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mo親子台 💣敗 訴💣
耗時兩年,雙方攻防搞得像幾千萬商業活動的訴訟宣判了,momo親子台告我經紀公司在桃園燈會的表演活動,智財法院宣布判決簡單摘要如下:
1、著作權:momo親子台主張部分成立
(1)momo台主張歌曲、舞蹈著作權部分成立,三首歌中只有兩首歌有著作權,另一首歌曲有疑慮不得主張著作權受侵害。
(2)法官認定一首詞1250元、一首曲1250元、一支舞2500元,所以總共是13,750元(含利息)。
(對方律師一直無法回答法官提問:「詞曲與舞蹈著作的比例」,最後一庭改請求法官認定。)
(3)彩虹(活動公司)要負擔一半的比例,所以13750/2=6875
2、商標權:momo親子台主張不成立
(1)節目單寫焦糖哥哥:
焦糖哥哥唱跳秀的焦糖哥哥是在說明表演名稱、描述表演節目本身,而且從整體版面來看,不會特別讓消費者認知到是商標或認識到服務來源。
(2)表演過程中自稱焦糖哥哥:
是指陳嘉行個人而非使用商標
這代表不論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還是智財法院,都認為我公開說與使用自己是焦糖哥哥、焦糖陳嘉行都「不是使用商標」。
這兩個裁定結果等於直接打臉momo親子台與當初栽贓說我偷「焦糖哥哥」商標的人。
3、訴訟費用:
momo親子台負擔99%的訴訟費
====分隔線====
momo親子台當時的策略是利用告桃園燈會的訴訟,要讓智財法院認定「焦糖哥哥」是momo親子台的商標而不是我的名字。
所以這過程他們多次找現任與離職員工到證人台前串供,編造焦糖哥哥是電視台取的而不是我,甚至我臨時被傳上去作證時,對方律師還玩「套邏輯」的方式在匡我。判決結果等於讓搞小手段的人與組織,在法律面前顯得荒謬可笑。
這案子經歷兩任法官的審理,過程法官也提醒過momo台律師「焦糖哥哥」誰取的都不是本案重點,而且陳嘉行也不是被告,智財局的裁定與本院無關,是各自獨立審理。
momo動員這麼大的人力資源及律師費,結果只拿到兩首歌的「公播費」。我一開始就說我願意付三首歌公播費給你們,台長陳景怡還在媒體上罵我⋯⋯現在糗了吧,momo台除了少賺一首歌公播費外,更打開想拿回被剝奪走自己藝名的法律之門。
這過程謝謝顏紘頤律師的綠紫黃三色書房從事件發生的第一個晚上就指導我該怎麼迎戰,不論是商標大戰或是桃園燈會訴訟,沒有顏律師我就不可能———完封momo親子台。
謝謝麵攤大叔與我餐廳合夥人,沒有你們陪我去智財局填那些表格資料,我會不知所措。
這過程的訴訟攻防非常精彩,所有第一手資料都在 #元貞法律聯合事務所,希望有朝一日能公諸在大家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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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講座分享】新創必知的專利保護1
由於7月份商標講座反應熱烈,8月下旬,基地再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合作專利主題,當天許多人冒著大雨來學習,值得鼓勵!由於兩位專家分享的重點太多,就讓小編分篇說明囉
🔳專利是什麼?
透過不斷地技術研發創新可使人類生活更便利,當創作人提出專利申請後,在符合專利法的規定下,將其技術公開並給予專利權,享有一定期間的權益保護,這就是專利
🔳臺灣專利三大類型:
1⃣發明專利-利用自然法則產生技術思想的創作,以產生功效、解決問題,達成預期的發明目的
2⃣新型專利-利用自然法則產生技術思想,對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以製造出具有使用價值和實際用途的物品
3⃣設計專利-對物品的全部或部分的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簡稱外觀),應用於物品且是透過視覺訴求而成的創作
🎯下篇會跟大家分享專利保護的內容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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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時中」註冊商標?別鬧了!
不得不說商人腦袋就是動的快,搭著時事議題,感覺一個新品牌就能順勢而為,幸好事情沒有這麼簡單,不然就世界大亂了。
商標權
商標經提出申請、審查、核准審定、且申請人在繳納註冊費後,始予註冊公告。
也就是經過前述的程序後,原本的商標申請人取得了「商標專用權」。
而所謂的「專用」,是指在這個商標所註冊的類別中之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其他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例如「NIKE」將商標註冊在第25類,並指定「衣服、褲子、鞋子」為指定商品,在註冊公告之日起,即取得專用。
意指其他人不得再以完全相同、或近似「NIKE」的字,當做是「衣服、褲子、鞋子」的商標,如若有此種情形,則會構成侵害商標權的情況,商標人就可以根據商標法主張其「NIKE」的商標權。
商標識別性是什麼?
「商標」之所以能經審查後被准予註冊,最基本的要件是這個商標必須具備「識別性」,因為商標主要的功能是讓消費者可以「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這裡所稱的「來源」不是產地,而是「由何人所提供?」
一、識別性的相對判斷
簡單說明,當一個消費者走入一條牛肉麵街,街上有十幾家牛肉麵店,那消費者要用什麼去判斷他進去的哪一家?
所以由商家各自定義其「商標」供消費者做為分辨的判斷,消費者可以藉此清楚的知道他是在哪一家麵店消費、吃的是誰家賣的麵,所以商標是否具有基礎的識別性,其實也是一種相對比較。
依此,如果已經有一家牛肉麵店先註冊了「新明」,那麼其他店家就不能再使用「新明」(相同)、或「新名」(近似)作為牛肉麵店的商標。
二、夠特殊
以前述為例,老王開的牛肉麵店以「老王」為店招牌,並且打算以「老王」為商標進行商標註冊,但這樣的情況通常會遇到一個重大的問題。
因為姓王的人很多,也許幾個同姓的老鄉也都開牛肉麵店,也都喚為「老王」,所以客觀來看「老王」的識別性就相當低。
也就意謂這類型的名稱不適合做為商標註冊的主體,因為被核駁的可能性高,直白說就是「不特殊」。
其它像同業內常用的名詞、形容詞、原則上也會都因為「不具識別性」而無法被註冊為商標,例如「美味」、「極鮮」、「熱騰騰」就都不適合做為與「食品業」、「餐飲業」的商標。
常見「不具識別性」的商標地雷
一、直接描述商品或服務
在實務上,許多新品牌的經營者會希望當消費者看到自己的品牌時,能夠直接了解商品、或服務內容是什麼,所以常會將品牌的名稱、或圖形直接與商品、或服務的內容做連結,例如直接使用相關的名詞、形容詞,直接描述商品的材質、功用、服務的內容等,而這樣的用詞,通常是業內的常用詞。
想像一個畫面,如果「美白」兩個字被當成商標註冊在美妝美容保養品的相關類別裡,一旦註冊完成,這意謂著「美白」成了某品牌專用,但這明明是屬於公眾的,所以這個邏輯是不能通的。
二、地理名稱
通常地理名稱有可能會導致消費者誤以為是商品的產地、產區,再者如果地理名稱因商標註冊而成為某品牌專用,那麼彰化恐怕就只有一家能賣肉圓了。
三、其它較不具識別性的地雷
其它例如未經設計的單一字母、數字、簡單的幾何圖形、相同產業常用的圖形標示等、稱謂、自我標榜(達人、職人、專家)等等,都不適合做為商標主體。
流行語
依「商標審查基準」的規定,「流行用語」依消費者的認知,會認為是一種「概念」不會認為其為指示及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識別標識,如同不具有識別性。(商標審查基準4.11.2)
例如之前的「使盡了洪荒之力」、近期的「順時中」,都會因為這樣的情況,而無法取得商標註冊。(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
所以如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權組胡秉倫副组長所述:「流行語之所以被稱為流行語,是因為達成了社會的共識,是屬於社會共有而非一人所有,加上表達特定概念,不能當作指示商品及來源的標誌。」
結論
商標除了保護品牌經營者、用以鼓勵產業發展、維持市場公平競爭之外,實則也是在保護及維護消費者的權益,為了平衡私益與公眾利益,既成的法律是有其配套的。
商業行銷中,順勢而為其實也是很重要的方向,搭個便車純屬合理,但真的需要有技巧。
2020/5/10 凌晨1:30 詹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