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投資扯後腿,扼殺綠能最在行(完結篇)
其實,雲林原本有機會的…
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前台西綠能專區之使用分區為丁種建築用地, 容許使⽤項⽬為工業廠房與工業住宅等,然而⼀窪窪的養殖魚塭,要在水面上建造廠房及住宅也太異想天開,發展太陽能是最佳解套方式。
因此,近年不斷有國外廠商來此洽談太陽光電投資相關細節,甚至有日本綠能大廠已和專區內地主完成購買及承租細節,投下不少前期成本。一切看似萬事俱備只欠東風...
誰知今年6月一過,綠能政策橫遭腰斬,日本這家綠能投資大廠已決定撤案,並解散專為發展綠電而成立的台灣子公司。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全數付諸東流,可能還得賠償原地主違約金。
目前日方正在安排向日本政府提出說明,在台子公司也會向駐台交流協會報告,未來可能將台灣列為不適合投資國家之一。而禍首就是張縣長恣意妄為地中斷綠能專區開發。
台灣政治經濟成熟穩定,原本在外資眼中是個適合投資的國家,近年google、 臉書、微軟、IBM等國際大廠因而紛紛擴大在台投資,結果就因為地方和中央分屬不同政黨,就拚命扯中央的後腿,不惜給外人製造台灣政經不適合投資的假象,真是⼀顆老鼠屎,壞了一鍋粥!
我們要沉痛的呼籲雲林縣政府:
「在」怎麼「野」蠻,也不要蓄意破壞國家的綠能政策!
「在」怎麼「野」蠻,也不要蓄意破壞國家的對外形象!
「企業投資扯後腿、扼殺綠能最在行」連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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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結篇 https://t.ly/rd9rX
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使用 在 蔣月惠縣議員服務專區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107/9/19日9點半蔣月惠質詢環保局:
高樹泰山水資源地蒙難.設工廠
107/9/19日9點半縣質詢環保局:
高樹泰山美麗的185縣道旁.媲美日本.歐洲的廣大又整齊的農業地景.不要變得工廠林立附近還是水質保護區.開發案已過環評?如何通過?一切合法?
屏東縣高樹鄉泰山村,農業區內土地,將要興建鐵具工廠,引發居民抗議,擔心污染水源,破壞農地。
工廠興建地點,位於185縣道旁的田野上,空拍望去就在廣大鳳梨產區的旁邊,如此農業區,要蓋工廠?更何況附近還是水質保護區。開發案已過環評?如何通過?一切合法?
工廠的興建,在於原有工廠位於農地,臨時登記證到期,就找塊農地變更的丁種建地,搬遷過去,形成新的農地破壞,台灣農地就在大風吹的東趕西遷中,持續破壞。
這現象反映著台灣農業土地上,長期存在丁種建地的問題,當初為放寬工廠在農地設立,編出丁種建地,如今成為工廠「合法」進入農地的巧門,非法的趕不走,合法的更擴大。
看現場空拍照片,如此一往無際的農業區,適宜放入工廠嗎?當一家來,各家來,是不是又讓一塊乾淨農地,變得工廠林立。
農委會、縣政府,廣大農地是工業區嗎?保護農地,容許破窗效應,讓農地再度沈淪嗎?然後再來後悔、補救嗎?
107/9/19日9點半質詢環保局:福鑫公司環評書涉嫌造假違法.要求撤銷福鑫環評1
福鑫農具有限公司於泰山村興建工廠說明書暨環評書內皆未提及說明製作的刀鋸有鐡氟龍、鉻(電鍍)與高週波熱處理。依據福鑫農具有限公司無論是在大陸或台灣之網頁簡介其(老農夫)商標產品屬性之說明中,皆明載其生產之手工刀鋸採用了高硬度材料,經過了特殊的熱處理(高週波熱處理也就是衝擊燒入),鋸片外表硬鍍鉻處理,以防生銹。因此,涉嫌蓄意隱瞞製程及處理方式而欺騙環評委員及村民,導致通過了環評。
依據屏東縣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容許項目作工業設施—廠房或相關生產設施使用之低特地農認定審查作業要點附表2—1(三十八)、2491其他金屬鑄造業(三十九)、2543金屬熱處理業(四十)、2544金屬表面處理業。因此事業單位若有金屬熱處理業及金屬表面處理業,其環評無效。在環評會議中,福鑫農具公司發言人亦說明長治廠因臨登無法展期,以致必須遷廠,既是遷廠至泰山村,亦是全廠遷入
屏東縣政府屏環水字第10534415400號發函回覆環佑實業有限公司之函文中
說明二、經查旨揭土地(泰山段66.66-1~8地號)非屬「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範圍內……」(附件一),然而採事實認定如下所證乃自來水公司與縣政府涉嫌瀆職。
1.依據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七區管理處營運所“高樹所降低動力費穩定水質與供水改善方案探討”,其手冊討論內容第4頁提及泰山深水井供應泰山、南華、廣福、三地門鄉、安坡、馬兒、口社等社區。(附件二.三)
2.台灣自來水公司座落泰山村之泰山取水站作為民生飲用水已多年為不爭之事實,早已經該合於公告為飲用水取水口。第七區管理處高樹營運所之獨立場站供水區—馬兒淨水場供應高樹鄉(泰山、廣福、南華村)及三地門鄉(安坡、馬兒、口社村),實為村民飲用水,而福鑫農具有限公司基地竟位於該水站420公尺處,屏縣府及自來水公司瀆職卻未能將其公告列入為取水口一定距離。
3.再引用飲用水第管理條例第一章第3條及第二章第5條為證如下:
第一章第3條 本條例所稱飲用水,指供人飲用之水;其種類如下:一、自來水:指依自來水法以水管及其他設施導引供應合於衛生之公共給水。二、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供應之水。三、經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處理後供應之水。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水。 飲用水之水源如下:一、地面水體:指存在於河川、湖潭、水庫、池塘或其他體系內全部或部分之水。二、地下水體:指存在於地下水層之水。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
第二章第五條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前項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係指:一、非法砍伐林木或開墾土地。二、工業區之開發或污染性工廠之設立。三、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四、傾倒、施放或棄置垃圾、灰渣、土石、污泥、糞尿、廢油、廢化學品、動物屍骸或其他足以污染水源水質之物品。五、以營利為目的之飼養家畜、家禽。六、新社區之開發。但原住民部落因人口自然增加形成之社區,不在此限。七、高爾夫球場之興、修建或擴建。八、土石採取及探礦、採礦。九、規模及範圍達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港灣及機場之開發。十、河道變更足以影響水質自淨能力,且未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十一、道路及運動場地之開發,未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行為。
107/07/19日9點半質詢:環保局:反對水資源區設工廠出審環評委員21位只有5位審評.其中一位縣府崴農業處承辦員又不具環評委員資格怎能通過出審又稱合法?令人質疑行政瑕疵與粗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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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9/19日9點半蔣月惠質詢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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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樹泰山美麗的185縣道旁.媲美日本.歐洲的廣大又整齊的農業地景.不要變得工廠林立附近還是水質保護區.開發案已過環評?如何通過?一切合法?
屏東縣高樹鄉泰山村,農業區內土地,將要興建鐵具工廠,引發居民抗議,擔心污染水源,破壞農地。
工廠興建地點,位於185縣道旁的田野上,空拍望去就在廣大鳳梨產區的旁邊,如此農業區,要蓋工廠?更何況附近還是水質保護區。開發案已過環評?如何通過?一切合法?
工廠的興建,在於原有工廠位於農地,臨時登記證到期,就找塊農地變更的丁種建地,搬遷過去,形成新的農地破壞,台灣農地就在大風吹的東趕西遷中,持續破壞。
這現象反映著台灣農業土地上,長期存在丁種建地的問題,當初為放寬工廠在農地設立,編出丁種建地,如今成為工廠「合法」進入農地的巧門,非法的趕不走,合法的更擴大。
看現場空拍照片,如此一往無際的農業區,適宜放入工廠嗎?當一家來,各家來,是不是又讓一塊乾淨農地,變得工廠林立。
農委會、縣政府,廣大農地是工業區嗎?保護農地,容許破窗效應,讓農地再度沈淪嗎?然後再來後悔、補救嗎?
107/9/19日9點半質詢環保局:福鑫公司環評書涉嫌造假違法.要求撤銷福鑫環評1
福鑫農具有限公司於泰山村興建工廠說明書暨環評書內皆未提及說明製作的刀鋸有鐡氟龍、鉻(電鍍)與高週波熱處理。依據福鑫農具有限公司無論是在大陸或台灣之網頁簡介其(老農夫)商標產品屬性之說明中,皆明載其生產之手工刀鋸採用了高硬度材料,經過了特殊的熱處理(高週波熱處理也就是衝擊燒入),鋸片外表硬鍍鉻處理,以防生銹。因此,涉嫌蓄意隱瞞製程及處理方式而欺騙環評委員及村民,導致通過了環評。
依據屏東縣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容許項目作工業設施—廠房或相關生產設施使用之低特地農認定審查作業要點附表2—1(三十八)、2491其他金屬鑄造業(三十九)、2543金屬熱處理業(四十)、2544金屬表面處理業。因此事業單位若有金屬熱處理業及金屬表面處理業,其環評無效。在環評會議中,福鑫農具公司發言人亦說明長治廠因臨登無法展期,以致必須遷廠,既是遷廠至泰山村,亦是全廠遷入
屏東縣政府屏環水字第10534415400號發函回覆環佑實業有限公司之函文中
說明二、經查旨揭土地(泰山段66.66-1~8地號)非屬「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範圍內……」(附件一),然而採事實認定如下所證乃自來水公司與縣政府涉嫌瀆職。
1.依據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七區管理處營運所“高樹所降低動力費穩定水質與供水改善方案探討”,其手冊討論內容第4頁提及泰山深水井供應泰山、南華、廣福、三地門鄉、安坡、馬兒、口社等社區。(附件二.三)
2.台灣自來水公司座落泰山村之泰山取水站作為民生飲用水已多年為不爭之事實,早已經該合於公告為飲用水取水口。第七區管理處高樹營運所之獨立場站供水區—馬兒淨水場供應高樹鄉(泰山、廣福、南華村)及三地門鄉(安坡、馬兒、口社村),實為村民飲用水,而福鑫農具有限公司基地竟位於該水站420公尺處,屏縣府及自來水公司瀆職卻未能將其公告列入為取水口一定距離。
3.再引用飲用水第管理條例第一章第3條及第二章第5條為證如下:
第一章第3條 本條例所稱飲用水,指供人飲用之水;其種類如下:一、自來水:指依自來水法以水管及其他設施導引供應合於衛生之公共給水。二、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供應之水。三、經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處理後供應之水。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水。 飲用水之水源如下:一、地面水體:指存在於河川、湖潭、水庫、池塘或其他體系內全部或部分之水。二、地下水體:指存在於地下水層之水。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
第二章第五條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前項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係指:一、非法砍伐林木或開墾土地。二、工業區之開發或污染性工廠之設立。三、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四、傾倒、施放或棄置垃圾、灰渣、土石、污泥、糞尿、廢油、廢化學品、動物屍骸或其他足以污染水源水質之物品。五、以營利為目的之飼養家畜、家禽。六、新社區之開發。但原住民部落因人口自然增加形成之社區,不在此限。七、高爾夫球場之興、修建或擴建。八、土石採取及探礦、採礦。九、規模及範圍達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港灣及機場之開發。十、河道變更足以影響水質自淨能力,且未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十一、道路及運動場地之開發,未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行為。
107/07/19日9點半質詢:環保局:反對水資源區設工廠出審環評委員21位只有5位審評.其中一位縣府崴農業處承辦員又不具環評委員資格怎能通過出審又稱合法?令人質疑行政瑕疵與粗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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