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銓敘部就已經給出解釋了 https://reurl.cc/VEkM4R
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相關事宜
發文字號:銓敘部 110.08.18. 部法一字第1105378167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 110 年 08 月 18 日
一、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第 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第14條第 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二、公營事業機構得指派所屬公務員與其他公民營事業、團體或個人合作從事商業活動,並將相關收益分潤予所屬公務員;行政機關(構)與其他公民營事業、團體或個人合作,得指派所屬公務員從事非營利性公益活動,並接受指定用途之捐贈(助),以辦理符合機關(構)職掌之事務。上開情事,均與服務法第13條第 1項及第14條第 1項規定無涉。
三、公務員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獲致正常利益,且未掛名代言人或參與相關商業活動,非屬服務法第13條第 1項經營商業之範疇,其經權責機關(構)以策略聯盟方式指派參與後續商業活動者,亦同。肖像之授權不得概括授權予他人取得再授權利用之權利。
簡單來說
1.公營事業機構可以指派所屬公務員去進行商業活動,再把收益分潤給公務員
2.公務員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獲致正常利益也符合相關規定
只是授權不可以讓對方取得後再授權。』
Re: [新聞]「麟洋配」爆公務員代言爭議 土銀說話了 https://disp.cc/b/163-e0bE |新聞原文 https://disp.cc/b/163-e02j
非營利性公益活動 在 林于凱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這篇逆風文。
先講結論:銓敘部這個解釋,我想除了麟洋外,全台灣古往今來,不可能再有其他公務員能有獲得這麼大尺度的授權
銓敘部為麟洋配找到的解法是:
用「肖像授權」+「機關指派」的方式,迴避掉代言會產生的 #商業經營行為,然後用這個打開前門,給麟洋留個後門,後續只要是被機關用策略聯盟指派參與相關活動,也都不算公服法第13條的 #商業經營範疇。
然後,報酬來源是:公務員得被所屬機關指派從事 #非營利性公益活動,並接受 #指定用途之捐贈(助)
😆把肖像權授予台啤是公益性活動?
(補充:再仔細看了一下,依據這個函釋第二點的認定上,是公營事業派麟洋去合作的商業活動,所以可以享受分潤)
想起以前,我為了做田間有機轉型的生態保育工作,想問說能不能找企業募捐,第一句話就被打槍:「政府不能主動接受捐贈喔!」
看完這個函釋,我是不能認同的,這是很「因人設事」的解釋,不過也不意外,因為麟洋做到了全台灣沒有人能做到的事,他們值得被這樣肯定。
但我也想請銓敘部,從這個案例中,去思考整個制度對於公務員的綑綁,是不是該從制度上來重新檢視,而不是用一個看起來就是量身打造的函釋,來以為過了這關就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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