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興醫院屬於士林地檢署管轄,士林地檢署指出,現已根據相關報導,分「他案」進行調查.....
#振興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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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19的網紅容海恩 Eunice Yung,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立法會第三日辯論《施政報告》致謝議案,我就教育、青少年發展、市政服務及公務員福利待遇方面發表我的看法和意見。 教育局早前建議向全港公營及直資中學提供一筆過二十萬元津貼,讓學校推動STEM(科學、科技、工程及數學)教育。我歡迎這項建議,但政府亦須深入考慮一些實際操作問題,包括資源問題、學生興趣以及師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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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檢 署管轄 在 Eric Fan 范健文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教育局和社署忽視智障人士離校後的悲劇】
文﹕香港社會工作者總工會
日前有母親勒斃剛畢業離宿回家的智障兒,慘劇讓人痛心和難過。儘管社署和學校事後已即時介入,為受影響的學生、家長、教職員及宿舍職員提供輔導及協助他們疏導情緒,但倘若社署和教育局不正視悲劇背後的問題,及早改善制度千瘡百孔和資源不足的問題,日後悲劇仍然會不斷發生。
1. #欠缺完善的危機評估機制
不少家長縱使愛錫他們的殘疾子女,但面對照顧困難和壓力,也只能為殘疾子女在童年階段便申請入住學校附屬院舍,於周未和長假期才回家度假。可是,面對有專注力失調及過度活躍症或自閉症譜系障礙的智障人士,隨著他們的年齡日漸長大,由剛入住學校院舍時是兒童,至畢業時已是成年人,再回家與家人同住、一起生活,對當事人、家長和照顧者來說,都是一個很大的轉變和挑戰:家長要重新照顧早已習慣院舍生活的成年智障子女,實在是困難重重,因為除了要互相適應家庭生活作息等巨大轉變外,更要面對成年子女對新生活不適應引致的行為和情緒問題,對家長/照顧者帶來很大的心理和生理壓力,該適應期是極高危的時段。院舍社工如何及早識別家長在家照顧殘疾子女的能力和困難,如何評估有關家庭屬高危個案,實在有需要檢視現有服務的限制和不足。
2. #高危在宿個案欠缺在家支援服務
本來在教育局架構下,學校附屬院舍照顧宿生的家舍導師已是由社工擔任,人手比例和相關專業知識已比由社署管轄的殘疾人士成人院舍為佳;但近年入住的殘疾學生的多元及其個別需要的複雜度也增加不少,令不少家舍導師疲於奔命去照顧和栽培他們,實在不易找到額外時間去了解家長在家的照顧困難,更難以找到合適的社區照顧服務分擔家長在家的照顧壓力,更加沒有人手和資源,為協助宿生和家長作回家生活準備和適應作好計畫。當高危個案一直欠缺循序的回家生活輔導和支援,殘疾學生又終於面對畢業而需要離開院舍回家,本來學校可以酌情處理高危個案,運用「預計定量名額」以延長殘疾學生的學習年期,以減短由學校到成人服務的真空期。可是倘若學校已沒有「預計定量名額」,教育局現時有沒有指引去確保學生有良好的過度安排,以減低悲劇發生的可能?
3. #離校後宿舍銜接嚴重脫軌的真空期
教育局和社署一直漠視殘疾人士離校安排的無縫銜接需要,大部份成年殘疾畢業生於離校後,均需要等待一段時間才有日間訓練或職業康復服務、社區支援服務和住宿服務,即不少成年殘疾畢業生在未有服務前完全沒有社工跟進。當學校無法延長高危個案的學習年期,本來可盡快向社署申請高危個案需要優先輪候宿舍,但往往因沒有劃一優先輪候的準則,導致學校社工未必能成功協助高危個案離校後盡快入住院舍。教育局決不能任由成年殘疾畢業生及其家庭離校而欠缺社工跟進,即使學校社工會跟進畢業生,但跟進的模式及範疇是如何呢?其實,現時部份特殊學校社工以私人時間,義務性跟進離校又沒有任何服務跟進的殘疾畢業生最少2至5年。再者,社署也不能漠視未有服務提供前的高危個案,簡單一句表示涉事家庭並不是社署跟進的個案,於悲劇發生後才表示現已安排社署社工接觸有關家庭,以這種補救性的方式處理。
4. #社區照顧支援服務的定位急需檢討
現時殘疾人士及其家長本可使用社區照顧支援服務,但其實相關服務無法為家長提供暫宿的「喘息服務」。部份殘疾人士於離校時沒有於「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CRSRehab)」登記相關其殘疾狀況所需要的服務,日後情況轉差便只可依靠社區照顧支援服務的社工協助進行評估。奈何現時因沒有規定學校社工於殘疾人士離校多少年沒有接觸便不可擔任轉介社工,結果雖然社區照顧支援服務的社工有責任提供轉介,但往往會因為與殘疾人士及其家庭並不相熟,或其他理由認為自己不適合作為轉介角色,最終堅持不接受成為個案轉介者。對於殘疾人士及家人來說,究竟誰人擔任轉介社工才是真正可及早識別危機以阻悲劇發生?誰人可支援已屆成年的畢業生重新適應家庭生活?
5. #公或私營暫住宿位無法支援危機個案
無奈現時香港的殘疾人士院舍嚴重不足,不少殘疾學生離校後,平均也需要等待數年至十多年才有機會入住相關殘疾程度的院舍。不少照顧者當面對沉重的照顧壓力時,唯有尋找社福機構提供的殘疾人士住宿暫顧名額(暫宿位),以短期舒緩他們的照顧壓力。可是,香港現時只有約328個暫宿位,實在無法應付眾多高危個案的需要。不少家長不願殘疾子女入住私人院舍,除了擔心私人院舍的服務質素外,也要擔心未必能支付較好質素的私人院舍宿費。即使家長願意面對自己無法全天候照顧殘疾子女的事實,欲安排子女入住院舍,可是不少院舍也會拒收行為或情緒問題較嚴重的殘疾人士,特別是行動力較強又有專注力失調及過度活躍症或自閉症譜系障礙的智障人士。當公/私營暫住宿位也無法支援危機個案,社署現時也沒有機制提供支援,不少殘疾人士因出現嚴重的行為或情緒問題而被逼送入精神病院,但家長仍然需要面對殘疾子女出院後的照顧壓力。
6. #成人保護令的迫切需要
現時社署可為未滿18歲的兒童申請兒童保護令,以保護兒童免受傷害。社署實在需要研究為殘疾人士而設的成人倡議保障法例和個人生涯支援服務,確認智障人士的成人身份,應得到適切而全方位的個人生活支援規劃和監察。即使家長樂意照顧,仍要提供適切的照顧支援人手和資源,避免家長因不能放下照顧責任而引致不同程度的精神或情緒困擾,導致日後可能出現家庭悲劇,藉此平衡殘疾人士的人身安全及尊重他們的自主人生。
教育局和社會福利署必須盡快商討如何處理上述不少的制度和資源問題,我們不需要再以悲劇和人命來換取改變,政府要盡快為殘疾人士,尤其是智障成人及其家屬提供適切的服務。
#照顧者的悲歌
#悲劇一次也嫌多
#沒有支援服務的真空期足以致命
#檢討及加強服務刻不容緩
#教育局及社署責無旁貸
高 檢 署管轄 在 Kai Chi Leung 梁啟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國安法》和《基本法》的九點矛盾】
我在大學教中港關係,《國安法》出台當然要好好研究,準備開學後和學生討論。看罷條文,卻發現多處與《基本法》明顯衝突,不明所以。當然,來到今天,我知道很多香港人早已認定《基本法》如同廢紙一張,但條文終歸是條文,有衝突就要點出來,是為我嚴重地不合時宜的書生堅持。我要強調,我討論的並不是國家安全本身是否重要,而是如果有人認為《基本法》無法滿足國家安全的要求,大可以要求修改《基本法》來應對,畢竟《基本法》本身有清楚規定修改程序。現在沒有修改《基本法》,卻又出現和《基本法》明顯有衝突的《國安法》,就變成是立法者自己打擊《基本法》的地位了。
我找到最少以下九處《國安法》與《基本法》有明顯衝突的地方:
一、《國安法》第14條規定國安委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然而《基本法》第35條明確規定香港居民有起訴香港政府的權利(也就是司法覆核的法理依據),而《基本法》第73條也明確規定立法會有監督政府的功能,那麼為什麼國安委可以自持於《基本法》第35條和第73條之外?其實市民告政府也不一定勝訴,立法會質詢政府也常常被「遊花園」而得不到回答,但《國安法》卻連這些極有限的監督也不放心,把國安委變成法外之物。
二、《國安法》第18條規定「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人由行政長官任命,行政長官任命前須書面徵求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機構的意見」,而這機構就是中央直轄的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問題是《基本法》第6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既然人選也必須徵求意見,又怎可能做到不受干涉?其實現在刑事檢察工作的獨立性已廣受質疑,只是其過程仍然是隱性進行,但《國安法》卻要將之公開制度化,那麼《基本法》第63條還有何意義?
三、《國安法》第19條規定「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開支並核准所涉及的人員編製,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限制」,然而《基本法》第73條卻說明立法會有審核財政預算和批准公共開支的職能,這兒又是完全地矛盾。其實現在香港政府已有各種方法繞過立法會的財政監督權,例如可以要求立法會一次過批出幾百億的基金,之後基金的運作就輪不到立法會過問,但起碼一開始還是有個過程的,現在卻連這一步也明文禁止。
四、《國安法》第35條規定「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即喪失作為立法會議員的資格,問題是《基本法》第79條對於立法會議員在甚麼時候才會喪失資格有很清楚的規定,當中沒有提到國家安全。要增加新的規定,正如一開始說到,可以修改《基本法》。現在《基本法》沒有被修改,卻多了一項《基本法》沒有規定的喪失資格方式,那麼當初《基本法》又何必有第79條?
五、《國安法》第36條規定只要過程或結果在香港發生,就可以算是違反《國安法》,而第38條又規定相關人等不一定要是香港居民,也不一定要在香港犯案。這樣的要求,相對於《基本法》第42條只有規定在香港的人才要守香港法律,是一次無限量的擴充。
六、《國安法》第44條規定行政長官可以「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而「在獲任指定法官期間,如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終止其指定法官資格」。按《基本法》第85條的規定,法院如何判案是法院自己的事,外人不得干涉;第88條規定法官任命要由獨立委員會推薦,行政長官的角色只有任命;第89條又規定「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於三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沒有任何自動免職的規定。這樣看來,《國安法》中對法官的規定明顯和《基本法》矛盾。
七、《國安法》第46條規定律政司可以要求「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但是《基本法》第86條規定「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制度的原則予以保留」,這兩條不可能不矛盾。別忘記律政司本身就是公訴人,由律政司而不是法院本身來決定應該有或不應該有陪審團,就是赤裸裸的利益衝突。
八、《國安法》第47條規定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這又再次和《基本法》第85條「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的要求相矛盾。連一件案件的性質也是由有利益衝突的行政權而不是利益中立的司法權來決定,試問法院還剩下多少空間去「獨立進行審判」呢?
九、《國安法》第55條規定某些案件可由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管轄,按第56條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第57條又說這些案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然而《基本法》第19條很明白的說明香港法院「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第80條也說明香港法院「行使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審判權」,和《國安法》的規定完全不能調和。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在香港的法理基礎是什麼?它不是《基本法》附件三的一部份,而只是在附件三當中被提到,是否就已擁有和載於附件三一樣的地位?如果是,那麼《基本法》第18條的理解恐怕又再次被無限擴張了。
以上,只是我花了一天時間思前想後得出的觀察。香港有很多專門研究《基本法》的學者,我期待他們提出專業的分析。我還是那句話:你可以覺得國家安全問題與別不同,要有特殊的處理方法;沒問題,只是這方法仍然要合符《基本法》。但如果你自己都不尊重《基本法》,還好意思叫香港人遵守?
高 檢 署管轄 在 容海恩 Eunice Yung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立法會第三日辯論《施政報告》致謝議案,我就教育、青少年發展、市政服務及公務員福利待遇方面發表我的看法和意見。
教育局早前建議向全港公營及直資中學提供一筆過二十萬元津貼,讓學校推動STEM(科學、科技、工程及數學)教育。我歡迎這項建議,但政府亦須深入考慮一些實際操作問題,包括資源問題、學生興趣以及師資培訓等,才能有效加強STEM教育。至於專上教育方面,我希望政府加強監察自資院校的財政開支,並確保受資助的課程有足夠的師資和其他配套設施,以保證課程的質素。
同時,政府也應採取更多適切措施,協助學生建立積極正面的生活態度,支援學生精神和發展需要。
就香港地區規劃而言,我希望政府能夠重新檢視地區規劃與居民實際需要出現落差的問題,積極研究如何提升現有市政和文康服務。我曾再三在議會上要求政府正視居民的需求,在大圍興建綜合市政大樓,雖然我的議案獲得跨政黨支持和通過,但政府依然漠視我們的訴求,加上改善街市管理計劃進展緩慢,我認為政府有必要全面檢討現時對社區設施進行的規劃。
我亦感謝香港的公務員團隊過去一直盡心盡力服務市民,希望政府能繼續完善公務員的福利待遇,以維持公務員團隊士氣,以及優質的政府服務水平。
以下為我的發言全文:
主席,我會先講講教育和青少年發展。《施政報告》建議為每所公營中學提供一筆過20萬元的額外津貼,促進推行科學、科技、工程及數學(STEM)教育。對於政府在教育方面投放資源,我絕對歡迎,但希望政府同時考慮實際操作問題,撥款予學校推行有關計劃的時候,校方在其他資源方面是否能夠配合,包括是否有足夠教師和技術人員推行STEM教育?是否需要加強與STEM教育相關的師資培訓和再培訓?推行相關校本計劃會否加大教師的工作量,為他們帶來沉重負擔?如何提高學生學習STEM的興趣?以及學生修讀STEM學科的出路如何?這些問題政府都需要一併考慮。
專上教育方面,《施政報告》提出,增加資助考獲入讀大學資格的學生修讀指定專業或界別的自資學士學位課程,由現時每屆約1千名增加至3千名,一方面可以減少因大學學位不足而影響學生升學的情況,另一方面有助補充某些專業人才的不足,同時亦有助紓緩自資院校面對的財政壓力。然而,政府必須加強監察自資院校的財政開支,確保公帑運用得當,並應全面檢視現時在計劃下受資助的課程,是否有足夠的師資和設施,將來納入資助計劃的新課程,同樣應有充足的相關配套,以保證課程的質素。
主席,近日接連發生多宗學童自殺事件,不少人聽到這些新聞都會感到心痛。今年《施政報告》亦有提及要加強學生的心理健康,政府已於本學年開展「醫教社同心協作先導計劃」,由跨專業團隊協助學校支援有精神健康需要的學生。我會支持政府採取更多適切措施,預防學生自殺及促進學生的心理健康,同時希望政府繼續研究如何進一步減輕學生面對的學習和考試壓力,確保學生能夠在健康愉快的環境下學習和成長。
接下來,我會談談市政的問題。近年的《施政報告》都有提到要改善公眾街市營運及管理,但似乎一直未有好大的成效。今年《施政報告》指出,政府會繼續改善現有多個公眾街市的硬件和管理。過去,我多次在議會作出跟進,包括於去年11月提出議員議案及口頭質詢,促請政府在大圍興建綜合市政大樓,提供街市、康體設施、安老護老中心、幼兒園、停車場、圖書館等方便健全及殘疾人士使用的設施,議案獲得跨政黨支持和通過,但遺憾民政事務局局長和局方代表當時均未有出席答辯。
事實上,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解散後,民政事務總署負責部分地區服務提供和設施管理,公眾街市以至綜合市政大樓正是地區設施一部分,希望政府能夠重新檢視地區規劃與居民實際需要出現落差的問題,積極研究如何提升現有市政和文康服務,並應再三考慮在有需要地區興建綜合市政大樓,提供適切的社區服務和設施,滿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此外,為抗衡領展獨大,社會有聲音要求政府考慮復建街市,並獲跨政黨支持,但《施政報告》只提出改善現有街市,根本沒有對症下藥。而政府改善街市管理計劃,進展亦十分緩慢。
不少居民對於很多社區設施和服務都有強烈訴求,因為他們實在忍受了很多年無街市、無圖書館、無球場、泊車位嚴重不足等,對他們的日常生活造成很大困擾。所以,按地區人口結構的變化,對社區設施進行規劃是非常重要。
《施政報告》指出,政府在未來5年會增建或重建26個體育及康樂設施的項目,另外會就15個項目進行技術可行性研究。政府增撥資源,在地區增建體育設施,我當然歡迎,同時亦希望政府能夠盡量做到資源平均分配,適切照顧各區居民的需要。有沙田區議員反映,現時大圍連一個康文署管轄的露天籃球場都無,我希望政府能夠全面檢視區內人口增長與康體設施需求的情況,完善現有地區規劃,增撥資源,為居民增建康體設施。
地區行政方面,我認為,單靠增加撥款並不是改善地區行政的良策。因為問題核心不是錢是否足夠,而是民政事務局過往未有做好統籌地區的角色,各區的部門各自為政,地區問題得不到妥善處理。或者今屆政府未必會積極回應這個問題,但我希望下屆特首和政府能夠正視有關問題,讓下屆民政事務局局長在地方行政上,能夠有更大的承擔,決心改善地區管理。
講完地區行政,現在我想講公務員方面。今年《施政報告》只有兩小段的篇幅談及公務員隊伍,新措施包括政府將加強為公務員提供的臨床心理服務,並增設專科牙科手術室。事實上,過去有不少公務員及工會曾向我反映公務員的福利待遇問題,包括醫療福利不足、服務質素和效率未如理想等,我希望政府能夠正視有關問題,全面檢視及完善公務員的福利待遇,以維持公務員團隊士氣,以及優質的政府服務水平。
主席,我認同特首在《施政報告》所講:「政府能夠落實各項惠民措施和推出公共服務,全賴一支團結高效、優質專業的公務員隊伍。」近年社會上的訴求越來越多,市民對政府的期望亦越來越高,加上近年政府就各個政策範疇,推出多項政策和措施,以回應和滿足市民的訴求和需要,令公務員的工作量增加不少,但他們都能夠保持,甚至繼續提升效率和服務水平,實在值得讚揚。期望公務員團隊能夠維持良好士氣,在下一屆政府繼續為市民提供高效、優質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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