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上週監察院人事同意權的各種瑕疵,剛剛的黨團協商,仍舊花了一些時間討論。
然而,民進黨團幹事長鄭運鵬卻說,我的論點,「在幫國民黨團佔領主席台,破壞詢答議程的行為正當化,找解套」。
鄭運鵬可能沒有聽進我的論點,所以,選擇用最廉價的方式「抹成國民黨」,來回應我的主張。
這是憲政爭議的重大議題,只要有人提,我就願意再說明一次。
#未經實質說明詢答當然是重大瑕疵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29、30條的規定,「由立法院咨請總統通知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這是憲法授權,也是法律上的最低要求,不是立法院說不要就不要的東西。如果連「說明與答詢」都做不到,要怎麼說,這是一個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審查過程?
再說,沒有面對面的答詢先不講。時力黨團提出的問卷,算不算是一種書面的詢問?如果算的話,全體被提名人通通「已讀不回」,這算不算是一種迴避「說明與答詢」?
事實上,這些問題的答案都是肯定的,民進黨黨團在第八屆曾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0條修法,希望強化國會人事同意權的審查程序,加強國會人事同意權的審查密度,避免人事同意權的審查流於形式。難道民進黨忘了嗎?
所以,我很直接講,包括民進黨團在內的朝野各黨團,早就承認,這是重大的程序瑕疵。不然也不用一直把國民黨拿出來當墊被不是嗎?
#釋憲是法治國家釐清爭議的根本方式
再來,對於為什麼要提釋憲案,我已經在兩天前說明過了。如果鄭委員不清楚相關的意義,我可以再說明一次:
一、法律上,藉由釋憲的方式釐清憲政爭議,是法治國家最根本的處理方式。此外,國會人事同意權的行使,不只是政治實力強弱的對決,更根本的是一個憲法機關(立法院)如何妥當行使其憲法職權的問題。這個問題不該懸而未決,同樣的狀況更不該一再發生。
二、策略上,無論大法官認為違憲與否,都有推展憲法和立法院議事程度與效益的效果。
(一)如果大法官認為,沒有實質審查被提名人就表決合憲,那麼,未來少數黨在行使同意權時,就不會傾向選擇在「審查與詢問」的階段採取佔領議場破壞程序的手段。而是在答詢階段進行實質審查,就算要佔領議場也會等到投票的階段。
(二)如果大法官認為違憲,那麼,未來立法院的多數黨,就不會採取「不進行審查與詢問」的手段,無論是放任少數黨佔領議場,或者任意提案終止審查與詢問程序,而會盡量維護議事程序的進行。此外,總統也會避免提名高度爭議的人選,以免在野黨強勢杯葛。
#鄭運鵬的意思是犧牲正當法律程序為代價來懲罰國民黨
鄭委員認為,如果國民黨佔領議場,就不能主張要對被提名人行使詢問權,並且認為,這就是國民黨佔領議場所要付出的代價。
我要提醒鄭委員,除了國民黨之外,今天在立法院之內,還有時代力量、民眾黨、無黨籍甚至民進黨的立法委員。
今天你所主張的「懲罰」,是用沒收全部有權詢問者的時間、讓少數黨完全無法行使答詢權,來「懲罰」國民黨,這是哪門子的懲罰?這說得過去嗎?
難道鄭委員的意思是說,可以把「正當法律程序」當肉票,以此來挾持、懲罰國民黨的杯葛?
#由立法院提出釋憲才是正軌
最後的最後,柯總召似乎沒有聽懂我的提議:「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由立法院聲請釋憲」,一直和我說憲法訴訟法後年才施行,立法委員釋憲門檻降為四分之一云云。我就再說明一次:
依據該條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立法院有沒有實質審查詢問被提名人的權限和義務?能否藉由占領主席台或者提案表決結束審查會的方式而未實質審查?有無違反國會自律與正當法律程序?乃至於大法官們對於國會自律的審查權限到哪裡?各黨甚至多數立法委員,都有這麼多質疑的情況下,不釋憲,要怎麼處理?
所以,以立法院最高立法機關之立場,對於「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的部分提出釋憲聲請,來確立行為的憲法界線。這是再合理不過的做法,請柯總召法條看清楚一點,不要一再曲解我的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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