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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徵選國民法官報名網頁]
一、主旨:本院訂於2018年2 月8 、9 日舉辦2018度第1 次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模擬法庭審理,擬招募「國民法官」參與模擬審判,惠請符合資格之國民報名參加,並歡迎旁聽。
二、旨揭活動時間(詳如時程表所載,國民法官需全程參與時間為第2 至4 項):
1.準備程序期日:2018年1 月19日9 :00至12:00。
2.國民法官選任期日:2018年2 月8 日9 :00至12:00。
3.審理程序期日:2018年2 月8 日13:30至17:30。2018年2 月9 日9 :00至12:30。
4.研討會期日:2018年2 月9 日14:30至17:30。
三、擔任國民法官之酬勞(每日出席費2千元)、提供該日之餐點。
四、報名資格:年滿23歲、具有高中以上(含)學歷(或同等學力)、會聽說國語之中華民國國民,但是不能有下列情形之一:
1.被法院宣告褫奪公權,還沒回復。
2.曾經擔任公務人員而受免職處分,或受撤職處分且停止任用期間還沒屆滿。
3.現任公務人員而受休職、停職處分,其休職、停職期間還沒屆滿。
4.因為涉及案件被關起來。
5.因為被檢察官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或其他人提起自訴,還沒有判決確定。
6.曾經被法院判刑「有期徒刑」確定。
7.被法院判緩刑還在緩刑期間內,或期滿還沒經過2年。
8.法院裁判要去觀察、勒戒、或戒治,但還沒開始執行,或已經執行出來還沒滿5年。
9.被法院判監護、或輔助宣告,還沒撤銷。
10.身體或精神有障礙,或心智有缺陷,導致沒辦法瞭解審判的意思。
11.總統、副總統;各級政府機關首長、政務人員及民意代表;政黨黨務工作人員;現役軍人、警察、消防員;法官或曾任法官;
檢察官或曾任檢察官;律師、公設辯護人或曾任律師、公設辯護人;現任或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
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講授主要法律科目;司法院、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之公務人員;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之人員;司法警
察官、司法警察。
五、報名時間:即日起至12月15日止。
線上報名網址:
http://sld.judicial.gov.tw/obsvr/SignUp1.aspx
http://sld.judicial.gov.tw/%E8%87%BA%E7%81%A3%E5%A3%AB%E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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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的案例,用人公正強心針,違法共諜軍官也要追回退休金
郭冠英再任公職及申請屆齡退休案,經保訓會認定郭冠英再任公職違法,日前決定復審駁回。此事,證明新政府不包庇違法用人,值得讚賞。
過去政府用人常被外界詬病包庇違法,郭冠英因辱台言論被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後來被聘到台灣省政府當秘書等退休,若不是媒體揭露省府用人程序有瑕疵,逼得銓敘部退回郭的退休申請,郭早就爽爽領退。
郭的案例只是政府中的滄海一粟,對於其他違法的公務員,新國會也在修法要追回退休金,例如過去有軍人涉及共諜、洩密案並被判刑,卻依舊能爽領退休金,早就令社會不滿。
上會期國會已提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案,將「溯及既往」向被判共諜罪的軍官,追討退休金,目前法案已審查完畢。只是此法案從五月底被排入院會,就一直被國民黨阻擾,直到7月中都沒辦法通過。郭的案例結果,宣示政府公正用人、領取退休金的決心,國會也要加把勁,讓民眾關心的公平正義能夠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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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深感受》濫觴洪流‧星火燎原
~~~用我親身體驗來談談洪仲丘案─姚雲龍 2013/08/05~~~
民國五十五年初秋,我離開了砲兵614營第二連,我在那個連,擔任連輔導長,連續工作了五年多,與連上官兵甘苦與共建立了深厚的感情。我離開後,被調到新營團管區去工作,尚未及一個月,有天傍晚,我剛從火車站騎著單車回到家門口,就看到原614營第二連的連長吳長明少校,騎著摩托車來到我家門口與我相會,他開口就說:
『我打人了!』
『誰?』我問。
『黃仕安!』
『該打!』我直接反應。
『他到軍法組告訴我!』
我一聽黃仕安挨打後,到軍法組去告連長吳長明,我知道呆誌大條了。我雖然離開那個單位,而連上出了事,連長還特別跑來告訴我,我當然明白,他要我運用我與老單位官兵深厚的關係,把這件事大事化小的擺平。我連家的門都沒有進,就馬上踩上單車趕進營房去,因為那時砲兵614營正在砲兵學校擔任示範營,距離我的住處很近,我回到老單位(614營第二連),連上的士官都躲著我不和見面,只有補給士吳俊立和當天的值星官李開祉和我見了面,把這件連長打人的事詳細的向我說明:
黃仕安,江西吉安人,是該連第三砲的上士砲長,我和他的感情很不錯,好賭博,他有長年的胃病,經常口袋裡帶著“張國周強胃散”。最近突然發生“口臭”,只要他一張嘴,就有一股臭味從他口中冒出來,大家都不願意與他同桌吃飯。有人向值星官李開祉建議,乾脆給黃單獨打菜,讓他一個人單獨吃,值星官接受了這個建議。那一天就開始為他單獨打菜,讓他獨自用餐,不料黃仕安突然大怒,認為這是對他一種排斥,也是一種污辱,他一怒之下,就把那些菜盤和菜盆都踢翻了,而且嘴裡不乾不淨的罵罵咧咧的往寢室走,經過連長用餐的那一桌,連長對黃說:
『黃仕安!把盤子撿起來!』
黃不睬連長的命令,竟自己回寢室去,可是他進了寢室的門,又轉過身來走到連長面前,躬下腰來對連長說:
『我就是不撿!看你把我怎樣!』
『看我把你怎樣!我今天要揍你!』
連長也火了,隨手用伙房擔飯菜的扁擔,朝著黃仕安的腰和屁股狠狠打了幾扁擔,事情就這樣鬧大了,也引起了全連領導士官的公憤,在群情的鼓動下,黃仕安就跑到軍部軍法組去告連長傷害(那時軍部住台南小東路光復營房)。那當時,國防部長高魁元正三令五申軍中嚴禁打罵體罰,部屬犯錯只可依法辦,那時叫出的口號是“放下你的棍子,給你一個鞭子”,吳連長卻在這個浪頭上犯了嚴重的禁忌,他當然明白這個事的後果,所以才來找我。
我問黃仕安呢?吳俊立偷偷告訴我去到台南私娼寮去了,原來黃在私娼寮包了一個女人,只要有空他就去那兒,我叫吳俊立把黃找回來要他到我家裡,我有話對他說。當天晚上黃仕安來到我家中:
『你告連長了!』我出門見山。
『他打我,我當然告他!』他理直氣壯。
『可是你自己有沒有錯?』
『有錯也不該打我!』
『打你?他早就該法辦你!在北竿,你的那門砲從坑道裡推出來,支援六十八師去登陸浪島,你身為砲長,卻夜不歸營,跑去打麻將,那時我就建議連長把你送法辦,連長說你身體不好,經不起坐牢的折騰,把你調到連部當附員(註)。我要你替我管理康樂箱,你竟把口琴、乒乓球都弄丟了……,你來到台南還去泡女人……,你自己想想看,你犯了多少錯?連長都姑息你,打你兩扁擔,你就告他,你良心過得去嗎?』
我訓了他一大串子話,他沈默了一陣子,突然對我說:
『你說怎麼辦?』顯然他是有後悔了。
我要他到軍法組去,把那個告連長的狀子收回來,他說:
『我不去!』
『你不去沒關係,只要你寫一個報告,就說“連長對我很好,他打我兩扁擔我接受,我不要告連長了!”就這樣寫,蓋上指印!……..。』
他終於照我的話做了,我就把他寫的這個報告,命正在軍部出差的汽車保養士楊茂軒送到軍法組去,軍法組撤銷了對吳連長的法辦,但是砲兵指揮部的指揮官劉自皓,卻要給吳連長最高的行政處分“撤職”。
還好由於我調解吳連長只是“撤職”免去了“查辦”,不然的話,吳連長除了被撤職,還要因傷害而坐牢。吳連長被撤職了,一個巴掌拍不響,黃仕安也因“抗命”被判坐牢半年後退伍(叫做因案退伍沒有退伍金)。吳連長退伍後,到台北去開計程車,由於他的精明後,自己做老闆開了車行,賺了不少錢,成家立業,兒女成行,現在淡水坐享餘年。而那位黃仕安判刑退伍後,在台南公園路陸軍配件廠找了一份工友工作。有一天,他來到我家來對我說,他很後悔告了吳連長,他說:『本來那天連長打了我兩扁擔,就算了!可是值星官李開祉,還在旁邊大吼,叫我站好!站好!我覺得你們軍官專欺士官,所以大家都要我告。』我聽了只覺這個士官很可愛,能說出這般孩子氣的話,最後他說:
『輔導長,如果那天你再早一點向我開導,我就不會去告連長!』
『如果那天我也在場,我會即時的奪下連長的扁擔,你根本不會挨打,可能會被我狠罵!』他猛然的點頭認同。
所以對於洪案,我認為是可以防止不必發生的,可是他們的輔導長到那裡去了?
目前的洪案發展到有二十多萬人走上街頭,這些人把箭頭指向軍中“凌虐”了洪仲丘,但卻沒有人問“軍中的那幾位領導幹部,為什麼會“凌虐”洪?那種“魔鬼式的操練”是專對洪一個人而設的嗎?
我在飯桌上曾和小女兒討論這件事,我的小女兒對我說“現在學校裡的老師都不敢管學生,管得稍嚴一點或是話說得重一點,那學生的家長或是當地的民意代表,就會找到學校來,那位老師的飯碗可能被砸了。這些學生長大以後,入營去當兵,自恃有民意代表撐腰,行為難免傲慢”。我覺得我的小女兒說得不無道理,很顯然的,洪案的發生對軍中的領導幹部心理影響很大,未來的軍紀更難維護了!
我覺得洪家的家屬,一直都很理性,只要真象不要其他,洪家這家人是很易溝通的,只要軍方用真誠態度與之溝通,並不困難,只是那些週邊的人,什麼民意代表,什麼聯盟,什麼大醫師,什麼名嘴,什麼歌手,什麼……..一大堆不相干的人,在一旁煽風點火,把洪家人的弄得“騎虎難下”。我覺得這些人,為了爭知名度,就拿洪家來消費,真是可惡。
軍中的操練本來就很辛苦又危險的,大家看過蛙操沒有?那個訓練才叫“魔鬼訓練”。我們剛到台灣,孫立人當陸軍總司令,他下令“行軍比賽”,這個行軍比賽在盛夏舉行,每個參加的部隊都有因中暑死亡的人,你能判孫立人“凌虐”士兵嗎?總之,軍隊是個特殊的單位,不能與一般行政單位相比。
我上面親身體驗的故事,可以提供國軍基層在領導統御作為參考。
註一、附員:沒有分配職務的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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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他是空軍的士官 因為之前的無知犯錯
他分別被依刑法§210偽造私文書罪 與 刑法§336業務侵占罪
被判刑 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1天1000)
以下是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的相關參考條文
第 10 條 軍官、士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撤職:
一、判決確定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未宣告緩刑者。
二、判決或裁定交付感化者。
三、因案通緝者。
四、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應撤職者。
五、其他重大原因必須撤職者。
小弟疑問
上述引用條文中 10-1 有提到
一、判決確定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未宣告緩刑者。
因為我朋友他昨天開庭地方法官已經有宣告 「有期徒刑六個月,得易科罰金」
所以說他這樣就要被撤職嗎?
就算是易科罰金還是一樣嗎?
那如果申請社會勞動能鑽過上面的漏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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