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不難看出現在政府想做的,就是要把『反區間測速』這件事,定義成-機車族=飆車族才會討厭區間測速。
#事實上這個活動二輪與四輪都會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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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反區間測速?
理由1 這是一個違憲強制收集民眾動態,違反隱私的一種設備。你覺得這樣能讓交通更安全嗎?那要不要以後出門大家腳上都掛一個電子腳鐐,隨時監控每個人的一舉一動,這樣治安絕對好安全好棒棒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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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2 政腐說是為了避免民眾超速造成意外,但事實證明,就連警政署的統計資料都顯示造成交通事故的主因超速只佔了不到5%,然後肇事的主要原因幾乎都與沒有注意路況和違反交通規則為主,而現在政府居然為了5%的肇事原因去設立了區間測速,直接剝奪了駕駛人注意路權的集中力讓每個駕駛人只能看時速,你說這樣會安全?
#經過統計北宜公路的自由車流速度大約在時速60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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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3 區間測速的設備直接使用中共雲龍系統,只要簡易修改就能輕鬆連線監控人民,今天在這個政黨要靠反共才能得到高人氣的當下,卻能接受這麼共產黨的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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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一次
#反區間測速並不等於就是飆車族
#我們反的是這個已經劣幣驅逐良幣的公路交通體制
#然後也不要無腦的再那扯藍綠
#交通議題藍綠一樣都很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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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北宜區間乖寶寶活動】
▌行動日期:2021/02/28(日)
▌出發時間:9am
▌出發地點:
北端(新店)—青潭國小(二輪)/銀河洞商店(四輪)
南端(頭城)—日出咖啡
▌集結點:坪林市區
▌記者會:11am@東木河茶莊
▌行動方式:準時從兩端出發點依序沿北宜公路向集結點行進,全線依法定速限行駛,不超速、不超車、不併行
reurl.cc/YW0vxa
「絕對路權定義」的推薦目錄:
絕對路權定義 在 眼底城事 eyes on place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11月專題 #人本友善的街道 ▌#騎樓人行道
#騎樓 絕對是人行環境中難解的題目之一。
騎樓作為臺灣人行道的原型,文內綜整了騎樓的前世今生與相關的法規。自日治時期的「巿區改正」至民國後的都巿計畫,騎樓之設置,均有其公共衛生與安全、大眾通行的考量。「政府提供建蔽容積獎勵、房屋稅地價稅等稅賦優惠,諸多誘因作為條件交換,鼓勵設置騎樓,並要求騎樓必須供公眾通行。」
但地方政府長期執法不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的第九十條之三條文,更在法規上打開了一個能停車與車行使用的空間,人行道劃停車格、騎樓地定範圍供車輛停放,都有了依據。
騎樓的困境難解,除了回歸到相關利益交換的法律層面討論、與地方政府的執法溝通之外。我們認為還有一個面向是,當代如何重新理解騎樓與街道的關係,騎樓、退縮帶、無遮簷人行道的配置,未來在都市設計或道路環境設計上,回應各自不同的權屬與環境,將一段段的人行環境銜接起來,是值得討論的一題。
https://eyesonplace.net/2020/11/23/15752/
絕對路權定義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新聞:2017年11月間,高雄民營救護車駕駛艾國平載送一名林姓病患,沿路開啟車頂閃光燈、鳴警號闖紅燈通過三民區建工路363巷口時,與適逢綠燈起步的陳姓男大生所騎機車擦撞,陳男騰空飛起後墜地,全身多處擦挫傷,艾男則是前胸挫傷、頸部扭傷,事後雙方調解不成互告。
一審高雄地院簡易庭依事故鑑定報告,指陳姓男大生未禮讓救護車通行,是肇事主因,而救護車鳴警號、開閃光燈執行任務時,雖原則上可不受限交通規則,但仍應顧及行人及其他車輛安全,因此認定艾男未注意車前狀況也有疏失,是肇事次因,判陳興男大生拘役55天,艾男拘役40天,都可易科罰金。沒想到艾男上訴後,二審高雄地院合議庭在卷宗裡發現一張肇事救護車的「出勤記錄單」,記載當天中午他所駕救護車從高醫出發,載送「已終結所有醫療行為」的林姓臨終病患返家,載送過程中僅提供保暖、心理支持、生命徵象監測及呼吸器,病患身上雖留有鼻胃管、導尿管,此外並無任何急救處置,明顯是要送彌留病患「留一口氣回家」,不屬法律明訂的緊急救護狀況。
想法:
這個案子有幾個地方需要注意:
1.臨終前送回家是民間習俗,算不算緊急醫療?
固然衛福部考量上情而出了一個函釋給予肯定答案,
認為是緊急醫療,
不過行政部門的函釋(行政權)並不會拘束法院(司法權),
所以法官還是可以自行認定是否為緊急醫療情況的...
2.這個案子裡法院審理後認定
臨終前送回家的情況不是緊急醫療,
所以救護車不應該鳴警號,
特別是在台灣救護車鳴警號
僅有優先路權,並沒有絕對路權,
救護車駕駛還是要注意前方車況,
不然還是可能被認定有過失的!
3.回到緊急醫療的定義,
法院認為救護車是要救活,不是送死(終),
緊急情況是針對要搶救人命的情況,
如果是送回家走最後一程,並不符合緊急醫療的定義,
所以認定該輛救護車鳴警號是不正確的,
也不會因為鳴警號而免責!
4.救護車有兩種,到院前都是消防隊負責的,
至於到院後轉診或送回家,都是找民間救護車,
民間救護車在執行職務過程中,
如果符合緊急醫療的情況,法令會給予一定路權,
但也不是每個情況只要鳴警號就是吃了無敵星星,
像這個案子,法院就是認定不符合鳴警號的要件,
認為駕駛還是要負一定肇事責任的...
這樣看懂判決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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