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應從根本解決績效警政問題,
而非僅是草率以調職切割基層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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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天前,三重發生一名合法外籍看護遭員警盤查,甚至被帶回警局、上腳銬偵訊的荒謬事件,最後在得知該名看護為合法移工後,員警沒將他載回雇主家而是「丟包」到路邊。儘管三重分局火速地做出將該名員警移送偵辦與調離現職的決定,但不禁讓人質疑這樣子就能解決這類時不時發生的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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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盤查事件屢見不鮮 #政府應該重視各種的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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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盤查移工的事情引發軒然大波,在網路上各大社群也有許多討論的文章,該員警所屬的三重分局認定該名員警在執法上有違失,全案將依妨害自由等罪嫌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並將該名員警調離現職,待司法偵審結果出來後再追究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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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明顯是一起執法過當的事件,但這種狀況不只一次地出現,相關單位該做的是探究原因、提出改革。屢見不鮮的違法盤查,原因之一或許是為了行之有年的績效考核,使基層警察疲於奔命的情形導致警察的執法品質良莠不齊。同時,為了追求績效表現,也變相地可能迫使基層離原先追求的使命感與信念越來越遠,最終也容易造成執法品質的低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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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認為,相關政府部門應正視「績效主義警政」所衍生的問題。特別是,新北市為了追求公部門績效而施行的「線上立破制度」,這讓基層警力為此抱怨的狀況也曾躍上媒體版面。出身警界的侯友宜市長總說與基層站在一起,但是總施加過多的壓力在基層上,遇到事情就火速切割,治標不治本的作法,難道是和基層站在一起應有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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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除了懲處,更應該去思考的是,是甚麼原因造成現今執法上的缺失與有待改進的執法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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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訓練不足
「學校訓練根本不重視法規在實務上的正確解釋與運用」、「學校教的,在實務上不適用」,這是媒體報導中,基層員警最常聽到的抱怨。警校在法律面與技術面訓練上的問題,讓「我是新人」與「沒學過、不會」成為員警在承辦案件中,若出現重大紕漏或明顯違法行為時很常用的理由。然而,相關的問題不只是存在警校的訓練,就職後分發到各地的警察也缺乏相關訓練機制作為配套,讓類似問題層出不窮。
2️⃣#追求畸形的KPI
除了警政署頒定的專案績效外,各地警局高層也時常為了博取「新聞曝光度」,以謀求升官之路,自訂各類荒唐的「達成率」,造成警察無視法規、違法辦案等只求業績而踐踏法治的情形。
3️⃣#學長學弟制
基層員警在辦案時與社會大眾一樣,大多信任上級指令與警界慣例,學長怎麼說,新進來的學弟就照做,因為新進的員警既年輕又經驗不足,只能夠遵照前輩的指令行事,這樣的情況導致許多錯誤的觀念、被扭曲的執法原則,就這樣經年累月的傳承下來,逐漸形成了集體不健全的歪風。
4️⃣#容易無限上綱的「行政協助」
依據規定,「行政協助」應該是輔助其他單位行事,但由於相關規定過於寬鬆,以及上級長官習慣把所有事情都攬過來做,這導致「行政協助」這項工作幾乎就佔了警察業務將近一半。因此,為了補上「行政協助」所耗費的時間,員警必須以更極端的方式,來達成上級長官所規定荒唐的「業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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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原因的積累下,就造成了執法上不良的風氣。然而,類似的事件發生後,上級機關總是看起來當機立斷的將警察調職處分,但實則是警界斷尾求生。所謂「調職處分」的背後,是否有依法經過 #正當程序處置 或經過 #實質申辯決定,市民在外界也無從得知,但可以確定的是#警察執法改革刻不容緩,若不從根本來解決則會讓類似的事件一再發生,基層警察和人民都可能成為這類事件的犧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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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症下藥: #政府應從根本來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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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上的問題應該要回歸到 #制度面 來改善,讓警察可以找回因為績效制度所犧牲的初衷。特別是,地方政府也應盤點好基層員警工作的優先順序,不該給予員警額外的要求以及更多的工作,杜絕無限上綱的「行政協助」現象,讓警察能夠專注在自身勤務上。對此,參酌「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日前所提出的訴求,時代力量新北黨部提出以下呼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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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失職員警的處分不能只是逕自切割:
警察機關應從法制面說明問題原因及解決方式,而非逕自做出切割基層調職處分,以及對外宣稱已獲當事人諒解,就當作事件已妥善處理。
2️⃣#落實2018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
將「警政績效管理委員會」與「警察教育訓練委員會」,引入基層聲音、外部專家意見與公開討論,合理的政策與訓練概念,才是根治問題的方法。
3️⃣#警察回歸治安本務而非追查非法移工:
追查非法移工並非警察本務,這種業務早就已經成立移民署專責處理,市府不應該將這項業務要求警察負責。另外,一味地查緝並非處理逃逸移工問題的最佳方法,應該要回歸制度性保障的增進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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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認為,警察是社會風險的最終防線,員警在服務人民的同時,更多的時候也背負著上級的壓力。政府機關從根本的制度面上改革相關問題,對症下藥,相關的問題才可能根本獲得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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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就像月經文,時不時要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然走過路過好大的官威,一不小心人民就會被上銬帶走。
前天下午又發生一件警察盤查人民的爭議案件,據網友網友描述( https://reurl.cc/kZzK1x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甚至把她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用手銬銬在路邊7-11的椅子上,然後塞進警車帶回警局(三重警察局中興橋派出所),到了警局甚至腳鐐伺候!
當警察發現這位姐妹是合法的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這位看護只是出來倒垃圾,根本不認得被丟包的地方是哪裡,身上連叫計程車回家的錢都沒有!最後用google map才找到路,一個人哭著回家,而且還很擔心,她被警察帶走的時候,雇主家樓下的門來不及鎖,一直想著要是阿嬤怎麼了,無法跟雇主交代…」
三重分局於當晚連夜調查,確認該員警確有執法違失,並依刑法妨害自由等罪嫌,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關於違法盤查,在幾個月前中壢女老師的案件中( https://reurl.cc/eEr54L ),我就質詢過關於 #盤查、以及 #身份查驗 的相關問題。
🔴什麼時候警察可以查驗身分?
請記住,#人民沒有接受違法盤查的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說: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 #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也把「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查證身分」的條件說得很清楚:犯罪嫌疑或知情、防止生命身體危害、預謀重大犯罪、無停居留許可、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很顯然,下樓倒垃圾和朋友講電話,不符合以上任何要件。
🔴查驗身分有需要現場上銬、帶回警局上腳銬嗎?
就算警察有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1項的要件,也要遵守第7條的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重點來了:「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簡單來說,除非無法現場完成身分查驗,才能帶回警局。
另外,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警察要「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實這很簡單,在上古時代沒辦法在路邊即時查詢人民個人資料。
然而,現在警察早就配有警用行動電腦,並可查詢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應受尿液採驗人、遺失身分證、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大陸人士行方不明、失竊汽機車、戶籍、車、駕籍、統號變更、典當紀錄、前科、國人相片、治安顧慮人口相片、大陸行方不明相片、逃逸外勞相片、脫離兒少、緊急求救、治安資訊頻道、刑案紀錄、失蹤人口影像」等等各種資料。
也就是說,早就有比動輒帶人回派出所三小時還侵害更小的方法。在現場事實上就能查證身分的狀況下,動輒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很難說是符合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的措施。
🔴最後還是談談移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規定: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咦?外國人要隨身攜帶證件。所以移工出門倒垃圾,一定要帶居留證嗎?沒帶就能帶走「查驗身分」嗎?
當然不是。舉個最直接的例子,大家隨時都把身分證帶在身上嗎?
就算戶籍法第56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但這不代表沒帶身分證,就活該被違法盤查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一樣的道理。外籍移工也不能任意盤查,要符合我們前面提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才可以進行身分查驗,
過往,也有不少警察看到外國面孔,就動輒進行盤查所引起的爭議。這就回到前面談的警執法第6條要件的問題。
不過,單純長得像外國人就可以身分查驗的規定,我是從來沒有看到啦。
🔴為什麼警察會被移送?
不是執法人員做什麼都可以。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很清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要依法行事,才能阻卻違法。事實上,有不少執法人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涉嫌違反刑法302條之妨礙自由罪的案件(還會適用刑法134條加重)。
三重分局在案發後馬上調查移送,至於個案作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就有待檢察官深入調查。
然而,還有更深層的問題值得討論:是不是因為績效壓力,讓員警看到移工就想查?
類似的違法盤查案件一再發生,更讓人民質疑,是不是執法文化出了問題?
又或者說,這次的案件,是不是因為被踢爆才有被調查的機會?
又有多少違法盤查的案件,因為人民不想追究最後成為黑數?而移工在台灣受到的系統性歧視,是不是也讓這些弱勢中的弱勢,更容易成為不當執法的被害者?
問題的面向很多很廣,但從今天分局的處理方式到輿論的關注重點,可以看到台灣社會還是往一個更為強調法治的方向發展。
在接下來的會期,我也會努力透過相關提案,努力監督警察職權行使的合法和合理性。
警局移送地檢署時間 在 李姓中壢選民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證據到那改口到那?看看這段時間 #警察 的所做所為 #假摔 #誣告 為 #妨礙公務、#揮舞國旗 被以 #公共危險罪 送辦、#不當盤查 當街被壓制在地並上 #手銬腳鐐 帶回 #拘留 九小時!而遇到 #黑衣人 #闖入警局追打教官事件,一開始不追究還想以一紙和解書「私了」但隨全民關注才一步步處理而現在竟又查出 #派出所 #刪除影像!#警方 #將良民當惡棍 #對待惡煞卻很溫順 #人民 該要怎麼 #相信警察呢?>
台北警松山分局員警酒後與人起口角,有黑衣人闖入中崙派出所砸壞電腦,引起各界軒然大波。日前所長聲稱忘記復電重啟監視器設定,使監視器未拍下當時畫面,不過,北市警局長陳嘉昌27日表示,經救回監視畫面進一步調查,發現實情與所長說詞有出入,所長才坦承不慎格式化檔案,所長、副所長有湮滅證據嫌疑,警方訊後依縱放人犯、湮滅證據函送地檢署。
陳嘉昌今赴議會工作報告,多位議員質疑派出所是否設有不斷電系統,林志誠坦言,過去因採信所長說詞,誤以為所長聲稱未重啟設定才沒拍到畫面,但經刑警大隊救回影片後,發現派出所有不斷電系統,所長改稱是取得資料時不慎格式化檔案,才讓畫面遺失,今天已配合督察室完成所長、副所長筆錄。
陳嘉昌指出,先前發言確實和事後說明有落差,派出所長沒有講實話,分局長又聽信所長,資料被刪除掉沒辦法判斷所長說的是實話或另有隱情,幸好還原了影片,發現所長和副所長描述的情況和影片不同,有湮滅證據嫌疑,依縱放人犯、湮滅證據函送所長、副所長,並將先前移送7人改為10人。
黑衣人闖松山分局毆警砸電腦 離譜所長刪除影像遭法辦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0427002092-2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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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之前發生了一些事情,向警局報案,也有取得三聯單調查過程,警察有讓我指認犯人,我有指認,相關程序都有跑隔了一段時間都沒收到地檢署通知,今天聯絡偵查佐偵查佐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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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24」小時內司法機關(派出所、分局、地檢署),個使用多少時間? 1 yr Report ... 然後我0.39被送回去警察局再送我去偵查隊才送我去地檢署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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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原告去警局報案後,警局也傳了被告及證人,但犯罪證據不足,那警官會直接結案嗎? 如果是的話,原告及被告會收到通知嗎? 亦或即使證據不足,警官還是會移送地檢署,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