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已於110年1月18日經行政院核定,將於近期公布施行
詳細內容:桃園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全文共11條,已於110年1月18日獲行政院核定待完成地方自治法規公告程序後,自公布日施行。未來電子煙將比照紙菸規範,於禁菸場所禁止吸食電子煙,未滿18歲者不得吸食及持有電子煙或與電子煙相關器物且任何人不得供應、交付、販賣電子煙或與電子煙相關器物給未滿18歲者,以維護市民健康。
桃園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規範重點為未滿18歲者吸食、持有電子煙或持有與電子煙相關器物,將施以戒菸教育,無故未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供應、交付、販賣電子煙或與電子煙相關器物給未滿18歲者,或強迫、引誘孕婦吸食電子煙者,則處1萬至5萬元罰鍰及所有依據菸害防制法公告並張貼禁菸標誌之場所全面禁止吸食電子煙,違者最高可處2千元至1萬元罰鍰。
電子煙多含有尼古丁且含甲醛、亞硝酸等一級致癌物而多數用於調製電子煙油的添加物,並非合法的食品添加物所以吸食會成癮且對身體健康造成危害。因此拒絕所有菸品才能真正遠離菸害,也提醒吸菸的民眾,電子煙無法幫助戒菸,如有戒菸需求,應尋求專業資源協助,或撥打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洽詢。相關菸(煙)害防制文宣及資訊,民眾可至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無菸網(https://dph.tycg.gov.tw/nosmoking/)網站查詢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乾坤門五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反滲透法,即將在2019年12月31日進行三讀了!如果真的順利通過,那麼整個國家的公務人員或是百姓都要人人自危了!因為只要你去過大陸,跟中國官員那怕是芝麻官見過面,吃過飯,你就可能要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伍佰萬以下罰金?這是真的嗎? 以下是民進黨版的「反滲透法草案」的細則: ...
自公布日施行 在 Ingay Tali 穎艾達利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原住民身分取得的重大突破!
2020年12月31日,在一年的最後一天,過去以來實務上關於原住民身分取得最大的困擾,在於「當父母尚未回復/取得原住民身分而死亡,致子女無法取得原住民身分」的問題,終於在很多很多的努力下,今天立法院正式三讀通過。待依法定程序公布後即正式生效!
根據立法院今日會議影片,Ingay聽打三讀通過的條文,當然,正式條文還是按照日後總統府公布的內容為準。
《原住民身分法》本次修正條文計有以下:
『第4條
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廢除第三項)
第8條
符合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要件,但於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前死亡者,其子女準用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條及前條之規定,得依第四條或第六條規定申請改姓或取用原住民族傳統名字取得原住民身分,但於本法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修正施行前死亡者,其子女於修正施行後2年內,準用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條及前條規定,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得取得原住民身分。
第11條
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由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內,為原住民身分別及民族別之登記,並於登記後發生效力。
前項原住民之民族別認定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13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90年1月1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這次修正最重要的就是第八條,也就是說過去那種「當父母尚未回復/取得原住民身分而死亡,致子女無法取得原住民身分」的狀況,將可以在修法後2年內,重新以「從姓」或「取用傳統姓名」的方式,來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並且依照第11條修正條文,可以到任一戶政事務所來申請!
這個「原住民阿公/阿嬤生不出原住民孫子」的大課題,歷經太多學者專家討論、民意代表建議、原運者與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包含內政部)的倡議、研議與努力,終於有現在這個成果,真的非常非常感謝所有努力過的大家!
不要停、慢慢走、就會到。
#原住民身分 #原住民身分法 #身分取得 #身分回復
#完全感動中!
#謝謝所有認識與不認識的在這條路上堅持的伙伴們!
(圖片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 https://tinyurl.com/ybljhthz )
自公布日施行 在 黃土條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范雲大立委說得太對了──中研院確實是中國科學院,而且還是不當黨產!】
民進黨立委范雲要求中研院改名,因為「Academia Sinica」用Google翻譯會變成「中國科學院」。
不要笑她只會用Google翻譯,人家好歹有拿到美國耶魯的真博士,而且她這次說得沒有錯。
我們就來講一點中研院的歷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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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研院的成立要追溯到1915年,中國有一群留學生在美國康乃爾大學創辦「中國科學社」,這是近代中國第一個民間科學團體。
1927年,中國國民黨在南京舉行的中央政治委員會第七十四次會議。李煜瀛提案設立「中央研究院」,與蔡元培、張靜江共同起草法案。
1928年,中央研究院正式成立,主要成員來自中國科學社,首任院長為蔡元培。初期的研究所,理工、經濟、社會在上海,法律、天文、氣象在南京。
1937年,日本全面侵華。八年抗戰期間,中研院曾西遷昆明、桂林、重慶,抗戰勝利後才回到上海、南京。
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因國共內戰而撤退到台灣,中研院許多重要學者也跟著來台。圖書文物部分,僅數學研究所與歷史語言研究所及時撤遷。
同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北京成立新的「中國科學院」(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
1954年,「國立中央研究院」在台北南港現址復院。之後諸如植物研究所、動物研究所、經濟研究所、物理研究所,才陸續在台復所。
范雲在中研院當過助理研究員,當然知道「Academia Sinica」的由來,確實是「Chinese Academy」,即為「中國的研究院」之意,也是中國科學界的官方代表,可謂正牌「中國科學院」,絕非對岸冒牌中國科學院能比。
中研院不但是「中國的研究院」,自始即為中國國民黨中央政治委員會的產物,理應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充公,再根據執政黨意志,直接變更名稱為「Academia Taiwanica」。
請注意,一定要先實質更名,後補法源依據,才有生米煮成熟飯之效。這也是蘇貞昌院長告誡高嘉瑜委員的,「這就是法源依據啊!法律上規定得明明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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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呼應范雲委員,您好不容易賣出社民黨向民進黨換來不分區立委,夢想職涯中的第一個臨時提案,真是太正確太關鍵了,我認為不分朝野都該全力支持。
為了避免外界批評您打假球,我想也不用「要求中研院在三個月內研擬更改外文名稱事宜」了,請直接提案修法。
查《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除了標題以外,內文並無提及中華民國,應由總統重新頒布全文並修正名稱,改為《總統府組織法》即可。
最末條文以「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作結,切勿提及民國紀年。
連帶《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1條「本法依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制定之」,修正為「本法依總統府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制定之」。
同法第2條「中央研究院為中華民國學術研究最高機關」,修正為「中央研究院為台灣學術研究最高機關」。
如此中央研究院便可名正言順稱為「Academia Taiwanica」,民主法制功德圓滿,讓世界看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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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布日施行 在 乾坤門五術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反滲透法,即將在2019年12月31日進行三讀了!如果真的順利通過,那麼整個國家的公務人員或是百姓都要人人自危了!因為只要你去過大陸,跟中國官員那怕是芝麻官見過面,吃過飯,你就可能要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伍佰萬以下罰金?這是真的嗎?
以下是民進黨版的「反滲透法草案」的細則:
第一條
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 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
(一)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 派遣之人。
(三) 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 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強暴、脅迫或其 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條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 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
第九條
滲透來源從事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 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