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自由行為著手時點之認定】
對於行為與責任同時存在原則的接納程度,造就「構成要件模式」與「例外模式」之爭,其中一個爭執在於:實行行為到底有沒有包含「原因行為」?以構成要件模式的分支之一「前置說」為例,行為人開始實施原因行為時,即已著手實行犯罪行為,然不免有過度前置刑罰適用起點的疑慮,原因在於,行為人從事的原因行為距離法益侵害過於遙遠,能否符合多數學說所採「主客觀混合理論」的著手認定標準,實有疑問。詳言之,自陷於責任能力障礙的原因行為,對法益的侵害尚未產生密接的危險,行為人仍須有其他重要的介入行為,才能實現法益侵害,否則在以下案例:行為人想喝酒後借著醉意殺人,但喝完酒卻倒頭就睡,此舉難道會構成殺人未遂罪?不免悖於著手實行認定之法理。(註1)
還有一個批評值得留意。相對於完全責任能力人犯罪的著手時點仍採主客觀混合理論,自陷於責任能力障礙的行為人,其犯罪行為卻會提前到原因行為,兩者的刑責科處範圍有所差異,採構成要件模式的論者卻沒有說明為何會有此差異。倘若恣意地前置實行行為的認定起點,難免會遭刑法陷入「犯意刑法」之譏。(註2)
不過,另有將原因自由行為比擬成間接正犯結構的構成要件模式論者,採取類似間接正犯著手的認定標準,認為前述案例的著手時點不是「喝酒」,而是酒醉的自己即將跨入無責任能力狀態,讓犯罪流程脫離其掌控時才算著手。只是最大的問題在於:行為人要如何使「自己」脫離自己的掌控,實有疑問。(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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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黃惠婷,在「原因自由行為」概念下檢討新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收錄於:新修正刑法論文集,2006年12月,頁181。
註2:許恒達,「原因自由行為」的刑事責任,臺大法學論叢第39卷第2期,2010年6月,頁381-382。
註3:許恒達,析論原因自由行為明文規範十年來的實務暨學理發展,收錄於:刑法總則修正十年之回顧與前瞻,2019年4月,頁84-86;許澤天,刑法總則,2020年8月初版,頁203-204。
間接正犯著手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周易碎碎唸
最近社會上對於「原因自由行為」的討論甚囂塵上。暫且不論理解是否有誤,對於要準備司律二試的同學們來說,「原因自由行為」是不能不會的問題。尤其,原因自由行為背後往往牽涉間接正犯、著手實行、中止未遂、錯誤等問題,處理起來並不容易,也是很多同學理解上時常出現盲點的地方。
基於此,老師之後會透過幾篇小短文,詳細說明與原因自由行為的爭議,一併幫各位複習涉及的相關概念。到時候希望同學能花時間觀看與思考,對考試有一定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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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間接正犯既未遂之認定
關於間接正犯著手時點的認定,目前多數學者係採「後台者之利用時點說」(修正個別解決說),即不應採取從「行為人」犯行認定之整體解決說,因為此說會將著手時點過於延滯,無法有效保護法益。因此,多數學說進而認為,雖然後續被利用人實行行為尚未侵入被害人法益保護的領域,但當行為人完成計劃犯行後,如果侵害效果已經脫離行為人所能控制範圍時,即可認定成立未遂犯(註1)。
實務見解可參考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823號判決:「刑法之間接正犯,係利用無責任能力及無責任意思之人,以實施自己所欲實現之犯罪行為;被利用者所為之犯罪行為,無異為利用者之道具行為,利用者與被利用者之關係,並非分擔或共進犯罪行為,被利用者不負刑事責任,而利用者應與直接正犯負同一之刑事責任;又間接正犯中之被利用者之行為,乃利用者誘致行為之當然延長,則間接正犯成立犯罪與否及其犯罪是否既遂,均應視被利用者之行為而定,即以被利用者之行為係犯罪行為為先決條件,若被利用者尚未為犯罪行為,則利用者自無成立犯罪可言,如被利用者所為之犯罪行為既遂,利用者亦為既遂犯,被利用者所為之犯罪行為未遂,利用者之間接正犯,亦為未遂犯。」
註1:許恒達,重新檢視未遂犯的可罰基礎與著手時點:以客觀未遂理論及客觀犯行的實質化為中心,臺大法學論叢40卷4期,2011年12月,頁2405、2410-2412;王皇玉,刑法總則,2019年8月五版,頁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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