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女性若於夜間工作,則其因仍須操持家務及照顧子女,必然增加身體負荷之說法,不僅將女性在家庭生活中,拘泥於僅得扮演特定角色,加深對女性不應有之刻板印象,更忽略教養子女或照顧家庭之責任,應由經營共同生活之全體成員依其情形合理分擔,而非責由女性獨自承擔。況此種夜間工作與日常家務之雙重負擔,任何性別之勞工均可能有之,不限於女性勞工。
——釋字第 807 號解釋
釋字523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影響人民權益重大的行政程序寄存送達 應增訂生效日】
❗(文長慎入,但是真的很重要)❗
相信大家一定有遇到行政文書的送達。這些文書,可能是一張交通事件裁決書,一張所得稅複查決定書,也可能是申請勞保給付的審定書。
法律上的「送達」,就是將這些文書依一定之方式,交付給收件人,或者讓收件人有知悉文書內容機會。
送達的方式有很多種,有由行政機關自行或利用科技設備的送達,有交給郵局的郵政送達,有囑託其他機關的囑託送達,有黏貼公告通知可以領取的公示送達,也有將文書寄存在公所或警察機關的寄存送達等等。
而一旦文書送達,就會相應發生一定的效果,例如行政處分生效、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中斷等等,也涉及人民對這些行政行為不服的時候,要從什麼時候開始算可以救濟的期間。也因為送達涉及行政行為的效力和救濟,送達生效的時間點,就和人民的權益息息相關。
今天的主角是寄存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依據這條規定,如果不能在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甚至其他地方碰到受送達人,也不能對其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的時候,可以將文書放到公所或派出所,並在門口貼一張通知書、信箱放一張通知書,送達就立刻、馬上完成了。
沒錯,立刻、馬上。也就是說,如果受送達人在外地工作,或者剛好出國旅行,一回到家才發現哎呀好像有什麼公文要去派出所領,甚至通知單掉了等等原因而沒注意到,可能等到受送達人發現的時候,一切早就來不及了。(還有一種更瞎的,就是以為行政程序的寄存送達生效日和其他法令一樣,都是過十天才生效,然後算錯救濟期限……。)
其實,也有不少行政訴訟庭的法官,覺得這樣的規定可能違背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而違憲,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但是,今年11月20日作成的釋字第797號解釋,認為:「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之程序規範,尚屬正當,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
然而,在現代社會的生活模式下,寓居外縣市工作,或者短暫出國旅行等等短暫離開戶籍地的狀況,其實並不罕見。也不是每一個人的戶籍地,都有管理員收信或他人同住。因此一律丟幾張通知書就當作送達的作法,是不是妥當,也有問題。
事實上,大法官在釋字第797號解釋的理由書裡,也表示:「系爭規定所設寄存送達之程序及方式,固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已如上述,然為求人民基本權利獲得更為妥適、有效之保障,相關機關亦非不得參酌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及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等規定,就寄存送達之生效日或其救濟期間之起算另為設計,併此指明。」(順便一提,訴訟法上的寄存送達生效日,都是10天)
換句話說,如果認為要給人民權利更為妥適、有效的保障,在行政程序法上多個寄存送達生效日規定,其實會更好。
其實,關於行政程序法上寄存送達生效日的規定,法務部從2010年開始,就多次徵詢機關的意見。在2010、2015和2016年徵詢意見時,大部分的行政機關都認為增加生效日是好的(除了考選部),但到了2019年3月行政院會議結論,認為增加生效緩衝期不符合行政需求之後,大部分的機關也風向一轉,認為不要有生效日的規定比較好。
然而,依據黃虹霞大法官釋字第797號解釋不同意見書中的整理,這些機關如果不是將機關的方便置於人民程序保障之上,就是根本搞不清楚法律的要件。
例如,有機關認為增加作業時間,會造成行政成本。然而,對機關來說只是增加十天的作業時間,但對人民來說,卻可能是行政處分還能不能救濟的問題。
又例如說,考選部始終認為會嚴重阻滯試務工作。然而,考選部提出諸如「否准應考人身障應考權益輔助措施之申請通知」、「不予退費通知」和「應具備文件資料不全補正通知」等等行為,不是不可能影響考試工作(退費影響考試?),就是可以採取事後補正等變通方式辦理。
有些機關主張的理由,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腳。
例如,銓敘部認為退撫案件應儘早送達生效,避免申領人於10日內發生喪失請領資格情事。先不論被寄存送達的申領人,不知道文書存在怎麼去請領的問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5條喪失申請退撫給與權利之事由類型:包括1.死亡 2.褫奪公權終身 3.犯內亂罪、外患罪 4.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5.故意致該人員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同法第70條第1項,並規定應命當事人於一定期限內繳還自應暫停、喪失、停止請領權利之日起溢領或誤領之金額。
除了申領人是否值得保護的問題以外,就算送達時生效,也多領不到多少錢。
也有機關認為,裁罰、限期改善、保全、限制出境等處分具急迫性及時效性。然而,保全或限制出境等處分,根本不是以送達受限制出境人為處分之生效要件。而「限期」改善的狀況,往往也是非急迫的情形。此外,如果真的有遇到急迫的狀況,本來也可以依據各個特別法或行政執行法第4章即時強制的規定,採取緊急或保全措施。
其實,各機關考慮的方式,太瑣碎也太先射箭再畫靶了。我建議還是要這樣思考:
1⃣行政程序法是普通法還是特別法?
2⃣原則上應否給予人民程序保障?
3⃣大多數狀況下,有10日期間是否會窒礙難行?
4⃣例外狀況,得否於個別法令另定之?
如果上面的答案都是「Yes」,那就在行政程序法上,讓人民基本權利獲得更為妥適、有效的保障吧。
質詢影片看這裡👉https://youtu.be/H-CmXrNULBg
釋字523 在 我是台灣人.台灣是咱的國家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國民黨團假抹黑花媽之名,行癱瘓議事之實,這麼多重要的法案就是要擺爛!
#國民黨不倒台灣不會好
這次的臨時會
總共要處理一個預算案、三個議案以及三個人事案
全部是
前瞻預算的籌編案
農田水利法草案、參審制草案
以及強化我國護照、國籍航空之國際辨識度決議
還有就是NCC、考試院和監察院的人事案
先說有時間壓力問題的
前瞻預算案如果臨時會沒有籌編好
那九月份議會正常開議的時候就沒辦法開審,所以有時間上的壓力
考監兩院的人事任用
是憲法明定需要在監委和正副院長卸任之前搞定的
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632號,擷取其中一段
『是總統如消極不為提名,或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不能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
然後
監察院第5屆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任期將於109年7月31日屆滿,第6屆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應於109年8月1日就職;考試院第12屆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任期將於109年8月31日屆滿,第13屆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應於109年9月1日就職
所以監察院的人事案
只剩下一個月的時間要搞定,如果沒搞定就會變成是違憲
#有著很大的時間壓力
至於NCC的人事提案
大家別忘記,今年旺中要準備換照了
之前找來的人
一直好像沒辦法好好處理台灣的媒體問題
再加上NCC是法定的獨立機關,你除了等到他們卸任時間到了再換人,否則這一段時間你就是必須尊重他們的獨立性
講難聽一點
你容許民進黨或者讓民進黨可以去操弄NCC
那國民黨之後如果執政他們也就可以
#不要拿那種破腦雞的智障言論來煩我
然後參審制
是目前民進黨在做司法改革上面的一個進程
而且前陣子還被罵幹拎娘雞掰司法改革
所以這個也蠻有壓力要過的
再來
強化我國護照、國籍航空之國際辨識度決議
這個目前有著龐大民意支持,然後也是被罵幹拎娘
還被一堆破腦小雞說怎麼都沒進度
所以這個不放上去行嗎?
最後的最後
農田水利會的改制
#對政治稍微有一點點認知的
#什麼果菜農會農田水利會是誰的命脈這個不用講了吧
然後
6/29號的臨時會是一個程序會
目前程序委員會的輪值召委是管壁玲
7/6號開始就換成是曾銘宗
#所以知道林為洲為什麼說
#至少要在立院堅持三天三夜了吧
#因為要熬到曾銘宗輪召委啦
所以這次
要處理的一個預算案和那三個人事案
都是有著法定的時間壓力,這個是一定要處理的
然後那三個議案
有兩個一直被某群人一直罵幹拎娘怎麼還沒過的
有一個是要處理那千絲萬縷黨國根的
我個人看完是覺得每個都蠻重要的,也確實有著時間壓力
然後轉頭看一下在野黨在幹嘛
恩...一個在吵著沒冷氣
另一個
是在人家正在處理
你們整天在罵幹拎娘怎麼不處理的事情的時候
帶風向說一個只有61席立委的政黨
沒辦法處理需要86個立委出席的事情就是在拖延
然後對擁有20幾個立委正在立院耍無賴的政黨沒半句靠北的話
並且指責一個拿到817萬票的總統
沒辦法號召到966萬票去投修憲複決的同意票就是無能
欸
正在耍賴的政黨有20幾席欸
你們給壓力讓他們出席,不就可以達到你們的目標了?
還是你們小學沒畢業
是以為61大於86,然後817萬大於966萬嗎?
#智障膩
然後還有一個
正在對國民黨的行動表達尊重,並且開記者會說,民進黨在高雄長期執政,他們要請陳其邁回答有關負債、空污、工安、勞工4大問題
柯文哲我大哥
我幹拎娘的紅媒幹拎娘的改護照改航空識別
#然後國民黨在拖延以上的事情
#幹拎娘的問我幹嘛民進黨完全執政ㄟ
蒸棒
我對中華民國的民主觀念真他媽的超級有信心
#已經有發展到巨嬰程度了
#OK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