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瑄灃:市府加強財務監理往生互助社團】
【特派記者游勝鈞/台中報導】台中市議員徐瑄灃20日在市政總質詢時,對現在施行的「往生互助事項處理原則」認為有缺點,只是內政部所發布,未經法律授權,未送立法院監督,並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的要求。
徐瑄灃指出,處理原則僅適用法規生效前,已依人民團體法設立的社會團體。在原則生效(102年7月19日)後,新成立的社會團體,要辦理會員往生互助事項;或原則生效前已存在的社會團體,於原則生效後才要辦理往生互助事項,都沒有列入規範。除此之外,還有許多以公司、行號或宮廟機關、團體等名義經營老人互助會,這些單位亦不在處理原則的規範範圍內,處理原則以生效前已成立之社會團體作區分,有違平等原則。
為消除社團以公益為宣傳,以市府同意立案為名義,在外招攬往生互助業務,一旦財務失衡,就以司法訴訟解決。民眾不懂法律,往往訴訟失利求償無門,就會歸咎政府沒有盡到管理規範的責任。在中央沒有立專法規範往生互助事務之前,徐瑄灃認為市府應該著手擬訂往生互助自治條例,明確管制範圍,加強財務監理輔導,以保障人民的財產權,健全社會福利制度。並且應該讓資訊財務公開透明,也可以進一步研議,善用民間資源,將往生互助事項導入社會服務的可能性。
工輔法相關子法「檢舉未登記工廠獎勵辦法」、「未登記工廠停止供電供水作業程序」,已經公布施行,經濟部4月23日在工廠管理輔導會報指示,要求各直轄市做好換證成效、專家輔導、要擬定斷水斷電程序,徐瑄灃認為市府在特登工廠換證、納管,以及未登記工廠輔導管理的工作成效,並沒有真正達到簡政便民的需求,期許市府團隊在特定工廠輔導管理實務上,首先,應該盡速完成「臺中市未登記工廠清理及輔導程序」、「臺中市農業用地新增未登記工廠強制拆除作業程序」這些法規的修法,應該納入檢舉及斷水斷電程序,以符合中央規定。另外還要確實做到:資訊透明即時,應該將相關最新的法規、作業程序,申報條件,利用各種時機與資訊平台,迅速公布周知。稽查依法公正,依照作業程序,秉公處理檢舉與斷水斷電拆除作業。這是民眾最在乎的,也是詬病最多的項目。另外,市府有關消防環保專業輔導諮詢,應該提供正確資訊,讓業者盡速完成工廠改善。最後,審核公正公平,不論代辦或自辦案件,一切依法從速審查,如有申訴及舉報,請市府秉公處理,不要掩飾,欲蓋彌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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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日前宣布,「除非經過報備者,擬限制醫事人員出國」,引發醫護人員質疑該出國禁令沒有法源依據,民進黨立委高嘉瑜昨在質詢時也提出質疑。衛福部長陳時中今(4日)重申,行政院長蘇貞昌昨都講過,現行《醫師法》第24條、《醫療法》第27條,還有《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以及《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可以拿來當作法源依據。
《醫師法》明文規定,醫師對於天災、事變及法定傳染病之預防事項,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之義務。此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也規範,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想法:
1.以法律人的角度,這個決定是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的!
2.法律保留原則是說
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限制人民權利,
但也不是有法律規定就好,而要看法律怎麼規定的!
如果法律規定沒有很明確寫「可以限制醫療人員出國」,
那行政機關有權利這樣做嗎?
我認為不行!
因為很明顯的違反了法律明確性原則跟法律保留原則...
3.再來,就是比例原則的問題,
今天如果行政機關為了保留醫療能量,
限制醫療人員跑去其他國家(中國、義大利或伊朗)賺錢,
那是可以限制的,
因為你的限制措施跟行政目的(保留臺灣醫療能量)
有正當關連,是可以的!
但對全部的醫療人員都限制?
不管他去度假還是看小孩都不行,那就欠缺關連性,
是沒辦法通過法律保留原則的!
4.特別是這個措施是針對全體醫療人員,
等於是對上萬人進行限制出境的行為,
你想想看,
我們限制一個被告出境,都還要法院下裁定,
為什麼限制上萬人出境,連行政處分都不用下,
連行政處分書都不用送達給每個醫療人員,
他們就不能出境了!
國家公權力可以做到這種程度嗎?
特別是這些醫療人員並沒有犯罪,他們也不是被告,
可以因為行政目的而對其憲法明文保障的遷徙自由加以限制嗎?
5.最後更嚴重的是,
對這些醫療人員進行限制,並沒有寄送處分書給他們,
他們不服氣,還真不曉得要找誰救濟!
違規被警察開罰單,還可以申訴,申訴失敗還可以打行政訴訟,
讓司法權審理行政權的決定是否有問題,
被告被限制出境,現在也可以向法院抗告,
現在上萬醫療人員被限制出境,卻沒有救濟方式,
等於是司法權沒辦法介入,確認行政權這樣作對不對,
這其實很可怕!
雖然防疫至上是全民共識,也有正當性,
但如果為了達到這個目的,
變成一般法治原則都要拋棄的話,
其實我們也付出很大的法治代價!
6.限制上萬名醫療人員出境,不是不行,
唯一解決方式是緊急命令,
那要總統頒佈,國會追認,
除了這個之外,我想不出其他方法可以解套...
註:所謂『緊急命令』,又稱為『緊急處置權』,是中華民國憲法賦予總統職權的一種,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 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本文政治不正確
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在今年五月修了「#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的規定,引發侵害人民言論自由的爭議。
從法律上來談,「國家公園法」第13條有授權國家公園主管機關可以去訂禁止之行為,因此各個國家公園也基於此項授權去制定「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但這些規範事項都是與生態保育目的有關的,但今年五月營建署卻新增了一項,規定「除聚落範圍外,#園區內禁止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這一項明顯與生態保育、環境保護目的無關,但卻與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有關。
用一個辦法去限制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是不是違反了我國的「中央法規標準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則」?有沒有違反比例原則?如果我們舉重以明輕,在過去「集會遊行法」第4條「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被大法官釋字445號宣告違憲,「人民團體法」第2條「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被大法官釋字644號宣告違憲,#就是因為這兩條法律侵害了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與結社集會自由。
大部分的台灣民眾相當反對共產主義,現在也在著手要制定反滲透法,但是若只是言論的層次,尚未到破壞國家安全,都尚在憲法所保障的範圍內。
內政部營政署之所以要增訂這一項規定,是為了防止有人到國家公園舉五星旗,#現在甚至連舉台灣獨立的鯨魚旗都可能成為第一個裁罰的案例,對此,#大法官之前的釋字都已經清楚明白的表示這些都是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
台灣大部分的國家公園都是原住民的傳統領域,原住民族人如果在國家公園內開記者會,發動原住民權利的抗爭算不算是「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環保團體為了環保案件在國家公園內舉旗舉標語抗議,這樣算不算是「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
首先,#這項規定語意不明,第二,#這牽涉到言論自由,第三,#用一個辦法去限制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因此,我認為內政部營建署應該去檢討這個「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的規定」,至少要請公法學者與相關的專家對這個禁止事項規定去做評估,如果有違憲疑慮就應該廢除,以免引起更大的社會爭議。
參考資料:
玉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https://reurl.cc/k5pyR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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