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73條第2項之要件-最高院107台上517號民事判決
💡概念:公司法
✔關鍵字:#股東之股東會召集請求權、#少數股東權
於股東先依公司法第173條第1項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會,惟受請求之董事長非為合法選任時,該名股東其後依公司法第173條第2項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之股東會效力是否將因而受影響?若然,則法律效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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