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能力之調查與保安處分】談司法精神鑑定時點問題
果不其然,「鐵路刺警案」新聞出來後,檢方對於羈押裁定「抗告」的新聞,在大量新聞標題、以及大量民眾只看標題不看內容的情況下,瞬間讓「檢察官與人民站在同一線一起罵法院」。
先不討論判決內容(如果要討論判決,也應該看到判決全文後再行討論),先來討論責任能力之調查與精神鑑定。
關於這個議題,我在今年2月與學弟合寫一篇論文〈責任能力調查與監護處分執行現況之探討〉發表於矯政期刊,全文網址:http://bit.ly/3bfH8ab
論文結論如圖所示。
因為是學術期刊,文章內容非常長,圈外人看不懂沒關係(就像我也不一定看得懂其他領域的學術論文一樣),但結論之一是我國應採 #偵查中精神鑑定、#責任能力事實應提前於偵查中調查。
理由是:責任能力的調查與司法精神鑑定,越早進行,越貼近案發時之責任狀態事實。
(但以上主張沒有被現行法務部與檢方多數實務接受,根本沒錢沒資源)
這樣的觀點,也與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成人精神科醫師劉潤謙日前受訪時的觀點相同:https://bit.ly/3aOvd1D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成人精神科醫師劉潤謙專擅司法精神鑑定,他表示,精神科鑑定無法像量血壓一樣,一翻兩瞪眼,鑑定出現不同,可能與醫師參閱的資料差異、距離事發時間長短、甚至愈受矚目的案件,檢視辨識違法能力的要求會愈嚴格等都有關係,他舉例車禍鑑定,同樣的路口監視器都可能出現不同的判定看法,更何況犯案當下醫師做的精神狀態鑑定。
所以當鑑定出現不同時,劉潤謙認為,就如不同的證人有不同的證詞,最後由法官審酌採用,也類似司法一審、二審、三審判決的概念,鑑定可以再補充,不過他也強調,#鑑定應該越早做愈能還原真實,當案件上了法院,嫌犯經過一段時間治療,或是向獄友、律師、家屬「學習」之後,都可能出現鑑定差異。」
另外,如果偵查中有做精神鑑定,檢方在偵查中有機會動用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4 條先行聲請裁定保安處分,也不會有鄉民一直嘶吼「放出來會不會有危險」、「病情惡化怎麼辦」的問題了。
可惜這樣的主張,#沒有被現行法務部與檢方多數實務接受,檢方實務上似乎也不認為責任能力之調查與精神鑑定是偵查中的義務。
事實是,在很多地檢署,就算檢察官想要送鑑定,上級也會回應沒錢。
對於審判中的醫師鑑定結果與意見,或許有千百種質疑,檢方也可以在判決後提出對於精神鑑定的疑問,人民也可以對於精神鑑定提出100種質疑。
但是...始作俑者,其無後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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頃聞有媒體將本案精神鑑定醫師的照片放在網路上(這種爛新聞我們就不附連結了),也聽醫界朋友表示對於這種人民集體瘋狂情緒感到擔心與困擾。
台灣人的這種狀態、對於專業的踐踏與不尊重、人云亦云集體瘋狂,或許是一種奇異的「民族性」——具有這種民族性的人民,也形成了腥羶色與不問是非的媒體報導風格。
文末,分享劉醫師在他臉書上的一段話:
「精神疾病跟死刑是否要相關,這是法律規定和法官的認定問題,#精神鑑定本身應該是中立的對病情做出評判,#鑑定本身要合乎專業及公正,#當然不能考量社會期待和鄉民情感。」
很想問候一下鄉民:
法院參考了醫生的見解,如果對一審判決不服,檢方可以上訴。
人家醫生依照自己的專業做鑑定報告,你們對鑑定報告有不滿可以發表意見,但媒體公布醫生照片、網路言論攻擊與威脅醫生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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