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研擬了許久,終於在日前(109年7月22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了《國民法官法》,將會在2023年開始施行,以下跟大家一起來看看這部新的法規。
👉🏻什麼是國民法官?國民法官要做什麼?
目的是要增進民眾對司法的瞭解及信賴、也為了反映國民正當的法律感情,在特定的刑事案件由「3位法官及6位國民法官」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進行審判。
👉🏻誰可能成為國民法官?
年滿23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的中華民國國民,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隨機抽選。
但是還是有一些條件限制,譬如不能被褫奪公權、受監護宣告或者有刑案尚未確定等;也不能是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律系教授或是警察、軍人、民代等職業(詳見第13~15條)。所以吉律已經跟國民法官無緣啦~
👉🏻什麼案件會有國民法官參與?
若被起訴的罪名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罪、或是因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的案件,除了少年刑事案件與毒品案件以外,將來會有國民法官參與審判。
細看條文可以發現,有許多眉眉角角值得留意!
🎸國民法官表決門檻
魔鬼藏在細節裡,國民法官法中最重要的第83條中規定了表決的門檻,可以分成兩個部分:一個是針對有罪認定,一個是針對科刑(判多久)。
首先,針對有罪的認定要有「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才能決定。白話的意思就是,至少需要有6人同意認定為有罪,但是這6票不能全部都是國民法官,至少要包含1票職業法官。
其次,刑度的評議門檻則要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的意見決定。但若是科處死刑,則是要包含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行。
但是,不像有罪無罪只有兩種選擇,刑度的選擇會比較多,所以若有些人認為要判15年、有些人認為要判12年、10年,每個都沒有超過半數同意,這樣要怎麼認定?所以在第83條就規定,這種情形要以「最不利於被告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告之意見,至達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之過半數意見為止,為評決結果。」
舉例來說,假這9位法官中,有1位認為要判20年、3位認為要判18年、1位認為要判16年、4位認為要判10年。會先從最不利被告的開始算直到累積到過半(且當中要至少有一票是職業法官),這個例子中會以16年為評議結果。
🎸上訴到二審的案件怎麼處理?
原則上國民法官只會在一審時參與審判,如果案件經過上訴,在第92條中規定,關於事實的認定,要原本一審的判決有違背經驗或是論理法則、且顯然影響到判決的時候,第二審法院才能撤銷改判。但是原本國民法官參與時的刑度決定並沒有特別規定,也就是說如果國民法官的判決到了二審被撤銷改判,刑度認定的部分就不拘束二審法院了。
不過,為了避免上到二審依法能撤銷改判時會導致觀感不佳,法規中也有提到「上訴審法院應該要本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妥適地行使審查權限」這種宣示性的規定。整體來說,國民法官的目的是為了讓民眾能夠接近瞭解法院審判工作,也期待未來國民法官上路後的實際運作,能夠提升民眾對司法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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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怎麼分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談談監察院遭到政治力主宰而濫行干預司法的問題】
號外!
法院認證:監察院彈劾的「曲棍球案」承辦檢察官沒有違法失職、辦案沒有違反程序規定,不受懲戒。
這也意味者:
民進黨提名的監察委員高涌誠(還是 #律師 出身呢)等人,濫行彈劾檢察官!
這不是 #干預司法,還有什麼才是干預司法?
💥就事論事,這次本粉專當然是要來批判民進黨政客這幾年來輸不起、干預司法的問題。
反正我們「逆風」已經不是第一次了,如果民進黨的死忠支持者盲目到連獨立思辨、捍衛司法獨立的能力都沒有,只能說,對不起當年那些流血的黨外先人的,正是這些盲目支持者!
故事要從民進黨籍立法委員段宜康的「吞曲棍球」開始說起:
2014年11月,段宜康在幫民進黨彰化縣長候選人魏明谷站台輔選時誓言:「如果調查結果是查無林滄敏不法情事,他願當眾吞下三顆曲棍球」。
事後檢方調查認為林滄敏並未涉案。至於真正涉案的其實是協會秘書長李淑惠,這部分檢方斟酌情節,給予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不是無罪,而是刑事訴訟法設置給予被告自新機會的處分,也就是「留校察看」,如果一定期監表現良好,才會有不起訴處分的效果。
2018年法院更判決段、魏須連帶賠償林名譽損失共100萬元,並登報道歉確定。
關於段宜康打賭吞曲棍球事件,維基百科有喔:https://bit.ly/2YKh5DF
後來呢?段宜康當然沒有吞曲棍球!沒吞也不打緊,小編本來就不鼓勵 #自殺,但是他 #跑去找監察委員陳情彰化地檢署承辦本案的檢察官。
奇怪!你們玩你們的政治污水戰,為什麼要拖檢察官下水?
最扯的就是:
監察院還真的彈劾本案承辦檢察官陳隆翔了!
理由是什麼?理由之一是:監察委員認為這案子中關鍵的印章是盜刻的而且沒有沒收。
問題是檢察官則認為沒有證據證明是被告盜刻,沒辦法證明當然也不能沒收。
然後檢察官就被彈劾了!
最後法院怎麼認定的呢?職務法庭認為:承辦檢察官 #沒有違法失職,也 #沒有違反辦案程序規定,不受懲戒。
以下摘自新聞〈曲棍球案檢察官不受懲戒 職務法庭判決理由曝光!〉:https://bit.ly/2NGvWZt
「職務法庭指出,陳隆翔根據證人證述,認為李淑惠是基於行政作業便利,將各校教練提供的選手名冊,委託他人整批刻印,刻製印章當時,主觀上沒有偽造印章的故意,因而未認定李淑惠犯偽造印章罪,沒有違反一般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難認有違法失職,也沒有違反辦案程序規定。
最後,陳隆翔雖在緩起訴處分書中,漏未認定李淑惠印領清冊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雖然有疏失,但不影響緩起訴處分對李淑惠罪責認定的結果,難認情節重大;因此職務法庭查無足以證明陳隆翔有認事用法上明顯重大違誤、嚴重違反辦案程序,或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且情節重大之情形,故判決陳隆翔不受懲戒。」
接下來,我們想要請教一下提名監委的總統、同意任命監委的立法院:
像這種被政治力左右、濫行干預司法、連屬於檢察權核心的法律見解與事實認定都要干預的監察委員,
要由誰來彈劾?
總統和立法院要不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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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表公正,這個圖片擷取自(公認親綠的)自由時報,新聞全文請見:https://bit.ly/3gfYK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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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學者怎麼說?
司法官由監察院調查? 王皇玉:不該針對司法個案
摘自上報報導:https://bit.ly/2YIyBbx
「王皇玉表示,對於檢察官是不是司法官的確有所爭論,但檢察官對案件起訴與否的認定是司法權的核心。她認為,如果不服檢察官辦案,在「不起訴、緩起訴」上,是再議或交付審判,不服「起訴處分」就是審判。她認為,違反權力分立的外部干預有兩種,像是立委讓辦案的檢察官到立院接受質詢,破壞個案偵查,還有監委以「調查權」為名義,實際指導檢察官對犯罪與否的認定。
王皇玉表示,監察權是為了制衡行政權,但目前沒有制衡監察權的機制,監察權是否成為超越權利分立,成為司法終極救濟機關。
在彈劾陳隆翔案中,王皇玉甚至提出司法已死的質疑。她認為監察院藉由彈劾承辦個案的檢察官,而達到殺雞儆猴的效果,監察權介入司法個案的實質認定,將破壞權力分立,司法獨立性蕩然無存。
司法官是否不能由監察院調查?王皇玉表示,失職的司法官當然可以被調查,但不應該針對司法個案作調查,監察院搞到最後似乎跟司法人員站在對立面。」
🔥檢察官余佳恩:〈從白玫瑰的公民意識,到曲棍球的憲法危機〉:https://bit.ly/3g9sMd1
(以下內容徵得該文作者本人同意摘錄)
「第一,監察委員認定的「錯誤」是什麼?監察委員認為這案子中關鍵的印章是盜刻的而且沒有沒收,檢察官則認為沒有證據證明是被告盜刻,沒辦法證明當然也不能沒收。這就是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的不同,這就是偵查核心、司法核心。如果只要檢察官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監察委員不同,就是「錯」,那監察委員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正確與否,要由誰來監督?既然只有監察委員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是對的,民眾何須跑法院?監察委員何不將全部的司法案件拿去辦呢?
第二,監察委員挑的「錯」,是監察院彈劾司法官時應該要處理的「錯」嗎?監察委員一直告訴大家「檢察官有錯」,但他們不敢說的秘密是,他們挑的「錯」完全無法動搖這個案件的結果,檢察官就這個案件的「決定」其實沒有「錯」,且被告都已經履行條件也沒有再犯其他案件,也就是說,檢察官給這個被告一次機會,被告有好好把握,檢察官作了一個相當妥適的最終決定,監察委員不敢說的是,他們挑的「錯」,只要上網搜尋判決,就可以找到無數個這樣的「錯」,他們沒有說的是,為什麼無數個這樣的「錯」,唯獨這一件監察委員做了調查、做了彈劾。」
「國家想要有什麼樣的法治體制,端賴人民的選擇。這次監察委員提供人民一種選擇,所有曾經涉訟的民眾只要對結果不滿意,都可以翻出舊案陳情,因為誰也說不準監察委員對於個案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心證,是不是和你手上這位法官、檢察官想法不同呢?監察院可以幫你彈劾檢察官,還可以幫你直接指示法院應判有罪或無罪。
這樣的制度聽起來是不是很有監督效果、很接地氣呢?但大家或許忘了,監察委員是29位經總統提名、立法委員同意任命的官職。我們是否能接受,一個案件在經過漫長偵辦、審理過程後,有罪的人在短時間內就被監察院認為應諭知無罪?我們是否能接受監察委員對於事實、對於法律的看法,是最高最神聖,只要檢察官、法官想的和監察院不一樣,就會被彈劾?而且我幾乎能夠想像,屆時大家還是會很不滿意司法,因為,被改變結果的案件往往都不會是各位民眾想要的那一件。
這是當年30萬名關心台灣司法的人要的司法改革嗎?如果是,當然無話可說,但最令人害怕的是,大多數的人還沒有理解檢察官群體高呼的權力分立、憲政崩壞這些離生活很遠的名詞時,早已被監察委員簡單好懂的「官官相護」、「有錯不認錯」、「恐龍恐龍恐龍」等字眼掩蓋真正侵門踏戶、邁向帝制的《憲法》危機。」
🔥關於執政黨與司改:
吳忻穎:〈大選激情過後,被忽略的「務實司改」如何重新開始?〉:http://bit.ly/2syI3kq
「 此外,尚有執政黨提名、長期以來被批評為綠營打手、以政治考量彈劾曲棍球案檢察官的監察委員陳師孟,在選後對於司法院院長「維護司法獨立」的呼籲,竟然僅以一句「自欺欺人」將憲法學理踩在腳下。
這一連串選後與司法有關的現象,交織出偉大的台灣奇蹟。」
「執政黨過去四年面對司法改革議題時,偏信司改弄臣、進退失據、任用欠缺風骨的政務官,執政措施受到輿論抨擊時便搬出「司改自助餐」大吃司法豆腐的舉措,或許可以讓執政黨轉移焦點、欺騙選民。然而民意如流水,亡國感不是永遠的護身符,司改自助餐吃久了總是會膩,這次韓國瑜陣營濫用民粹後引火上身的慘敗,正是殷鑑。」
「 司法改革,不是口號、不是作秀,而是必須務實的解決問題——包含司法之外,前端以及其他與司法交會等專業機關、媒體的問題。
希望蔡英文總統在下一個四年,能重新檢討自己身邊弄臣環伺的問題,沒有連任的壓力後,更應該廣納建言,勇於任事的從事務實的改革。否則,下一個四年,當人民對於亡國感、司改自助餐不再買單時,藍綠再次翻盤、或是由其他小黨崛起、瓜分綠營選票的局面可能會發生。」
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怎麼分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居住安寧很重要!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1111/1576793.htm
有民眾跑來詢問告狀俠,我樓上一直叮叮咚咚,走路很大聲,請問也有侵害到我的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嗎?
確實有不少民眾,尤其住在公寓大廈的民眾,在生活上多少都會遇到居住安寧的問題,有些可能在可以忍受範圍,但有些長久累積下來,真的頗為干擾生活。
那到底怎麼樣的情況算是侵害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呢?又要怎樣才能請求損害賠償呢?
讓告狀俠用Q&A來回答各位吧!
Q1:什麼樣的情況會侵害到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
A1:會侵害到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的型態有很多種,舉凡噪音、臭味、空氣汙染、灰塵等等干擾,如果有逾越常人所能忍受範圍,都有可能會侵害到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
Q2:被侵害居住安寧,在法律上被害人要怎麼維護自己的權利?一定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嗎?
A2:當遭受到居住安寧的侵害時,被害人可以循排除侵害和請求損害賠償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可以參考本次的圖片喔!)
(1)排除侵害部分,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項」對於已發生的侵害請求「除去」,對於有侵害之虞者請求「防止」之,和依據「民法第793條」,對於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請求「禁止」之。但要注意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如商業區、工業區、住宅區的區分)、地方習慣(如寺廟、宗教信仰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例如:請求侵害他人者某某時段音量要降低到多少。
(2)所有侵害都能請求損害賠償嗎?
不是!居住安寧屬於民法195條所稱之「其他人格法益」,所以只有侵害者具有「可歸責性、違法性」,「不法侵害」被害人且「情節重大」的情況下,才能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而所謂情節重大,是概括性的規定,會因為個案情況有所不同。
比如上班時段的噪音忍受程度,對於半夜常人休息時間會有所不同;工業區的廢氣忍受程度,跟住宅區的廢氣忍受程度也會有所不同,所以所謂的情節重大,會視整體觀察,並做權衡考量來認定。
Q3:要提出侵害居住安寧的損害賠償訴訟,需要準備甚麼證據呢?
A3:在訴訟上對於侵害居住安寧的訴訟,舉證本身就有一定困難性,最好準備有遭受持續性,且達一定程度影響生活居住品質及損害因果的相關證據。
當然有些人會有疑問,損害結果有些情況真的很難證明,如本件新聞的二手菸的損害證明怎麼辦?
在舉證困難的情況下,法院還是會在不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的前提下,做出判決。
如本件二手菸本身即為多數人皆知悉有致癌的可能,而侵害者如因此影響居住的安寧重大,縱使被害人沒辦法詳列所有的損害結果,還是會有損害賠償的責任的,並由法院判決一定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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