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人質疑離岸風電國產化,也傳出一些錯誤爆料,經濟部在這邊做個說明:
🤔首先,你可能會問什麼是國產化?
2018年公佈離岸風電政策後,國產化目標很明確,透過風電開發商、系統商與國內業者合作,希望在能源轉型時,一起帶動國內產業升級轉型。因此,屬於國產化的項目,只要國內有能力的廠商有生產,就在國內生產;若國內沒有產製能力,要經過國內公協會證明,政府審查後才能進口,但後續應提出改善或回饋方案。
🤔萬一廠商沒有落實在地化,怎麼辦?
依行政契約罰則,要求廠商限期改善,逾期未改正,就會依照逾期月數,每個月扣履約保證金的3%作為違約金,全部扣減完後,可不以躉購費率,改以迴避成本購電,最重甚至可以解除契約。
🤔有人說林次長去訪廠是喬合約?
訪廠是去確認進度,不僅林全能次長,還有工業局、所屬的金工中心同仁一起去,現場人很多,且強力要求與確認廠商的焊接生產狀況,做這類子虛烏有的指控,已嚴重打擊公務員士氣。
🤔讓世紀鋼進口8座是不是放水?
世紀鋼可以進口前8座水下結構基礎,是因為國內相關公、協會確實提出證明文件,表示沒有國內產製能力,且未來要提出具體的補償或改善方案。未來的每一個項目,經濟部也會用一樣標準來審查,不會、也不可能放水。
限期改善逾期違約金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複數年合約都是屁?>
今天有一個新聞,
曾是台灣男籃當家中鋒的職籃球星吳岱豪,2015年間在SBL(超級籃球聯賽)表現不佳,遭所屬富邦勇士隊片面解約,事後吳岱豪不服處分,提告指富邦勇士違約,請求法院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但台北地院查出雙方簽訂委任契約明文規定,球員若表現不符預期,球隊得予解約,因此認定富邦勇士開除吳岱豪合理,判吳敗訴。
判決指出,吳岱豪(現年32歲)2012年與SBL台灣大籃球隊簽6年約,合約本來2018年才到期,但2014年富邦接手球隊,竟在2015年初對他寄通知書,稱其表現有待提升,隨在同年5月通知解約。
k去看了判決,關鍵在於契約內容有這一條,
所以法院判決富邦可以提早終止契約~
依系爭委任契約第5條第1項第4款約定,原告之成績、管理及各項表現,不符被告之預期,經被告通知限期更正、改善而逾期未改正或改正不完全者,被告得視情節輕重,分別施以停止出賽或罰款之處分,並得立即以書面通知原告終止契約,且得向原告請求第1年度報酬總額3倍之懲罰性違約金(見兩造不爭執事項(一)之5.)。
我的疑問是,
那吳岱豪之前簽的複數年約(2012~2018)算什麼?
屁嗎?
運動員黃金時期有限,
籃球員在28歲是顛峰,35歲就差不多要退役了,
籃球員這麼努力訓練,認真比賽,
不就是要追求一個複數年約嗎?
而球團之所以要開出複數年約,
不也是認為這個球員有長期投資的必要,
不希望別的球團搶走嗎?
那你球團跟我簽6年約,
等於是用一定價格(一年420萬元+獎金)
買斷了我未來六年時間,
這段期間無論我表現得多好,
即使突然變成喬丹那樣的身手,
其他球團開1000萬元條件給我,
我還是要受到合約拘束,
第一個,不能換東家,
第二個,不能向老闆要求調高薪水,
因為價錢已經訂死了~
另一方面,
這六年期間如果我比賽受傷或出了甚麼意外,
球團也不能因此把我丟掉,
即使是新來的教練的體系不需要我,把我從先發降為板凳,
導致我表現下滑,數據沒以前那麼漂亮,
那也是球團戰術上的選擇,
可以這樣想裁員就裁員嗎?
那之前簽複數年約不是搞笑?
合理狀態下,球團既然跟球員訂了複數年約,
不管球員受傷還是其他因素,
這個錢還是要繼續付,不然就付一筆大錢買斷合約,
至於相關費用,就以運動保險cover~
但是台灣運動產業太小了,
像樣的運動保險是沒有的,
即使國外有這樣的保險商品,慣老闆也是不想出錢購買的,
結果就是犧牲球員的利益,
複數年約,其實是綁住球員,不拘束老闆的,
你表現好,不會加薪,
表現差,球團就給你每年看著辦,六年約也是可以隨時終止的!(註)
另外依照上開條文,
富邦還可以向球員要求第一年薪資(420萬)三倍薪資的懲罰性違約金,
那不啻是要求球員把之前三年賺的都吐出來,
我覺得這樣的條款,實在是很欺負人,吃人夠夠,
(要澄清的是,這是之前的球團台灣大擬定的)
至於富邦後來沒有動用,又是另一回事了~
從這樣的案件可以知道,
台灣運動員面臨的環境其實沒有很好,
即使是職業運動員,也是被資方壓著打的!
更何況那些業餘運動員,他們怎麼可能跟協會對幹呢?
註:
我認為系爭委任契約第5條第1項第4款
那樣的逐年檢討的條款,
其實已經架空了複數年契約的精神,
應該有宣告無效的空間,
如果吳岱豪有上訴,
應該可以從這個角度切入主張,
法院也應該予以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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