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美國著名政治家 Benjamin Franklin 的名言。
面對今時今日的社會環境,實在沒有心情寫其他文章,今天只想借這個平台,談一下「法治 」(Rule of Law) 這個題目。
不少曾經訓斥示威衝突的人,最常聽見的反應就是:「不管之前的行為怎麼樣,總之違法就不對,要遵守法治精神。」這令我想起之前有幸修讀過「公共法」的課程,那是我在眾多法律課程中最喜歡的一科(雖然不是考的最好的一科)。我想說,這根本不是 Rule of Law,而是 Rule by law (以法管治),那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法治的概念經歷了源遠流長的演化,比較近期的說法,可以引用英國前首席大法官 Lord Bingham 的八大準則 (文章末端附上英文版):
1. 法律須容易為大眾所理解,盡可能易懂、清楚且可以預料。
2. 有關合法權利和法律責任的問題,通常應透過運用法律而非行使酌情權加以解決。
3. 法律應平等適用於所有人,除非客觀差異要求差別對待。
4. 所有公職人員在行使所享權力時,必須真誠、公正,並依照法律授予其權力之目的,不越權,亦不違理性。
5. 法律必須為基本人權提供充分保護。
6. 提供有效的解決爭議的方法和途徑,不應收費過高,不應延誤過長。
7. 任何提供之裁決程序應當公正。
8. 法治要求國家在遵守國內法規定的義務之時,同樣遵守國際法規定義務。
簡而言之,如果單純以守法來解讀法治,恐怕只是一種流於表面的理解。當然守法是其中一個重要元素,但法治核心的價值,其實是包括所有人和機構,不論是個人還是公職人員,一方面須受法律約束,同時亦要確保法律賦予的權利得到充份保障,而這些過程必須是公開而且透明,並透過法庭得以彰顯。特別是對於行使公權力的人員,他們比一般市民擁有額外權力,這些權力皆由法律賦予,當然亦理應受法律加以約束。
無論你本身是甚麼立場,無論你心裡現在充斥著的是憤怒、失望、還是絕望,懇請你仔細了解,好好想清楚,連日來所發生的事,是否仍然乎合「法治」這個普世價值?是誰本來有能力真正化解僵局,卻選擇做或不做某些行動,令一眾本來都熱愛香港的市民置於對立面?
一切看在眼裡,記在心裡,不會忘記,歷史自有公論。
Instagram @lessonsfromtime
廷伸閱讀
"The Rule of Law" by Tom Bingham
Bingham's Rule of Law principles:
1. The law must be accessible, intelligible, clear and predictable.
2. Questions of legal rights and liabilities should ordinarily be resolved by the law and not the exercise of discretion.
3. The law should apply equally to all, except where objective differences justify differentiation.
4. All public officials must exercise their powers in good faith and fairly, and exercise such powers for the purposes they were conferred, without acting beyond the limits of such powers, and they must always act reasonably.
5. The law must afford adequate protection of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6. There must be an effective means of dispute resolution, without prohibitive cost or delay.
7. Any adjudicative processes provided for by the state should be fair.
8. The rule of law must be complied with by the state taking into account its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s.
同時也有1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萬的網紅巴打台,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香港今日社論2020年11月20日(100蚊獅子頭) https://youtu.be/_dbke5VSyvw 請各網友支持, 課金巴打台 (過數後請標明所支持的節目或主持, 把入數收據WhatApps 至 : 94515353 ) - 恒生 348 351289 882 - 中銀 012 885...
裁決程序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時代力量聲明】2018-11-09
「友善訴訟環境 保障勞工權益——勞動事件法今日三讀了!」
歷經推動十多年,友善勞工訴訟程序的《勞動事件法》,終於在今天三讀通過了!這是勞工司法人權的大進步,也是時代力量在2015年投入立委選舉時,對選民所做出的政治承諾兌現的一刻!未來,以往勞工在面對司法訴訟程序時,因「#太貴」、「#太慢」、及「#法官欠缺對勞資關係實務認識」等三大問題,終於可以獲得解決。時代力量期許,在本法通過後,可增加勞工在司法程序之談判籌碼,促成勞資平等對話之實現。
時代力量在2015年立委選舉時,提出十四大項的共同政見,其中在「勞動好生活」中,即允諾制訂友善勞工訴訟程序之法案,以期能達致到兩項目標:一、強化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強化包括暫時權利保護在內之裁決程序中的保障措施,強化裁決決定效力,檢討對決定不服之救濟程序,利於受侵害勞工暨工會之權利保障。二、強化勞工關於權利事項勞資爭議之處理機制,包括行政與司法,須達到迅速、專業、便宜之目標。
時代力量黨團並在2016年10月進行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審查時,於問卷中放入「是否贊成設置勞動法院或訂定勞資爭議特別訴訟程序?」一題,要求司法院正副院長明確表態,並獲兩位被提名人贊成推動之正面態度。
時代力量黨團的《勞動訴訟程序法》草案,並於2017年12月29日第四會期提出,經院會一讀並交付委員會,一直到今(2018)年10月11、18日終於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兩次排審,並經兩次黨團協商(10/29、11/06)完成協商,並於今日在院會完成二三讀。
現行的司法訴訟程序對勞工朋友來說存在三個問題:太慢、太貴、法官認定勞資關係實務的認識不足。一、太慢,曠日廢時,勞工即使等到勝訴判決,也早已陷入困境;二、太貴:訴訟費用的擔保金阻擋勞工朋友進入司法程序的障礙;三、法官有法律專業卻欠缺對勞資關係實務的認識。
在審查過程中,時代力量由在學界時即已推動本法甚久的 立法委員 黃國昌 主審,並爭取到:
➡️
一、強化調解機制、訴訟程序加速(更快!解決「太慢」的問題)(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爭取到勞動調解程序應於三個月內,勞動訴訟審理應於六個月內終結,這些都是希望能降低勞工朋友需長時間等待不確定訴訟結果的情形,希望加速勞資爭議事件的解決。
➡️
二、未來訴訟費用調整的可能(「太貴」的問題)(第十二條):時代力量在審查過程中,提出免徵及依適當級距比例徵收(1000~5000元)的提案,雖然未被採納。但我們提出了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應針對目前裁判費計算方式進行全盤檢討,且若勞工有滿足訴訟救助要件者,裁判費也應該由「暫免徵收」改為「免予徵收」。並獲司法院承諾,民事訴訟法研修會議上將針對此議題進行檢討。
➡️
三、確實遴選有經驗的勞動法庭法官(選擇對於勞資關係實務有經驗的法官)(第四條):針對勞動法庭法官的遴選,時代力量要求是「應遴選」而不是僅「應優先遴選」具勞動法相關學識、經驗者擔任,以真正選出熟悉且對勞動事件有經驗的法官來進行審理。若只是優先遴選,將可能發生還是由過去審理一般民事案件法官來審理勞資爭議事件的情形。黃國昌委員也於法案審查及協商時提出,應要求法官取得勞工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
四、加強勞工聲請移轉管轄法院的權利(便利勞工應訴、起訴)(第六條):當雇主對勞工提起告訴或合意管轄顯失公平時,勞工可以聲請移轉至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但這個聲請如果被法院駁回,原司法院行政院版條文是不能再提出救濟(抗告),後經黃國昌委員爭取,司法院願意調整為勞工有提出抗告的權利。
其他關鍵條文包括:開放輔佐人(第九條);暫免訴訟費用,依訴訟類型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至全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三條);加速調解、訴訟程序審理期限,限定調解程序應於三個月內(第二十四條)、訴訟審理應於六個月內(第三十二條)終結;強化各類保全程序(第四十六條到第五十條),包括訴訟期間之聘僱及工資給付原則等(第四十九條)。
時代力量自創黨以來,戮力履踐的保障勞工權益,促成青年良好的就業環境,這是時代力量創造幸福價值的基本主張與目標。在進入立法院後,更是積極捍衛勞權。當我們看見勞資現場的勞動者,因武器及談判籌碼不對等,又迫於生計必要而只能暗自吞下,這樣的勞動不僅無法保障基本生存,更不會帶來勞動的價值與快樂。勞動事件法今日的通過只是一個開始,時代力量將繼續努力!
「第九屆勞動事件法(勞動訴訟程序法)法案審查歷程」
2017.12.29時代力量版本勞動訴訟程序法一讀付委
https://npptw.org/6jODd5
2018.09.25司法院行政院版本一讀付委
https://npptw.org/iXorlW
2018.04.27鍾孔炤等37人擬具「勞動事件法草案」案
https://npptw.org/VgkEcf
2018.10.26陳曼麗版本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https://npptw.org/qsYlUC
2018.10.26蔣萬安版本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https://npptw.org/cuTUMH
2018.10.11&10.18 委員會審查
https://npptw.org/7tZNOZ & https://npptw.org/uVdGth
一、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事件法草案」案。
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勞動訴訟程序法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鍾孔炤等37人擬具「勞動事件法草案」案。
委員會審查報告:https://npptw.org/c421Iv
2018.10.29&11.06 黨團協商 (併案協商)
協商結論:https://npptw.org/DdoZlv
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事件法草案」案。
二、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勞動訴訟程序法草案」案。
三、委員鍾孔炤等37人擬具「勞動事件法草案」案。
四、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勞動事件法草案」案。
五、委員陳曼麗等16人擬具「勞動事件法草案」案。
2018.11.09 院會二三讀
十、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事件法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勞動訴訟程序法草案」及委員鍾孔炤等37人擬具「勞動事件法草案」案。
十、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6人擬具「勞動事件法草案」,請審議案。
十、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勞動事件法草案」,請審議案。
裁決程序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惇安智財快訊 第105期
2018年8月1日
主編:鄭志玲
訊息快遞
1. [美國] 部落主權豁免(tribal sovereign immunity)不適用於多方複審(IPR)程序 <作者:鄭志玲>
2018年7月20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於Saint Regis Mohawk Tribe v. Mylan Pharmaceuticals之多方複審(IPR)上訴案件中作出判決,維持專利審理暨上訴委員會(PTAB)決定,確認「部落主權豁免」不適用於IPR程序。
Allergan, Inc.(Allergan)針對其Restasis產品擁有相關專利(Restasis專利),係用於緩解慢性乾眼症狀的治療方法。2015年,Allergan控訴Mylan Pharmaceuticals(Mylan)等多家學名藥廠提出之簡易新藥申請侵害其專利。2016年6月3日,Mylan提出IPR,主張該等專利無效,其它學名藥廠隨後也同樣提出IPR。PTAB決議啟動IPR並統一舉辦聽證會。
在聽證會之前,Allergan與Saint Regis Mohawk Tribe(雷吉斯莫霍克部落)簽署協議,將Restasis專利轉讓至該部落,2017年9月8,美國專利商標局記錄了這項專利轉讓。隨後,該部落主張其可享有「部落主權豁免」,遂提出動議請求終止IPR程序,Allergan則提出動議請求退出IPR程序。
PTAB駁回該部落及Allergan提出之動議,該部落及Allergan不服,提出上訴。
CAFC維持PTAB決定,確認「部落主權豁免」不適用於IPR程序,理由如下:
最高法院確實已肯認「部落主權豁免」之存在,故對抗部落之訴訟原則上是被禁止的(如部落未明確放棄或無國會廢除時)。通常而言,「部落主權豁免」不適用於聯邦政府通過代理機構進行調查行動或進行裁決機構行動之情形,然而,這並非一體適用地指豁免權全然不可用於聯邦機構訴訟程序。如為私人當事方對主權提起的裁決程序,則豁免權仍可適用,因此類訴訟程序幾乎與民事訴訟無法區分(Fed. Maritime Comm’n v.S.C. State Ports Auth., 535 U.S. 743, 754–56 (2002),下稱FMC判決)。
本案雷吉斯莫霍克部落基於FMC判決認為部落主權豁免可適用於IPR,主張如同FMC的訴訟程序,IPR係屬私人當事方之間的有爭議的裁決程序,由IPR請求人(而非專利局)即可決定訴訟的輪廓。對此,CAFC並不同意。
CAFC認為,IPR實偏向於一種政府機構的執法行為,而不像是私人當事方提起的民事訴訟,故主權豁免不應適用於IPR,重點差異如下:
專利局長在決定是否啟動IPR審查方面擁有完全裁量權(如果決定成立,則進行審查,如果決定不以任何理由啟動,則不進行審查)。因此,IPR比較像是政府機構選擇是否對私人提出的資訊進行訴訟,在FMC判決中,最高法院已承認豁免權不適用於此類程序。
一旦啟動IPR,即使請求人選擇不參加,專利局長仍有權選擇繼續審核。這進一步支持,IPR偏向是政府機構重新考量授予公共特許權之行為。
IPR與FMC案件有所不同,其與聯邦民事訴訟規則之間存在實質差異,包括:聯邦民事訴訟規則容許原告對其訴狀作重大修改,而IPR請求人只能進行文書或誤繕的更正;專利權人可在IPR提出請求項修改,民事訴訟卻無法提供這樣的選擇;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有權選擇進行蒐證程序(discovery),IPR則對是否進行蒐證程序有所限制等。
該部落在口頭辯論中已承認主權豁免不適用於多方再審查程序(Inter Partes Reexamination),而最高法院已有判決指出IPR與多方再審查程序具有相同的基本目的。即便相較之下,IPR或許更接近於主權豁免可適用的案件,但結論仍是部落豁免權並不能延伸到行政機構的重新審查之決定。
參考資料: Saint Regis Mohawk Tribe v. Mylan Pharmaceuticals Inc. (Fed. Cir. 2018);
https://www.knobbe.com/…/saint-regis-mohawk-tribe-v-mylan-p…
全文下載:http://www.lexcelpartners.com.tw/…/%E6%83%87%E5%AE%89%E6%99…
裁決程序 在 巴打台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香港今日社論2020年11月20日(100蚊獅子頭)
https://youtu.be/_dbke5VSyvw
請各網友支持, 課金巴打台
(過數後請標明所支持的節目或主持, 把入數收據WhatApps 至 : 94515353 )
- 恒生 348 351289 882
- 中銀 012 885 1 086914 9
( 戶口名: Leung Wai in Tammy)
- 轉數快FPS 3204757
- PayMe 94515353
- Paypal : tammyleung96@yahoo.com.hk
巴打台購物網址
https://badatoy.com/shop/
巴打台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m/badatoyhk/
巴打台Youtube Channel: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mc27Xd9EBFnc2QsayzA12g
-------------------------------
明報社評
去年反修例風暴,香港陷入「街頭戰爭」狀態,網上「起底」頻頻,防暴警察執勤不展示警員編號,引起爭議,昨天高等法院裁定,有關做法不符合《人權法》。警員未有展示獨一無二的身分識別標記,有礙投訴處理制度運作,警方認為非常時期需要非常處理,高院認為即使情况緊急,亦不能凌駕《人權法》。過去一年,有關反修例風暴的案件,上訴裁決屢有反覆,法律程序一日未完,仍有變卦可能,警方和律政司會否就今次裁決提出上訴,有待觀察。無論如何,時至今天,暴力鬥爭已經走入死胡同,「街頭戰爭」告一段落,社會不應停留在當時的狀態,警方執法安排亦應「復常」,不展示警員編號是偏離常態的做法,至於現行監警機制不足之處,亦需好好檢視。
蘋果頭條
中大上星期宣佈將原定今天舉行的畢業禮改至網上進行。有學生發起校內遊行,應屆畢業生穿上畢業袍參加,其間高叫「一息尚存,抗爭到底」、「毋忘義士,釋放十二」等口號,聲援至今仍被扣押在內地的12名港人。校方就事件報警,警方指現場有人展示「港獨」橫額和旗幟、叫喊「港獨」口號,涉違反《國安法》,國安處已展開調查。該活動呼籲畢業生及學生自備文宣,從中大百萬大道遊行至「特定地點」為運動默哀,然後返回百萬大道。有關活動簡介提到,政府今年以防疫爲名打壓自由,大學生面對社會不公應「勇敢説不」,繼承在去年社會運動中傷亡者及12名被扣押在內地的港人的意志,表達訴求。中大學生會早前表示,不會干預同學自發的活動,望校方勿出手阻止甚至報警。
東方正論
早就說過,一時的平靜不等於永遠的平靜,黑暴就如百足之蟲死而不僵。果不其然,趁着中大一連3日舉行畢業禮,潛伏在校園內的百足之蟲終於按捺不住破土而出,身穿畢業黑袍的大學生高舉港獨標語,高呼港獨口號,高唱港獨之歌,將校園當成是宣獨場、法外地,黑暴回魂捲土重來,擺明視《港區國安法》如無物。直到晚上,教育局才發聲明譴責,警方國安處才接手調查,簡直姍姍來遲。中大向來是黑暴重鎮,去年11月爆發的「二號橋之戰」令人猶有餘悸,他們卻津津樂道,視之為一場勝仗。儘管國安法生效猶如一記重擊,黑暴被迫大大收斂,但無可否認的是,他們並非心服口服,而是忿忿不平,隱忍潛伏,只待「適當時機」來臨便會大爆發。
星島社論
中文大學昨日舉行網上畢業禮,正值「中大風暴」一周年,約百名畢業生及學生發起遊行,其間呼喊及展示「港獨」口號與旗幟,校內多處更遭人塗鴉,校方兩度發聲明譴責並首次報警,教育局晚上發聲明,表示支持校方行動,而警方國安處即接手調查。據了解,中大認為今次事態嚴重,有人在未經申請下進行有組織遊行,加上涉嫌干犯《港區國安法》及刑事毀壞,故報警是為免學生以為校園是法外之地。中大把昨天起一連三日舉行的畢業禮改為網上進行,被質疑校方阻止學生在典禮表達訴求,有人在社媒發起「暴大2020我們的畢業禮」,號召畢業生遊行紀念反修例運動,並呼籲關注十二名被內地扣押港人,約百人昨日響應號召,不少人身穿畢業袍或戴上「V煞」面具,手持黑色氣球、「港獨」旗織及寫有「毋忘義士、釋放十二」等橫額。
經濟社評
拜登當選美國總統之後,多名重量級政治家開腔要求對華強硬,美國參議院更呼籲聯歐制華,皆因「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簽署後,美國深感威脅,急須聯合盟友重訂貿易以至世界秩序標準,求遏制中國發展。中國近期加力開放,進一步敞開大門,藉經濟實利突破美國圍堵。美國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發表報告,指中國已變成一個真正系統性競爭對手,美歐需要將此共識化為行動,建議取消中國在世貿的「發展中國家」地位、修訂世貿有關工業補貼的規定,並加強對中國的關鍵技術出口管制。
裁決程序 在 巴打台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香港今日社論2020年09月10日(100蚊獅子頭)
https://youtu.be/C5elYrub-00
明報社評
最近香港社會對司法公正和獨立,有很多議論,部分法官更被冠以不同顏色,有黃有藍更有紅。法庭是講法律和證據的地方,公眾有權對司法機構已判決的案件表達意見,若有人認為法官的具體處理有問題,又或懷疑存在系統性的偏頗,亦可依程序投訴,然而若僅因為個別裁決不合個人政治喜好,就給法官定顏色分立場、肆意人身攻擊,則大有問題。法官審理案件,必須堅守法律專業,秉持公正中立原則,不能有實質偏頗,又或表現出存有偏頗的觀感。司法不能為政治立場服務,司法制度被任何一種顏色控制、偏離公正原則,都是法治的災難,絕對不能讓這種情况在香港發生。香港社會撕裂,反修例風暴以來,司法機構面對大量涉及政治和暴力的案件,法官如何處理,不同政治陣營都密切緊盯。
蘋果頭條
日前一名12歲女童到旺角買顏料時,看見手持盾牌及警棍的警察,欲快步離開現場,豈料被一名防暴警正面撞飛後,繼而被約3名警員以膝壓等方式制服。報道一出,許多網民質疑警方處理手法,亦紛紛認為由蕭芳芳成立、打正旗號保護18歲以下兒童的「護苗基金」為何沒為該女童發聲!?身為「護苗基金」會長的蕭芳芳沒為事件發聲,連日來毫無「音訊」,不過她今日卻出現在政務司司長張建宗的官方FB,張建宗留言稱前日到訪檢測中心偶遇蕭芳芳,更貼出一張與滿臉笑容的蕭芳芳手踭互撞代替握手的照片
東方正論
政府抗疫其中一場重頭戲,全民檢測新冠病毒,未推出已引來不少質疑聲音,專家紛潑冷水,反對派更為檢測扣上「送中」帽子,市民的反應亦未像預期中踴躍,這「全民」兩個字做不到,政府又一次雷聲大雨點小,而且疑因為「未夠數」,再度延長計劃三天至下周一。整個檢測計劃由本月初展開,至昨天推行了九天期間,約一百四十二萬人於全港各社區檢測中心接受採樣,人數未夠全港兩成人口。而檢測所發現的隱形患者,暫時為十九人,包括昨日其中一宗,衞生防護中心傳染病處主任張竹君指,確診個案數字不多,是一個好現象。這句話聽在市民耳中,實在是莫大諷刺。
星島社論
中美兩國關係緊張敏感時刻,由美國政府持有的南區壽山村道豪宅,經過連月商討後於昨日落實出售,美方指在審議多份標書後,已接納一家財團的標書,並將於今年底完成交易。據悉成交價約二十五億,每呎樓面地價約五萬二千元。美國駐港領事館發言人回覆本報時稱,南區壽山村道三十七號項目於七月底截標時,接獲多份標書,最終接納其中一份標書,將於今年十二月底完成交易,並已把有關消息通知落選的財團。發言人並強調,今次交易是「純粹商業決定」(purely a business decision ),而獲得的資金,會投放入美方於本港持有物業中,同時對領事館的運作不會構成影響,另外,美國政府相關部門,會定期檢視海外的物業,作為全球資產再投資計畫的一部分。雖然項目落實售出,但美領館未有透露中標財團身分、以及實際標價,而負責招標的世邦魏理仕,其發言人指將於今日公布標價。
經濟社評
港府與11國磋商建立旅遊氣泡之際,台灣昨將本港改列為中低風險地區,商務客入境檢疫期縮至7天,無疑是個好消息。惟疫下建立旅遊氣泡非易事,港府除積極清零外,更要汲取中外經驗,在落實計劃時須宜緊勿鬆,方能重建旅客重臨和港人外遊信心,氣泡才有望愈谷愈大。商經局局長邱騰華昨表示,正接觸11國磋商旅遊氣泡事宜,其中5至6個感興趣,與日本和泰國的商討已進入衞生部門接觸階段,大家仍要考慮彼此的檢測標準,以及能否互認檢測安排等問題。即使落實措施,都可能有不同限制,有機會一程兩檢,即離境和抵埗時都要做檢測,意味全程可能要做4次檢測,才能縮短隔離日數。
裁決程序 在 Campus TV, HKUSU 香港大學學生會校園電視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校園新聞】校委會決定終止戴耀廷教席任期 戴:標誌香港學術自由的終結
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去年4月被判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罪、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罪罪成,判囚16個月,其後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教務委員會(下稱教委會)去年6月成立「探討充分解僱理由委員會」(Committee of Enquiry into Possible Good Cause)以商議戴的終身教席去留問題。該委員會曾討論並認為戴於佔中案一事中屬行為不當(Misconduct),但未充分構成「好的因由」(Good Cause),因此教委會並沒有建議解僱戴。
港大校務委員會(下稱校委會)於今日(二十八號)下午五時就戴耀廷的教席去留召開會議。據可靠消息指,校委會最終以投票方式,結果以18:2大比數,通過即時開除戴耀廷的教席,決定即時生效。 根據大學條例第十二(九)條,「除非經過充分調查事實並收到教委會調查結果的建議後,教委會認為有充分理據終止教師的任期,否則校委會不應終止任何教師的任期」,未知道教委會終止的理據。戴耀廷其後於Facebook 專頁作出回應,指出上述事件標誌著香港學術自由的終結,亦相信他的個案足以回答「一國一制是否已來臨到港?」這條問題。戴感謝港大培育戴成為一名法律學生、法律老師、法律學者及法治的守護者。戴亦為目睹所愛的大學沉淪,感到心痛,並盼望在未來見到一所自由的港大重生。
校委會本科生代表李梓成就校委會決定有以下回應。首先,李交代戴耀廷的法庭上訴結果將於二零二零年三月發表,若法庭有其他裁決,校委會將會再次就今晚結果重新檢視,本日決定故非最終結果。此外,李強調院校自主不應受政府或校方約束,本日的決定對港大的院校自主及學術自由造成極大挑戰,故為此感到失望及憤怒。最後,李指出校長張翔並沒有參與投票,但張翔為教委會之首,聯同學者皆代表港大學生,故應積極捍衛學術自由及院校自主。
學生會會長葉芷琳表示學生會強烈譴責校委會的決定,直言校委會再次僭越權力,並認為校委會是基於政治考慮作出本次決定。學生會亦會即時發起聯署行動,以反映港大學生對校委會決定的不滿。此外,葉認為校委會的決定與其組成有所關連,由於校委會主席是由港大校監林鄭月娥任命,因此校委會很大機會憑政治或個人利益作出決定。葉指即使目前尚未成功,學生會仍會一直提倡重組校委會,並會捍衛院校自主及為同學發聲。葉表示學生會將繼續關注校委會的組成以及任命其主席的問題,亦將跟進校委會未來的決定及戴耀廷上訴的結果。此外,葉認為校委會今天執意推翻教委會的決定,終止戴的教席任期,是於國安法通過後直接衝擊港大的院校自主。因此,學生會將與校方高層討論如何在國安法下保護學術自由及院校自主。葉於日前亦指出校委會無疑正在打壓所有爭取民主自由、參與社會運動的學生和教職員,於校園內散播白色恐怖。
港大校友關注組副召集人麥東榮表示校委會的決定明顯違反教委會的建議、程序公義及院校自主。麥指出2015年校委會否決遴選委員會建議委任法律學院陳文敏教授為副校長一事為「前菜」,今日戴耀廷被終止教席任期則是「正餐」。其後港大校友關注組發聲明指,校委會決定明顯沒有跟從教委會的建議。有關上訴程序尚未完成,校委會便作出如此裁決,違反程序公義和院校自主。
校方其後發聲明,表示「校委會按照嚴謹和公正的既定程序,經過詳細討論和考慮後」作出決定,指出這是「大學内部的人事事宜」,並務請各界尊重「大學自主」的原則。
註:
1. 李梓成、葉芷琳、麥東榮回應校委會決定的完整記錄:https://youtu.be/5LFwGDnOEn8
2. 港大校友關注組完整聲明:https://bit.ly/39EeXRJ
3. 校委會名單:https://www.hku.hk/about/governance/c_governance_structure.html
Find us on these pages:
Facebook Page: https://www.facebook.com/hkucampustv
Instagram Page: https://www.instagram.com/campustv_hkusu
Twitter Page: https://twitter.com/campustv_hkus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