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上刑分,很常碰到加重結果犯的問題,這也是考試很愛命題的,就讓老師來說說這個重要的考點吧!
就加重結果犯這一個特殊的類型來說,必須掌握其同時具有「故意犯」及「過失犯」的特性,相關問題才能迎刃而解:
一、故意犯:基本行為
行為人必須實行一個故意行為,且該行為必須構成犯罪(既遂犯、未遂犯皆可),才會滿足故意行為的要件,因為這樣才有加重的基礎。試想:如果一個行為連基本的犯罪都不會構成,怎麼還會構成「加重」結果犯呢?
二、過失犯:加重結果
再來就是加重結果的內涵,這裡學說和實務見解不太一致。實務採取比較寬鬆的認定方式,從早期只依照刑法第17條的文義,認為行為人在實行故意行為時客觀上能預見加重結果的發生,且行為與結果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即成立加重結果犯;至於行為人是否對加重結果要有過失?曾經有最高法院的判決認為不用,因為條文沒寫(最高院97台上3104決認為,條文只寫「能預見」,沒寫「過失」)。但其實這樣是違反罪責原則的,因為,不管是構成要件結果還是加重結果,如果不具備主觀要件的話,為什麼可以處罰它呢?雖然刑法第12條第1項只有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但這裡的「行為」,當然包含「結果」,無論是構成要件結果或加重結果皆然。如果行為人只有知道自己做了什麼行為,但不曉得該行為侵害什麼法益,就要叫他對法益侵害負責,這跟「結果犯」的概念是不合的。詳言之,如果這條犯罪是結果犯,那行為人除了對於他所做的「行為」有認識之外,還必須對於這個行為可能產生什麼樣的「結果」有認識(包含行為與結果間的因果歷程),才能滿足主觀要件而成立犯罪。所以,近期實務也開始認為,行為人須對加重結果有過失,才會構成加重結果犯(如最高院106台上4163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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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們,選上後要做什麼?談點專業的問題
當個立委最重要的事是立法修法,立法不是坐在那裡等上級的指示或要求才來表決,要在立法、修法前就法律的條文內容好好研究。法條是否合理?條文有無問題?尤其是在訂立處罰規定時,因為處罰就是一種刑(即使不是規定在刑法裡),既然是刑,處罰就要必須有其要件,譬如:是否故意或者過失,(刑法 第 12 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為什麼會這樣定,因為法律是道德的最後一道防線,處罰人民時要考慮行為者的動機,動機是故意才是處罰的重點。而過失也要處罰的理由是要行為人注意所以才立法而罰,但必須是法律有規定的才能處罰,這樣的立法原則才符人性。
但是國內最近的許多立法,總任意的加上處罰規定,完全不考慮是否故意或過失,主管機關在寫法條時讓人覺得是便宜行事,在罰則上根本未考慮行為者的動機或者行為有無造成社會的影響,任憑他們想像就寫下嚴厲的處罰。但,立委們似乎無人關心條文內涵,任意就三讀通過,造成人民的恐懼猶不自知,今天就用保險法處罰條文為例說明,來彰顯其許多不合理之處。
保險法171條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144條寫的是什麼?如下:
保險法144條保險業之各種保險單條款、......,由主管機關...「分別規定」…….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如下圖)
這法條的問題在那裡?在於
1. 處罰時不問動機原因
2.不管發生何種效果(譬如:是否有人受害…..) 都要處罰
3.處罰的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授權主管機關定辦法、規則、行政命令來處罰人民)
4. 處罰起跳就是60萬,不考慮事情輕重。
以上的規定發生:保險業可以因為業務員在要保書沒有簽名就被罰60萬,可以因為拿到舊字號的要保書出單就被罰120萬以上,可以因為在網路上一個錯字就被罰60萬,然後,主管機關可以伸手進入保險公司來撤換公司負責人、經理人、職員,等等介入公司經營的決策,…….。主管機關就是家天下的觀念,但立委在立法時有想到嗎?
這些法律因為屬於商業的法規,一般人及立法委員多半不會注意,所以,淅理呼嚕就通過了,因為是小眾的保險業人員受害,所以,更不會有人注意,但是,這樣的立法習慣,卻也延伸到其它的各式各樣的法,如:政黨法、公平交易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個資法、政治獻金法 ……… , 甚至最近的刑法裡的肇事逃逸的立法也不考慮行為的效果(大法官777條解釋應該修改,竟還未看到有立委關心趕快修法),任意訂立刑責與刑度。
主管機關居於好管理寫條文時自然希望嚴苛,但立法委員是代表人民,立法時要站在人民立場考慮,條文通過之前一定要好好的研究,不能造成人民受害,這是民主制度最重要的一環,選個立委整天在談兩岸等不實際問題,對於法條的問題完全不關心或不懂,人民選這樣的立委又有何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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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144條保險業之各種保險單條款、......,由主管機關...「分別規定」…….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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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處罰起跳就是60萬,不考慮事情輕重。
以上的規定發生:保險業可以因為業務員在要保書沒有簽名就被罰60萬,可以因為拿到舊字號的要保書出單就被罰120萬以上,可以因為在網路上一個錯字就被罰60萬,然後,主管機關可以伸手進入保險公司來撤換公司負責人、經理人、職員,等等介入公司經營的決策,…….。主管機關就是家天下的觀念,但立委在立法時有想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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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居於好管理寫條文時自然希望嚴苛,但立法委員是代表人民,立法時要站在人民立場考慮,條文通過之前一定要好好的研究,不能造成人民受害,這是民主制度最重要的一環,選個立委整天在談兩岸等不實際問題,對於法條的問題完全不關心或不懂,人民選這樣的立委又有何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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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高中生
學測做到有關於刑法的題目
其中一個觀念涉及到刑法中,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我不懂,如果行為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那還有甚麼其他的情況?
一個行為造成的結果,不是有意就是無意的,有第三種情況?
這個問題好像很基本,但是我就是想不懂...希望有人可以幫忙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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