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 #高樹鄉 一名楊姓男子因不滿店員提醒他 #戴口罩,闖入收銀台攻擊對方,造成店員雙眼嚴重受傷送醫。楊男有精神病史,並有傷害前科,一直讓地方感到頭痛,而這起事件,也再度提醒我們 #社區 在面對精神病患者的棘手處境。
在有話今年製作的 #思裂的日常 系列專題中,我們也討論到許多制度性的問題。
即便發生暴力犯罪的患者僅是極少數,但是在社區一端,面對難以治癒的個案,缺乏基層精神照護的機制,家人則長期心力交瘁;在醫療的一端,治療有期間限制,也難以觸及醫院以外的個人生活,以至於患者不斷在 #強制就醫 與 #回到社區 之間循環,這樣的案例仍然多見。
每在類似事件之後,「#社會安全網」的呼聲又將浮上檯面,然而要補破網,醫院、社工或警察都難以獨自解決問題。我們的體制少了什麼?#司法精神病院 能給答案嗎?今晚藉由屏東的事件,我們也將再來談談。
👤來賓:
李俊宏(衛福部嘉南療養院精神科主任)
金林(病患家屬、台北市心生活協會總幹事)
廖福源(伊甸基金會活泉之家主任)
【思裂的日常】系列專題|https://bit.ly/3kQ2nWN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年 12 月 31 日下午司法院大法官即將針對「性侵犯強制治療」宣示解釋是否違憲,無論釋憲結果如何,我希望相關部會都已做好相應的準備。而因為本次釋憲的結果也和未來保安處分修法的方向有關,我也想在此就現行監護處分的執行,討論一下實務上會遇到的困難。 保安處放的制度需要通盤檢討 一般來說,精神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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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高樹鄉精神病患傷人事件,為何制度上難以在前端預防?】
9月26日屏東縣高樹鄉發生衛生局列管的精神病患傷人事件,一名患有思覺失調症的男子因不滿便利超商女店員提醒需戴上口罩,跳入櫃檯壓制攻擊女店員,致其雙眼重傷,送醫搶救恐有失明之虞。事發過程經媒體曝光,引起社會譁然,屏東縣長潘孟安也於第一時間表示要深切檢討、補強社會安全網,與中央衛福部討論,希望強化法令,「讓精神病患不再成為社區的隱形炸彈」。
隨著這些年來精神病人的攻擊事件反覆發生,「補破網」的呼聲不斷,主責精神病患刑事案件的兩個主管機關,也因為新聞效應公開表態回應:司法院於昨(29日)晚間於官方臉書粉專強調去(2020)年底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重大刑事案件被告在法院判決確定前,若有精神障礙且具有危害與急迫性時,不需要等到判決有罪,法院可以即時運用「緊急監護」的制度,命被告進行監護治療;衛福部心口司司長諶立中接受《中央社》訪問時也提到,4年內將社區關懷訪視員增至1000人以上,明(2022)年則一定可以設置4到6家「司法精神病房」,以風險程度分級分流處理,安置高暴力風險、高復發風險的精神病患。
在公部門許諾更安全的未來到來之前,到底是什麼緣故,使得制度上難以在前端預防高風險精神病患傷人事件?
◼︎發生刑事案件之前,《精神衛生法》扮演最前端的預防角色
從2016年小燈泡案兇手王景玉、今年9月無期徒刑定讞的台中牙醫師命案兇手賴亞生,到甫發生傷害事件的屏東縣高樹鄉楊姓男子,他們共通的身分都是地方衛生局列管的「嚴重精神病人」,由公衛護士與社區關懷訪視員定期追蹤,據統計全台灣約有14萬名這樣的個案。
即便14萬名個案中有暴力犯罪比例微小,不能斷然將不定時炸彈與嚴重精神病人劃上等號,然而因其隨機性、大眾難以理解犯案動機等因素,使得整體社會將其風險放大檢視,更因部分個案過往曾有失序行為、反覆入出院的紀錄,而讓民眾擔心並質疑為何無法從更前端預防,讓有風險的精神病人強制住院治療。
然而,在《報導者》過去幾年針對精神醫療處遇的訪查,要釐清病患處遇與社會安全之間難以達成的平衡,得回到制度面的設計,甚至更需要在刑罰之外,強化社區醫療體系的治療。
現行針對精神病患的強制治療處遇,包括司法偵查中的「緊急監護」、判決定讞後的「監護處分」、規劃中的司法精神病房等,都是在發生觸法行為後,刑事案件進入正式司法程序,才會啟動。在實際的犯罪事件之前,在最前端能介入的是《精神衛生法》第41條,當發生嚴重精神病人疑似滋擾或危害公共安全,並有自傷或傷人之虞時,就可強制將其送醫或強制住院。
但實務上第一個常遇到的問題,是各縣市並無統一作業流程,「第一步通常都是call警消,有的縣市跨單位協調資源比較充足,遇到精神病人出現傷害或暴力事件,醫療人員會隨同出車評估,但有的地方人力不足,到現場的只有警消,不一定能判斷該送警局還是醫院,」屏安醫院精神科醫師、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學術教育暨出版委員彭啟倫在此事件後接受《報導者》採訪時表示。
◼︎強制住院形同剝奪人身自由,法定程序問題持續爭議
若是進入強制就醫的流程,得在5日內由兩位精神科專科醫師鑑定,並經過由社工、心理師、職能治療師、家屬與律師代表組成的審查委員會評估,才能啟動強制住院,強制住院最長不能超過60日,若有必要延長,必須再重啟審查程序。
「強制住院審查委員會代表國家剝奪一個人的人身自由,近年一直有一些爭議,醫界普遍認為,應該由法官透過正當法律程序來裁定(法官保留)。」彭啟倫說。
去年10月,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曾舉辦《精神衛生法》修法公聽會,其中討論的重點就包括現行強制住院要經過一連串行政程序,部分民眾與家屬認為門檻過高,但醫療與司法界代表則基於法定程序與病患人權,表示現行機制是對患者的程序保障,不需調整。
根據衛福部數據,近年全國每年強制住院案件,在2012年約1200件後逐年下降,近5年大多維持700件上下,經審查委員會通過的許可率則在9成以上;對照之下,另一種機構處遇外的「強制社區治療」則乏人問津,此一2013年開始,基於預防大於治療的措施,透過門診、居家治療與社區精神復健,將嚴重病人的自由限制減到最低,支持協助病人在社區中繼續接受治療、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全國每年申請與通過件數都在50到70件上下,究其原因,常跟醫療院所須耗費過多人力成本、病人不易配合常須協調警察、健保給付缺乏誘因有關。
◼︎猶待正視的醫療與社區治療環境落差
隨著屏東高樹鄉楊姓男子過往經歷曝光,會發現他歷年來都有短暫住院治療紀錄,但過不久又出院,為此潘孟安強調,要請醫院評估「長期收治」。此一個案凸顯出精神醫療專業評估精神狀態改善,出院後當家庭資源與社區現實無法順利承接,兩者間可能出現的空窗與落差。
「在作息正常、常規化的醫院環境,我們比較知道怎麼應對這些個案,他們受到的刺激相對小,當暴力或自殺風險下降,就達到可以出院的標準,但醫療的角度很難評估社區中會遭受的刺激,這跟出院後家庭支持度、醫療與社區公衛的銜接有關,若其中出現三不管地帶,很容易出事情。」彭啟倫說。
在承擔民眾對於整體社會安全的想像,以及維護個案健康與人身自由之間,精神醫療在相關社會事件中,屢屢陷入兩難的局面,或許在政府部門許諾要以更嚴格法規彌補社會安全網前,應先正視前端包括強制就醫/住院的制度流程,社區治療模式不彰的長年問題,才能在既有的經驗與基礎上,朝向更積極的改善方向。(文/張子午)
#延伸閱讀
【直視刑罰與治療的極限──如何務實修正精神障礙犯罪監護處分?】https://bit.ly/3F4r61L
【與受苦者相遇──社區精神病人關懷訪視員的現場反思】https://bit.ly/3mfXh5T
【一場艱難的對話:一名精神障礙者如何走向殺人之路】https://bit.ly/3D2etSO
#精神疾病 #思覺失調症 #屏東 #超商 #社區治療 #司法 #報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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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挖眼案又見精神病患。
目前的狀況是已經逮補了嫌犯並收治在醫院裏。縣長表示要由專業評估,朝向長期收治的方向。
聽到這裡我就滿肚子大便:
逮捕後收治在醫院的哪裡?當然是精神科病房。長期收治指的是哪裡?難道又是精神科病房?
醫院有權力關病人嗎?把醫生護理師當警察在用嗎?只因為他「有病」,推給精神科就好了嗎?
強制就醫的標準相當嚴格,急性病房沒有特殊理由也只能住28天,然後咧?轉慢性病房也要病人本人同意,如果他没有病識感不同意,醫院有什麽權力關他?病人也有人權的。
但如果今天病人=犯人,請問到底是醫院還是法院的責任多一些?
我認為,
病人(以下皆指精神科病人)的病不是醫院的責任,請問他就算有規律回診,一個月看1-2次每次不超過10分鐘,還不論那種自以為好了就不看診的,你要醫院扛什麼?
病人的病也不是社工的責任,理由同上,接觸時間也短,為什麼要社工為病人不當行為負責?關社工屁事啊。
病人的病也不能推給其家人,家人是否未盡家人義務,恐怕也得調查才知道,你怎知家人沒有滿腹委屈?
說來說去,最該負責的是他自己。如果他不能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就得負起法律責任,然後在服刑期間才能強制治療,直到病情不再威脅他人生命為止。
所以請政府在獄中設置司法專責醫院吧,不要再丟給社區醫院,保護民眾也得保護醫療人員的命啊~
不是該珍惜健保資源嗎?怎可以濫用精神科資源呢,氣死。
(有史以來最爆氣的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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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 12 月 31 日下午司法院大法官即將針對「性侵犯強制治療」宣示解釋是否違憲,無論釋憲結果如何,我希望相關部會都已做好相應的準備。而因為本次釋憲的結果也和未來保安處分修法的方向有關,我也想在此就現行監護處分的執行,討論一下實務上會遇到的困難。
保安處放的制度需要通盤檢討
一般來說,精神病患者不論有無犯罪,理論上都要接受治療,但病患要接受治療到什麼程度,那治療病患究竟是誰的責任?聽到病人多數人都會覺得是醫生,但如果他有犯罪的狀況,主管機關應該是法務部、或者是法院。
過去曾發生過的案例,包括患者在強制就醫過程中攻擊警察、或在火車上和列車長爭執,結果警察被刺傷過世,對社會大眾來說這都會覺得很不公平、很不捨。除了牢獄的處分外,患者應該也要接受保安的處分,但現行保安處分的執行上也遇到一些困難。
像高雄凱旋醫院是台灣第一個有司法精神病床的醫院,收治很多病患,但曾發生醫事人員遭受恐嚇,甚至轉院的病患寫信威脅醫生、或是在院內發生衝突的,也有的評估報告建議病患不能繼續留在這裡,但最後無法變更執行處所,只能繼續留在那裡治療。
責任都在醫事人員身上
這等於我們把入監服刑的壓力,包含醫療的責任,全部放在醫事人員這方身上,部分犯罪者,也因為無法負擔醫療費用,變成醫院自己想辦法負擔。
我在這會期也提出了《保安處分執行法》的修正草案,希望未來的條文能包含幾個重點 :
1) 提供執行彈性:檢察機關成立評估小組,經評估、鑑定後由檢察官按受處分人情形,指定其中一款或數款執行方式。比如這間醫院真的不適合患者了,是否有個評估的機制,能讓患者轉換。
2) 評估續執行否:由評估小組每年鑑定、評估繼續執行或變更受處分人監護處分執行方式之必要。
3) 復歸社區銜接:檢察機關應於監護處分執行結束前 2 個月,召集受處分人戶籍所在地網絡單位,召開社區處遇銜接會議。
4) 補足戒護人力:由法務部於監護處分執行機構派駐戒護人力;另由檢察機關監視受處分者之社區行動。這某種程度來說,已進入民防或社區鄰里之間的守望相助了,當然最重要的是把戒護的人力補足。
5) 執行所需費用:執行監護處分所需費用,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支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定之。以及包括健保還有住院所需的相關費用,希望可以透過立法,讓行政部門一起來補全這個部分。
希望未來類似狀況的新聞可以越來越少,減緩社會大眾的焦慮,補全我們的社會安全網!3Q!
2020-12-22,總質詢,行政院 蘇貞昌院長,法務部 蔡清祥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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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強制就醫 在 林銘仁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全球經濟受到武漢肺炎重大影響,台灣雖然控制住疫情,經濟上卻無法倖免,大家生計受到衝擊。
嘉義台鐵殺警案今年無罪的判決,引發很多討論跟民眾的擔心,加上今年隨機殺、傷人案件也大量發生,新北市在3月13日發生新店隨機殺人案、4月17日汐止也發生隨機傷人、6月11日又發生淡水刺傷女童案,新北市短短3個月就發生3起隨機殺人人案件,市府應更加重視並拿出作為。
經我多年來長期爭取,今年度新北市終於編列了一小筆400萬的專案經費,作為高風險精神病患居家治療的經費,針對嚴重且拒絕就醫、未按時服藥的病患,派遣專業醫師到家中診療,並可要求警察、社工陪同,以確保醫師安全。
我一向主張預防勝於治療,照護病人已經是十分辛苦的工作,若家中有拒絕就醫的病患對於家屬來說更是身心障的折磨,但依現行法規要進行強制就醫又十分困難,目前唯一比較可行的辦法就是醫師到府診斷。
我跟朱立倫要求多年,朱立倫使翁不願意編列向關經費處理居家就醫的問題,這一點我就得說侯友宜確實比朱立倫願意關心這個領域,雖然今年僅編列400萬,但至少有一個開始,希望藉由這個專案,可以減少更多社會案件的發生。
警察強制就醫 在 誠實大叔張誠博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警方的無奈你看到了嗎?
談到毒癮犯吸食毒品的社會問題,您一定覺得和您的生活距離遙遠,或者說會有警察能夠保護您的生命安全,然而誠實大叔走訪警局,了解實際狀況,發現太多的不合理讓警察無執法公權力,打擊警察士氣,近期從北到南更是頻頻發生,警察與毒癮犯追逐,發生傷殘的悲劇!
這不該是民主法治的現代生活日常。
#張誠將以最堅決的心 #防治毒品漏洞,#捍衛家園的治安!
張誠進立法院要做的事,現在就告訴你!
一、#醫療機關通報
醫療機關在受理警方強制就醫案類中,若檢體結果有毒品反應,應該列入通報機制轉檢警通知複驗,若仍有毒品反應,檢卷移送法院審理,藉由司法處分達成勒戒目的。
二、#社區安居專案
大樓或社區住戶若有吸食毒品(k他命)行為其煙霧氣味瀰漫而明顯影響同社區住戶者,建請三人以上提出書面檢舉,警方可依職權入戶檢視及強制驗尿等作為,以達嚇阻作用。
三、#強制勒戒治療
毒品經現行犯遭警方逮補詢後犯行無訛,(無論販毒或食用者)直接接受勒戒處分3個月(逐次增加月次)勒戒所需費用由當事人繳交,拒付者拘役代勞;讓吸毒者有勒戒斷毒的機會。
四、#根絕毒品來源
販毒者事實明確者,直接收押管束審理至判刑確定直接執行,以儆效尤,讓販毒者不敢再犯。
我們一起推張誠進入國會修法,讓警察有執法的依據。
如果您的社區有類案,請立刻留言告知張誠。
→警察影片來自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毒品影片三部曲:
★關於毒品(上)-人民篇:生活在恐懼中!惡鄰「毒癮犯」拿菜刀在馬路上叫囂|反毒救治安【誠實大叔】
https://youtu.be/7WiOJ-hgoVA
★關於毒品(中)-警察篇:警察來回200趟也無法將毒癮犯法辦!警方的無奈你看到了嗎?反毒救治安【誠實大叔】
https://youtu.be/oZIXvQ_yb_k
★關於毒品(下)-政策篇:【誠實大叔-反毒救治安】反毒政策
https://youtu.be/0jaxt5_v7TA
#投張誠不要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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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毒救治安 #簡化警察搜索 #立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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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kizut (阿庭)》之銘言:
: 先講結論
: 正確做法就是精神疾病由衛生局相關人員來判定是否需要就醫,
: 如患者不願就醫,但有強制送醫的需求,由警察及消防協助處理。
: 如患者有自傷、傷人之虞但衛生局無法派員到場,
: 由警察執行警察職權行使法19條管束然後消防送醫。
: 實務面就是精神衛生法沒有明確表示消防可以管束患者
首先感謝隔壁朋友回覆 我的結論跟這位大大的結論大致相同
交給衛生單位認定 警(ㄗㄨㄛˇ)消(ㄕㄡˇ)只是輔助
阿你說非上班日怎麼辦?看著辦囉...或詳讀以下
阿如果你看到這 你不爽看 也沒關係啦...
小弟只是提供一點見解供參
大家執行職務不知道如何處理
不妨依照標準作業程序來執行
在警政知識聯網一定可以找到這則
“護送精神病患就醫作業程序”
內容是:
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
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並視需要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
→通知消防或衛生單位提供救護車護送就醫
再來看精神衛生法第32條:
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
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
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
療機構就醫。
好 講到這 先講一個重點
完全沒有講到強制力
完全沒有講到強制力
完全沒有講到強制力
你要用強制力只有依據警職法第19條、行政執行法第36.37條
其次衛生主管機關只要負責“被通知”
然後我們只能要求衛生機關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
這樣看下來 如果我沒有理解錯 皮球踢到警察與消防手上
所以實務上 你會遇到衛生單位的人不來
不來會怎樣?我也不知道 5樓你知道嗎?
個人認為
警消是否護送的重點在:
1.情況是否在執行職務中
2.對象是否為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一款or病人
3.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
“其他情況能拖就拖,拖到衛生單位來”
基本上這三點都他媽的有問題啊
1.
如果一個民眾跑來跟你說
那個民眾剛剛在路上拿刀揮舞,但你到達沒看到
然後拿影片給你看
算執行職務中發現嗎?
2.
警消要如何認定是否為精神疾病或病人?
衛生機關解套做法為:提供專線提供諮詢
連來都不用來我跟你講= =
3.
“虞”這個字抽象到不行,我看比用槍時機還難懂
所以我的作法,沒有傷人或自傷 我都不會要求送
誰知道他的“虞”是三洨??
結論就是:
等衛生單位來,警消不要互推
要推就一起推給衛生單位好嗎
傳聞有公文說強制送醫交給消防認定
這我是沒看到啦 有的話 麻煩找出來讓大家看看
以上有錯麻煩各位大大補充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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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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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6.193.8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PC_Police/M.1519394729.A.7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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