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險峻,我們都很想要有好的國產疫苗打,如果有有效的國產疫苗讓大家免於疫情之苦,就算國產疫苗股價漲再高都不會有人有意見。但藉著虛假消息讓還不確定是否會成功的疫苗大漲,現在還找不到到底是外交部哪位放消息的人士負責。實在很難想像這樣的事情會發生在自由民主的台灣。>
日前外交部稱「外交部樂見聯亞生技集團與巴拉圭衛生福利部簽署疫苗採購合約」,結果聯亞藥興櫃首日,股票價格大漲後,聯亞藥才趕快發布重大訊息澄清未接到巴拉圭訂單,因此媒體人批評帶頭炒股。
簡單來說,原本聯亞是持有COVAXX公司(非世衛組織的COVAX),但去年4月就已經賣給美國,美國VAXXINITY公司透過COVAXX公司在台灣有進行人體實驗。巴拉圭則是跟VAXXINITY買疫苗。完全看不出跟聯亞生技集團有何關係?因此可以證明外交部說的訊息是假的。
假消息不打緊,配合著聯亞也不趕快澄清消息,聯亞股價從開盤價37.5元,最後收盤價215元,1天內漲幅超過7倍。一般人透過散布假消息使股價暴漲,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且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到底是外交部哪個人放這個虛假訊息消息的必須要找出來,因為明顯是個犯罪行為。
另外有關疫苗的虛假消息,根據新修正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規定:「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政府自己散布錯錯誤與疫情(疫苗)相關的訊息,是否有人需要被罰300萬元?
6月22日有關巴拉圭與聯亞集團採購疫苗一事,網站居然找不到新聞稿,難道是假消息自己心虛移除了嗎?
再看看聯亞製藥資產負債表
保留盈餘居然是負的,證明聯亞這幾年沒有賺到錢,持有股票是沒辦法分股利,這可能可以說是因為疫苗研發投入不少成本所以還沒開始賺錢,但疫苗還沒研發完成有可能興櫃第一天價格就上到215元?
觀點投書:外交部的炒股策略
https://www.storm.mg/article/3779848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5期(2021.7)
本期司法實務見解內容豐富。首先,大法官會議部分,第803號解釋背景為先前廣受社會關注的原住民狩獵的「王光祿案」。王光祿案所涉及刑事責任部分,總統已於今年5月20日,基於對於原住民傳統文化的尊重,依憲法第40條及赦免法第3條前段規定,特赦王光祿,以免除其刑之執行。本解釋內容重要係以此背景事實,探討相關憲法層次議題。釋字804則是針對實務上很常見的著作權法議題。亦即,著作權法所稱「重製」,是否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以及違反的法定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為最低法定自由刑部分,是否有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
有關大法庭見解部分,最高行政法院,作出第1號裁定。本裁定主要處理的法律爭議為,國家徵收人民私有土地,人民應享有的權利;以及對於徵收補償價額不服的救濟方式與訴訟類型。另外,有關刑事部分,108年度台上大四字第2261號刑事裁定所處理的刑事爭議問題為,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之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是否以真實的交易行為為限?同時與第3款的特別背信罪的數罪處理原則。上開的司法實務解釋與裁定等,皆屬重要實務見解,值得讀者詳細探究與研讀。
📕本期目錄
【法學教室】
🎯萊豬問題攻防戰/李惠宗
🎯行政罰上同種類多數行為之處罰/洪家殷
🎯自認無過失案/王皇玉
🎯徵信竊聽──偵查監視拍攝/王士帆
🎯內線消息之傳遞責任──正當商業目的之抗辯?/張心悌
🎯投資型保險保單借款之復效/卓俊雄
🎯商品表徵保護與不公平競爭/李素華
🎯有嫌疑、就解僱?/林佳和
【特別連載】
🔸經濟刑法:第二講
法人刑法之構成要件設計/許澤天
【法律論述】
✒暫時權利保護的規範體系與實務發展/李建良
✒不定期繼續性供給契約之任意終止
──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38號民事判決/王千維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
🔸刑事法類
【大法庭選輯】
ℹ徵收補償與訴訟類型
ℹ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與特別背信罪之競合
【時事直擊】
🔸釋字第804號解釋與憲法原理原則之關係
🔸上訴「可分」了/王子鳴
🔸公開收購下之內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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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 在 台北市議員 張斯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最近,大家關心的都是疫苗,雖然蔡英文 Tsai Ing-wen總統剛剛開了直播,還沒看的朋友就先別看了,沒有重點的談話只是浪費你我的時間!
本來以為今天下午CDC的記者會,陳時中部長除了和我們解釋現在疫情的趨勢以外,能夠比較詳盡的解釋最近大家對於疫苗的疑問,我個人完全沒有在這場記者會上解惑,反倒陳時中解釋的圖卡引起了我的注意,莫德納、BNT在二期怎麼可能分別只有660、360的受測人數?
根據「全球疫苗追蹤網」(https://reurl.cc/VEXej5 )的查詢資料,莫德納1、2期的受測人數為9219人,二期總共做了9次;BNT1、2期的受測人數為16480人,二期總共做了13次。真的很令人納悶,陳時中部長到底是哪來的資料?
查了一個下午的資料,最後在PTT的八卦板上終於找到了答案,先附上原文連結(https://ppt.cc/fsgtUx ),這張圖卡的資料應該是來自去年五月的兩篇報導,都已經過了一年多了,資料不用「校正回歸」嗎?
大神黃士修已經做好了檢舉的範本了(https://reurl.cc/3aLml9 ),我等一下就去檢舉陳時中!
檢舉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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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事件發生時間:2021/05/31
檢舉事件發生地點: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台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7樓)
檢舉事件對象:陳時中
主題:陳時中散布關於疫苗之不實謠言,觸犯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及證券交易法第155條
內容:
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於2021年5月31日下午14時23分,指揮中心之記者會上以《AZ、莫德納、BNT疫苗,一、二期受試人數比較》為題,宣稱「AZ疫苗第一、二期共收納3220人,Moderna疫苗第二期收納660人,BNT疫苗第二期試驗收納360人」,以及「國產疫苗擴大收件,人數多於上述疫苗一二期試驗」與「高端第一劑試驗人數3852人,第二劑試驗人數3815人。聯亞第一劑試驗人數3875人,第二劑試驗人數3844人」等訊息。
查COVID19 Vaccine Tracker網站,AZ疫苗Phase1,2為10588人(加Phase2/3為28638人),Moderna疫苗Phase1,2為9219人(加Phase2/3為12969人),BNT疫苗Phase1,2為16480人(加Phase2/3為64478人)。
其言論已影響大量民眾對未做第三期臨床試驗的國產疫苗失去警覺,若未來貿然施打將付出健康甚至生命代價,故觸犯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被檢舉人散布不實訊息以護航之國產疫苗高端,為上市公司「高端疫苗(6547)」,故同時觸犯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根據同法第171條,「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望調查局儘速查辦,並將卷證移送相關單位給予起訴與裁罰。
證據:
2021/5/31 14:00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記者會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AnH945hH-_A
Oxford/AstraZeneca: AZD1222 – COVID19 Vaccine Tracker
https://covid19.trackvaccines.org/vaccines/4/
Moderna: mRNA-1273 – COVID19 Vaccine Tracker
https://covid19.trackvaccines.org/vaccines/22/
Pfizer/BioNTech: BNT162b2 – COVID19 Vaccine Tracker
https://covid19.trackvaccines.org/vaccines/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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