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陣來關心】政府基金-處分已不在原公司之業務員
作者:蘇姵蓁律師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業務人員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而從事交易等情事,縱其已卸任,該業務人員及其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仍可能受裁處。
近期實務案例如109年4月21日發布之金管證投罰字第1090361849號裁處書,事實概要為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益投信」)之黃姓前基金經理人於任職期間內,於上班時間利用公司無線網路等方式,以友人帳戶為其本人及親友買入與所管理基金相通股份,並有先行買進或當日買進,再於基金買入當日或次日賣出進行當沖或隔日沖以賺取價差之情形,顯有利用職務上所獲知之資訊,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以及買賣與所管理基金持有相同之有價證券且未向所屬公司申報等情事。此等交易數量龐大且未依規定申報,顯見群益投信未善盡督導之責,且未能有效管理網路使用安全而有違失。故群益投信受有警告及新臺幣120萬元罰鍰並命解除黃姓前基金經理人職務之裁處。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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