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台北市的市政總質詢結束,在議場上有兩個建案被市議員踢爆,這兩個建案分別是大同區的 #大龍新城 以及松山區的 #中山國中 ,雖然是不同選區、不同黨派的議員質詢,但鮮少有人發現這兩個案件有奇妙的關聯性,在議場上攻防焦點中,爭議案件都是同一間建設公司的機率會有多高呢?
一、【新聞內容】
-認同請分享,我不會自殺,身體健康-
新聞一:
6月16日 《北市中山國中地下停車場追加預算案「有很大問題」 議會二度暫擱》
https://pse.is/SZ7NQ
中山國中停車場一案,先是讓平常很節省的柯文哲,異常地點頭同意追加預算,原本的工程總經費7億多,現在追加3億多,占總預算4成,依工程規範不需公開招標,還可讓原廠商繼續施作。一切的原因就是有一位不知名的「家長」提出的建議,於是要增加開挖。
新聞二:
5月29日《大雨「驗」屋況 北市大龍國宅爆30多戶漏水》
https://pse.is/SNVPT
此案,原本是海砂屋而市府介入改建的大龍新城,建好之後交屋三個月內有多處漏水、設計不良,即便是防災、逃生設施也都問題重重。造價十四億的建物,柯市長風風光光剪綵,卻是被唯一沒到場剪綵的選區議員掌握到了資訊,替住戶發聲討公道。而上述兩案極為巧妙的是,都是同一間營造公司,如此有「能力」的做生意方式,不得不讓人感到好奇,這麼爛的施工品質到底是把錢都花到哪裡去了?是不是用來照顧員工,提升基層員工福利呢?
二、【違反勞動法規】
省下來的錢到哪裡去了?查閱中華民國勞動部公布的資料,發現「登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居然這麼有名,自2016年以來,不斷違反許多勞動法規,嚇死人。(附件一)
三、【違反環境汙染】
原來,原來省下來的錢並沒有好好對待員工啊。啊,你為結束了嗎?不,還有多項空氣、廢棄物環境污染呢!(附件二)
四、【Never 報導 夠低調】
汙染全台灣,原來這間營造「這麼髒」,但沒關係,還可以一直在政府標案得標獲利,自2008年汙染桃園開始,至今卻從無媒體報導。是巧合,還是命運的安排,讓兩個案子相遇然後被我查出這些資料。目前唯一UDN有報導寫出「登山營造」四個大字的中華民國只有一篇,還是要會員才可以觀看的文章。《究竟誰這麼夠力 讓柯P打破「不加追預算」承諾?》 https://udn.com/news/story/120884/4612894
五、【主委加碼】
登山營造的案子中,有些還沒有蓋好:除了一開始說的兩個案子之外,還有正在施作的預算13億,預計2022年九月中完工的「內湖321K01停車場新建工程」就在台北市內湖 #康寧路三段 標案一次送給大家
http://pcc.mlwmlw.org/merchants/31310727
1.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士林區百齡水岸社會住宅新建工程
預算1,127,117,670
2.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文山區景豐一區社會住宅新建工程
預算 397,709,465
3.臺北市政府
內湖321K01停車場新建工程
預算 948,711,401
4.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桃園市中壢區文化公園地下停車場興建工程
預算 401,307,940
請各界看著它,用力的關注它,因為我 真 的 沒 有 辦 法 了。
認同請分享,最後我不會自殺,身體健康(有鼻子過敏跟黑眼圈),我愛我的貓,多一個分享我就更安全一點,拜託拜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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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小事
【附件一】
1.新北府勞檢字第1073593011號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必要措施
2.北市勞職字第10641429400號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承攬人所僱勞工於具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工作場所作業,未「確實巡視」及「指揮」命令停止該危險作業;亦未採積極具體作為「連繫」及要求承攬人依規定,禁止勞工站立於合梯頂板作業。
3.北市勞職字第10637640000號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承攬人所僱勞工從事作業,未指導及協助承攬人依規定,對作業勞工施以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4.新北府勞檢字第1063575488號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5.勞職授字第1050204361號 違反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對於高度超過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及工作台,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6.北市勞動字第10860865061號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 工資未全額給付給勞工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未使勞工每7日中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7.新北府勞檢字第1053463279號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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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前面兩個日期是判決日以及裁罰日
1. 2008-12-08 (2008-11-06)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097-120179
2. 2014-03-10 (2014-02-25)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3-030010
3. 2016-09-06 (2016-06-23)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5-090005
4. 2017-06-06 (2017-05-11)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23-106-060001
事由: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從事營建工程,使用挖掘及破碎機具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污染程度A=1.0,危害程度B=1.0,污染特性C=1)(工程名稱:臺北市大龍社區及市場重建工程;建造執照:105建字第0132號)
5. 2017-06-08 (2017-05-15)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噪音管制標準第6條,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
文號:22-106-060036
事由:營建工程- 噪音(20Hz至20kHz)超過管制標準。(測量值:73.2分貝、管制標準值:72分貝)(台北市大龍社區及市場重建工程105建字第0132號)
6. 2017-06-15 (2017-05-17)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噪音管制標準第6條
文號:22-106-060043
事由:營建工程- 噪音(20Hz至20kHz)超過管制標準。(測量值:76.4分貝、管制標準值:72分貝)(台北市大龍社區及市場重建工程105建字第0132號)
7. 2018-08-13 (2018-06-07) 新竹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7-080004
事由: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本局於107年02月勾稽貴公司承攬「拓緯實業有限公司廠房辦公室新建暨雜項工程-(104)府建字第00057號 (管制編號:J62A0964)」,106年04月至11月期間事業廢棄物網路申報資料情形,經查發現於106年09月至11月份建築工程(建物)作業程序(製程代碼:410001)產出之營建混合物(廢棄物代碼:R-0503),未依規定於期間內連線上網申報廢棄物產出/貯存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8. 2019-01-08 (2018-11-25)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08-010016
事由:營建工程未經核准,於本市第二類噪音管制區例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使用動力機械操作從事施工致妨礙安寧。(工程名稱:臺北市大龍社區及市場重建工程;建造執照:105建字第0132號)
9. 2019-01-18 (2018-12-06)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0-108-010050
事由:工程施工未妥為清理,致廢棄物或剩餘土石方等污染鄰近路面或人行道(工程名稱:臺北市大龍社區及市場重建工程,建號:105建字第0132號)
10. 2019-03-08 (2019-01-18)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08-030034
事由:營建工程未經核准,於本市第二類噪音管制區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使用動力機械操作從事施工致妨礙安寧。(工程名稱:中山國中綜合大樓新建工程、建造執照:107建字第0079號)
11. 2019-09-04 (2019-08-12)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0-108-090004
事由:工程施工未妥為清理,致廢棄物或剩餘土石方等污染鄰近路面或人行道 (工程名稱:中山國中綜合大樓新建工程,建號:107建字第0079號;泥沙污染路面) (污染程度A=1,污染特性B=1,危害程度C=1)
12. 2019-10-04 (2019-08-28)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噪音管制標準第6條
文號:22-108-100011
事由:營建工程- 噪音(20Hz至20kHz)超過管制標準。(測量值:73.7分貝、管制標準值:72分貝)(工程名稱:內湖321K01基地停車場新建工程、建造執照:108建字第0050號)
13. 2019-11-28 (2019-11-05)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08-110143
事由:營建工程未經核准,於本市第二類噪音管制區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使用動力機械操作從事施工致妨礙安寧。(工程名稱:中山國中綜合大樓新建工程、建造執照:107建字第0079號)
14. 2020-01-07 (2019-11-15)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噪音管制標準第6條
文號:22-109-010010
事由:營建工程- 噪音(20Hz至20kHz)超過管制標準。(測量值:74.5分貝、管制標準值:72分貝) (工程名稱:內湖321K01基地停車場新建工程、建造執照:108建字第0050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管理資訊系統 在 蔣月惠縣議員服務專區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103年屏東縣總決算審核簡報其中內容
劣質豬油事件釀成重大食安風暴,凸顯組織內部橫向聯繫整合仍未臻緊密,且有欠主動積極,減損施政團隊綜效,允宜深切檢討策進及加強尼加強擬聚團隊能量,以充分發揮行政一體效能:該府依法辦理屏東縣自治事項,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並監督鄉(鎮、市)自治,為處理相關事務,分設民政處等19個處及警察局等5個所屬一級機關,為辦理特定業務,再設所屬二級機關分別受業務主管處(局)督導,各有職掌分工,惟各機關單位之橫向聯繫,間有財務資源未有效整合運用、橫向管控網絡形同虛設、財務漏未登記管理、收入支出未相對管控導致財政惡化等情事,前經本室建請檢討精進,該府爰於100年11月28日訂定「屏東縣政府各機關(單位)加強橫向聯繫要點」,庶期加強所屬各機關單位跨部門業務相互聯繫、協調配合,藉以發揮整體合作精神及促進行政效能,惟本年度發生劣質豬油事件釀成全國重大食安風暴,更凸顯組織內部橫向聯繫作業仍未臻緊密通暢,且有欠主動積極,減損施政團隊綜效。
(一)劣油風暴席捲全國,屏東縣轄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頻仍,可能受害者眾,允宜檢討執行假扣押之可行性、研議編列食安預算,並依法提起集體訴訟或替縣民代位求償之可行性,以維護民眾權益,遏阻廠商違法傷害縣民之行為。
1.為提升保護受害消費者之權益,建請研議編列食安預算並依法提起集體訴訟或替縣民代位求償之可行性,遏阻廠商違法傷害縣民之行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地方政府受理同一原因事件,致20人以上消費者受有損害之申訴時,應協助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辦理。查101至103年度該府與民間團體合作處理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僅102年度之大統長基油品事件及本年度之頂新、正義、強冠、北海油品事件等2案,皆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向業者提起消費團體訴訟,該府受理大統長基油品事件消費者計有63人,案卷已移消基會辦理;另頂新等4家業者油品事件,該府未接獲該事件之民眾申訴或委託團體訴訟案件,惟屏東縣轄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頻仍,可能受害者眾,允宜研議編列食安預算,並依法提起集體訴訟替縣民代位求償之可行性,以維護民眾權益,有效遏阻廠商違法傷害縣民之行為。
2.為達到剝奪不肖業者之不當利得,及保障受害消費者之雙重效果,宜檢討執行假扣押之可行性,避免日後發生民眾求償無門之窘境: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違反規定或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其所得之財產或其他利益,應沒入或追繳之。為有效剝奪不肖業者之不法利益,杜絕其以違法行為謀取暴利之誘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爰賦予主管機關沒入或追繳不當利得知權力。準此,當有業者同時觸犯該法刑事及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對其不當利得之剝奪,藉由刑事及行政雙重把關,有效確實剝奪業者之不當利得。惟查該府101至103年度未有向司法機關申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之案件,允宜研議執行假扣押之可行性,研謀相關作業流程,以避免日後發生民眾求償無門之窘境。
(二)農地使用管理及違規取締已透過資訊系統列管,惟因事涉眾多權責單位,允宜加強跨單位業務橫向聯繫,強化聯合取締功能,並綿密追蹤裁罰案件後續改善情形。
依內政部統計年報資料,截至本年度止,屏東縣非都市土地面積約22萬餘公頃,其中農牧用地約8萬餘公頃,占非都市土地約35.45%,因其具有地勢平坦、交通便利、開發成本低等特性,遭違規使用機率相對偏高,因此落實農地農用並防杜違規使用,向為重大施政工作。農地相關違規使用已透過農地管理系統列管,經查101至103年度實際稽查計145件,查獲違規使用27件,對於農地使用管理及違規取締之執行情形,核有:1.農地興建農舍列管資料缺漏,且未定期檢查農業使用情形,致無法及時處理違規使用案件;2.工廠管理單位未依法將違章工廠移送裁罰,復未通報稅捐稽徵機關補徵地價稅及房屋稅;3.違反管制案件之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未落實追蹤裁罰案件後續改善情形,違規使用情況持續存在等情事,亟待落實農舍登記管理,加強跨單位業務橫向聯繫,強化聯合取締小組功能,並綿密追蹤裁罰案件後續改善情形。
(三)對於被檢舉及列管違規工廠雖已辦理清查,為符合臨時工廠資格者辦理登記比率偏低,間有工廠基地擅設於農業區及造成環境污染問題迄未有效解決,允宜積極輔導合法登記,並加強稽查取締及落實查證改善情形。
該府對於違章工廠稽查取締主要係由民眾檢舉始辦理稽查作業,囿於稽查人力不足,未主動辦理全面稽查作業,迄發生廢棄食用油回收做食用油風暴後,余103年9月始啟動聯合稽查。經查該府雖已全面清查曾被檢舉及列管之216間違章工廠,惟符合臨時工廠申請資格137家,其中已辦理臨時工廠登記僅29家,比率21.17%,輔導成效不佳;又稽查結果因擅自於農業區設立工廠,經裁定違反區域計畫法有91家,比率42.1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環保法令有44家,比率20.37%,顯見逾4成違章工廠座落於農業區,違反土地使用規定,又逾2成違章工廠存有環境污染問題,該府除裁處罰鍰外,亦請各權責機關列管追蹤違規工廠後續改正情形,違章工廠長期以來,存在擅設於農業區,且排出廢水、廢棄物污染周遭農地及地上作物,除對民眾健康帶來威脅,且亦危及當地生態系統,除有待加強稽查取締外,亦應追蹤查證列管有案及有污染環境疑慮之違章工廠後續改正情形,維護永續生態環境及保障人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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