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讀者好:
關於警察盤查臨檢的議題,是本粉專持續關注的問題,我們也總是不厭其煩地探討,然而遺憾的是,問題始終發生,背後是不是有什麼更深層的問題需要全民檢討、反省呢?
日前「三重濫行拘捕移工案」,是許多在意移工人權的朋友、以及反對體系績效問題的警界朋友關注的議題。
我們不應該每次案發後跳腳,過幾天就忘記,而應該正視背後的體系與結構問題。
專欄文章上線:
〈為了績效而歧視?三重分局上銬移工案:再談警察盤查實務問題〉 https://bit.ly/3gJqsME
「近年來,我國警方盤查程序涉及違法不當的爭議案件頻仍,筆者曾於今年4月為文〈中壢分局「很蠢」之爭:談警察盤查發動要件與妨害公務罪〉探討「盤查」之要件與程序,並呼籲警方「執法之前,#先要守法」的基本觀念。然而,警方內部體系文化積弊沉痾已久,爭議方興未艾。」
「 每當發生執法違法爭議時,警政高層慣用伎倆不外乎:
1. 如果績效目標「沒有明文規範」而是各單位自行設置的「達成率」時,便施展「次元切割刀」斷尾求生。
2. 如果內部績效要求文件外流而經司法機關發現或媒體報導時,便硬挺違法,以為績效制度護航。
但光是追究當事員警個人責任,並無法解決層出不窮的體系問題。試想:基層員警與外國人無冤無仇,何必甘冒遭法辦的法律風險鋌而走險違法侵害人權?
犯罪學的理性選擇理論或許可以對此問題背後的原因提出很好的解釋。答案就在於我們現行的查緝政策與警政實務上,有其他比法律成本更高的誘因——「績效」以及「功獎」——這些誘因遠大於被抓到違法的法律風險,甚至讓員警對於「證據排除導致無罪判決」感到「無所謂」,反而前仆後繼地鋌而走險。
在績效制度的壓力與功獎和升官的利誘下,他們篤定「檢察官查不到」,檢方則因被大量案件癱瘓只好「睜一眼閉一眼」;或者抱持賭一把的心態,設想語言不通的外國人通常不知道如何保全證據、委任律師在法律上尋求救濟。以本文首揭案例為例,如果不是家庭看護工工會幹部開第一響槍,並引起移工與人權團體關注,那麼被害人是不是也只能像其他長期以來被歧視的外籍工作者一樣忍氣吞聲呢?
面對這樣的問題,筆者只能不厭其煩地再次向我國執政者與警政高層提問:這種搞錯重點,把本來應該保障人權的制度操作成歧視外國人的 #惡性績效競賽幾時休?」
〈為了績效而歧視?三重分局上銬移工案:再談警察盤查實務問題〉全文看這裡➡️ https://bit.ly/3gJqs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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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關於警方盲目績效與數字遊戲之惡,系統性的討論參見:吳忻穎,《#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 ,第二部,2021年3月聯經出版:https://bit.ly/3q3vN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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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蟲臉?!XDD
#台北 #FM2 #安非他命 #K他命 #行政訴訟 #盤查 #吊扣駕照 #北高行 #定讞 #毒駕 #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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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驚難過
又聽到酒駕肇事致死的悲劇
而遇害者是老友暐瀚的母親
每次悲劇
大家都憤怒的要求提高罰則
但大家知道嗎?
依現行酒測的規定
罰則再高
酒駕者依然可以心存僥倖
因為警察,依目前的法規
其實並不可以隨機性的對用路人實施酒測
前陣子,詹姓音樂老師被警方違法盤查
我們知道警察並沒有「想盤查就盤查」的權力,必須符合法律要件
這一點我認為合理
因為「隨機的身分盤查」對「人身隠私」的侵害較大
應該要有較高的標準
不應任意、無差別的為之
但酒測並非「身分盤查」
而是確認行為狀態
對人身隱私雖仍有侵犯
但程度相對較低
然而依目前的法規,警察要對用路人予以酒測,也必須要有「合理懷疑」
亦即《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實施酒測
問題就在這邊,法律要求警察「客觀上有危害才能攔停酒測」,可是不把車子攔下來,警察要怎麼知道有沒有酒駕?
給大家看幾個案例
2016年,某酒駕的用路人看到前面有酒駕臨檢站,就在路邊停車;警察於是主動上前,要求酒測,被用路人拒絕。法院判決警方的酒測違法,因為:「人民並沒有『無端』接受酒測之義務,不能因為用路人在酒測臨檢站前停車,就說他有酒駕嫌疑。」
2019年,一名機車騎士從華中橋機車引道下橋,遇到警方攔查,酒測值達0.18毫克。後新北地院認為警方酒測違法,對下橋民眾無差別的攔查,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規定,取得的酒測值不得當作裁罰依據。
2017年,警政署發函「禁止員警在民眾停等紅燈時,持酒精檢知器無差別酒測」,但台北市警局至少到2019年,都還在用這樣的方式,市警局說:「民眾可以拒絕」。既然可以拒絕,難道酒駕的人會傻傻的去吹嗎?
這樣的法律實在必須檢討
喝酒到一個程度的人,有些會覺得自己很正常,不認為開起車來有什麼危險,這就讓酒駕的人有一種「賭賭看」的僥倖之心
而實務的判決上,只要警方沒有辦法舉證「合理懷疑」,那麼就算是實施酒測也會無效
酒駕攔檢,對人民法益的侵害相對較小
不像盤查身分,對隱私權的侵犯較大
但酒駕攔檢,對酒駕的嚇阻卻很大
我們應該要對酒駕攔檢
多一些容忍,給警察多一些授權
我的主張是,授權警方在指定的酒駕熱點路段,可以對車輛進行隨機性的酒測,遇測人不得拒絕
否則
徒有重罰
難以攔檢
酒駕肇事者的僥倖心態難以根絕
而類似暐瀚母親的悲劇
只會不斷發生
當然,這可能引起是否牴觸釋字535號釋憲文的爭議
但解釋文說警察不能沒有理由的隨機臨檢
仍可解釋為那是對「人」,不是對「交通工具」;
何況現行制度,光是在「治安熱點」就足以是盤查身分的要件
舉重以明輕,酒測對當事人的侵害更輕微
在酒駕熱點隨機執行酒測,應該也是合憲
倘就此有爭議
不妨再聲請釋憲
我也呼籲
掌握憲法解釋的大法官
在保護人身隱私的同時
也應該要想想
那些被酒駕者奪走的無辜人命
#酒駕零容忍
#酒測多容忍
#重罰之外授權加強酒測攔檢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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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音樂老師遭臨檢壓制案 員警違法逮捕判刑要被關
2023/2/1 09:50(2/1 10:10 更新)
https://imgcdn.cna.com.tw/www/WebPhotos/1024/20210728/1365x768_20210728000141.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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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姓音樂老師(圖)2021年4月22日遭中壢葉姓員警壓制逮捕,桃園地方法院判員警犯下2罪
,各處有期徒刑4月、6月,僅前者可易科罰金。(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葉臻桃園1日電)詹姓音樂女老師遭中壢葉姓員警壓制逮捕案。桃園地方法院
宣
判,員警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強制罪、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各處有期徒刑4月、6月,僅前者可易科罰金。
詹女2021年4月22日遭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一名葉姓員警盤查,但拒回答且罵員警
「很蠢」,被施以柔道「大外割」當街壓制、後依妨害公務罪嫌逮捕;詹慧玲則認為警察濫
權、執法過當也提起訴訟。
雙方2021年都獲檢方不起訴處分,不過詹慧玲事後提起再議,經台灣高等檢察署發回,檢察
官認為葉員臨檢盤查不符規定,涉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妨害自由罪嫌重大,去年起訴
葉姓員警。
桃園地方法院今天公布判決結果,經勘驗員警密錄器畫面,女老師當時沒有濫用毒品後精神
異常、即將犯罪等跡象,也沒有攻擊、衝撞警察或加速逃逸的行為,難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
法第6條第1項任一款發動查證要件。
判決指出,在此情況下,員警以身體阻擋女老師離去,要求等待支援警力到場並到派出所查
驗身分,已構成以強暴方式妨害女老師的行動自由權利。
判決指出,員警對女老師違法攔檢,已先行觸犯刑法強制罪,自然不是「依法執行職務」,
在此事件脈絡發展之下,女老師說員警「真的很蠢」、「你做的事情違反你的工作」等語,
屬於捍衛自己權利並合理評論公務員違法行為之言論,不構成刑法妨害公務罪,員警也無從
以現行犯逮捕女老師。
判決指出,員警將女老師壓制在地進而上銬逮捕,均難認是合法執行職務行為;員警違法攔
阻盤查在先,還藉口妨害公務違法逮捕女老師,除造成女老師損失外,也嚴重影響人民對警
察信賴,且員警犯後未能確實表達悔意,無法取得女老師的諒解或賠償損失,犯後態度難謂
良好。
桃園地院宣判,葉姓員警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強制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又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
刑6月。
法院指出,有關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部分,未諭知易科罰金,是因為經公務員部分加重後,
最重本刑已逾5年,不符合易科罰金要件,所以這部分不能易科罰金;本件檢察官、被告均
得上訴。(編輯:張雅淨)1120201
https://youtu.be/UOuqTmFzbAA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302010025.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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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PC_Police/M.1675225044.A.9C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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