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朋友,新年快樂!在2021年的第一天,希望大家都有睡飽飽,然後展望新的一年事事順利。
司法院大法官於2020年的最後一天(109年12月31日)做出釋字第799 號解釋,此解釋處理的是刑法第91條之1針對性侵害犯罪人所為強制治療的問題。不論解釋文的結論與學者向來的主張是否相同,總是做出了至少暫時定調的結果。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9號解釋的解釋文內容如下:
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前段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規定未牴觸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
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l第3項規定關於強制治療期間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之部分,與憲法比例原則尚屬無違。惟若干特殊情形之長期強制治療仍有違憲之疑慮,有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有效調整改善。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1項規定,尚不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刑事訴訟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均未規定應賦予受處分人於法院就聲請宣告或停止強制治療程序,得親自或委任辯護人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以及如受治療者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辯護人為其辯護,於此範圍內,均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完成修正前,有關強制治療之宣告及停止程序,法院應依本解釋意旨辦理。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後段規定與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現行強制治療制度長年運作結果有趨近於刑罰之可能,而悖離與刑罰之執行應明顯區隔之憲法要求,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3年內為有效之調整改善,以確保強制治療制度運作之結果,符合憲法明顯區隔要求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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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命題(選擇及申論)重點複習:各位請依課本內容複習下列各單元
一、行政執行的概念
1、行政執行的意義、種類(第2條)、原則(比例原則第3條)、執行機關(第4條)、執行時間(第5條).
2、行政執行法第6條(執行協助)VS行政程序法第19條---->區別?
3、行政執行法第7條(執行時效)VS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請求權消滅時效)VS行政罰法第27條(裁處時效)----->區別?
4、行政執行法第9條,義務人不服行政執行方法、命令、程序的救濟,不服聲明異議得否進一步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97、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這題很會考問答題,必須熟練!
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1、何謂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2、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何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法第11至16條)?
3、公法上金錢給付如何拘提、管收(釋字588號、行政執行法第17、19條)?
4、禁奢條款(行政執行法第17之1條)
5、另外行政執行法第18、20、21、24、26條,選擇題要注意!
三、行為、不行為義務
1、執行名義(行政執行法27、33條)
2、如何強制執行
(1)、間接強制:代履行(第29條)、怠金即執行罰(第30、31條),以上2條選擇必考!
(2)、直接強制:要件前提(第32條)、執行種類(第28條2項)
3、行政罰(罰鍰)VS執行罰(怠金)----->區別?
四、即時強制
1、即時強制係人民沒有義務存在的處理緊急事件之強制措施(行政執行法36條),其時機、執行方法?
2、對人的管束要件、限制(行政執行法37條)
3、對物的扣留(38條)、使用處置限制之要件(39條)
4、對住宅建物之進入(40條)、其他必要之處置
5、合法實施即時強制之特別犧牲損失補償(41條)------>此題選擇常考!
6、直接強制VS即時強制的區別------->問答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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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
#通姦去刑罰回歸民事賠償處理
#外遇一樣不合法違法還是要賠償
應有「懲罰性賠償精神」之加重賠償,實質保障受害者權益
【應有「懲罰性賠償精神」之加重賠償,實質保障受害者權益】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的資料顯示,九年來,通姦罪判刑真正會被關的只有2個人,比例上不到千分之一,其餘不是無罪、不受理就是易科罰金。
如何讓傷害婚姻關係者付出更大的代價以及受害者得到實質的最大利益保障才是我們所關心的。
大法官釋憲表明,婚姻雙方應負忠誠之義務。通姦除罪化絕不是通姦合法化,而是用民事賠償來實質地處罰破壞婚姻者、讓外遇行為付出更大代價,確實保障婚姻受害一方的最大利益。
應該透過修民法或其他方式,以「懲罰性賠償」精神之加重賠償,確實保障受害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