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權委員會 周年 學者呼籲平反兩公約重大指標案件
http://n.yam.com/Article/20210811568696
太極門案義務辯護律師蔣瑞琴指出,發生於1996年的太極門案是無中生有案件,檢察官侯寬仁違法濫權起訴,衍生冤稅案件。2007年 #最高法院 判決確定無罪、無欠稅,敬師禮是贈與,沒有營業行為,國稅局就應依判決立即撤銷稅單,卻違反法治。而且於2010年立法院公聽會,#財政部 承諾撤回強制執行,並在 #兩個月內 解決太極門稅案,少數不肖官員一再違背承諾,不只長期 #違法查封 太極門資產,甚至將太極門修行道場預定地違法拍賣,收歸國有。所有道館均是太極門師徒傳道、修煉之場所,相當於教會禮拜之場所、用地,依據《#強制執行法》第53條、113條,不得為查封及拍賣之對象,嚴重侵害人民信仰自由。
蔣瑞琴引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人人有思想、信念及宗教之自由。」憲法第13條與第15條明訂,人民之宗教信仰自由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73號解釋精神,國家應以最大的自我克制力,在法律規範上,盡量讓宗教行為自由,讓文化團體生活受到國家法律的最少限制。
思想自由釋字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側翼粉專與網軍:「防疫視同作戰,面對中國來的病毒是特別時期要什麼平時的法律、講什麼人權?就是你們這些無用的法律人在拖累國家!」
(↑87分喔!就算是戰時也要依照軍法來阿!大腦很好用,#少看梗圖,多動腦啦!)
「防疫作戰國家存亡應置於一切之上。」
(↑像不像 #中共的口號?)
(所以說,台灣人一方面高喊自己和中共不一樣,但很多人骨血裡就是充滿奴性、崇拜帝王(英雄)的華式思想。)
容我們提醒一下健忘的台灣人:
在 #納粹時期,希特勒也是說那是特別時期,所以有病的、「基因骯髒」的人,通通都該死,大量德國人被驅逐出境或被迫害而逃亡海外、滯留國外有家歸不得。
不說外國,說說台灣歷史好了,
幾十年前, #國民黨撤退到台灣時,也是說那是「戰時」,不能用「平時」的法律,不但戒嚴,還搞出動員戡亂條款,解嚴後繼續任由行政命令禁止本國籍的留學生(因為留學生們長期旅居國外吸收太多歐美先進知識所以可以推定「對國家不忠誠」)與不同意見人士返台,這就是 #大法官釋字第558號的由來。大法官跳出來說違憲,捍衛了旅外台籍「少數」人民的人權。
這就是為什麼我們說如今的執政黨應該謹記「大法官解釋釋字第558號」之所以誕生的原因。因為這是 #台灣前人在對抗極權、#爭取人權史上充滿傷痛的一頁。
遺憾的是,如今的執政黨,好像忘了那個慘痛的歷史記憶。
而側翼粉專也忘記了國家的組成要素是人民、民主自由的意義,竟然集體變成法盲為權力濫權而護航。
你們是忘記了,還是害怕想起來?
釋字558號: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人民為構成國家要素之一,從而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無待許可,惟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人民入出境之權利,並非不得限制,但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並以法律定之。」
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2條:
「人人進入其本國之權,不得無理褫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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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粉專與作者法律意見與論述請見:
【逆風、逆時鐘討論 #旅外本國人的基本人權】:https://bit.ly/36U6dG8
【一紙行政命令送到航空公司】:https://bit.ly/36VibPX
最新新聞:
【多名立委質疑秋冬防疫專案限制國人返國違憲】:https://bit.ly/3foGIkh
思想自由釋字 在 高雄好過日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韓國瑜2.0」表示應審核「大港開唱」背後之意為何?】
文/好過日協會常務理事 黃馨瑩律師
近日,過去曾批評「大港開唱」低俗、不雅,現在又支持恢復「大港開唱」之中國黨籍高雄市長補選候選人「韓國瑜2.0」李姓議員表示:支持所有藝文活動,但應對所有藝文活動的表演內容進行審查,「內容有問題就不支持」!
基於我國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和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等規定,「藝術自由」的保障儼然而生,可謂屬言論、講學及著作或其他應受憲法權利保障之範疇。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文意旨,屬言論自由保障所及之「藝術自由」,國家即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彰化師範大學美術系吳介祥助理教授更於其〈藝術自由之法律與文化面向-並以德國、美國為例〉著作中指出,戰後德國法學理論發展出「藝術自由」的雙面特質之論述,認為「藝術自由」有捍衛個人不受國家限制之特質,也包涵保障個人生活開展實現、社群之間權利平等的原則。
是以,若照上開憲法規定及學術見解,「大港開唱」,表演者大多僅是以音樂藝術來表達對生活、感情、時事、甚或批判政治作為及嘲諷。因此,無非是以音樂來體現「藝術自由」,即表現出言論自由一環之核心價值而已。透過「大港開唱」,尚可能促使該活動成為高雄地區擁有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特別機制。
若事前針對「大港開唱」表演內容進行審查,已明顯與憲法上開保障意旨相悖,反而與中國獨裁政府戕害箝制民間言論自由的態度無異!
前年韓國瑜1.0參選市長期間,也曾提出「若當選高雄市長,將禁止政治性及意識型態的集會遊行」的政見,被猛烈抨擊違憲後,仍然臉不紅氣不喘的表示雖違法,還是要用「道德勸說」方式來阻止。
前後兩代韓國瑜打壓言論自由的諸多疑慮,都凸顯出兩人身為中國國民黨員,抱持大中國獨裁極權思想,以審核表演內容、勸阻政治遊行之名,達剷除異己目的,和近日中國強推港版國安法的粗暴行為,實則出於同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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