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為這座城市的所有小孩都找到幸福】
3年前在新竹市出生的小媛,因為家庭離異的因素,在屬人主義的台灣,無法取得國籍身分,也影響到市府為小媛尋找收養家庭的程序。
要感謝社會處同仁社工們為小媛所做的努力,不因過去全國沒有相關的法院判例而卻步,積極向新竹地方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院方也於105年3月裁定由市長本人擔任小媛的監護人,同時也透過基督徒救世會的協助,為小媛在北歐找到適合她的出養家庭。
去年聖誕節前夕,收養父母來台完成出養程序,半年過後他們寄來一張又一張的小媛生活照和感謝卡,稱小媛是他們「最棒的聖誕禮物!」。看到小媛開心的笑容是我們最大的鼓舞,也希望小媛的無國籍出養案例,不只是台灣首例,而能夠成為國內類似孩子的通則,讓所有的孩子們找到屬於他們幸福的家園。
#出養家庭 #無國籍 #幸福城市 #新竹市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00的網紅斜槓主婦律師娘,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雖然法院已經裁定我可以看小孩的時間,對方還是不讓我看小孩,律師說我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可是對方還是屢次不履行,我還能怎麼辦呢?」 離婚後看不到小孩,是許多父母心中的痛,也難怪有很多父母為了孩子的幸福不願意下定決心離婚,真的,事務所處理過這麼多離婚及親權的案子,有時候離婚才是問題複雜的開始。 那麼...
聲請改定監護權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今天忙直播,改由我們的同仁來分享喔~
律師,該怎麼把小孩的監護權爭回來?
BY 神燈律師龍龍
離婚阿,往往不會僅是輕鬆地白紙黑字簽下去,兩人就可以拍拍屁股,揮手道別,老死不相往來,尤其在有寶貝孩子的時候,那更是讓人最最心痛而糾結的環節。若是雙方協議了監護權歸屬,或是經由法院判定了哪一方擁有監護權,是不是一旦定了就定了,再也沒機會再更改了?
我們一起看看民法第1055條第3項、第1055之1這樣規定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也就是說,如果當初擁有監護權的一方,沒有好好地盡其保護教養孩子的義務,或是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的情事,另一方還是有機會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的!這時候提出改定請求的一方必須提出對方對孩子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的理由跟證明,法官也會派專業社工人員來家中進行訪視,同時會注意孩子之意願、家庭環境等事項來做出專業的訪視意見。
實務上曾有判決因為原本監護權是有爸爸擔任,但爸爸長期對孩子大聲叫囂,用髒話辱罵孩子,並且用厚廣告紙卷、衣架來鞭笞孩子,在孩子忍不住對爸爸傾吐差點發生車禍的驚恐時,爸爸也只是冷冷地回「我管你那麼多」,讓孩子心靈受到嚴中的創傷。平日生活中,爸爸竟讓小孩睡地板而自己睡床上,全然無睹孩子身體的不適以及因此所生的病痛。家訪過程中,小孩也明顯表示對爸爸的膽怯與無所適從,相處關係極為緊張而疏離,所以法院考量這樣的學齡兒童對於愛與關懷有強烈需求,以培養安全感與自信心,爸爸的管教方式將會造成小孩的身心健全產生極為負面的影響,最後將監護權改由媽媽單獨任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親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參照)
不過阿,目前實務上對於未盡保護教養義務而改定監護的情況,其實還是有一定難度的,因為面對一個屋簷下的事,法院還是會抱著「清官難斷家務事」的想法,不輕易地改變人民百姓的生活現況,所以呀,如果沒有對未成年子女有重大不利的行為,改定監護其實還是不容易呀~
聲請改定監護權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我現在真的沒有把握照顧好小孩,可不可以我先放棄監護權,等有一天我有能力了,再把小孩接回來照顧。」
事務所的律師在處理婚姻事件的過程中常會遇到在婚後就離職當全職主婦的媽媽,因為沒有把握可以靠自己的力量在經濟及生活上照顧好小孩,迫不得已只好先在離婚協議書上簽訂放棄監護權由對方單獨監護,想要等待有一天經濟比較穩定有能力的時候再來重新爭取監護權。
真的做得到嗎?放棄了監護權可以再爭取回來嗎?
民法第1055條第1項前段規定: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同條第3項則規定: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也就是說離婚後協議好的監護權,雖然可以為了子女的利益請求法院改訂,但是卻設下了『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的門檻,如果對方照顧小孩沒有太大的差錯,要單方聲請改定監護權並不是那麼容易的事情。
因此,對於在婚姻中煎熬的女性,卻沒有獨立的經濟能力,在監護權的部分當然會有某種程度的吃虧。
只是,有些人誤解,以為離婚時,經濟能力較好的一方是佔有絕對的優勢,並非如此。
如果雙方在經濟上都有能力提供小孩基本的生活標準,那麼在實務上,還是以原照顧者及幼兒從母原則為主。
而且經濟能力上,如果娘家這邊也能夠提供援助,其實也會列入法院的參考標準。
曾經看過放棄監護權只留下探視的單親媽媽,在看小孩時處處被刁難,甚至在監視器的監視下,帶著恐懼的心情。
關於監護權及探視,究竟要如何選擇,還是要多尋找專業的律師琢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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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改定監護權 在 斜槓主婦律師娘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雖然法院已經裁定我可以看小孩的時間,對方還是不讓我看小孩,律師說我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可是對方還是屢次不履行,我還能怎麼辦呢?」
離婚後看不到小孩,是許多父母心中的痛,也難怪有很多父母為了孩子的幸福不願意下定決心離婚,真的,事務所處理過這麼多離婚及親權的案子,有時候離婚才是問題複雜的開始。
那麼來跟大家分享一下,如果離婚後,不是主要照顧者的一方,被阻饒探視的話,可以怎麼主張權利呢?
首先,你可以向家事法庭聲請會面交往的裁定。
會面交往,就是所謂的探視權。一般來說,法院最常判的是,一個月有兩個週末可以過夜,寒暑假可以增加探視的日數,不過,孩子如果還小,有可能會先從漸進式的會面交往開始,不見得會裁定過夜。
法院的裁定下來以後,如果對方不遵守,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一般來說,法院會先通知對方改善,如果再不遵守,也有可能會罰款。
此外,如果對方總是不遵守法院強制執行的命令,最近律師娘有看到一則法院的判決,是針對多次故意阻饒對方探視,探視方向任親權的一方請求侵害身份法益的損害賠償案例,在這個案例中,法院判定阻饒探視的一方要賠償他方15萬元。
最後,如果對方故意將名下財產脫產,導致罰款跟賠償都無法強制執行,其實嚴重的阻饒探視也是改定親權的一個理由喔!
律師娘其實也可以理解,離婚時,雙方有時處於撕裂的狀態,很容易把小孩子拿來當作報復的籌碼。
但是,如果孩子可以在友善父母的合作下,好好的成長,有著健全的身心,這才是我們為人父母最成熟的表現,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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