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為,台灣的法官不會去理會對方那些胡說八道的陳報狀(說是團隊倒不如說是合唱團,律師有七位,被換掉的不算)
所以很多被亂寫的我沒有回應。
但事實並非如此,偉大的法官竟然信了!
而偉大的法官竟然背離她的職務,
沒有依職權調查對方酗酒家暴小孩的事實,
憑藉著三份報告,
而三個寫報告的人都只訪視一次,
敢問,誰會在你訪視的幾個小時內,
喝酒摔家中的吉他、打破玻璃、
怒摔酒瓶給你看?
法官卻藉此認定對方無酗酒?!
那在我眼前、我朋友眼前,
多年發酒瘋怒砸破壞的是誰?
更何況小孩還目睹一切…………。
證據都完整上呈了。
但是、但是、但是,
我相信不是每個法官都會如此,
我在等待正義的審判長坐在我眼前。
我繼續等待遲來的正義。
家暴就是家暴,
我已經拿到了兩年的通常保護令,
當初只是在申請時就被爆出來,
而開庭過後我確實拿到了,為期兩年,
有了這張保護令,我終於不需要再被辱罵。
只是我過去都沒說出來。
但我發現我錯了,
這樣只是任憑對方在臉書寫些假話博取認同。
原來你才是公眾人物,
關於我的事就設置公開想讓全民瀏覽。
你陳報狀不是說清官難斷家務事嗎?
那為何要一直發文寫些攻擊性言語然後設置公開?一直以來我都是選擇沈默,
媒體爆出來也是因為記者看到你的發文,
你想要用這種方式把我打倒嗎?
不,我不會的倒的,因為公眾人物也是人,
大眾一定會想起我也只是一個手無寸鐵的母親,會的,我亦相信同理心是存在的,肯定有的。
我很謝謝媒體的大哥大姊,
在我接到電話什麼都不肯說時,
問了我一句:「這樣新聞出去對妳不利,
妳真的什麼都不說嗎?」
當下,我真的覺得心暖暖的,
但我依然不想說太多,
因著過去看過太多在媒體上互撕的新聞,
我告訴自己千萬不要成為那樣,
我也以為對方不可能會那樣,
事實證明我錯了,
人家把我撕得死去活來,
我當下竟然還在想,
該怎麼樣回到彼此最美好的平衡狀態。
事實上,孩子就是怕你、不願意跟著你,
這是用侵蝕類洗潔劑都去不掉的事實。
你只會偷偷錄影為了得到孩子在你那邊玩遊戲本就會散發的笑容,硬是說「這就是我跟孩子要好的證明」,哪個孩子不會在遊戲中嘻笑?她笑是再正常不過的事了。
孩子已經告訴你她很反感你偷偷錄影,
你回答說「我沒錄了」,
但孩子卻依然可以細數鏡頭說明安置何處?why?還不小心看到攝影機自動播放,
錄的內容竟然就是她自己,
你來說說有多尷尬吧。
孩子問我你為什麼這樣,我也只能善意的說:「爸爸只是希望多擁有一些妳的影片呀!」
而你,單獨顧孩子時竟然喝酒,
孩子跟你說話你還要她走開別煩你,
甚至暴怒時對牆壁捶打、對孩子方向踢椅子櫃子,孩子躲進房間你帶著酒氣跟進去繼續罵,
逼問孩子有關媽媽的事說:「妳今天不說清楚我不會原諒妳!」孩子才幾歲?怎麼能夠這樣對待自己的孩子?
再者,你的三字經高超至極讓我拿到了家暴令,酗酒,我目睹的朋友可以出庭作證,法官卻遲遲不肯傳證人。
我非常想問:「為什麼不傳?」
證人都到門口等了就是不願意傳。
但我們只是一般老百姓,
怎能撼動偉大的法官想做的事呢?
一直說此案為矚目案件,究竟誰矚目了?
家事不公開誰能矚目?
用這點來限制許多訴訟中該有的判決。
我的身份不是錯,我並沒有做錯事,我作為歌手又如何?一直起新的案件來濫訴,想要我把財產打光雙手奉上孩子是嗎?
我必須說,是由你先做起了「非友善父母」
不斷發文抒發你的情緒並且博取認同感,
而我,則開始需要保護我工作上的身份了,
最重要的,是保護所有的事實。
有前輩告訴我,該說的就要說出來,
過去為了保護你和孩子,我選擇不回應,
但現在,我也該為了我的公眾人物身份說說話。
在這裡,又時我想提醒大家:
#並非肢體暴力才算暴力
#孩子目睹也算對孩子本身施行家暴
#親權改定的家暴事件本身並沒有時間限制
#你在暗我在眀出爛招可想而知但也只是讓大眾更看不起
#這些只是一部分若有人再繼續我也還是會反擊的
最後,我想請大家高抬貴手,
並且試著了解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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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古廣場外的最後兩個小時]
死因庭的投射螢幕上,展示了一張硬照,拍攝時間是晚上,看得出是一個高空工地的室外空間。慘白的閃光燈下,照片裡拍攝到一個臨時搭建的金屬平台,銀色的組裝零件有些生銹,可重用巨型螺絲與滿佈圓孔的長板上,有人留下了一隻勞工手套,一幅橫額的背面卻印有一朵朵玫瑰花。
平台上,遺留下一件黃色連身雨衣,上面寫着關於抗爭的大字沒法看到,因為已經縐起成為一團,原來穿着它的主人,35歲的青年梁凌杰,爬出平台之前,把它脫下遺留在地上,然後墮下離世。
照片裡,平台上還看到一些梁遺留下來的物品。一個大型寶藍色運動背包和一個環保袋,警察在裡面找到一本精緻的繪畫本子,裡面首兩頁寫了與反修例有關的不滿與訴求。袋裡還有一個海鮮味合味道杯麵,兩瓶樽裝飲品,其中一瓶深褐色像烏龍茶。
法官問來作證的警方談判專家:「如果我們知道,死者白天才在便利店買了杯麵和兩瓶飲品,你會如何評估(他自殺的可能性)?」
這個新的資訊,明顯令有20年處理類似場景的林警司有點愕然。作證兩小時,他侃侃而談,用字精準,聲調柔和,語氣不徐不疾。他罕有地遲疑片刻,吐出幾個字:「哦,咁就更加……(出人意表)」
他作證了兩小時,說法是,梁凌杰對他勸說的反應正面,而在他墮樓前約25分鐘前,林Sir曾問梁是否口渴,提議不如給他一支水解渴,梁當時點頭,於是他從較低位置,拋擲了一支水到梁所身處的較高平台。梁當時踎低身拾起那支水,更有打開瓶子解渴。
林Sir表示,這是正面的訊號,因為一般想於短時間內自殺的人士,較少會考慮到自己的生理需要,例如解渴或充饑。而他曾處理一些工業行動人士,買了食物再於高處危站,對方可能會預備僵持十數個小時。
而林在死因庭才第一次知道,梁凌杰願意接受他擲上來的那枝水的時候,其實他的背包裡還有兩瓶未喝完的飲料。「佢收我支水而飲,即係我地既關係有好好的進展,尤其佢無需要我的水解渴。」
但為甚麼不到半小時之後,梁爬出欄杆外墮樓身亡。林警司坦言,整晚的事情急轉直下「超出我的預料」,是二十年來處理類似場面第一次。「我評估整個談判的進展良好,他突然的舉動也令我好突然。」
***
在反修例運動中,三位較受外界關注的去世人士,梁凌杰、陳彥霖、周梓樂,先後進行死因研訊,然而在死因庭上,梁凌杰是唯一一位,於去世前與外界有面對面對話紀錄的人士。在梁凌杰離開世界之前的兩小時,警方談判專家林景昇嘗試與他溝通,兩人的互動過程,今午在法庭首次披露。
林景昇在反修例運動中,並不是「素人警員」。運動中期,馬鞍山警署被示威者包圍,他從警署內「嗌咪」,其說話語氣柔和、聲線磁聲,受到注目,片段被放上網。有報紙以「警界顏聯武」形容他,後來警方亦安排他接受傳媒專訪,是運動中警方鮮有的「軟性面孔」。然而今日死因庭才披露,「警界顏聯武」亦是最後與梁凌杰溝通的人物。
林警司已屆中年,闊肩,說話時額上生出了兩條皺紋,戴着長方型眼鏡,剪了平頭裝,頸後有一小片贅肉,他今天戴了藍白點領呔來作供。
周梓樂的死因庭,擺放了一個立體的停車場模型,那是周墮下及警方進行驅散行動的地方;但梁凌杰雖然也是墮下去世,他的死因庭上,只以簡單圖表展示太古廣場的地理狀況,適當時候,作供的警察會劃出自己身處地點和移動路線,再由專人把畫了標誌的圖表傳遞給陪審團看。
2019年6月15日傍晚,作為待命的「警察談判專家」林景昇,被通知要和同事趕到金鐘太古廣場,處理一宗「危站」事件。他於近七時趕到現場,向其他同事理解過,知道危站男士的一些訴求,是與他「希望行政長官與警方,向示威者道歉」有關。但整個行動中,他表示看不清楚危站者身上雨衣上寫的字。
林Sir到場後,於7時15分開始從較遠的地方,嘗試與這位身份不明,穿黃雨衣的男子溝通。林曾問「我可以點稱呼你?」「有冇人想見?」對方都沒有特別反應,故當晚並不知道他的名字和身份,他亦沒提及「家人」。
最初,梁把雨衣的帽子蓋着頭部,有戴口罩,手上拿着𠝹刀,但沒有揮舞亦看不清楚有沒有伸出刀鋒,另一隻手拿着電話。
林Sir多次形容,他評估當時梁的情況如下:「表現平和,情緒比較平靜」。林嘗試問他不同問題,例如「我們可以怎樣幫助你?」
「你想見邊個?」「我知道你有些訴求,你可以跟我說。」對於大部份問題,梁沒有用語言回答。「以我的經歷來說,不即時畀反應是正常的。我會重覆說話,看那一句打動到他,亦會給時間讓他消化我的話,不會一直說。」
但林Sir卻說,梁偶爾對他的說話有點頭或搖頭:「這些都是正面的反應,代表他有聆聽我的話。」林記得,他曾問梁「想不想見記者」,而他指當時梁即時搖頭:「我知道佢唔想見記者,感覺佢不想畀記者影佢相。」
另外兩個林Sir認為正面的反應是在8時38分的時候,亦即溝通了近一個半小時,當他問梁「你想由消防員或是我協助你下來?」林Sir指,梁當時罕有地以語言回應了他三個字:「我自己。」林指,由於整個晚上梁甚少說話,對這三個字印象很深。林續問梁,需要多久時間再考慮一下?林形容,梁舉起兩手手掌,十隻手指撐開。
林Sir解釋,當晚在談判期間,每當他勸說了一會兒,會稍歇十分鐘讓梁靜一靜消化一下他的話,故他們之間有個互相理解,就是以十分鐘為一個單位。林理解,梁當時舉起兩手手掌竪起十指的意思是,關於如何下來安全的地方一事上,梁表示要多考慮十分鐘。
林Sir記憶中,這個時候,梁已把𠝹刀收起。十分鐘後,就是他把樽裝水扔給梁的時候。那是8時50分,「無論是他說了那句『我自己(下來)』,還是舉雙手表示多要十分鐘,還是喝了我給他的水,這些我認為都是正面互信的溝通。(我理解是)他願意下來,只是不想人幫,或不想給傳媒拍到他要人救佢的照片。」
然而林Sir表示,他當時正慢慢移近梁,因為擔心對方體力不支,即使自行下來,也或需要他或消防員的協助。林形容,在梁不反對的情況下,他慢慢移近了可通往梁身處的二樓平台的樓梯。
然而,就在他未上樓梯之際,他看到梁爬出了平台,用雙手交叉抱着平台外的金屬柱子。幾近同一時間,三至四消防員亦到來,嘗試捉着梁的手臂,梁墮樓身亡。那時9時15分。林Sir指,由他爬出去到掉下去,「電光火石,只是幾分鐘的時間。」
「究竟係(因為)佢爬出去,所以消防員上前捉住佢;定係消防員走近,所以佢爬出去?我沒法子判斷。」林景昇在死因庭上說。但他補充,當消防員嘗試捉着梁的手時,梁曾大聲喊出:「走開。」
至於最後一刻,林Sir如此形容:「到最後一刻,消防員想捉實佢隻手,佢係(自己)想鬆手跌落去,還是不夠力氣才鬆手,我估不到。」法庭內靜默了三秒。
死因研訊主任葉志康追問,有沒有記起甚麼特別的事,有可能促使梁爬出平台外?林Sir說,記得爬出平台之前,梁曾拿着手機,看着手機畫面一段頗長時間,長達半分鐘。究竟是他只是看資訊,還是跟別人在通電話,林表示不知道,但他清楚記得,梁當晚長期戴着免提裝置,偶爾嘴部亦有郁動,但從遠處聽不到他有否說話。
葉大狀繼續問林Sir,有沒有評估梁跳下去的風險。「我們一定做評估,但事情的發展,超出了預期,進展速度很快,在我廿年談判的經驗裡,是第一次發生。」梁死因研訊專員續問,「我譖氣一點再問多次,點解有呢個轉變?」
林Sir答:「這個忽然的轉變,我不想太過猜度,但可能和手機裡有啲人煽動佢,或佢睇到啲煽動的東西,或許佢看了甚麼令佢改變主意,也只是我的猜測。」
法庭裡,投射了另一張證物照片,在金屬平台地板上,看到一部反轉了擺放的手機,手機外殼呈黑色,圓邊,但外殼殘舊刮得滿了白色花紋,這是梁墮下去的遺物之一。據了解,裡面的紀錄會在死因庭稍後的研訊公開。
另外,當晚立法會議員鄺俊宇曾嘗試向警方提出跟梁對話不果。葉大狀亦有問林景昇,一般情況會不會邀請非警隊成員加入談判。林表示,要考慮複雜的因素,例如對方與當時人關係,目的與能力,除了是專業人士如語言翻譯外,若提供協助的人士與當時人不認識,「在我廿年談判經驗未曾試過容讓完全不認識也不是專業人士的參與。」但林亦不忘說:「我地多謝市民的幫忙。」
據了解,最初沒有被邀請出席死因研訊的鄺俊宇,已經納入證人名單,將會短期內上庭作供。
***
反修例運動中,梁凌杰是第一位與運動相關而離世的人士。在運動中後期離世的陳彥霖和周梓樂,其死因研訊反而在較早時間已經審結。有旁聽過三場死因庭的記者表示,對比三場研訊,梁凌杰的氣氛有明顯不同。
周梓樂的父母,差不多每天到場,周爸爸更忍着哽咽的淚水,在鏡頭面前呼籲市民若有任何線索,請他們出庭作供,為兒子的真相提供多一點資料,眾人為之動容;陳彥霖的家人亦有到場,亦有朋友、社工作供,法庭研訊裡大家都親切地以「彥霖」稱呼她。
然而梁凌杰的父母及胞妹,卻已離港。今天他的死因研訊,旁聽席有二十個記者,數個公眾人士。而法庭裡的稱呼,亦與彥霖和梓樂的有明顯差異。
死因庭上,沒有人用「凌杰」形容他,大家都以「穿黃色雨衣的男子」來形容這一位在反修例運動最初,穿着抗爭口號雨衣而墮樓逝世的人士。他那黃色雨衣的背影,如同一個永遠的定格,在這一場尋找真相的研訊裡,成為了他名字的代號。
(圖為2019年8月公眾為梁凌杰舉行悼念活動)
證人不願意出庭 在 吳青峰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04年,我創作〈小情歌〉,寫下這句歌詞:「我想我很適合/當一個歌頌者」,2019年,我引申創作了〈歌頌者〉這首歌,「歌頌者」三個字我自引〈小情歌〉歌詞。今天,他卻表達「歌頌者」三個字,是他給的建議,讓我不可置信。
從兩年前這件事發生以來,除了法庭上,我從未公開談過此事。我一直不懂為何會發生這樣的事,一直希望是一場誤會,也一直覺得或許不談論,是對心中那位曾視為父親的人,最後的尊重、寬容與一點保護。但事實上,這樣的盼望落空了,一次又一次,我終究心死了,也覺得必須好好對關心我的你們交代一次這些事。
【事件經過】
我和林先生在2008年有簽署一份詞曲授權合約,原訂2014年底結束,而因我信任對方,一直自動延續到2018年底。
2018年的9月20日,我跟林先生約在他家開會,我向他表示,覺得自己快40歲了,一直以來感受到人生無常,我擔心自己要是突然死掉,家人什麼都沒有,希望詞曲版權拿回來自己處理,他也同意。
我認為依照我們十多年來互相信賴的關係,當面口頭講是比較尊重的方式。我10月26日寄發存證信函提及此事,怕嚇到他,我也先用LINE知會他,他也表示沒問題。
接著在12月6日,我們簽署「合約終止協議書」在雙方律師見證下,確認詞曲合作終止,也將10月26日的存證信函寫進終止書,以「全部遂其所願」表示同意。林先生也親自在電話裡跟環球版權總經理確認以後我會自己處理版權,也發訊息給我「12月31日前這些轉移的對象都會知道你即將自己做」。
原先我想讓一切靜靜落幕,而林先生要求我擬稿,必須在12月31日公開聲明,對外表示以後我將自己處理自己的工作。我記得他一直告訴我要「妥善處理、好聚好散」,並且希望我們能「樹立典範」,告訴大家,不是每一個藝人跟經紀公司結束都要撕破臉。後來也公開聲明結束合作,沒有一點點讓我懷疑我們還有存續任何合約的可能。
一直到2019年4月,我突然收到他的存證信函,我非常錯愕,何況中間我多次在節目上演唱自己創作,他從未有任何反應。收到存函後我不斷跟他聯絡,好幾天他不接電話、我用各種通訊軟體訊息他也不回,最後用email,他才回覆宣稱詞曲授權還在他身上。
沒多久,林先生開始對我提起假處分、民事訴訟、甚至到刑事,還把我所創作的歌名搶註商標。我的律師苦笑地說:「他送給你全餐耶」。
10月,在被告後第一次見到林先生,記得檢察官希望能促成和解而問他「如果要和解,你的條件是什麼?」我記得他表示「我希望他把寫給蘇打綠的所有詞曲都給我,我想keep住我跟蘇打綠的美好回憶!」我記得檢察官當場回應他「這要求已經超出案件範圍,你告『吳青峰』,現在卻要求『蘇打綠』,連我都覺得強人所難,你怎麼能要求他接受,不要講得很漂亮說是美好的回憶,但其實你是想要某些東西。況且現在都告了,也不美好了。」後來我嘗試庭外再約他和解,他提出的條件依然是「繼續授權所有蘇打綠發表過的詞曲,要使用不需經我同意」,並告訴我「只有他知道我的歌怎麼用最好」。當時訴訟的開端是〈歌頌者〉這首歌,和解條件卻是「蘇打綠過去和未來的歌」,過去近百首歌曲,甚至未來我還沒寫的歌?難道不令人懷疑這才是目的嗎?
【一次又一次的死心】
經過幾次出庭與報導,很多人漸漸發現這件事,但你們不知道的是,你們看到的只是冰山一角。兩年多來,我不斷收到無數書狀,幾週一次,一次動輒數十頁。應該談法律的書狀,卻成為一次比一次荒謬且攻擊性、情緒性的字眼。你們偶然看到報導覺得氣憤的,卻是我的日常心碎。
合意不續約,安分守己唱自己的歌,卻被形容成「無視法紀,不斷膨脹放大自身之權利。」;
為了承接他瞞著我簽的合約,卻被說成「違約在先,企圖霸王硬上弓」;
一個創作者、著作權人反被「被授權人」稱為「不潔之手」;開庭被往事勾動而難過,卻被描述為「其妄尊自大、不可一世的霸道心態與作法,與其前次開庭時的楚楚可憐形象,根本南轅北轍、判若兩人。」;
在高雄演唱會前被觀眾質疑我不能唱自己的歌,卻說我是「利用『創作者不得演唱自己的作品』之悲情訴求,企圖博取大眾之同情,以炒作演唱會熱度之宣傳手法」;
說一個中文系畢業生「曲解電子郵件文字到這種程度」;
連林先生當時委任的律師,都出庭作證所有人都很清楚三份合約皆已結束。對方卻可以寫成是林先生「隱忍退讓,百般之退讓與成全」,說我「令人瞠目結舌」;
當對方提出假處分,要求法院令我四年四個月內不能使用自己作品,他們說凍結我的作品「影響不大」。為了抗辯,我們提出《太空人》的銷售,以及過往歌曲紀錄,這時對方回應「辯稱因為銷售量大所以就應該容忍其侵權云云⋯⋯然還以此沾沾自喜⋯⋯豈非財大氣粗者就可以任意侵權而可以不負法律責任」、「小情歌歌曲並非著名,亦未與『吳青峰』有密不可分的連結。小情歌歌曲僅有1619萬次之觀看次數⋯⋯實難謂其非過於膨脹自身之評價」、「無與倫比的美麗僅有1019萬次之觀看次數」等等辯稱凍結我的作品,對一個創作歌手影響不大。
這樣的言語已歷時兩年,在此所提也只是冰山一角,我真的分不清,到底是寫書狀的林佳瑩律師、張志朋律師的言語,還是林先生本人的意思,但無論如何,就算是律師的意思,肯定也經過林先生同意;就算是林先生的意思,也是律師下筆的。
一次又一次,我真的不敢相信,這些話是從一個,我曾視為父親的人口中說出。一直以來盲目相信他、永遠感恩報答的我,為什麼要這樣被對待?就因為不合作,十幾年的情誼都不重要了嗎?那些他曾說是家人、是partner,口口聲聲的好聚好散,都是假的嗎?
網路上看到許多擷取片段發表意見的法律人說「青峰犯的錯是沒有在三個月前以書面表明不續約」,但他們不知道我的經紀合約包含了著作權條文,2018年12月我與林先生新簽署的〈合約終止協議書〉終止了「詞曲版權、經紀、唱片三份合約,終止書的副本公開聲明即是不續約的書面文件,這點民事判決書也說:「以後約修正或取代前約,致無須在該年12月31日前3個月為之」。
上一次開庭,林先生當時的委任律師有一段證言讓我很驚訝,她說2018年終止合約時,她詢問林先生三份合約,林先生回答她:「版權早就談好了,是沒有爭議的部分,其他兩份因為有工作需要交接,所以要特別寫清楚。」林先生給了她經紀合約與唱片合約,並表示「詞曲合約找不到。」我驚訝的是,我知道林先生全部合約都交給會計張小姐保管,他告訴律師找不到合約的同一禮拜,我也曾向會計張小姐要過詞曲合約來看,不可能找不到。這句話讓我不免驚嚇地懷疑,難道一開始就別有用心?
上一次開庭時,我沒有想到我會哭出來,在證人的證詞中,勾起太多我早已不願回想的往事細節,包括「林先生很擔心我不願意承接騰訊這份合約,他會違約」;但連證人都很訝異我「全盤接受林先生要我承接的」;我曾詢問林先生「是否能聘請你當製作人」卻被林先生拒絕「要斷就斷得乾乾淨淨」;協議結束後我甚至「挽著林先生的手,告訴他:『你不願意一起工作沒關係,我們還可以是家人』」⋯⋯這種種,實在讓我一時沒忍住情緒。
我哭,不是因為我想博取同情,是因為我有真感情。我哭,是因為我至此徹徹底底死心,如同第二次經歷「失去父親」的過程。我哭,是因為我一切都為他著想,但最後換來了什麼,而這一切,竟然是由當時的「對方律師」替我見證的,真是諷刺。
【我對每一個創作者想說的話】
事件開始時,我正面臨《歌手2019》決賽演唱〈歌頌者〉的掙扎,我沒有告訴周遭的人發生什麼事,自己每天回到飯店默默流淚。
坦白說,最開始我問律師:「我們能不能乾脆認輸?他要錢,就照他說的賠,當花錢學教訓、認清一個人,也就不用浪費生命在他身上了。」我很心痛,但我實在不想花費心思在這件事上,依照我們對他以往與其他對象諸多訴訟的了解,他總是纏訟到底,而對我一個創作者而言,我一開始希望版權在自己身上,就是有感於人生無常,就是因為珍惜生命、珍惜時間,而現在我卻要浪費這麼多生命訴訟,這些時間如果我能拿來寫歌,該有多好?
但律師說:「你是第一個唱自己寫的歌被告的,沒有前例。如果你不力爭到底,你會害到以後有一樣遭遇的創作者。」正因如此,我一直在為了未來我不認識,但可能面對一樣事情的創作者,拼命面對著。同時,一旦看清蘇打綠的歌曲是被搶奪的目標,我也必須為了蘇打綠六個人十多年的心血奮戰。
我們從小的環境、教育,一直被教導要「尊師重道」、「忍耐是美德」,但就是這些教導,讓過猶不及的我,因為懷著感恩,所以一路以來從不懷疑、盲目相信,最後變成這樣。對於「尊師重道」、對於「感恩」,我自認我一直以來都是做到最好,絲毫無愧於心,於情感、於實際收益,我相信我已報恩百倍萬倍。但遇到錯的事,無止境「忍耐」並不是美德,只會縱容、寵壞他人,最終不但會反過來吞噬自己,更有可能害到他人,甚至親眼看著自己最愛的母親、家人陪你難過。
我希望每一個年輕的創作者,記得一開始就要看清楚合約。常懷感恩、努力回報,這些都是理所當然,但一方面,保護自己更理所當然。如果你合作的「長輩」是正直的,就不會因為你「合理」地詢問自己的權益而惱羞成怒。我希望有所有創作者一定要保護好自己,不要像我一樣遭受這樣的打擊,讓生命如此虛擲。
我從未想過會遭逢如此巨變,也驚覺有時法律保護的,並非對的人或善良的人,而是「懂得怎麼利用法律的人」。我沒想到,創作有時變成一種原罪,為了自己的作品不被奪走,需要浪費這麼多生命、花這麼多心力。我也從未想過,其實有時律師會力挺的,不是法律、不是真相,也不是正義,而是付錢給他的客戶,如此而已。
【結論:我於理、於情都毫無虧欠,更是合理合法、仁至義盡】
我相信我今天一番話,一定會再被對方以各種曲解和利用法律刁難,畢竟對方連我私人臉書的發文都要自行對號入座、要求我登報道歉。但我不怕,因為我沒有一句話是謊言。我也知道這件事還有一段很長的路得走,我相信對方會不斷想辦法繼續纏訟,而閉上眼睛寫寫書狀就有錢領的好差事,亦有很多律師趨之若鶩。我也希望每個要興訟的人多想想自己的家人、孩子,你怎麼忍心讓他們查詢自己的家人,都是這些新聞。
面對這件事到後來,不只是我,書狀中的無端攻擊,從針對我,也變成針對六個個別團員,更沒想到,連馨儀也遭受這樣的對待。看著身懷六甲的馨儀接著被告,跟看到吳媽媽要面對一樣令我心痛不已。
我是一個創作者,還在努力創作著,我深知,音樂一旦失去靈魂,就只剩下技巧;而法律一旦忽略人心,產生漏洞,就只是文字罷了。
蘇格拉底曾言:「不只要活著,還要良善地活著。」活在這世界上,我相信我期許自己擁有的,不只是作品、名字,而是良善。我一向問心無愧,沒有一絲虧欠,於情,於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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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renenige (每到夏天我要去海邊)》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今天收到法院傳票,要我出庭當證人
: 問題:
: 我不願意出庭做證,也不願意當證人,
不好意思,這不是你願不願意的問題!
: 而且現在身體重感冒,打電話去問,
: 他叫我拿一張a4紙寫假單,我想請問的是
: 是否請假之後法官還是可以再傳喚我嗎?
寫完假單後請記得寄給該股書記官,否則嘴巴講講一律當作不知道
: 還有就是如果要出庭的話,
: 我可以表達說我不願意當證人,以後也不願意再被傳喚嗎?
脾氣好的法官會跟你解釋,脾氣不好的法官可能會罵你一頓...
: 因為這樣會造成我很大的精神和心理壓力
那就只好請你自己調適一下囉
: 還有當初健保局的人來訪問,完全沒有提到要讓我去當證人
健保局的人不是法官或檢察官,法官或檢察官沒事也不會想要你來作證
: 也和我保證不會洩漏資料,或是造成我任何不便
: 這樣難道不算是詐欺的行為嗎?
依正常程序來看,作證不算是不便的範疇之中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看來你不懂法律,所以也不貼法條給你看了
但刑事訴訟法規定,每人對於他人之案件,均有作證之義務
但如有以下三種情形就可拒絕作證
一、現在或曾經是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
親或家長、家屬者。反正就是關係很近的親戚啦。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在或曾經是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
人者。
如果你堅持不到,而你不幸又是法官或檢察官或被告(或律師)認為的重要人證
堅持一定要傳你作證(如果你不是重要人證就算了)
屢傳不到後就會發布拘提,如果再不到
運氣好的話,法官會罰錢罰到你來作證為止,或直接把你強制拘提過來作證了事
運氣不好,以上二合一
當個證人不需要搞到還得被強制帶走...(當然這很少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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