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法學雜誌 第317期(2021,10)
政府機關與各項公務之運作,端賴文官體制與公務員之良善治理。但公務員與其僱傭人間之法律關係,並非一般之私法人與其受僱人間之一般契約關係,而有一定之身分、資格、任用、晉升、退休、撫卹與各項職務執行評估之特殊規範。早期基於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相關公務員之內部關係與外部關係,均由特殊之法律規範,且其救濟亦有特別管道,甚至僅有內部救濟管道。然而近來由於此等特別關係之再檢視,相關「特別」之處越來越少,而公務員關於其權利救濟亦有真正外部化之司法救濟。有鑑於此,本期特別邀請到黃錦堂教授針對釋字第785號解釋與公務員訴權、許育典教授以該號解釋後之公務員程序保障等議題,提供嶄新的分析與省思。
此外,在新興法學議題部分,本期則有陳忠五教授對最高法院關於金融機構於受債權質權設定通知時之告知義務、王皇玉教授就侵害營業秘密之犯罪行為、沈冠伶教授就民事法院數位轉型與現代化等議題,均有精彩的闡述與論證。郭大維教授與劉明生副教授,則分別就今年新修正公布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及公害事件責任成立之因果關係與舉證責任,提供了即時性之論述。而中國大陸學者部分,本期則有方堃教授就環境法與稅法之互動、魏求月講師就涉外網路人格權紛爭之管轄決定,進行新穎的法學思考。同樣關於新興熱門涉外議題,吳光平副教授就跨國同性別結婚之準據法問題,分析了既有涉外民法的適用困境與修法建議。
關於實務見解之闡述,李素華教授就最高法院關於智慧財產權侵害之損害概念、許恒達教授針對詐欺罪之新近判決動向,均有第一手的評論。
📕本期內容
【本月企劃】公務員權利保障與救濟程序
🎯釋字第785號解釋與公務人員訴權之發展
──德國法之比較/黃錦堂
🎯法治國下的公務員特別權力關係與程序基本權
──釋字第785號解釋後的公務員程序保障/許育典
【法學論述】
🔸金融機構於受債權質權設定通知時,有無告知質權人其得行使抵銷權的義務?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39號判決引發的問題/陳忠五
🔸論侵害營業秘密之犯罪行為/王皇玉
🔸民事訴訟之線上起訴與遠距審理(下)
──民事法院數位轉型及現代化之展望/沈冠伶
🔸論2021年1月新修正公布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從比較法的角度觀察/郭大維
🔸公害事件責任成立因果關係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之研究/劉明生
🔸環境保護中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法理思考
──以優化環境法與稅法的功能配置為切入點/方堃
🔸涉外網路人格權糾紛中「損害結果發生地」法院管轄的分野與修正
──兼評2019年《使用互聯網侵犯人格權》決議之第5條/魏求月
【專題講座】
✒臺大民商法判決研究會系列之一
再論智慧財產權侵害之「損害」概念
──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59號民事判決/李素華
✒國際私法新趨勢系列之二
論跨國同性別二人之結婚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現在與未來/吳光平
【實務選評】
◾刑法裁判精選
──詐欺罪之近期判決動向/許恒達
📕本期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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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9萬的網紅觀點,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主持人:陳揮文 節目時間:週一至週五 18:00 - 19:00 ◎節目內容大綱: 第一段: 一,總統府記者會 蔡總統表現令人失望 二,難民法 蔡打太極拳 講空話應付記者 三,兩岸關係 蔡說不出所以然 交代了事 四,對蔡蘇有信心 選得好不一定做得好 五,飛碟晚餐叩好叩滿 歡迎表達寶貴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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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2期(2021/8)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19則最高法院裁判,其中6則裁判涉及的法律問題或見解,理論或實務上具有重要意義,值得注意。
✏摘要:
🟧董事違反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的競業禁止義務,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公司除依同條第5項規定,行使歸入權,將該董事的行為所得視為公司所得之外,是否另得基於其與董事間的委任契約關係,依民法第544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或依債務不履行責任一般規定(如民法第227條等),請求董事賠償其因此所受的損害?
🟧為直轄市所有,交由其所屬區公所管理、作為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的建物,如係無權占用他人土地,土地所有人得否以該「區公所」為被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該區公所拆除建物、返還土地,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該區公所給付相當於使用土地租金之不當得利?對此,除須討論「直轄市區公所有無當事人能力」外,另亦涉及直轄市區公所管理市有建物的法律地位問題。針對以上議題,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一致,並明確闡述其理由,具有參考價值。
🟧房屋無任何正當權源座落在土地上,房屋所有人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占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土地所有人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房屋所有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並無爭議。問題是,房屋所有人若再將房屋出租並交付於承租人占有使用,此時承租人占有使用房屋同時,是否亦占有使用房屋所座落的土地?土地所有人是否亦得主張,房屋承租人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占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房屋承租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此乃實務上常見的問題,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不同,值得注意。
🟧醫療法第63條第1項、醫師法第12條之1有關「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規範,其解釋適用問題,實務案例不斷增加。對此,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以抽象法律見解,指出「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規範意旨,並為該告知說明義務定性,再闡述有關告知說明義務舉證責任分配的見解。針對最高法院上開見解,陳忠五老師亦於文中提出相關疑義,供讀者進一步思考。
🟧不當得利的類型,分為「給付不當得利」與「非給付不當得利」二種類型,再依各該不同類型,分別判斷不當得利是否成立,以及在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可謂是近年來學說與實務逐漸趨於穩定的見解。關於「給付不當得利」類型,其核心概念「給付關係」的認定,攸關不當得利當事人範圍的界定。此在多數人間基於相互牽連關係而發生財產上損益變動的情形,如何判斷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更形重要。本期所選判決,涉及「指示給付關係」中,被指示人依指示人的指示,匯款於領取人後,因補償關係不存在,究應向指示人或領取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問題。最高法院於該號判決中,就給付目的、給付關係的概念,以及不當得利當事人的界定,有具體明確的闡述,值得參考。
🟧關於子女姓氏之變更,可分為「意定變更」與「裁判變更」二種事由。意定變更事由,依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無論是父母書面約定變更或成年子女自行決定變更,各以「一次為限」;裁判變更事由,則有民法第1059條第5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由法院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本期所選裁定,即涉及父母再結婚後,聲請法院裁定再度變更子女姓氏的案例──父母於子女出生後,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嗣後兩願離婚,父母以書面約定該子女變更為從母姓,其後父母再結婚,是否得再以書面約定該子女再次變更為從父姓?或在父母雙方合意的前提下,為該子女之最佳利益,聲請法院裁定變更該子女姓氏為從父姓?於此情形,違反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的「以一次為限」,且又未具備同條第5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因而問題如何解決,顯得特別困難。最高法院於該號裁定中,突破現行規定限制,以類推適用方法,積極從事法律之續造,值得肯定。
🗒全文完整請參閱: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月旦實務選評》第1卷第2期。
📕本期內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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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忠五 民法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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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人》顏佑紘│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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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時間】2021年10月14日(五) 18:30-21:00
【講座介紹】
本講座係自中石化污染案與RCA污染案,評析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時點,並自此探索民法第197條第1項立法不足之處。
🔹前言:兩則實務案例
🔹第一重判斷基準
🔹第二重判斷基準
🔹以誠信原則作為時效抗辯之界限
🔹案例評析(代結論)
【延伸閱讀】
📌重新思考身體健康權──RCA毒物污染事件引發的疑慮/陳忠五(#月旦法學雜誌 第306期) 👉 http://qr.angle.tw/mjl
📌侵權行為的消滅時效起算與完成時點/謝哲勝(#月旦法學教室 第208期) 👉 http://qr.angle.tw/c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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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忠五 民法 在 觀點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主持人:陳揮文
節目時間:週一至週五 18:00 - 19:00
◎節目內容大綱:
第一段:
一,總統府記者會 蔡總統表現令人失望
二,難民法 蔡打太極拳 講空話應付記者
三,兩岸關係 蔡說不出所以然 交代了事
四,對蔡蘇有信心 選得好不一定做得好
五,飛碟晚餐叩好叩滿 歡迎表達寶貴意見
第二段:
一,多128萬票 蔡其實只多拿1.01%
二,史上最高票 2020蔡:817萬票
三,最高得票率 2008馬:58.45%
四,沒贏這麼多 沒輸這麼慘 藍綠放輕鬆
五,飛碟晚餐叩好叩滿 歡迎表達寶貴意見
第三段:
每日一句2020-0115
自由社論:蔡執政績效未必出色
狗吠火車2020-0115-238-3彭文正敗訴
彭P告蔡P論文 無法律關係敗訴
論文門?羅生門? 社會真悲哀
包容對手 自己得分 勸蔡韓撤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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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集2.0版【社會議題系列】:滿滿的,大平權 / 婚姻平權與Nussbaum
EP6 ver2.0【Public Issue Series】:MaMarriage Equality / Marriage Equality and Nussba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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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級歪:「在真正的平權實現前,讓我們更堅定地站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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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版之更新內容
.刪除了原版約五秒令人不適之片段
.修正了原版古代搶婚制度的註解
.修正了原版利未記的口誤
.修正了原版古希伯來文נקבה從左向右的書寫
.修正了原版homos的非正式翻譯
.增添了民法第988-1條之註解
.增添了舊約一夫多妻制之註解
.增添了12月10號凱道音樂會之片段
.更改了影片結尾之標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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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總結:
1.婚姻:婚姻的形式自古以來都是多元的,不必只有一種
2.家庭:只要付出關愛,同性異性家庭的小孩都能一樣好
3.宗教:愛大於一切教條,個人信仰不應該干涉國家法律
4.平權:法律不得剝奪每個人自由追求幸福與結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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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爭議回覆:https://www.facebook.com/Mr.SuperY/posts/72948423387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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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關鍵字:同性婚姻合法化 / 扣押幸福 / 為巴比祈禱 / 藍色大門 / 兩個爸爸 / 婚姻史 / 一夫一妻制 / 家庭 / 利未記 / 羅馬書 / 潔淨律法 / 恐同 / 污名化 / 民法972修正案 / Nussbaum / 性別操演 / 性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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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人士串連發聲支持婚姻平權📣 📣
#再次感謝 陳沂x 李茂生xPeter Su x 真心白木 成 柏慎 x 朱家安 (Kris Chu)x 囧星人 - 冏星人Kyon x How Fun 如何爽 x 超粒方 x 林辰 Buchix 客家小吵 Hakka Fighter x 星期天配音是對的 x 膝關節 x 劉宇x 陳思豪 x 鄭國忠 x 黃牧 x Fang-Ming Chen x 丁寧 Ding Ning x 聶永真 Aaron Nieh x 湯舒雯 x 易智言 x 苗博雅 MiaoPoya x 左撇子的電影博物館 x Dwagie大支 x 張懸 Deserts Xuan x 鄧惠文 x 朱宥勳 x 釋昭慧
我愛你們大家!謝謝你們讓台灣有更多的愛:)
#平權將實現我們12月26號立院見❤️
#路加福音635表示你們倒要愛仇敵也要善待他們摁摁我會善待你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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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法債編總論二
課程性質︰系定必修
課程教師︰陳忠五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2/11/14
考試時限(分鐘):11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說明:
1,不必抄題,但請明確標示題號
2,可參閱法典,但不得參閱講義、書籍、筆記或其他參考資料
3,答案請附法律理由
第一題(30分)
甲飼有名貴A犬一隻,市值50萬元。一日,甲出國旅遊,卻應粗心忘記安頓A
犬,將A犬獨留於庭院。兩天後,A犬因肚餓難耐發出哀號,鄰居乙聽聞哀號
前往察看,發現A犬之飯碗已空,想起甲曾表示將出國旅遊數月,為避免A犬
繼續挨餓,乙決定暫時代替甲照顧A犬,將A犬帶回家中。乙於照顧A犬期間,
曾花費1000元購買A犬之飼料,並帶A犬做寵物美容支出3000元。試問:
(一) 乙得否向甲請求A犬飼料費用1000元及寵物美容費用3000元?
(二) 若甲想起其友人丙曾表示非常想飼養與A犬同品種的寵物,唯該品種犬
隻過於稀有,遍尋不著買家。乙一時興起貪念,遂以80萬元價金,將A犬賣給
不知情之友人丙。此時,甲得向乙主張之權利為何?
第二題(30分)
甲與乙 (林務局) 簽訂投資開發契約,乙出租交付A地給甲,由甲進行森林遊
樂區開發事宜。其後,甲因資金籌措不順,遲遲未進行開發。有不肖業者丙見機
占用A地進行開發,設置遊樂設施供人娛樂,但因設備簡陋,生意慘淡,甲知
丙占用,但並未表示反對。兩年後,乙 (林務局) 派員調查始發現森林遊樂區實
際並非由甲經營,因而對甲開罰。甲才急忙向丙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
請求返還A地,並支付一筆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丙抗辯: 第一、丙占用A地經營遊樂生意,生意慘淡,不但未受有利益,反而
尚有損失;第二、丙縱有利益、其利益亦應扣除丙支出管理A地之維護費用;
第三、甲棄置A地,全無利用計畫,並未因丙之佔用而受有損害;第四、本件
請求距事發已逾兩年,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均已罹於消滅時效;第五、退一步
言,土地為乙所有,丙縱有不當得利,亦應由乙請求返還,與A地承租人甲無關。
請針對上述當事人所爭執之法律爭點,說明甲對丙之請求有無理由?
第三題(40分)
(一) 乙有燕窩禮盒(禮盒中有3罐燕窩,每罐價值新台幣3萬元),以12萬元出
賣並移轉予甲。甲將(1)其中一罐自行食用完畢。(2)其中一罐以新台幣4萬
元出賣予善意之丙。(3)其中一罐贈與丁。惟嗣後乙發現甲乙之間之買賣契約
不成立。
(二) 甲去馬來西亞旅遊時購買當地名產燕窩禮盒,豈料卻於搭機返抵台灣後,在
領行李時誤取乙包裝相同的燕窩禮盒(禮盒中有3罐燕窩,每罐價值新台幣3
萬元)。甲將(1)其中一罐自行食用完畢。(2)其中一罐以新台幣4萬元出賣予
善意之丙。(3)其中一罐贈與丁。
試問: 上開案例中,乙得對甲、丙、丁個為如何之權利主張? 甲得否以燕窩已不
存在為由,拒絕乙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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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7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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