做好役男管理,別再讓等待回役的荒謬情形再度發生了。
強盜恐嚇取財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犯了罪之後,難道還不能擁有一份工作?】
▌故事是這樣的
南韓議員吳永勳(#오영훈)提議要修正 #廣播法,內容主要是說:「只要曾犯下毒品案、性暴力、酒駕等而被判監禁的藝人,就不該出現在電視或任何演藝頻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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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新聞上說會看不到我們 #國民司機 兼 #洗碗總負責人 #李壽根,根據事實查核的新聞認為是誤報,因為這個法案是 #不溯及既往 的,也就是說,只有這個法案通過後,受到法院判決有罪的人才會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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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說這個法案是針對 #演藝人員,也有點不正確。因為法案內容有說如果是毒品犯罪的話,不只演藝人員,包括教授、運動選手、政治人物等等都不可以上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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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案因此引起違憲的嫌疑,認為過度限制演藝人員的 #工作權。
(小編用破爛的韓文找到事實查核的新聞,歡迎大家蛋洗小編:https://buff.ly/2st3V0f)
▌台灣過去也有類似的爭議
沒錯,就是那個人人都知道的 #計程車司機。我們的 #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就列舉了幾樣犯罪,比如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還有妨害性自主,認為犯過這些罪的人不可以再當計程車司機,理由大家用膝蓋想也知道,是因為這份工作跟乘客安危、社會治安密切關聯,而且這些犯罪被認為再犯率很高,而且評估了很多其他方法,但都被大法官們認為 #客觀上目前並無實現之可能,因此終身不得再當計程車司機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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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裡多份意見書都有提出犀利的見解去分析,比如是不是把計程車司機當作一個「萬一找不到工作的最後謀生手段」,因而去貶抑營業小客車的的職業尊嚴等等,但小編覺得最值得大家反思的理由是對於 #刑事政策的反思,當社會上的人對這些 #更生人 丟石頭的時候,國家應該張開手臂去抵擋這些石頭,然而國家卻率先向這些更生人丟石頭,是不是反而使這些更生人難以在外尋求出路,而使他們除了監獄別無所去之處?
▌這個法案如果發生在台灣的話?
這裡跟計程車比較不一樣的是,#無線廣電媒體 的特性,也就是 #頻譜資源有限性 的概念,因為頻譜是有限的,所以政府就會扮演起分配的角色,對於怎麼分配,過去美國曾經用過抽籤,最後還是改採內容審查,認為基於這種有限性的思想,分配到頻譜的人某程度也負有公共義務去形塑優質的節目內容。即使是科技進步的當下,我們仍然沒有徹底擺脫頻譜資源有限性的束縛。再加上,廣播電視具有大規模資訊傳布、制度性的去監督政府的功用,因此政府為了確保公益的達成,確實有必要介入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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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有問題的是,如果是演藝人員,還會牽涉到他們的工作權,限制到永遠不可以上節目,是不是一個侵害最小的手段?另外對於節目內容的形塑或許還可以基於要促進弱勢文化(說真的!你摸著良心,問問自己有收看過客家電視台嗎?如果全部交由市場決定,它有很高的機率會被淘汰啊!)而認為政府可以介入管制,但是這種關於節目出演者的出演,似乎可以交由市場機制,由大眾自己去抵制。最後就像前面說的,我們否定更生人出現在電視上,到底是否定了「對犯罪行為抱有僥倖心態的風氣」,還是否定了監獄制度的矯正教化功能?(當然如果是的話,就代表更生政策需要被檢討啦!)
▌去西方取經之前(是新西遊記ㄉ部分),可以來看一下這邊ㄉ文章!
居然讓犯人住爽爽?到底把犯人關到監獄的目的是什麼?
https://buff.ly/2R2yYue
蔡孟翰|從林克穎案談台灣監獄人權
https://buff.ly/2CKbUII
吳玟嶸|鐵欄杆內自成一國──從韓劇被告人談監獄法制
https://buff.ly/2MtFILv
#坐等去肯亞的三餐
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34G8J0F
強盜恐嚇取財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為錢而來──強盜、詐欺及恐嚇
🔜 http://qr.angle.tw/n46
💡法領域:刑法第328、339、346條
✔關鍵字:強盜、恐嚇取財、詐欺、犯意提升
我國刑法恐嚇取財罪係以「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強盜罪則係「以強暴、脅迫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恐嚇與脅迫之區別標準向來有不同見解。學說及早期實務認為,恐嚇係指以將來惡害通知被害人使其生畏怖心之行為,以現在危害通知者為脅迫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