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要穿暖 #學校別處罰
#破除校園威權
#改革黑心校規
剛剛 臺灣青年民主協會 TYAD 的「全台國高中禦寒衣物外穿調查結果記者會」指出:
⁉️ 學生無論如何「不得」外穿保暖衣物的高中職有47.3%
⁉️ 規定達一定溫度學生才可外穿保暖衣物的則為25.2%
合起來沒開放學生自由加穿保暖衣物的高中職超過7成。
國中部分則更為嚴重,高達9成5。
但事實上,教育部從2016年起便正式要求學校鬆綁服儀規定,呼籲校方正視學生的聲音;去年更修正服儀規定,已經明訂應開放自由加穿保暖衣物。
所以,7成高中、9成5國中 #根本就不合規定。
這讓我心情頗為沉重,在教文委員會兩個會期以來,發現很多事情就算教育部訂了規範,學校卻常常落實不全,直接影響成千上萬學生和老師們的權益,甚至造成各種傷害。
限制學生加穿保暖衣物的服儀規定,是我一上任就追蹤教育部積極處理的「黑心校規」之一,符合四種黑心指標:
1️⃣妨害學生身心發展,違背學生保暖的自然需求。
2️⃣違反教育部法規及兒童權利公約的 #兒童最佳利益原則。
3️⃣透過威權管理,要求所有人對溫度的感受、反應、甚至衣服顏色都要一致,剝奪青少年的自主意識,違反 #適性發展 的原則。
4️⃣將學校的教育功能變成處罰,妨礙學生自在學習。
其他類的黑心服儀規定還有最近備受爭議的淵明國中,規定女學生內衣必須要淡素色、以避免深色內衣透出制服。
這種校規是倒因為果。我們以前都穿過制服,清楚知道問題根本就是制服本身,設計不良的透明白色,裡面不管穿什麼顏色內衣,其實都看的到啊!
所以重點應是調整校服的材質、透光度和顏色,讓學生可以自在穿衣,而不是反過來限制與壓迫學生。
在此我必須要告訴淵明國中:你這樣做不只是壓迫學生;回應時說「女生的深色內衣會引起男同學注意,對青春期的學生而言,確實會產生困擾」,讓服儀規定因性別不同而有差別待遇,還主動營造性別不友善的校園,根本也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
就像本次調查結果中,許多女學生反映冬季校服只有裙子沒有褲裝,造成她們難以禦寒,這同樣也違反了《性別平等教育法》。
「學生冷到咇咇掣,穿件外套就被罰」的問題不應繼續發生。
我從去年追蹤到今年,教育部之前已承諾,針對這些違法黑心校規,將在今年三月底前檢查完全台所有公私立國高中小,並督導違規的學校改善。
感謝教育部即將完成這個大工程,請學生、老師及家長們和我一起監督學校,破除校園威權,改革黑心校規,讓每個學生都能自在的適性學習與發展。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610的網紅林穎孟 迎夢台北大安文山,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同性婚姻的家庭若想要建立親子關係,按《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立法理由說明:「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法院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委託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法院將參考訪視人員提出的訪視報告及建...
兒童最佳利益原則 在 賴芳玉(生活與法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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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倡議:
1.立法院應成立兒童委員會,並於制定影響兒少及其人權之法案時諮詢兒少、專業團體和公民團體之意見。在所有與兒童相關並對其產生影響的政策、方案和計畫,包括移民和少年司法的法律中,應落實兒童最佳利益原則。
2.行政院應透過跨部會平台將衛福部「未成年少女懷孕暨未成年父母服務資源整合」聯繫會議,與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穩定就學及中途離校學生輔導機制實施要點」通報體系納入兒少保護網絡,於中離生通報體系中及早掌握未成年懷孕青少年狀態,避免其形成兒保網絡漏接的一角。
兒童最佳利益原則 在 許秀雯 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12/6 法庭紀要】 反同公投第10案、第12案撤銷訴訟
中選會通過由下一代幸福聯盟提出的反同三公投,並允許其於11/24交付公投,伴侶盟律師團第一時間提告要求撤銷中選會關於公投案的審議結論。訴願遭駁回後,今天是公投結束後的第一次開庭。
✅伴侶盟律師團主張第10案、第12案根本不該成為公投題目,理由包括:
1. 從公投法第1條第2項,原住民族基本權益事項不得交付公投的法理來看,自亦不應藉由公投的多數決程序來限制少數群體的基本權利。聯合國NGO主席也認為台灣此次將同志婚姻權交付公投,就類似於納粹剝奪猶太人人權,透過民粹民主將人送往死亡集中營。
2. 從領銜人游信義對公投結果的相關發言以及其陣營在公投期間的宣傳,領銜人陣營對公投效力的詮釋與行政機關及司法院的意見均有巨大落差。領銜人堅稱公投結果可以超越憲法及釋字第748號解釋,更稱行政、立法機關若要保障同性結合關係,不得「以婚姻為名」;而行政院與司法院則均認為,公投不得凌駕或牴觸憲法及釋字第748號解釋,此次公投結果至多僅能限制同性婚姻不以「修改民法」這種立法形式來達成,但仍必須「以婚姻為名」。在公投重要關係人、權責機關對公投主文有不同見解的情況下,實無法期待一般人民能夠理解公投的真意,此種不能使人了解其真意的公投,不符合公投法第10條的規定,該公投提案自始不該允許其通過。
3. 第10案與第12案依照中選會通過的提案理由,被認定是立法原則的創制,但伴侶盟律師團主張兩案既非立法原則的創制,亦非公投法第2條所列舉之任何一項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因此自始不符公投法規定。所謂立法原則的創制,指的是創設出未來某種制定法律的原則,讓立法機關可以依據此原則來立法,比方說: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兒童最佳利益原則等等,但第10案只是重申民法被釋字748號宣告違憲前的狀態;第12案也只是在決定同性婚姻的立法「形式」,兩案內容均非「立法原則」的「創制」。
✅ 法官羅月君今日整理本案的五大爭點,包括:原告有無主觀公權利?原告有何權利受損?公投已完成,是否還有權利保護的必要?該項公投案的性質是什麼?中選會4月17日審議結論及10月9日的公告是否為行政處分?
伴侶盟律師團認為:
1. 公投結果將明顯影響當事人(祁家威先生、兩對跨國同性配偶、兩位已註記的同性伴侶)是否可依民法平等結婚的權利。
2. 公投雖已結束,但其產生的法律效果仍得依撤銷判決加以除去。依照公投法第30條規定,行政院必須在三個月內提案,立法院需在提案後下一會期審議完成。若撤銷公投,就能夠除去其法律效果,恢復公投前的狀態,使行政院及立法院均不受「立法形式」的拘束,修正民法婚姻章以實現婚姻平權將可以成為選項。
3. 雖中選會認定該二公投為「立法原則的創制」,但這是錯誤的也是違憲違法的認定,該二公投案性質上根本不符合公投法第2條第2項所規範的任何一款可交付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
4. 伴盟律師團主張中選會4月17日的審議結論對外已經具備法律效力(領銜人可依照中選會審定通過的公投主文進行第二階段連署),屬於行政處分,對此中選會否認其為行政處分,至於二階連署後中選會所為10月9日的公投案成立公告,中選會則自承其為行政處分,伴侶盟律師團則均已一併在訴訟上爭執其合法性。
這兩案下次開庭日期為12/20 上午10:20 及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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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最佳利益原則 在 林穎孟 迎夢台北大安文山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同性婚姻的家庭若想要建立親子關係,按《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立法理由說明:「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法院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委託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法院將參考訪視人員提出的訪視報告及建議決定是否認可收養。因此社工、法官都是影響成敗的因素。
所謂的繼親收養,以女同志為例(男同志以生父類推),它的組成通常是一個生母,及一個伴侶,而這個伴侶要收養生母的小孩。
現代社會,通常有共識,撫養孩子的責任在雙親,而非單由生育的那方獨立負擔。女性主義平權運動以來,一直強調的就是反對所謂的「母職說(Motherhood)」,這個意思是有關照顧家庭、照顧小孩等等這些家務責任,過去被視為生母天職,也就是把照顧小孩的責任,全部推給生小孩的那一方。但事實上,照顧小孩應該不只是生育方的責任,也是其同居人、伴侶的責任。這在一般的異性戀婚姻中,因為婚生推定的關係,所以丈夫在小孩生下來那一刻,就肩負了撫養小孩的法律責任,沒辦法逃走。但同志家庭在法律上只有血緣關係的生育方要負擔撫養責任,另外一個伴侶可以看自己決定要不要收養,一定要走至少三個月的收養流程,且收養流程要經過社工、法官,還不一定會過。
我認為在這之中比起異性婚姻,不管是社工或法官,都應該更需要特別照顧平等權及小孩最佳利益問題。通常我們會認為,對小孩利益來說,一個生母和伴侶都有責任要一起撫養小孩,絕對是比只有生母一個人肩負撫養小孩的責任,前者優於後者。
然而收養訪視的報告格式中,「家人對收養人的態度」以及「親子關係的描述」在收養評估占了非常重要的篇幅,都是需要由訪視人員來觀察和書寫完成。過去在同婚未通過時,曾有社工因認為小孩太小無法面對同儕壓力,所以給出不適合收養的建議,但當時好在法官有考量和體察,所以最後有收養成功。
因此訪視人員在調查時,我認為社會局必須注意第一線人員的訓練,要特別注意同志家庭與異性婚姻的社會結構性問題不同,也就是不能因為原生家庭長輩並不一定認同同志,甚至可能有不友善或歧視問題,而成為阻礙孩童受雙親最大照顧的最佳利益。
亦即訪視人員在面對同志家庭時需注意下面三個原則:
1. 不應讓生育方獨自承擔撫養小孩的責任。
2.不應讓原生家庭對同志的不友善,而影響繼親收養的認定,導致小孩高風險面臨法律只有一位血親有責任照顧他/她,這是本末倒置。
3.應重視社會結構性的問題,更加同理同志家庭。
我認為,這不只是同志的問題,還是有關母職的性別平權問題,更是兒童權益問題。我身邊就有掌握,至少五對同志伴侶因為這個收養流程而卻步,最直接影響就是孩子的受照顧撫養權利及未來的繼承權利。
因此我在今天的民政部門質詢中要求社會局:
1. 定期舉辦全台北市訪視人員同志收養工作坊,並提供結案報告以供未來施政參考。
2. 促進社工與同志團體交流,建立聯繫窗口,協助輔導同志收養相關議題
3. 建立社會局同婚收養申訴管道
面對社會的進步,行政機關就要有帶頭的作用,把體制完善,成為同志家庭的後盾,讓這些孩子能生活在一個可以完全獲得最大照顧及友善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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