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四 條 在 中華民國疆域--維基百科 - Facebook 的評價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28號解釋(民國82年(1993年)11月26日):『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 ... ... <看更多>
中華民國憲法 第 四 條 在 <只修一字>-憲法第四條:中華民國.. - Mobile01 的評價 憲法第 4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除非透過憲法程序改變領土,而加入台灣 中華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