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本月19日發布「#勞工請疫苗接種假期間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期間解釋令」,明確指出疫苗接種假請假期間的工資及天數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解釋令自110年5月5日生效。
勞動部因考量接種疫苗假是不可歸責於勞工或雇主的事由,並會影響勞工權益,因此發布此解釋令。
除了疫苗接種假外,「#防疫隔離假」及「#防疫照顧假」期間也都一樣,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勞動部109年3月30日勞動條2字第1090130209號令)。
━
❚ 平均工資 ❚
計算事由發生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
🔹我們先來聊聊什麼是平均工資?
平均工資定義在「#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在計算資遣費、退休金、預告工資、競業禁止等或是在你受到職業災害要補償時可能都會需要用到平均工資來計算最後的總額。
而實際上這裡規定的是「日」平均工資喔!
按照勞基法的定義,許多人會直接將事發前6個月的薪水總額➗6,然而實際上應該是將事發前6個月的薪水總額➗6個月「總日數」,這樣一來會得到日平均工資,再用日平均工資✖️任職期間每月平均工作日數,這樣就會得到月平均工資。
🔻日平均工資🔻
事發前6個月的薪水總額➗6個月「總日數」
🔻月平均工資🔻
日平均工資✖️任職期間每月「平均工作日數」
-
簡單明白平均工資後,再來看前面提到的疫苗接種假、防疫隔離假、防疫照顧假等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的規定。
如果你在疫情期間有請到這些假,要計算平均工資的時候,就得把這些日子抽出來假裝它不存在,抽幾天平均工資的計算就再往回推幾天。
舉例來說,如果我計算平均工資的起始日是4/30,但在5/20我去打了疫苗(還沒輪到我🥲)請了1天假,那我的平均工資計算始日就會變成4/29,中間的5/20直接抽掉當它不存在。
━━━━━━━━━━━━━━━━━━━━━━━━
《#勞動條2字第1090130209號令》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所定平均工資之計算,下列期間之工資及日數不列入計算:
一、勞工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三條規定請防疫隔離假。
二、勞工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為之應變措施,請防疫照顧假。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生效。
《#勞動條2字第1100130753號令》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所定平均工資之計算,於勞工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為之應變措施,請疫苗接種假期間之工資及日數均不列入計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五日生效。
━━━━━━━━━━━━━━━━━━━━━━━━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法律新聞 #時事
#平均工資 #日平均工資 #勞基法 #勞動部 #勞工 #勞工權益 #人資 #疫苗接種假 #新冠肺炎
-
◤𝗙𝗢𝗟𝗟𝗢𝗪 𝗨𝗦 ◢
▸𝗙𝗕 ⇨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𝗜𝗚 ⇨ @hugowulaw
▸𝗟𝗜𝗡𝗘 ⇨ @hugowulaw
資遣預告天數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嗨嗨大家,我們跟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合作的貼文,很快的就來到第四篇了~在這篇文章中,想跟大家分享關於雇主「合法解僱」的問題,過去我們在部落格中曾經整理過「好聚好散這麼難?關於勞動契約終止的15種方式」的文章,目的就是希望讓勞資雙方遇到契約終止爭議時,可以更快地釐清究竟是屬於哪一種態樣,才能進一步檢視是否有符合法定的要件。
實務上,當老闆想要合法地請員工走人時,大致上還是以「資遣」與「開除」這兩種情況最為常見,因此以下我們就針對這兩類情形所要注意的事項,概略地跟大家說明囉🙂🙂🙂
🐟資遣(經濟性解僱)
當企業因為遇到經營上的困難,再繼續聘用員工顯然有所困難,或是所聘僱的員工確實無法勝任約定的工作內容時,便可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規定預告員工終止勞動契約,這就是我們常聽到「資遣」員工的依據。
但事實上,要資遣員工並沒這麼簡單,很多企業在資遣員工時往往沒有妥善協商或是符合部分法令規範,很容易在事後與員工發生爭議而面對到主管機關的檢查或與員工對簿公堂時,就產生無法預期的法律風險了。以下我們簡單說明一下合法資遣員工的各個程序供讀者們參考:
❶確認是否符合法定事由
基本上雇主只能在有符合勞基法第11條各款的情況才能資遣員工,並且也應有充分的相關證明以佐證確實有法條列舉的狀況。相對地,如果並沒有符合法定事由便要遣散員工,事後員工便可主張雇主的行為屬於違法解僱而要求「恢復僱傭關係」(可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甚至可因此要求至確定判決以前期間的薪資,對雇主來說可能這筆金額可能就會遠高過資遣費了(可參考我們部落格中「老闆開除員工後,還要繼續付薪資?」一文)
❷依照年資預告資遣
依照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依照年資提前預告以讓員工有所準備找到下一份工作, 如果事先預告的話,與法定標準不足的部分則應計算預告工資。
❸辦理資遣通報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事業單位資遣員工時應在員工離職10天前列冊通報主管機關(勞動局或勞工局)以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站或就服處),否則就會面臨相關的罰則。
❹依法計算資遣費
資遣費的計算最快的方式就是參考勞動部建置的「資遣費試算表」系統,只要輸入各項條件很快就能概算出資遣費的金額了。
❺折算未休畢之特別休假工資
其實無論員工是否是被資遣,只要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就應依照其最近一個月的薪資換算成日薪後,再乘以員工未休畢的特休天數作為未休工資。
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及服務證明書
依法來說開立這兩種這證明主要是讓員工可申請失業給付以及找下一份工作時作為工作經歷證明之用,特別是服務證明書,如果拒絕開立的話也是會有罰則的喔😅
🐟開除(懲戒性解僱)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若今天勞工在履行勞動契約的過程中有列舉的行為時,雇主便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而且在此情況下也不必另外給付資遣費或預告工資。由於依照此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是對員工最為嚴重的處分,並且也會剝奪了員工的工作權,因此當勞資雙方因為這類情形而有契約終止爭議而進入到訴訟程序時,法院可能也會以較為嚴格的角度來檢視雇主是否有充分的證據開除員工。
實務上常以此規定開除員工的情況,除了符合第六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這種最為明確的情形外,應該就以主張員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較為多見。
然而,要以上述條款開除員工,除了要有事前約定好的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且其中應有懲戒相關條款外,雇主還應舉證員工有哪些行為符合「情節重大」的情狀,而且還必須考量勞工違規行為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違規、對雇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商業競爭力、內部秩序紀律之維護,勞雇間關係之緊密情況、勞工到職時間之久暫等因素,再進一步衡量是否達到懲戒性解僱的程度(參照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1894號⺠事判決)。
簡單來說,其實資方要開除員工並沒有想像中的那麼容易,如果沒有注意到上述的說明,勞方同樣可能在契約終止後再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以主張雇主為違法解僱。
以上就是關於雇主如何合法解僱員工的一點小分享,如果有興趣瞭解更多內容的讀者,我們先前在部落格有寫過蠻多篇相關的文章,都可以再去看看。希望大家會喜歡我們今天的分享,如果對如何合法離職的議題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去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那邊看看「員工如何合法離職」的貼文唷❤️
追蹤 @workforce.tw
獲取更多勞動法令小知識
#Workforce勞動力量 #勞動力量 #資遣 #解僱 #開除 #勞工 #員工 #老闆 #雇主 #法律 #法令 #勞資顧問 #離職 #求職 #找工作 #職場 #職涯 #法律百科 #特別企劃
資遣預告天數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嗨嗨大家,今年受到疫情影響,有部分公司可能會因業務性質變更或改組轉讓等的情況而變動勞工的工作,那麼勞工的相關權益該如何保障呢?
·
由於面臨這類調整時,有非常多種態樣,但我們可以大致上列出以下幾種狀況:
❶在同一事業單位內調整工作(調動):假如今天是在同一個事業單位中遭到調整職務,這樣的情況則為常見的「職務調動」,除了年資應合併計算外,雇主在調動時也應遵守勞基法第10-1條(調動五原則)的相關規定,避免侵害的員工權益。
❷在不同法人間調動(轉出):若今天原本任職在A公司,但卻被要求要到B公司工作,但這兩間公司實際上是不同的法人,也並非互相隸屬的關係的話,那麼理論上不應存在調動的可能(例如在7-11工作,總不能調你到全家吧),但實務上還是可能會有這類情況,這時候勞工可以向原公司主張應以勞基法第11條規定辦理資遣並結清特休天數,然後再到B公司任職重新計算年資。
❸在明明是同一個老闆的不同公司間調動:有些老闆會成立好幾個公司(法人),雖然會以不同人掛名負責人與董監事,但實際上的經營者都是同一個,如果是在這樣的情況下而被不同公司調來調去或轉移勞健保,便可以主張這些公司具有「實體同一性」而年資應合併計算。例如我們上面的例子7-11跟全家都是同一個老闆在經營而只是掛名的負責人不同,那麼被調動時,就可以舉證並主張年資應合併計算。
❹公司被賣給下一個老闆(俗稱頂讓):這種情況下,就應回歸到勞基法第20條規定,當事業單位有改組或轉讓時,新舊雇主應先商定留用勞工,而留下來的勞工的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承認,而如果員工不願留用(或資方不願繼續聘用),雇主即應依法辦理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發給資遣費。
·
最後提醒一下,無論是何種情形,實務上有發生勞資爭議時,建議還是尋求主管機關協助,先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釐清約定與爭議,並提出訴求。覺得這篇貼文實用的話,請幫我們點讚收藏,並分享給你所有的親朋好友吧:)祝大家安好
·
#Workforce勞動力量 #勞動力量 #勞工 #員工 #職員 #上班 #職場 #工作 #辦公室 #解散 #改組 #換老闆 #轉調 #頂讓 #法律 #法令 #勞資顧問 #老闆 #雇主 #人資 #景氣 #轉讓 #新公司 #年資 #資遣 #高雄
資遣預告天數 在 #問資遣預告 - 工作板 | Dcard 的推薦與評價
是這樣的,勞基法有規定「雇主資遣勞工,滿三個月以上的勞工10日前預告 ... 但要給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如果你和公司同意離職的預告天數就要給謀職假. ... <看更多>
資遣預告天數 在 勞動部- 【資遣預告期間,謀職假怎麼請?】...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勞工於接到雇主資遣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每星期 ... 給預告工資10天,所以要做到1/20,但是要把特休未休全部請完,剩下天數要去打掃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