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種一片大麻田跟種一株大麻一樣嗎?#大法官釋字第790號
如果種一片大麻田,跟種一株大麻的刑度一樣,
既然刑度一樣都是違法,
我要種幹嘛不種一~大~片~?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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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90號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有一位小天才,
他想說既然台灣沒有賣大麻也沒有賣種子,那我就自己從國外訂!哼!
於是小天才就跨海網購了大麻種子62顆,
結果居然還順利的收到了!
(這麼順利不懷疑一下嗎?)
小天才不僅順利收到,他就是小天才,
一種就成功,不只有發芽居然還成株!
然後?
.
.
.
然後他就被抓到了(登楞…
但小天才在某個瞬間想到,
製造大麻可以減刑,
但意圖製造大麻(毒品)而種大麻的人卻不能跟製造大麻一樣適用減刑規定?
這合理嗎?公平嗎?
就讓我們來看看大法官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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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90號 在 綠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C編的政治觀察:釋字790號 栽種大麻罪違憲的啟示】
420 這組數字對於大麻次文化來說有著重要的象徵意涵,因此每年的04/20 也被稱作是國際大麻日。
行政院近期提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案,修改第12條 #栽種大麻罪 ,新增「供自己施用」的栽種,且情節輕微者,將刑度從「5年以上」改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刑相當才合理
行政院本次修法是呼應大法官去年做出的 #790號解釋,該解釋認為栽種大麻罪是在防制毒品製造的行為,使用刑罰來嚇阻犯罪是必要的手段。但在刑法上相當重要的「罪刑相當原則」,強調犯罪與刑罰需有相稱的關係,輕罪重罰或重罪輕罰都不合理。
「栽種大麻」一詞的範圍很廣,現行條文不論種一株或一百株,一律判處五年以上,讓法官難以具體考量當事人的危害程度,常導致處罰過重。因此宣告 #栽種大麻罪部分違憲,應在一年內進行修正。
#種大麻還是超級違法
種大麻在台灣仍屬違法,綠黨不鼓勵大家以身試法,然而全世界對大麻的看法正在轉變,大法官也認為我們應該適度地做出改變,黃瑞明大法官在他發表的意見書中點出,世界各國對於大麻的成癮性以及是否適度開放大麻合法化均有所討論;黃虹霞大法官更直接提出質疑,相較於合法的煙、酒,大麻以如此嚴苛的刑罰規範明顯地不合理。
時代在變,我們能與時俱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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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麻煩不煩 #栽種大麻 #釋字790號
還記得去年3月20日發生什麼事嗎?忘了去聽 EP13「跟著Zoe讀釋憲:自己的大麻自己種?790號解釋」
因為司法體系對大麻製造過程的知識貧乏,從古至今已釀成許多血案 ~ 由於「栽種大麻罪」低消太貴,大法官決定給大家一點小優惠,於是弄了個 #790號解釋,從對大麻的超級不友善,變成不友善這樣。
到底「栽種大麻罪」新舊法有什麼差別呢? 修法後有什麼改變? 對台灣小農們又有什麼樣的影響呢?
🌵 大來賓:Zoe 的同事,毒梟(蕭)律師 aka 五株製藥 aka 草之呼吸 法大師
大麻栽種新舊法剖析:
1) 蕭律師自稱聽大麻煩不煩長大的(沒禮貌!
2) 毒品太可怕了,未遂犯、罰! 預備犯、罰!都罰!
3) 查扣物品破下限:奶瓶消毒鍋
4) 大麻 #栽種 跟 #製造 的分野:零
5) 荒唐舊法:認製造比認栽種刑責還輕?
6) 複習一下 790號解釋
7) #栽種大麻罪 低消太貴,大法官決定給大家一點小優惠
8) 什麼是 #微罪不撤假
9) 其實,大法官做出解釋後,沒講日期就是 #立即生效(國考必考題!
10) 什麼叫「情節輕微」?
11) 栽種大麻的未遂與既遂
12) 大麻買回來烤一烤,判製造! 做 edibles,製造!
13) 是我在飛?還是飛機在飛?
14) 790實施後,理論上可以緩起訴,實際上 ...
15) 意圖,都是用 #推斷 的
總之,結果就是,以前沒救的,現在都可能還有救,先醬! 然後,不要手賤(啪!
大麻煩不煩 EP13「跟著Zoe讀釋憲:自己的大麻自己種?790號解釋」:bit.ly/dmf_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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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製作團隊:
主持 - 李菁琪律師 (有麻煩 Better Call Zoe)
製作人 - 凱西 Cathy Hsu
剪接混音 - 育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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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聲明:大麻 🥦 雖有神奇療效,過度使用還是會讓你腦袋壞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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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90號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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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90號釋憲案 #大麻入罪史
各節重點:
00:00 前導
01:09 「志祺七七徵企劃夥伴」廣告段落
02:10 大麻的興起與禁止
04:07 禁止大麻的風氣擴及全球
05:07 台灣什麼時候開始禁止大麻?
06:26 栽種大麻 vs. 製造大麻,誰比較嚴重?
08:01 大法官釋憲說了什麼?
09:21 我們的觀點
10:40 提問
10:53 結尾
【 製作團隊 】
|企劃:宇軒
|腳本:宇軒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鎮宇
|剪輯助理:歆雅、珊珊
|演出:志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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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集參考資料 】
→台灣 vs. 歐美,禁止和開放大麻的理由分別是什麼?:https://bit.ly/2P4OtTN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https://bit.ly/32vtRqI
→種族主義與大麻「毒品化」:以美國為首的反毒體系如何被建立?:https://reurl.cc/E2MNK0
→釋字第790號解釋:種大麻一律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否違憲?:https://bit.ly/3aHmCRh
→是誰把大麻從醫療藥品污名化成為毒品?:https://bit.ly/3szpYvm
→大麻的歷史:https://bit.ly/3tB7iwC
→美國毒品「合法化」的背後,半個世紀「毒品戰爭」的失敗史?:https://bit.ly/3n4ltYY
→霧裡看花:大麻歷史中的罪惡與污名:https://bit.ly/3syPXDx
→如果沒有毒幹嘛禁? 談大麻被污名化的歷史:https://bit.ly/3ew8aN5
→為何大麻曾被英國女皇當止痛藥,後來卻成全球禁止的毒品?原來它有這段不為人知的歷史…:https://bit.ly/3ehl8hp
→How a racist hate-monger masterminded America’s War on Drugs:https://bit.ly/2Q9JCBm
→大法官解釋進階查詢:https://bit.ly/3dyXqOI
→多邊體系的重建與單邊體系的訴求——以美國批准「一九六一年麻醉品單一公約」為中心 - 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https://reurl.cc/GdRqZy
→種大麻調降刑度? 法務部:須符合2要件:https://bit.ly/3txNbzG
→行政院通過種大麻自用非販售 最低刑期從5年減為1年:https://bit.ly/3arbQOJ
→大麻THC成分藥物罕病先行,衛福部公告頑固型癲癇病兒可專案使用: https://www.twreporter.org/a/cannabis-for-medical-use-taiwan
【 延伸閱讀 】
→一個美國,4種合法樣態──大麻合法為何這麼複雜?:https://bit.ly/3alscZa
→台灣禁大麻是因為健康危害,還是「鴉片亡國」的清朝觀念?:https://bit.ly/3xcLk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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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90號 在 Ghost Island Media 鬼島之音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鏡週刊爆料網紅約炮事件:此風不可長!
大法官釋字第791號於5月29日下午4點出爐,由大法官作出解釋,宣告刑法239條通姦罪、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違憲!通姦罪正式走入歷史的山洞。
參與解釋的黃昭元大法官語出年度金句:「監獄關得住人,但還是關不住心。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規定,是該劃下句點了。」不得不說,大法官真的好棒棒啊!
但,不少人聽到除罪化後,開始哭天搶地,以為除罪後大家都要出來通姦了,還懲罰不到那些該死小三小王 … 冷靜好嗎? 先別哭得太早。 你可能不知道,通姦除罪化之後,用《民法》第195條第3項之規定「侵害配偶權」,未來反而更好吉了呢!
段落摘要:
00:00 鏡週刊爆料網紅約炮事件
00:53 歷史性的一刻:通姦終於除罪啦!
02:00 既790後,緊接著791,大法官好棒棒!
02:50 年度金句:「監獄關得住人,但還是關不住心」
03:18 通姦 vs 相姦
04:37 通姦早已實質除罪?
05:19 告訴乃論罪:要吉就要一起吉
06:20 我要告死那個小三!
07:02 通姦要成罪難如登天呢~
08:13 通姦一開始只懲罰已婚女性?
08:40 「無夫姦」、「浸豬籠」
10:17 廢了通姦更好吉?民法萬歲!
11:30 廢了通姦更好賺?民法萬歲!
12:02 通姦除罪慶祝行情?
12:33 給保守團體的鼓勵:同性婚姻合法後,不見的爸爸媽媽現在還給你啦
12:56 剩大麻了啦 …
13:30 大麻籽油潤滑液(這跟好姐妹潤男聊啦~)
14:38 除罪化讓 Zoe 最悲痛的是 … 不能跟徵信社衝通姦了啦!
再強調一次:民法超好用,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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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聲明:大麻雖有神奇療效,過度使用還是會讓你腦袋壞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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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麻煩不煩 #podcast #通姦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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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90號 在 台灣創新法律協會- ⭕️ #釋字第790號【栽種大麻罪案】 事實 ... 的推薦與評價
#釋字第790號【栽種大麻罪案】 · 事實背景 · 解釋爭點 · 解釋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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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司法院釋字第790號解釋摘要內文司法院釋字第790號解釋摘要說明:本摘要係由 ... 聲請人一為審理該院108年度上訴字第495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毒品 ... ... <看更多>
釋字790號 在 [情報] 釋字第790號解釋-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contents/show/zflfwe2wmqzeen5g
日期
109/03/20
摘要
司法院釋字第790號解釋摘要
內文
司法院釋字第790號解釋摘要
說明:本摘要係由大法官書記處依解釋文及理由書摘錄而成,僅供讀者參考,並不構成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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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案號:
108年度憲三字第22號(聲請人一: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107年度憲三字第 3號(聲請人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108年度憲三字第52號(聲請人三: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108年度憲二字第474號(聲請人四:黃獻璋)
解釋公布日期:109年3月20日
事實背景
1.聲請人一為審理該院108年度上訴字第495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毒品條例)第12條第2項(下稱系爭規定一)案件,認毒品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未包括犯系爭規定一之罪,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23條疑義,乃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於108年5月向本院聲請解釋。
2.聲請人二為審理該院106年度訴字第94號被告違反系爭規定一案件,認系爭規定二未包括犯系爭規定一之罪,有牴觸憲法第7條疑義,乃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於107年2月向本院聲請解釋。
3.聲請人三為審理該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861號被告違反系爭規定一案件,認系爭規定二未包括犯系爭規定一之罪,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23條疑義,乃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於108年11月向本院聲請解釋。
4.聲請人四意圖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供自己施用,於其家中陽台上種植大麻,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及具重要關聯之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23條疑義,於108年11月向本院聲請解釋。
5.上開三件法官聲請案所涉標的相同,人民聲請案之標的包含系爭規定一及二,與上開法官聲請案部分相同,均併案審理。
解釋文
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之輕重,均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度自由刑相繩,對違法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法院縱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最低刑度仍達2年6月之有期徒刑,無從具體考量行為人所應負責任之輕微,為易科罰金或緩刑之宣告,尚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上開規定對犯該罪而情節輕微者,未併為得減輕其刑或另為適當刑度之規定,於此範圍內,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權所為之限制,與憲法罪刑相뜊磾鴢h不符,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1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逾期未修正,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依本解釋意旨減輕其法定刑至二分之一。
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未包括犯同條例第12條第2項之罪,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解釋理由書
1.一、系爭規定一部分〔第8段〕
系爭規定一明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其目的在於防制毒品製造之前階段行為,以維護國民身心健康,屬憲法保障之重要利益。又栽種大麻固屬製造毒品之前階段行為,但對生命、身體法益之侵害已具一定程度之危險性,立法機關為保護此等重要法益,乃採取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予以管制,可認係有助於重要公益目的之達成。此外,因別無其他與上開刑罰規定相同有效,但侵害較小之替代手段可資採用,是該刑罰手段亦具有必要性。〔第10段〕
2.惟系爭規定一所稱「栽種大麻」,其具體情形可包含栽種數量極少至大規模種植之情形,涵蓋範圍極廣。基於預防犯罪之考量,立法機關雖得以特別刑法設定較高法定刑,但其對構成要件該當者,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之輕重,均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度自由刑相繩,法院難以具體考量行為人違法行為之危害程度,對違法情節輕微之個案(例如栽種數量極少且僅供己施用等),縱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最低刑度仍達2年6月之有期徒刑,無從具體考量行為人所應負責任之輕微,為易科罰金或緩刑之宣告,尚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可能構成顯然過苛之處묊@,而無從兼顧實質正義。是系爭規定一對犯該罪而情節輕微者,未併為得減輕其刑或另為適當刑度之規定,於此範圍內,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權所為之限制,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不符,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1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逾期未修正,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依本解釋意旨減輕其法定刑至二分之一。其情狀顯可憫恕者,仍得另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自不待言。〔第11段〕
3.二、系爭規定二部分〔第12段〕
系爭規定二明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涉及因被告之自白而減輕其刑,但未包括犯系爭規定一之罪而自白之情形,致生差別待遇。惟就何種犯罪及何種情狀得否減輕其刑,為刑事政策之選擇,原則上屬立法形成自由之範疇。是減輕其刑規定所形成之差別待遇,其目的如係為追求正當公益,且所採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合理關聯,即與平等原則無違。〔第14段〕
4.系爭規定二之立法目的在於使製造、販賣或運輸毒品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鼓勵被告自白認罪,開啟其自新之路,目的核屬正當。其所定因自白應減輕其刑之犯罪行為,包括毒品條例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及第8條。按系爭規定一之構成要件為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該罪之證據蒐集、調查及犯罪事實認定,較毒品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犯罪相對容易,故犯系爭規定一之罪者是否自白,與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間之關聯性較低。立法者因而基於偵審成本等因素之考量,不特別將犯系爭規定一之罪而自白者納入應減輕其刑之列,而僅以之為法院適用刑ꨊk第57條所定犯罪後態度之審酌事項,其差別待遇尚無顯不合理之處。〔第15段〕
5.系爭規定二之減輕其刑規定,未包括犯系爭規定一之罪,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尚無違背。〔第16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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