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網友陳先生拍攝分享他家以前購買的國際牌20吋黑白電視機所附的「電視廣播接收機執照」,其登記日期為民國59年(1970年)12月2日。
尺寸:8.8cm x 12.4cm
重量:2.2g
執照正面中央印有「電視廣播接收機執照」,字底蓋有交通部執照專用章之「交通部印」字樣的方形朱印,底邊印有執照編號「永視字第No 396155號 」,執照背面註記裝戶名稱、裝機地點和登記日期,並記載電視機的廠牌、號碼、程式和附屬品,發照單位為「臺灣電信管理局代發(北縣會)」。表格下方印有「裝置天線勿靠近電力線以策安全」等注意事項。
日治時期,臺灣民眾若擁有收音機,就必須辦理執照登記與繳費規定(當時稱之為收聽費)。
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廣播事業之主管單位回歸交通部。
1951年9月,民營廣播電台呈請行政院將廣播事業視同新聞事業辦理,俾免繳納營業稅。交議結果准予辦理,並決議在政府未設文化事業機構前,由教育部成立「廣播事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
1952年6月17日,廣播事業管理委員會正式成立,其主要工作包括:一、開放全省各縣市設台,使民營電台大增;二、重訂節目分類標準與比率;三、徵收「收音機執照費」;四、設立監聽站,為監聽制度的開始。
其中徵收「收音機執照費」部份,交通部為配合輔助廣播電台經費,曾於1950年12月開始辦理收音機登記,徵收「收聽費」,至1952年間為立法院所反對,乃重訂「廣播收音機登記規則」,由交通部於1952年12月18日公佈施行,規定收音機每架發執照一紙,每紙收銀元10元(即新台幣30元),收音機之使用者須向電信局申請登記,以領有執照(每年換發一次),電信局得隨時派員檢查。
1955年,國防部會同交通部發布「動員時期無線廣播收音機管制辦法」,致力於達成「機必歸戶,戶必有照」,並明文規定凡是收聽匪俄廣播者,得依「懲治叛亂條例」規定予以處罰,亦同時鼓勵民眾檢舉收聽匪俄廣播者。
在那個年代,家中若擁有能夠收聽或收看廣播的收音機或電視機,則均須經政府核發「廣播收音機執照」或「電視廣播接收機執照」,執照的有效時間為一年,每年均需重新申請一次執照,執照如果過期就是違反電信管理法令。當你的收音機故障送修時,如果沒有附上有效的廣播收音機執照,店家是不敢幫你修理的。
此外,警備總司令部人員隨時可能會到你家檢查執照,倘若你擁有的收音機沒有執照或是執照過期了,你就會被冠上思想犯的罪名,然後你身邊的親戚朋友便會開始與你保持距離,以策安全。
1963年,國防部會同交通部將「動員時期無線廣播收音機管制辦法」修正為「動員時期無線廣播收音機及電視機管制辦法」,規定裝用無線電廣播收音機或電視接收機者,均應依照交通部在1959年頒布之「廣播收音機及電視接收機登記規則」,向當地電信局領取執照,期滿後換照;若收音機裝有調幅設備可作收報機之用者,還必須將所領執照送請警總當地電信監察機關登記,至於未設電信監察機關之地區,則由當地電信局代辦,並限制電視機使用頻率為174-210 兆赫,凡由國外進口之電視機頻率超過所規定範圍者,須於修改可接收頻率範圍後,攜帶證明至當地電信局核驗發照後方可使用。
關於執照之換發,原係每年由郵局派員至用戶登門收費換照,但因收費狀況不甚理想,故於1970年改為一次收費發照,不再逐年換照。
後來,交通部配合1976年公布的廣播電視法,於1977年1月修正電信法,取消收音機及電視機之管制,收音機與電視機的使用執照才走入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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