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購客製化商品不能退貨?寫客製化就是客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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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為都在家,應該不少人都要剁手指了吧🔪
小編也在家沒事就逛網拍然後咻咻下標滿心期待等著我的商品到,結果ㄧ不小心踩到💩
不僅我要的商品缺貨沒來也沒要補,更煩的是💩明知缺貨寄出的包裹有缺卻不說🙊
你們知道我拿現金去超商取貨付款買空氣的心情嗎💢真的沒有有錢到可以花錢買空氣啦🤬
總之,💩還振振有詞說只能退缺貨的款項,其他商品要退要負擔運費,說那是客製化商品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還說要告小編保留法律追訴權等一些看電影學來的詞,激起小編的不滿之心決心槓到底!!!
嗯前面其實都是抱怨的廢話,總之找了一下還真的有人因為這樣告上法院過(看來爭一口氣這種事不是只有小編會做🤣,就順便來跟大家分享一下客製化商品跟消保法第19條猶豫期間?那個賣家到底是不是在供蕭威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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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開始🔻
有個人上網買了組具奢華感的燈罩,結果收到的時候發現不合,於是就決定退貨,但賣家當然不想要他退,雙方聯繫了一下沒有共識,後來也就沒有下文,買的人就寄存證信函給賣家說要解約拿錢來!也把要退貨的燈飾寄回去給賣家。
但,賣家當然沒有接受退貨這件事,不然怎麼會有這個判決呢^_^
賣家說,他們拿去試擺後覺得不合要退貨,還把一次性包裝都拆開,已經超過實體店提供的審閱範圍,而且這是「使用商品」及「客製商品」,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
(編:使用商品什麼意思我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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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庭法官這樣說🔻
#高雄簡易庭109年雄小字第618號民事判決
本案商品是網路訂購後郵遞寄送交貨,買家無法事先檢視,燈罩也不屬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之一,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可以不附理由解除契約。
雖然賣家說拆封怎樣,但這不是個人衛生用品,拆封等就不是合理例外情事的標準。
再來,燈罩的製作是按照賣家刊登的樣式,不是依照買家指示所設計,不算客製化商品。
賣家還錢不要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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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賣家也是真的很不爽要槓到底,就上訴了!
但上訴審的見解有變嗎?
🔻地方法院法官這樣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小上字第94號民事判決
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賦予消費者的解除權是「#不須任何理由的絕對權利」,用以補足消費者對於商品或服務認識不足的缺口,就算因此課予這種交易型態的企業經營者(就是賣家)高於實體商家之退貨忍受義務,這也是立法者的抉擇。
客製化商品我就不多講了,你自己已經承認商品是按照你的網頁所刊登的樣式及花樣,不算是客製化商品。
好了不要煩(拍板定案)。
━
🔹小重點
網購時買家所購買的商品,如果是按照賣家網頁刊登的設計樣式,而不是按照消費者所要求來設計的商品,就不算是客製化商品,有消費者保護法猶豫期間的適用。
(編:不是你說是客製就是客製好嗎)
#猶豫期間:通訊買賣常發生在消費者沒有辦法詳細判斷或思考的情況下,導致消費者買到不合意或不需要的東西,為了讓消費者能在充分瞭解商品內容的情況下決定是否購買,而有7天猶豫期間的產生。
基於網路購物的特殊性,解除契約的通知不一定要是傳統書面方式,消保法第19條的書面通知應該解釋為可以用電子文件(例如網路訊息)的方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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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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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民事判決
#網拍 #網購 #客製化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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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上直搗假交友真推銷保養品業之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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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防止假交友真強迫推銷❓
🔹背景:#有金主配合,這一局,才會成
鑒於被害金額至少數萬元至數十萬元,而一般人逛街,身上不會帶這麼多現金,因此,美容店家必須配合1️⃣銀行信用卡分期2️⃣資融公司辦理分期貸款,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之保養品交易,才能當場成交。
此類訪問推銷保養品模式,除了煩擾推銷手口並用話術外,更重要的 ,必須有金主配合,而此金主,即是1️⃣銀行信用卡分期2️⃣資融公司辦理分期貸款。缺少銀行配合信用卡分期或資融公司配合辦理分期貸款,光靠路人身上所帶現金,這一局,不會成❗
就如同建商賣房、車商賣車,如缺少銀行配合辦理貸款,房、車買賣,均難成交。
🔹方法:#斬斷金主,這一局,就不會成
1、請所有被害人、家屬,及關心本案之潛在被害人,加入「假交友真推銷保養品被害人社團」。
2、集合多數人,向消保官、消基會陳情,請求消保官、消基會,以消費爭議不斷為由,發函與美容店家配合之1️⃣辦理信用卡分期之所有銀行2️⃣辦理分期貸款之所有資融公司(目前是仲信資融、裕富數位資融、第一國際資融、中租零卡分期),要求終止與美容店家合作!
斬斷金主,這一局,就不會成❗如此一來,就只有隨身攜帶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之路人,以及要求簽立本票,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之保養品交易,才可能當場成交。
#請加入被害人社團,向消保官、消基會陳情,行文發卡銀行及資融公司終止合作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309379672414525&id=10000027603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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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保養品店家抓住被害人怕事怕麻煩的心態,不敢、不懂或沒有能力討公道,因而有恃無恐。我不怕麻煩,歡迎所有被害人來找我,我義務全程全力協助。
如果1個月,有100位被害人來找我,美容店家1個月,就須花時間回覆我100封存證信函、跟我在消保官面前吵架100次,並在消保官留下100次申訴前科紀錄,美容店家如果不覺得煩,就繼續…,我奉陪到底!
美容店家多一個人力來應付我,就少一個人力及時間去洗被害人。
對付遊走法律邊緣美容保養品店家,她盧,你要比她更盧;她兇,你要比她更兇;她瘋,你要比她更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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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交友真推銷保養品
#親民黨台中市黃朝淵服務團隊
#免費服務專線092822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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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291338350885324&id=10000027603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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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057163714302790&id=10000027603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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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309379672414525&id=10000027603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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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305836236102202&id=10000027603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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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300671119952047&id=10000027603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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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312541622098330&id=10000027603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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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318149084870917&id=10000027603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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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320496001302892&id=10000027603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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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防止廟東泊姿berji煩擾推銷受害❓
🔹背景:#有金主配合,這一局,才會成
鑒於被害金額至少數萬元至數十萬元,而一般人逛街,身上不會帶這麼多現金,因此,廟東泊姿必須配合1️⃣銀行信用卡分期2️⃣資融公司辦理分期貸款,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之保養品交易,才能當場成交。
此類訪問推銷保養品模式,除了煩擾推銷手口並用話術外,更重要的 ,必須有金主配合,而此金主,即是1️⃣銀行信用卡分期2️⃣資融公司辦理分期貸款。缺少銀行配合信用卡分期或資融公司配合辦理分期貸款,光靠路人身上所帶現金,這一局,不會成❗
就如同建商賣房、車商賣車,如缺少銀行配合辦理貸款,房、車買賣,均難成交。
斬斷金主,這一局,就不會成❗如此一來,就只有隨身攜帶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之路人,以及要求簽立本票,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之保養品交易,才可能當場成交。
#請加入被害人社團,向消保官、消基會陳情,行文發卡銀行及資融公司終止合作
🔸加入廟東泊姿berji被害人社團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2570058429960982/?ref=s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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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抓住被害人怕事怕麻煩的心態,不敢、不懂或沒有能力討公道,因而有恃無恐。我不怕麻煩,歡迎所有被害人來找我,我義務全程全力協助。
如果1個月,有廟東泊姿100位被害人來找我,泊姿1個月,就須花時間回覆我100封存證信函、跟我在消保官面前吵架100次,並在消保官留下100次申訴前科紀錄,泊姿如果不覺得煩,就繼續…,我奉陪到底!
泊姿多一個人力來應付我,就少一個人力及時間去洗路人。
對付類似遊走法律邊緣準詐騙保養品店家,她盧,你要比她更盧;她兇,你要比她更兇;她瘋,你要比她更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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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醒❗如遇強迫或煩擾推銷,且不幸付款或刷卡或簽署分期貸款契約,請務必於私訊我,我全程義務協助向店家討公道。
#精心設計手口並用話術加上人海攻勢煩擾數小時
#強迫或煩擾推銷保養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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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籲被害人集體報案提告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2030345090571421/permalink/3005951289677458/
https://m.facebook.com/groups/2030345090571421/permalink/3007409046198349/
🔸警方可否拒絕受理報案❓
https://m.facebook.com/groups/2030345090571421/permalink/3006296819642905/
🔸弱智被害人現身控訴遭騙過程1
https://youtu.be/OwEKzExatXY
🔸弱智被害人現身控訴遭騙過程2
https://youtu.be/jNp6jUd7Otw
🔸詐欺刷卡、不返還信用卡案例
https://m.facebook.com/groups/2030345090571421/permalink/3008212739451313/
🔸宣導短片
https://youtu.be/IK13Q_QssWw
🔸加入廟東泊姿berji被害人社團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2570058429960982/?ref=share
#親民黨台中市黃朝淵服務團隊
#免費選民服務專線092822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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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事情發生有點久了,因為最近又有一些鄉民站內信給我
決定將一些我當初整理的資訊在這邊與大家分享
過程部分我就長話短說,講關鍵一點的部分
===事件起因===
去年去找朋友時回程在路上被一個女生生拉住
當時以為是工讀生要做問卷還是啥,結果後來就給他拉去問了
也是在臉上塗塗抹抹的,然後就說你這裡不好那裏不好,應該要怎樣怎樣
就當時來說不了解這些行情正確來說是多少,結果就被當肥羊宰
在資訊不對等的情況下就被balabala說服說了買一堆產品
當時當場拆了49樣產品,還帶了3個產品回家
以為這樣真的很優惠,又覺得好像很需要,回家上網查了之後好後悔Orz
===事件結束===
後來爬了網路上很多文章
首先我是先打過去表明要退費,然後將我的發票影印留存
對方可能會爐個幾天,如果可以七內就完成刷退或退錢那就無所謂
正常可能是沒那麼順利,我之前的話就是有點軟釘子在拖時間
如果時間內解決不了,就先寄存證信函,寄存證信函是「發信主義」
只要你在七天內到郵局寄出就可以
寄的話記得人、事、時、地、物,還有你的目標(還錢)要寫清楚
我是寄總共五份,我留存、郵局留存、對方分公司、對方總公司、當地消保會
分公司可以看發票上面,應該有發票章、住址、負責人等等
線上申訴(https://www.cpc.gov.tw/)的話我是沒有送、消保會電話也沒打
原本想說會不會要談判還是啥啊 (怎麼能讓肥羊跑掉呢XD)
結果對方很乾脆的,在收到存證信函後就請我過去退費了
導致我準備了一大堆教戰手冊都沒有用到 (也好QQ)
下面整理一些覺得用得到的法條實例
消費者保護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70001
第 2 條
第十一款、訪問買賣:
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第 12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第 18 條
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應將其買賣之條件、出賣人之姓名、名稱、負責
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
(註:對方一定必須將買賣人、住址等告訴你,否則違法)
第 19 條
1.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
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
價款。
2.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3.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
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註:後面行政釋函註)
第 19-1 條
前二條規定,於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準用之。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70002
第 17 條
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
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
(註:不因為了要拆封檢查而失去退費之權利)
第 19 條
消費者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其商品之交運或書面通知之發出,應於本法
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之七日內為之。
本法第十九條之一規定之服務交易,準用前項之規定。
民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B0000001
第 120 條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註:所以這個契約七天不包含被訪問買賣的那一天)
第 121 條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
,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
間之末日。
第 203 條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第 259 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
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
,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行政函釋
行政院91年5月10日消保法字第0910000504號函釋要旨
「訪問買賣除應檢視契約成立之處所、邀約之過程外,尚應斟酌契約成立時,消費者有無
同類商品之比較機會及是否無心理準備等因素決定之。如企業經營者未經消費者邀約,即
誘使前往其營業處所,並趁機推銷商品;契約成立之時,亦無同類商品可供比較,消費者
在無心理準備下所生之交易行為,可認為有消保法第19條有關特種買賣規定之適用。」
行政院92年10月22日消保法字第0920001360號函釋要旨
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將商品交運或發出書面通知以解除買賣契約,至於該商品
或通知到達 貴公司之時間,則不限於七日內,此為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所採
取有利於消費者之「發信主義」,換言之,消費者解除契約時,只要其書面通知之發出或
退回商品之交運係在收受商品後七日內為之,就不會喪失其法定解除權。
(註:注意郵購類,將商品送回是屬於受信主義,如果來不急還是請發存證信函)
行政院95年3月3日消保法字第0950001887號函釋要旨
*有關台端詢問賣場中之專櫃人員找客人以做問卷為名而進行兜售之實是否屬於訪問買賣等
問題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依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2條第11款規定,「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
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而發生之買賣。」,買賣方式若符合上
開定義,消費者即有同法第19條七日內無條件解約權之適用。
*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
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企業經營者
倘以定型化契約條款約定「拆封後不予退回」,有違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
公平,係屬無效條款。
行政院97年9月2日消保法字第0970007793號函釋要旨
*所詢「訪問買賣多層包裝之機能食品,於拆封至何種程度時,業者可拒絕消費者依消費者
保護法第19條解除契約」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按「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郵購或訪問買
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7 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
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
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
,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 259 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
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
之解除權不消滅」分別為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9 條
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所明定。
*消費者○君申訴,○○實業社於訪問買賣銷售機能食品時,銷售人員在申訴人刷卡付款後
,要求拆封試吃 1 粒,並在試吃後給與蓋有「拆封後無法辦理退貨手續」之收據。揆諸
前揭規定,企業經營者就訪問買賣,倘與消費者有「拆封後無法辦理退貨手續」之約定,
其約定已違反消保法第 19 條第 1 項消費者得在收受商品後 7 日內行使法定解除權之規
定,依消保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其約定無效。此外,企業經營者單方所訂立之「拆
封後無法辦理退貨手續」定型化契約條款,其排除消費者檢查商品之權利,有違平等互惠
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依消保法第 12 條規定,應屬無效之條款。
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竹小字第 596 號民事判決
消費者保護法之所以為上開規定,係因在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之情形,消費者在購買商品
或服務之際,並無足夠之時間可供參酌,而僅能根據企業經營者之銷售人員所提供之有限
資訊,在緊迫的時間與一定壓力之下,作成購買之決定,由於時間倉促、資訊有限,或囿
於壓力,消費者之決策恐不夠周延,往往會購買一些不需要、不合實用,或價格過高之商
品或服務而遭受損失,是以為了維護消費者之權益,消費者保護法特賦予消費 7 日合理
之猶豫期間,以便消費者能在猶豫期間內依法解除契約。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法Q&A
058.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解除買賣契約後,雙方當事人應負如何之回復原狀義務
?得否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
(一)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解除買賣契約後,雙方當事人應負如何之回復原狀義
務,消費者保護法並無具體規定。但是從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可知,契約解
除後,原則上應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的規定,由雙方當事人互負回復原狀的義務。民法
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如下: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
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
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
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
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
,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
價額。』
(二)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契約解除後,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
回復原狀的約定,如果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的話,這樣的約定是
無效的。
(三)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的規定,消費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以書
面通知解除契約的話,除當事人另有特約外,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到消
費者的住所或營業所取回商品。
https://goo.gl/hZUvSW
也可以參考此篇文件:https://goo.gl/a24HWX (上面法條的整理集)
裡面也有一些Ptt、雅虎知識家等等的整理文章可以參考
本人非法律相關人士,只是因為剛好碰到才整理
如果上面資料有誤的話還請來信指正
耳根子軟買了東西是真的,這只是一種行銷手法
法律在這方面還是有保障無足夠時間可判斷而誤買的人
希望大家可以從這篇文章中獲取知識,順利攻防、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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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2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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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ingchord (1.34.20.68), 05/26/2015 02: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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