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組織法】農田水利會即將不再是「公法人」了...
連結裡的評論標題可能有誤,因為按照預定的二階段修法後,水利會其實是「降格」,不是升格,因為水利會是從一個「公法人」(參釋字518、628、467)變成機關,從人變成手腳了,怎麼會是升格...
而這次修法就是立院希望國家拿回更多的掌控權限,才會把原本具有高度獨立性的公法人地位給拿掉,讓它變成「機關」,但會分兩階段處理,這次主要是:
1.先把委員跟會長的選舉拿掉,改成官派(通則40)
2.然後要求會長跟專職人員都必須遵守行政中立法(通則23)
下一階段(預計109年以前)要進行組織改造,才是真正的從公法人變成機關。
----其他參考資訊-----
蘋果日報的標題也是寫「升格」,這真的是會誤導大家的概念。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117/1280099/
行政院提案修正草案版本
https://lci.ly.gov.tw/LyLCEW/agenda1/03/pdf/09/04/01/02/LCEWA01_09040102_00009.pdf
釋字518
「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凡在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公有、私有耕地之承租人、永佃權人,私有耕地之所有權人、典權人或公有耕地之管理機關或使用機關之代表人或其他受益人,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四條規定,均為當然之會員,其法律上之性質,與地方自治團體相當,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限。」
釋字628
「農田水利會係由法律設立之公法人,為地方水利自治團體,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限。」
釋字467
「查因憲法規定分享國家統治權行使,並符合前述條件而具有公法人地位之地方自治團體外,其他依公法設立之團體,其構成員資格之取得具有強制性,而有行使公權力之權能,且得為權利義務主體者,亦有公法人之地位。是故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之外,尚有其他公法人存在,早為我國法制所承認(參照國家賠償法第十四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一條第二項、八十七年十月二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訴願法第一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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