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剩餘土石方可堆置水源保護區旁?縣府無疑為個別業者鬆綁法規!】第13、14次臨時會審查小組
本次影片為法案審查片段,單看可能會不太理解,建議搭配文章一起閱讀。
去年有業者在造橋鄉大龍村申請設置大桃坪土石堆置場,由於該堆置場鄰近水資源保護區不到一千公尺,當地居民擔憂污染水源故組成自救會,要求縣政府依照自治條例之規範退回業者申請。
目前「苗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九條之三要求收容處理場不得設置於自來水水源水質保護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水源取水體水平距離一千公尺範圍內。雖然水利處解釋其立法旨意並非三者都要距離一千公尺,只有取水口需要,但縣府法制單位亦認為目前的條文寫法有疑義。
就在居民們認為自治條例能發揮把關功能時,縣府先是退回了業者的申請,接著就在臨時會看到水利處提出該自治條例的修正條文,要將一千公尺的距離限制拿掉,改為「一定距離」,而這一定距離到底是多少,沒有任何規範,完全變成縣府說了算。
在詢答過程中,處長說明一定距離是參考各縣市條例,並配合環保署「飲用水管理條例」用語修正,但在飲用水管理條例中,清楚標示了這一定距離由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擬訂,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故仍是縣府說了算,且全台22縣市中,有17個縣市都有明確的距離限制,為何我們卻是參考少數縣市的條例?
再來,處長說明退回大桃坪土石堆置場的原因不是因為距離,而是業者的計畫部分內容不符合「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逾期未補件才駁回,與本次自治條例修正無關。但是,一旦條例修正後,業者只要完成補件就可通過申請不受距離限制,在這麼敏感的時間,這樣的連續動作很難讓人不聯想到是幫業者鬆綁法規。
所幸本次審查小組成員們意見都相當一致,順利退回自治條例的修正,維持目前規範。但在議事程序上,小組審查僅為建議性質,二讀會只要有非小組內的議員提出修正案,就仍有翻案可能,我們持續關注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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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府:「這類案件」審議,充分考量區域環境敏感特性🏠🏠
#苗栗縣 府表示,審議2公頃以上非都市 #土地 變更使用開發許可案件,係由內政部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申請案件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作業要點」,30公頃以下案件委辦縣府代為審議許可,而縣府審議該類開發許可案件,皆遵循內政部訂定之「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各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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