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家裡附近的咖啡廳倒了😨然後那個空屋就被買走了,晚上就突然看到好幾台重機聚集在那,想說,該不會開一間重機店吧,該不會每晚轟隆隆吧(氣(已經被吵到)
於是磨刀霍霍的小編馬上查了噪音的規定,想說到時候請環保局直接把那個測分貝的機器留下來阿,我直播測分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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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大家大多是住在 #住宅區 或 #商業區,
住宅區跟商業區在 #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裡屬於第二類跟第三類噪音管制區,中間剛剛好不上不下的那種,更安靜就是第一類風景區保護區等,更吵就是第四類工業區倉庫區等。
越晚噪音的管制就越嚴格,畢竟通常晚上是休息的時間嘛,法規將一天分成日間、晚間跟夜間3個區段,住宅區的夜間是晚上10點到隔天早上7點,商業區的夜間是晚上11點到隔天早上7點。
也就是說,通常10點或11點後大家就要安靜點,不要製造噪音吵到旁人,不然很可能會被檢舉喔(像難相處的小編就很容易氣到檢舉,檢舉過地面不平有凹洞(因為差點跌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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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噪音很難說幾分貝就要被罰,除了地點跟時間以外,還要考量是什麼行為、音源發聲特性、頻率等等因素,還要用規定的標準機器測量,結論就是: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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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大部分的縣市都有規定晚上10點後禁止一些太吵雜的行為,比如說放鞭炮、使用擴音設備辦民俗活動等,大家可以到這裡查👉🏻https://ncs.epa.gov.tw/noise/CC/C-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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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在家被吵到,建議可以報警(咦),因為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 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下罰鍰,而且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 有說,這裡的噪音是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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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嗯,還是社會秩序維護法最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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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 #吵死了 #社會秩序維護法 #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姜丹尼爾 #Running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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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 在 蔣月惠縣議員服務專區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控告市長違反社會安寧法,都市計畫.行政不正當」記者會
採訪通知
時間:2019年3月14日星期四上午10點
地點:屏東地檢署 (屏東市棒球路11號)
訴求: 停止市公所在和平公園新建里民中心所有的工程
說明:
※108年3月9日凌晨2點30分市公所在和平公園上動工,製造轟隆噪音
違反社會安寧法。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本法第72條第3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中正里及華山里社區活動中心新建工程 」屏東市公所將投入1700萬元在和平公園內興建2樓約145坪預計7月底完工。
社區活動中心是以增加中正里、華山里里民的社區活動的空間換取/減損公園綠地、樹木的生長環境面積。依據屏東市公所興建活動中心旨意,我們從屏東縣政府建置的「屏東縣福利地圖」 (https://bit.ly/2GGvoBx),篩選兩里地理範圍內可能提供「社區活動、長照2.0服務」任一功能的開放場所,含有:社會福利館、老人文康活動中心(前兩址皆位於和平公園內)、屏東基督教醫院、屏東市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社區照顧A級單位)、屏基護理之家、和平國小、台灣基督教信義會屏東教會(目前中正里社區關懷聚點使用場地)、聚樂部等至少8處場所。沒有必要再浪費錢犧牲公園綠地蓋水泥建築。
若盤點上述空間,且社區表明仍有需求,除了市公所應說明必要興建評估數據,興建「中正里、華山里社區活動中心」之決策,受〈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3條、第4條限制,應有「整體性計畫」與「應保留和平公園總面積1/2以上之綠覆地」,並備具「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計畫」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核准。
https://www.facebook.com/pg/keeptheparkgreen/photos/?tab=album&album_id=2070428376405847
「社區活動中心」必要興建的評估數據
按《行政程序法》第7條,行政行為應遵循比例原則為之,其中,行政行為採取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自去年10月開始,歷經四次協商會、一次公開說明會,綠盟請求屏東市公所出示上述資料,截至目前為止,屏東市公所仍無法提出,向社會大眾說明本案興建於法有據。—
green over(Tree):表示「樹木、植栽」綠覆地
green over(grass):表示「草地、草皮」綠覆地
Non-GO:表示非兩項目
圖表說明:根據綠盟採用美國國家森林局開發、臺灣農委會林試所亦引入使用的i-Tree Canopy軟體,輸入1000筆系統隨機抽樣公園場地座標檢驗公園的綠覆地。數據顯示一旦興建活動中心,推估公園內綠覆率介於41.43%至44.87%之間,違反〈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提及「保留和平公園總面積1/2以上之綠覆地」
屏東市長 林恊松 提倡「生態城市」,卻延續前市長本案決策,砍樹,破壞綠地和樹木的生長環境來蓋水泥建築,對照3月9日在千禧公園植樹節活動上發放樹苗及草花是一大諷刺(http://bit.ly/2ETXo2z)。
#30年前錯誤一犯再犯
公園是都市之肺,是依法留設的公共空間,30年前屏東市公所違背公園性質,在和平公園用地興建大型水泥設施,被縣長 蘇貞昌 勒令停工,綠盟呼籲市公所不要再犯下過去類似錯誤,請 屏東縣屏東市公所 迷途知返!
#本案諸多法令質疑,#裁定續建我們不服
市長今年1月17日才在「中正里及華山里社區活動中心新建工程 」協商會上,向綠盟成員承諾,後續處理會讓「大家心甘情願、心服口服」。日前2月21日市公所舉辦說明會,市長卻在諸多法規、行政程序質疑尚未釐清前,裁定本案續建(http://bit.ly/2U70Yvk)。截至目前為止,屏東市公所仍無法提出依法須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核准的「整體性計畫」,向社會大眾說明本案興建於法。
聯絡人:蔣月惠09368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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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9年3月14日星期四上午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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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求: 停止市公所在和平公園新建里民中心所有的工程
說明:
※108年3月9日凌晨2點30分市公所在和平公園上動工,製造轟隆噪音
違反社會安寧法。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本法第72條第3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中正里及華山里社區活動中心新建工程 」屏東市公所將投入1700萬元在和平公園內興建2樓約145坪預計7月底完工。
社區活動中心是以增加中正里、華山里里民的社區活動的空間換取/減損公園綠地、樹木的生長環境面積。依據屏東市公所興建活動中心旨意,我們從屏東縣政府建置的「屏東縣福利地圖」 (https://bit.ly/2GGvoBx),篩選兩里地理範圍內可能提供「社區活動、長照2.0服務」任一功能的開放場所,含有:社會福利館、老人文康活動中心(前兩址皆位於和平公園內)、屏東基督教醫院、屏東市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社區照顧A級單位)、屏基護理之家、和平國小、台灣基督教信義會屏東教會(目前中正里社區關懷聚點使用場地)、聚樂部等至少8處場所。沒有必要再浪費錢犧牲公園綠地蓋水泥建築。
若盤點上述空間,且社區表明仍有需求,除了市公所應說明必要興建評估數據,興建「中正里、華山里社區活動中心」之決策,受〈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3條、第4條限制,應有「整體性計畫」與「應保留和平公園總面積1/2以上之綠覆地」,並備具「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計畫」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核准。
https://www.facebook.com/pg/keeptheparkgreen/photos/?tab=album&album_id=2070428376405847
「社區活動中心」必要興建的評估數據
按《行政程序法》第7條,行政行為應遵循比例原則為之,其中,行政行為採取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自去年10月開始,歷經四次協商會、一次公開說明會,綠盟請求屏東市公所出示上述資料,截至目前為止,屏東市公所仍無法提出,向社會大眾說明本案興建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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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說明:根據綠盟採用美國國家森林局開發、臺灣農委會林試所亦引入使用的i-Tree Canopy軟體,輸入1000筆系統隨機抽樣公園場地座標檢驗公園的綠覆地。數據顯示一旦興建活動中心,推估公園內綠覆率介於41.43%至44.87%之間,違反〈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提及「保留和平公園總面積1/2以上之綠覆地」
屏東市長 林恊松 提倡「生態城市」,卻延續前市長本案決策,砍樹,破壞綠地和樹木的生長環境來蓋水泥建築,對照3月9日在千禧公園植樹節活動上發放樹苗及草花是一大諷刺(http://bit.ly/2ETXo2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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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是都市之肺,是依法留設的公共空間,30年前屏東市公所違背公園性質,在和平公園用地興建大型水泥設施,被縣長 蘇貞昌 勒令停工,綠盟呼籲市公所不要再犯下過去類似錯誤,請 屏東縣屏東市公所 迷途知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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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蔣月惠09368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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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 :「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但是... 必須有「舉發人具名指證並製作筆錄」,並 ... ... <看更多>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 在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 Mobile01 的推薦與評價
四、警察處理原則(一)員警當場發現妨害安寧情事:必須有「報案之鄰居具名指證並製作筆錄」,加上處理員警之職務報告,才能依社維法移送法辦。 (二)員警未當場發現妨害 ... ... <看更多>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 在 [問題] 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的誣告-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我家樓下因嫌我家小孩太吵,多次報警,警方來都只是了解情形便離開
後來樓下就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來告我,法條如下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臺幣6千元
以下罰鍰。」
家中幼兒的確會製造些生活上的噪音,但他們都九點就睡覺了
先不論噪音出現的時間
樓下的屋主竟找了她們家樓下以及她們家對面的屋主對我以社會秩序維護法提告
問題是 假設我住10樓 小孩腳步聲怎麼可能去吵到8樓 也不可能去吵到 我對面的樓下
就這個法的內容有提到 公眾
但這事件似乎是我和樓下的糾紛
我做完筆錄 警方也跟我說 另2戶也沒提到我有吵到他們
針對樓下屋主的亂告 不知是否可以以這兩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中67條第三款 及第四款
來反告呢?
三、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
四、關於他人違反本法,向警察機關為虛偽之證言或通譯者。
其實我也不是很愛告來告去
但 我已盡量避免打擾樓下 9點前上床 回家後利用社區公設玩耍
不過警察不定時來拜訪 我也常去警局做筆錄 實在很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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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50.150.20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23123582.A.13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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