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權成雙】748施行法違憲?
748施行法的立法部分條文如果違憲?有沒有這麼荒謬?
還記得2017年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 宣告「沒有讓同志結婚」是違憲嗎?
後來2019年 立法院立了《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讓同志可以結婚
但其實部分條文,可能也違憲了?
尤其是748施行法第20條,再次出現「「規範不足」有違憲可能的設計?
--748解釋--
司法院於106年5月24日作成釋字第748號解釋,就民法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宣告其屬「規範不足之違憲」。
--748解釋施行法--
748施行法第20條的內容是「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當時的立法說明是:
一、鑑於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有共同經營生活事實,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依個案判斷其收養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並準用民法有關收養之規定。
二、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親生子女後,依本條準用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結果,其與被收養子女間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是民法及其他法律中有關父母與子女間權利義務之規定,自有適用,附此敘明。
--
當時第20條的立法設計,是為了保障同志家庭的親生子女
而沒有積極保障同志家庭的「養子女」,我先不要那麼快說這個是「歧視性」的設計
但顯然是有「區別性」的設計
其實台灣的法規,幾乎都用「子女」或「婚生子女」
只有涉及國境問題的時候,才有用「親生子女」這四個字
(《入出國及移民法》、《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廢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看來,當初寫這個法案的人,真的是把同志當成「不同國」的人在思考?
覺得有點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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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認為,關於「同志收養配偶的養子女」
關鍵在於主張:
民法也好,748施行法也好,都『沒有限制』同志收養配偶養子女(沒有說不行收養)
問題在於『未能夠積極保障』同志收養配偶養子女,這並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在以往的法規中,通常都是用「子女」、「婚生子女」
實在沒有理由在748施行法立法的過程中,再特別區隔「親生子女」和「養子女」
10月1日要開庭了,只希望司法事務官能看在「#兒童最佳利益」的份上,運用「合憲性解釋」,讓我們能準用或類推適用748施行法第20條
--
當時的寫這個法案的人,可能沒有想清楚:「立法是為了合憲,怎麼又立了一個可能違憲的法?」
怎麼會以家長的性傾向,區別性地給予養子女差別待遇(既區分了家長的性傾向、又區分孩子是親生還是養子女?)
何況748解釋理由書也強調,
同志因為長久是政治上的弱勢,難以民主程序扭轉法律上的劣勢地位,如果要因為性傾向給予差別待遇,應採取較嚴格之審查標準,要判斷其合憲性
給予這樣的差別待遇,是基於什麼重要公益的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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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流程走著走著,當時4、5個月的娃,現在也已經3足歲了
何時,這個國家,才願意給我們孩子,擁有兩個同志雙親的權利?
#同志收養家庭 #生養平權 #兒童最佳利益 #收養自由 #性傾向平權
#他是我爸爸 #實質雙親被迫單親 #收養配偶養子女 #共同收養
同時也有1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9的網紅戴瑋姍‧板橋,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爭取彩虹平權地景在新北🌈🌈🌈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上路一週年,台北已完成兩處平權地景。 很可惜,新北在性別平權的議題上,始終缺乏明確角色。 去年我向侯市長建議,新北也要有彩虹地景,來彰顯城市性別平權友善的價值! 當時侯市長責成社會局長找尋合適地點,很可惜,一年過去,至今仍沒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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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在 鏡好聽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Podcast: 2019 年 5 月 17 日「國際不再恐同日」,台灣通過了同性婚姻專法「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成為亞洲第一個同婚合法的國家。然而在這一長串的專法名稱裡,同婚與平權之間真正的距離,除了「領養權」尚無定論外,「#跨國同婚」也仍有重重阻礙——航線與海峽阻擋不了幸福,然而不健全的法條,卻讓成家的可能變得極為遙遠。
跨國同婚有多難?為什麼這一路上有人因無法結婚抑鬱而終;有人為了結婚,必須動變性手術,用肉身與法律抗衡?而從澳門來台多年的 部長與部長的部屋 阿古,與伴侶 #信奇 定居高雄共同創業相互扶持,終於在挨過漫長的訴訟後,於今年 5 月 6 日贏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勝訴,是台灣第一對准許登記同婚的跨國伴侶。「跨國同婚」該如何修法,才能不讓 #畢安生 與伴侶 #曾敬超 的憾事再次發生?
🎧️ 為幸福上路!《#鏡相人間》EP63|為了一起生活,在新的土地重新扎根:跨國同婚這條路 ► https://bit.ly/3nTivsr
■ 攝影:林韋言、賴智揚、賴一銀
#鏡好聽 #想聽愛聽就在鏡好聽
鏡人物 #鏡好聽x鏡週刊 #婚姻平權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首先要恭喜信奇與阿古成功登記結婚了!2019年,本國籍的信奇和澳門籍的阿古,這一對跨國同性伴侶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時,卻因內政部的函釋遭到拒絕,進而提起訴訟,在經過漫長的訴訟煎熬,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今年5月宣判,命戶政機關必須准予兩人登記結婚。昨天,阿古與信奇終於正式登記結婚,成為 #台灣首對台灣與澳門跨國同性配偶,時代力量樂見婚姻平權再度向前邁進一大步。
在2019《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通過後,台灣的同性伴侶就享有合法結婚權利,但跨國的同志伴侶仍然因為現行僅有對象國本身承認同志婚姻,我國才相應承認的現況,導致到現在都還無法享有結婚的權利。除了信奇和阿古,因國籍為台灣與澳門,所以適用有關「反致」的規定,成功爭取跨國同婚的權利之外,時代力量認為 #婚姻本該是基本人權,我們從推動婚姻平權以來,就主張跨國同婚應該一併納入,保障跨國同性伴侶相愛成家的人權。
面對跨國同性伴侶所面臨的困境,時代力量在2019年第九屆與2020年第十屆,均提出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希望透過修法來解決「只要有一方的國家不承認同性婚姻,同性伴侶便無法在台灣結婚」的法律限制。我們期盼即使不同國籍的人相愛,未來也可以不再需透過任何法律手段,就能擁有結婚的權利。
愛情不該受到國界的限制,在信奇與阿古之外,至今仍有許多跨國同性伴侶無法結婚,時代力量承諾將在國會持續推動跨國同婚的法案,我們也在此呼籲政府部門正視、落實婚姻平權,還給所有跨國同志伴侶結婚的基本人權。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在 戴瑋姍‧板橋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爭取彩虹平權地景在新北🌈🌈🌈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上路一週年,台北已完成兩處平權地景。
很可惜,新北在性別平權的議題上,始終缺乏明確角色。
去年我向侯市長建議,新北也要有彩虹地景,來彰顯城市性別平權友善的價值!
當時侯市長責成社會局長找尋合適地點,很可惜,一年過去,至今仍沒有下文。
#民主挺同志
#DPP同挺宣言
#18MakeYourOwnChoice
#成人之美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在 果籽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9年的初夏對於台灣的同志社群來說,無疑是一個里程碑。就在5月,台灣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同性婚姻在台灣正式被法律所承認,總統蔡英文兌現諾言,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這一年,對於台灣支持同志平權的國民,絕對是喜極而泣的同婚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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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同志狂歡派對 #自由平等 #stay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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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的家庭若想要建立親子關係,按《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立法理由說明:「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法院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委託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法院將參考訪視人員提出的訪視報告及建議決定是否認可收養。因此社工、法官都是影響成敗的因素。
所謂的繼親收養,以女同志為例(男同志以生父類推),它的組成通常是一個生母,及一個伴侶,而這個伴侶要收養生母的小孩。
現代社會,通常有共識,撫養孩子的責任在雙親,而非單由生育的那方獨立負擔。女性主義平權運動以來,一直強調的就是反對所謂的「母職說(Motherhood)」,這個意思是有關照顧家庭、照顧小孩等等這些家務責任,過去被視為生母天職,也就是把照顧小孩的責任,全部推給生小孩的那一方。但事實上,照顧小孩應該不只是生育方的責任,也是其同居人、伴侶的責任。這在一般的異性戀婚姻中,因為婚生推定的關係,所以丈夫在小孩生下來那一刻,就肩負了撫養小孩的法律責任,沒辦法逃走。但同志家庭在法律上只有血緣關係的生育方要負擔撫養責任,另外一個伴侶可以看自己決定要不要收養,一定要走至少三個月的收養流程,且收養流程要經過社工、法官,還不一定會過。
我認為在這之中比起異性婚姻,不管是社工或法官,都應該更需要特別照顧平等權及小孩最佳利益問題。通常我們會認為,對小孩利益來說,一個生母和伴侶都有責任要一起撫養小孩,絕對是比只有生母一個人肩負撫養小孩的責任,前者優於後者。
然而收養訪視的報告格式中,「家人對收養人的態度」以及「親子關係的描述」在收養評估占了非常重要的篇幅,都是需要由訪視人員來觀察和書寫完成。過去在同婚未通過時,曾有社工因認為小孩太小無法面對同儕壓力,所以給出不適合收養的建議,但當時好在法官有考量和體察,所以最後有收養成功。
因此訪視人員在調查時,我認為社會局必須注意第一線人員的訓練,要特別注意同志家庭與異性婚姻的社會結構性問題不同,也就是不能因為原生家庭長輩並不一定認同同志,甚至可能有不友善或歧視問題,而成為阻礙孩童受雙親最大照顧的最佳利益。
亦即訪視人員在面對同志家庭時需注意下面三個原則:
1. 不應讓生育方獨自承擔撫養小孩的責任。
2.不應讓原生家庭對同志的不友善,而影響繼親收養的認定,導致小孩高風險面臨法律只有一位血親有責任照顧他/她,這是本末倒置。
3.應重視社會結構性的問題,更加同理同志家庭。
我認為,這不只是同志的問題,還是有關母職的性別平權問題,更是兒童權益問題。我身邊就有掌握,至少五對同志伴侶因為這個收養流程而卻步,最直接影響就是孩子的受照顧撫養權利及未來的繼承權利。
因此我在今天的民政部門質詢中要求社會局:
1. 定期舉辦全台北市訪視人員同志收養工作坊,並提供結案報告以供未來施政參考。
2. 促進社工與同志團體交流,建立聯繫窗口,協助輔導同志收養相關議題
3. 建立社會局同婚收養申訴管道
面對社會的進步,行政機關就要有帶頭的作用,把體制完善,成為同志家庭的後盾,讓這些孩子能生活在一個可以完全獲得最大照顧及友善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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